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2018〕81号

当事人:广东南方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树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174XF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自编1276号后场1号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6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实际经营二类机动车维修业务,废旧机油、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调漆房内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放在一白色塑料桶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海环罚告〔2018〕26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8年7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我司经营期间按照固废法相关管理规定设置有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标识粘贴于入门左边墙上,检查人员到我司检查时候站在门口拍照,由于拍照的角度问题并未发现标识,误以为我司未设置危废标识,我司已对危废标识调整粘贴位置。希望贵局能依据事实取消此项的处罚。调漆房内白色塑料桶,该垃圾桶装的是危险废固及有机溶剂,混装着抹车布(此抹车布含有油),一次性纸杯(纸杯里含有废油漆),因抹车布与纸杯含有危险废物,故与危险废物油漆桶等放在一起,没有进行分类,我司也立即进行整改,对危废类别进行分类存放。我司经营类别虽是二类机动车维修业务,但实际经营业务范围只有钣喷业务,且业务量非常小,产生的危废极少,只有油漆桶这一项。此次一旦罚款,将对我司造成严重影响,企业面临巨大的经济困难。我司积极配合环保工作,参加相关培训和最新管理要求,按期完成危废管理计划备案等。现申请减免或减轻本次处罚。并承诺做好环保相关工作,接受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提交危废标识照片和财务报表。”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采纳其陈述申辩内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

依据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电话:83203066或83203022;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电话:89088860。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3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