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集下载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合理、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违法利用化学物质的;(四)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的;(五)违反环境标准的;(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所得情况,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环境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案调查;(二)听证和陈述申辩;(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执行行政处罚;(五)复议或者诉讼。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和事实与意见书。

第三章处罚的具体办法第九条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具体办法如下:(一)对于个人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000元至5000元;(二)对于单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万元至10万元。

第十三条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和整改能力来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章节。

附件:附件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法律名词及注释章节。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是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的重要法律文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具有严谨性、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对维护环境生态安全、促进环境保护、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包括调查取证文书、立案决定书、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这些行政执法文书具有不同的作用和使用情形:1、调查取证文书调查取证是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环节,调查取证文书作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基础文书,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调查取证文书的主要功能是记录相关证据并固定证据材料,为后续立案、处罚提供证据支持。

调查取证文书应具有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2、立案决定书环境保护执法机关在获得证据材料后,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决定书是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文书之一,主要功能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作出立案决定,为后续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3、听证告知书听证是环境保护执法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是执法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辩的过程。

听证告知书,作为听证程序的重要准备工作,主要功能是通知被听证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到场的证人、律师、代理人等情况。

4、责令改正书责令改正是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程序,是为了强制违法行为人恢复或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书是责令改正的重要文书之一,主要功能是告知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并责令其采取措施改正,限期整改。

5、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保护执法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环境保护执法的核心文书之一,主要功能是告知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等内容,起到确保环境保护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权益的作用。

环境行政处罚范本是怎样的?

环境行政处罚范本是怎样的?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环境行政处罚范本是怎样的?导读:环境行政处罚范本首先是需要写清楚被处罚人一些最基本的信息,比如说姓名、单位和地址等等。

如果是单位的话,应当写清楚单位的名称和单位的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名称等等,之后就是对事由和法律依据作出明确的说明。

一、环境行政处罚范本是怎样的?被处罚人:(姓名、单位、地址、年龄、民族、职务等;若是单位,应写明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住址)。

根定,我局(办)决定给予如下处罚:行:账号: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环境保护局(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办)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全称)法人代表 (签章)年月日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对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情节轻微,给予一定限额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程序。

1、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2)查明违法事实确凿;(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4)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交款时限和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8)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途径;(9)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

范县环境保护局与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县环境保护局与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钟张昕欣李小菲
【审理法官】赵钟张昕欣李小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范县环境保护局;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范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范县环境保护局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范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范县环境保护局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范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连艳国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刘晓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复议机关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1-27 02:14:42
范县环境保护局与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71行终347号
润杨化工不服范县环保局范环罚决字〔2020〕第1号《范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范县人民政府范政复决字【2020】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至一审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范县环保局对本县域内的水污染行为具有法定监督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范县人民政府对润杨化工不服范县环保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法定行政复议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范县环保局被诉行政处罚书认定润杨化工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被诉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对以上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评述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17•【文号】环法[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环法[2016]76号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667710019E法定代表人:廖济柙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北环西路945号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负责建设运行的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工程项目环评文件于2007年8月通过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复,2010年12月投入运行。

该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6年6月8日《关于对大广高速衡大段工程未验先投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取证的函》(华北环督发〔2016〕46号)及2016年6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部于2016年7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6年7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6〕66号)、《环境保护部送达回证》以及你单位《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关于不申请行政处罚听证的报告》(冀高衡大〔2016〕140号)为证。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_行政公文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_行政公文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环保局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一 xx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 ] 号: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详细地址: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2、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账号:20xx00xxx 2、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1 / 8邮编:1183xx联系人:电话:xx市环境保护局年月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二被处罚人:王xx身份证号:51xx21196602xxx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11社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8月26日对王帮云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进行调查,发现该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成立于20xx年,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从事牛仔裤和布料洗涤,生产设施包括水洗机6台、在用3台,甩干机2台、在用1台,打磨机1台,烘干机11台、在用3台。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尊敬的您:经我单位对您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发现您的企业存在违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您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向您作出以下告知:一、违法事实:根据检查情况,您的企业存在以下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事实:1. 您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大气、水体和土壤环境受到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2. 您的企业在废水处理方面存在问题,未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超标排放废水,严重影响周边水环境的安全和生态稳定。

