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一)(2)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下列第一题请用电子稿形式予以分析并准备课堂讨论发言,第二题给以思考。
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买方)与一家德国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Support GmbH(卖方,以下简称Neuromed)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
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
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交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州喀尔马特市。
“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账转至卖方的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内支付93000美元。
“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
货物到达喀尔马特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
买方向保险人Guardian Insurance索赔。
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人的的身份起诉Neuromed。
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它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
本案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法官认为:首先,合同选择德国法为准据法。
依据德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德国法的一部分,由于当事人所在的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目的和德国加入公约的目的,本案应适用公约。
其次,由于合同中使用了CIF,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应予适用。
理由是:(1)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在国际商事交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协议,视为当事人默示地同意受其约束。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案例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案例2】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熟悉破产相关程序特聘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2)
与要约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接受
美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盘, B公司复电,接收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两周后,A 公司收到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 时,接到本国商检机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 产地证书。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 地证书的条款,遭到B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提出, 其对提供产地证书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而无义务提供产地 证书,B公司则坚持A公司有此义务。 [问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有无提 供产地证书的义务?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承诺何时生效
1999年9月12日,中国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荷兰B公司提出 一项书面要约,以每公吨CIF鹿特丹l 8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 B公司销售某初级产品210公吨,要约规定B公司应在20_天 内作出承诺。荷兰B公司收到要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A公 司发出了载有承诺通知的信件,该信件本来可在承诺期限的最 后一天即10月1日送达A公司,但因适逢十一国庆节信件未能 送达A公司,直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4日承诺通知 才送达A公司。A公司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逾期, 便未予理睬。后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 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认为A、B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 并未成立,A公司不应承担交货义务,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
甲国的A公司与邻国的B公司于1996年10月1日 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售600棵 圣诞树(12月25日为圣诞节),交货日期为12月 15日之前,交货地点为B公司仓库,由A公司负责 货物运输,B公司预付货款的30%,其余货款货 到后电汇。12月10日,A公司通知B公司,由于 存货不足,B公司订购的600棵圣诞树的交货时间 将延至12月22日,A公司愿意为延迟交货而降低 25%的货款。B公司立即回电,要求A公司按合同 规定的时间交货。同日,A公司电告B公司将99年10月20日,我国某医药进出口公司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 订了一项(;BA药品进口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出售某种 药物200箱,每箱2 000美元CIF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12月装运。合同还以“不可抗力”为题规定了如下内容:“无论卖 方或买方,如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 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内乱、骚动、严 重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无法预见和不能克服的因素。”11月2 日,A公司通过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不得迟于 12月30日装运,凭即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于2000年1月15日或 以前到开证行要求付款。12月10日,A公司接到国家卫生部门和外 经贸主管机关的联合紧急通知,称“近半年来已有多个国家因CBA药 物可能具有精神调理作用而禁止其进口……,我国已开始对该种药物 的效用重新进行验定……,在接到新的通知之前,暂时停止该类药物 的进口”。随即,A公司向B公司发去传真,要求取消合同;而B公 司则以已向制药厂下达订单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其有关损失。 1.我国政府禁止该类药物进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A公司是否可以不履行与B公司的合同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经济法相关案例
【案例】武汉森林动物园砸奔驰案•2000年12月,武汉森林动物园购奔驰轿车一辆,不久即出现发动机噪音大、轴头漏油、仪表板失灵等问题,在要求退车、赠款遭到销售商、制造商拒绝,5次大修后毛病仍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车主遂于2001年12月26日请来5名大汉砸车,引起轩然大波。
2002年1月,车主将车运抵北京,要求销售商、制造商进行质量鉴定,被拒绝。
而留给车主的唯一解决途径—诉讼,也因案件发生时,我国没有一个技术鉴定部门可以接受个人委托作汽车技术鉴定而无法提供证据,难以达到维权目的。
•本案虽然没有进入诉讼阶段,却促使了我国汽车产品质量管理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规范性文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及时出台。
因此,本案被称为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出台的助推剂。
▼思考题1.如何界定消费者?2.举例说明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和对策。
3.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谈谈“王海打假事件”的现实意义【案例】2000年7月,某市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天骄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同年8月8日依法成立,主要从事成衣的制造和销售。
•2001年2月10日,天骄服装公司与某市新新丝绸厂签订了一份丝绸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新新丝绸厂向天骄服装公司供应丝绸2000匹,价款共计24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2001年3月10日前。
•2月16日,新新丝绸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天骄服装公司。
3月10日,新新丝绸厂按合同约定,要求天骄服装公司支付货款24万元人民币。
而天骄服装公司表示,因公司一直亏损,在合同签订前就已拖欠多笔大额债务未还,故无法按期付款。
•新新丝绸厂考虑到天骄服装公司的股东——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均为本市著名企业,大都经营状况良好,遂以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6家企业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
▼问题:新新丝绸厂是否可以要求天骄服装公司的股东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答:不可以。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案例题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例某国政府出台了一项新的法规,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该国市场的参与和经营活动。
该国政府表示,这一新规是为了保护国内企业和市场免受外国竞争的侵害。
然而,一家外国投资者发起了对该国政府的法规的投资仲裁程序,声称该法规违反了国际投资协议中所承诺的市场开放原则。