3. 您的企业存在未取得环评报告或环评批复手续而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4. 您的企业在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上存在缺陷,并未进行日常监测和维护,导致环保设施失效或低效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

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 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

您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整改违法行为,确保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您需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配合我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 处以罚款。

根据您的企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违法所造成的后果,我单位决定对您处以罚款人民币XX万元。

您需要在接到本处罚告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罚款支付到我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将支付凭证发送给我单位。

3. 其他补救措施。

除了停产整顿和罚款外,您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修复环境破坏、安装监测设施、采取环境治理措施等。

三、附带告知事项:1. 您有权要求我单位出示相关检查、取证材料。

如果您需要查阅检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或者有其他证据予以辩解,请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我单位将给予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文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文书

证据照片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及送达回执
3页
2页
移送部门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



(移送机关盖章) 公安机关签收人签名(警官证号) :



(受理机关盖章)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公安机关各存一份。
案 由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被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拒不执行
企业名称或 其他经营者 地 址
博长塑料颗粒厂 华阴市岳庙办 李栓长 有效证件及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企业主要 负责人 调查人员
李栓长
有效证件及号码 承办部门
联系电话
姚富强、张健
华阴市环境保护局 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审批表
单位公章:
案 由
审批号:阴环拘移〔2017〕年 3 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被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拒不执行 博长塑料颗粒厂 华阴市岳庙办 李栓长 有效证件及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企业名称或 其他经营者 地 址
移送依据 移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 建议公安机关对法人李栓长实施行政处罚
经办人(执法证号) :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公章)
华阴市环境保护局 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材料清单
案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被责令停止建设生产 拒不执行 材料名称 《现场检查笔录》 数 量 2页 提供部门 备 注
行政拘留处 罚移送依据 和处理意见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主题分类】环保【发文案号】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1500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1901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230100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15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09.24【处罚机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机关类型】生态环境部/厅/局【处罚机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连云港市【处罚对象】张同全【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2.11 15:13:58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当事人:张同全身份证号码:320***************住址:连云港市************当事人张同全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21年7月8日、7月26日、8月17日、8月20日对连云港市三江预应力钢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三江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三江公司成立于2003年,同年建设并投产PC钢棒生产线1条,并于2013年对该生产线电气设备进行了节能改造,后分别于2014年新建生产线1条、2018年新建生产线1条、2019年新建生产线3条。

最后1条生产线于2019年8月底安装完成,9月份开始投入生产。

三江公司于2003年建成的1条PC钢棒生产线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2014年后新建的5条生产线均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至今。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已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第六条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一)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一)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一)近年来,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各地政府开始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其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则是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必要文件。

接下来,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一文书的格式范本。

一、文书名称:正式的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名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也是按照这个要求进行规范。

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文书名称直接影响到文书的效力和权威性。

二、文书主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依据、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结果、复议和诉讼等内容。

其中,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要清晰,关键要素不可漏掉。

三、格式规范:为了方便管理和调阅,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以A4纸为基本标准,并使用黑色或蓝色的墨水书写。

文书正文以左侧为准,文本左右边缘应保持足够的空白。

头部应写明行政机关名称、日期、文号等必要信息。

换页时,最好在下一页写上“续前页”字样。

四、文书公示:为了让被罚当事人知情、接听,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决定时必须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进行公示。

同时,在公示期间,任何对行政处罚决定异议都可以提出。

五、文书备份:为了应对复议、诉讼等可能出现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保留好每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备份与电子版的保存也是必要的。

六、文书封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签字和注明的书写日期,并放入行政处罚案卷内。

同时,也应当将文书副本移交当事人。

总之,《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规范,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对这一个文件进行周密细致的制定和执行,才能让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效力更大,对人民生命健康和环境保护发挥更加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环发17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

环发17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

环发17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篇一: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一案件移送书()环法[]号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初步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案情简介及有关材料件。

环境保护局(印章)年月日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三环境案件调查报告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四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审批单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五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环法[]号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第条第款(和《》第_______条第_____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或者个人)于年月日之前(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环境保护局(印章)年月日篇二:环境保护法律文书格式指南涟源市环境保护局法律文书格式指南涟源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一)1.2.3.4.5.6.7.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当场处罚决定书 (8)调查报告………………………………………………………………………………(9)行政处罚证据目录清单(含影像资料、监测报告等)……………………………(10)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1)(二)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2)9.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3)10.查封决定书 (14)11.封条 (15)12.解除查封决定书 (16)13.暂扣决定书 (17)14.解除暂扣决定书 (18)(三)15.案件移送函 (19)16.环境违法行为销案审批表 (20)17.行政处罚告知呈批表…………………………………………………………………(2(:环发17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1)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2)19.陈述申辩笔录 (23)2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5)2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6)22.听证笔录 (27)23.听证报告………………………………………………………………………… (29)24.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处罚集体审议记录 (30)25.提请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文件(附案卷材料) (31)(四)26.行政处罚呈批表 (32)27.行政处罚决定书 (33)28.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5)29.送达回证 (36)30.强制执行申请书(附案卷材料) (37)31.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38)32.结案审批表 (39)33.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卷宗 (40)34.案卷目录(正卷) (41)35.案卷目录(副卷) (42)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询问人姓名及执法证号:记录人:工作单位:执法证号:被询问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关系:地址:电话:邮编:_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地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及被询问人的确认记录:我们是涟源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确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2年7月7日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以下简称违法案件)。

第五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涉及重点污染源的案件;(二)跨县级行政区的案件;(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跨市级行政区的案件。

第七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由结果发生地或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案件,由转移一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或拒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一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连罚〔2018〕1号当事人:广州康伟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弟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331475369J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凤和村康乐中约南新街60号之1首层自编之一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查,2018年6月29日,我局在当事人正常生产情况下,委托广州市精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燃生物质锅炉/DZL4-1.25-M的废气处理后采样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精翱)环境检测(2018)第1166号《检测报告》显示其氮氧化物为338mg/m3,超过《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规定的排放标准。

2018年7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海环责停字〔2018〕70号)。

2018年8月8日,我局经审议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2018〕92号),对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处罚款420000元,并于2018年8月24日依法送达至当事人。

2018年7月24日,我局对其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广州市海珠区环境监测站在当事人正常生产情况下,于其燃生物质锅炉/DZL4-1.25-M的废气处理后采样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海环境监测(2018)第07016号《监测报告》显示其氮氧化物为222mg/m3,二氧化硫为138mg/m3,均超过《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规定的排放标准,即存在被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海环连罚告〔2018〕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反辩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反辩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反辩书
亲爱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我是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近期收到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以下陈述反辩:
1. 对所罚事实的不认可
我们对所罚事实的部分内容表示不认可。

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调取的证据材料,我们认为我公司未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未对环境造成实际损害。

因此,要求决定机关重新审议所罚事实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根据我方的内部制度和安排,我们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

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得到最小化控制,并定期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3. 补救措施的落实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我们高度重视此事,并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

我们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检查,并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和改进。

我们已经全面提升了环境保护意识,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落实。

4. 请决定机关予以撤销或减轻处罚
鉴于上述陈述,我们请求决定机关予以撤销或减轻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并补充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证明我公司的合规性。

特此陈述反辩,请决定机关重新审议我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谢谢!
此致
XXX公司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地点: [地点]。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_____(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经查,你(单位)于_____(具体时间)在_____(具体地点)实施了_____(具体环境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_____(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

经我局调查核实,现查明以下事实:_____(详细阐述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影响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_____(证据一名称),证明_____(说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内容)。

2、_____(证据二名称),证明_____(说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内容)。

3、……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对环境造成了_____(具体的危害和影响)。

根据_____(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_____(违法的具体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如果对本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陈述和申辩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1、当面陈述和申辩。

地址:_____(具体地点)。

2、书面陈述和申辩。

请将陈述和申辩材料送达或邮寄至_____(具体收件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

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_____环境保护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1、《_____》第_____条:_____(具体法律条款内容)2、《_____》第_____条:_____(具体法律条款内容)……。

刘红波、新乡县环境保护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红波、新乡县环境保护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红波、新乡县环境保护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豫07行终1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海成刘强平王大鹏【审理法官】崔海成刘强平王大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红波;新乡县环境保护局【当事人】刘红波新乡县环境保护局【当事人-个人】刘红波【当事人-公司】新乡县环境保护局【代理律师/律所】袁慧君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慧君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慧君【代理律所】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红波【被告】新乡县环境保护局【本院观点】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上诉人新乡县环境保护局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违法行为人等法定程序,依法认定上诉人刘红波堆放煤灰的违法行为,有上诉人刘红波的签字为证。

同时该处罚经过立案、调查、责令整改、听证告知、听取申辩、处罚决定审批与送达等环节,事实清楚,程序正当。

上诉人刘红波称煤灰不是其堆放的,但其在询问笔录中予以确认签字,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刘红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元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公(环保)行罚决字〔2022〕0428号

元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公(环保)行罚决字〔2022〕0428号

元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公(环保)行罚决字〔2022〕042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元公(环保)行罚决字〔2022〕042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223979630130【处罚日期】2022.06.20【处罚机关】元氏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元氏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元氏县【处罚对象】贾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29 16:36:20元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公(环保)行罚决字〔2022〕0428号被处罚人贾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x村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元氏县槐阳镇长春路旧公安局家属院。

现查明:2022年06月18日12时许,元氏县气水办、环保局、住建局、公安局环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熙悦府三期施工工地,在拆除旧房屋过程中无湿法作业,施工现场尘土飞扬,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垃圾未遮盖、密闭,无抑尘措施,未达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存在逃避监管行为,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贾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氏县公安局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是什么?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是什么?

If you treat every day in your life like the last day in your life, your life will be more excit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是什么?导读: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是:立案、调查、审查结果、制定决定书、下达处罚决定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环境违法的实际情况来豪处罚的类型,并由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行政处罚。

一、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是什么?1.立案。

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主体在调查或者依法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环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环境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调查结果。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决定作出之前应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几天内发出?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几天内发出?

If you are more persistent than others, you will create miracles.(页眉可删)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几天内发出?导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一般在作出决定之日后的7天内发出,行政机关对公民或者法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根据法定的程序向当事人发出告知,具体情况可以向行政机关咨询。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几天内发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在7天内发出,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监察大队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送达具体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行政处罚的方式和类型(1)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

环境行政主体可责令未经同意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行政相对人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它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的一种行为罚的方式。

实施这种行政处罚的特定主体为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果环境行政相对人有建设项目,但是没有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或者虽然进行了建设但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便投入生产或使用,环境行政主体就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不管这类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和危害的后果。

(3)责令停业或关闭。

它是指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行政相对人,责令其不得继续生产或经营的一种环境行政处罚方式。

责令停业或关闭是一种最为严重的环境行政处罚方式,它意味着被处罚的环境行政相对人的从业资格的不复存在,不能再从事原先的生产经营项目。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主体是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其实施的对象是经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行政相对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2018〕81号
当事人:广东南方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树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174XF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自编1276号后场1号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6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实际经营二类机动车维修业务,废旧机油、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调漆房内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放在一白色塑料桶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海环罚告〔2018〕26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2018年7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我司经营期间按照固废法相关管理规定设置有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标识粘贴于入门左边墙上,检查人员到我司检查时候站在门口拍照,由于拍照的角度问题并未发现标识,误以为我司未设置危废标识,我司已对危废标识调整粘贴位置。

希望贵局能依据事实取消此项的处罚。

调漆房内白色塑料桶,该垃圾桶装的是危险废固及有机溶剂,混装着抹车布(此抹车布含有油),一次性纸杯(纸杯里含有废油漆),因抹车布与纸杯含有危险废物,故与危险废物油漆桶等放在一起,没有进行分类,我司也立即进行整改,对危废类别进行分类存放。

我司经营类别虽是二类机动车维修业务,但实际经营业务范围只有钣喷业务,且业务量非常小,产生的危废极少,只有油漆桶这一项。

此次一旦罚款,将对我司造成严重影响,企业面临巨大的经济困难。

我司积极配合环保工作,参加相关培训和最新管理要求,按期完成危废管理计划备案等。

现申请减免或减轻本次处罚。

并承诺做好环保相关工作,接受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提交危废标识照片和财务报表。

”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采纳其陈述申辩内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

依据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电话:83203066或83203022;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电话:89088860。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3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