在仲裁程序中,该国政府辩称该法规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采取的,并且符合其国内法律的规定。
同时该国政府还提出一些国内企业因外国投资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案例。
仲裁庭最终认为,尽管保护公共利益是一个合法的目标,但该国政府的限制措施过于歧视外国投资者,并应该采取更加合理和非歧视的措施来实现公共利益保护的目标。
根据国际投资协议的规定,该法规违反了市场开放的原则,因此被判定为违反国际投资协议。
最终,仲裁庭裁决该国政府要废除该法规,并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
该国政府被要求履行国际投资协议中所承诺的市场开放义务,并根据法院裁决的赔偿数额进行赔偿支付。
案例题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案例某国政府提出了一项关税壁垒措施,对进口自其他国家的某种特定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以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
某国政府辩称该关税壁垒措施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低成本进口产品的竞争,从而维护了国内就业和经济稳定。
然而,受到这一关税壁垒措施影响的其他国家发起了对该国政府的投诉,并将争端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国家声称,该关税壁垒措施违反了WTO的贸易自由原则和关税减让承诺。
经过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该国政府的关税壁垒措施确实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根据WTO规定,该国政府被要求立即取消关税壁垒措施,并对受影响的进口产品进行赔偿。
最终,该国政府接受了WTO的裁决,取消了关税壁垒措施,并对受影响的进口产品进行了相应的赔偿支付。
国际经济法案例
一、FOB合同纠纷案例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米合同。
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米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美元,FOB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一直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
当大米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
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要求对方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此外,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够成立。
因为在FOB 条件下,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则由买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因此,A公司的要求可以成立。
2.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卖方A公司只须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且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
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公司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故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二、CIF合同纠纷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
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
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答案:卖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无权拒付。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
案例1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分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
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问题]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正确答案]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2)雇用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
如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考点集成]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如下:共同海损涉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
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因此如果本案在日本理算,应适用日本法律。
案例2 贸易术语的构成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国际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
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
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课堂案例案例1外商独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合同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案情]A公司是美国商人在中国厦门设立的独资企业。
2002年3月,A公司与福州B公司签订1000台电脑买卖合同,2002年6月前交货,交货地点在B公司。
除其他条款外,合同还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后由于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遭到福州B公司的索赔要求,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发生争议,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题]上述合同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是否有效[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上述合同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无效。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A公司作为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是中国企业法人,其与同属中国企业法人的B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属于国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例2美国颁布《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违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案[案情]1996年2月24日,居住在美国南部佛罗里达州的古巴流亡分子驾驶3架飞机侵入古巴领空进行挑衅活动,其中2架被古巴空军战斗机用导弹击落,另一架逃回佛罗里达。
被击落的两架飞机中的4名人员全部死亡,其中3名是美国公民,1名是获准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古巴人。
这一事件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
3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签署了制裁古巴的《古巴自由和民主声援法》,因为该法案是由共和党参议员杰西·赫尔姆斯和共和党众议员丹·伯顿首先提出的,所以又称《赫尔姆斯—伯顿法》。
该法案旨在“谋求对古巴卡斯特罗政府的国际制裁,计划支持一个过渡政府,导致在古巴产生一个民选政府,”并规定:禁止第三国企业在美国销售古巴蔗糖和其他产品;对购买古巴政府在1959年革命时没收的个人财产的任何外国公司和个人拒发美国入境签证;允许美籍古巴人对购买和使用本属于他们的私人财产的公司和个人向美国法院起诉;禁止国际金融机构向古巴提供贷款和吸收古巴为其成员;谋求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对古巴进行国际制裁,等等。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2、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5000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
然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就给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国际经济法案例,探讨在跨国经营中应如何应对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合理运用国际经济法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美国反垄断法与互联网巨头近年来,互联网巨头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其市场垄断行为的关注。
以美国为例,其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巨头的监管力度日益加强。
例如,201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Facebook的隐私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处以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在国际经济中,跨国企业应当合规经营,遵守当地的反垄断法规。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应当加强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合作,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规行为,以减少法律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员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国际经济中稳健发展,避免因违反反垄断法而遭受巨额罚款。
案例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争端是国际经济中常见的问题。
在跨国贸易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了贸易争端的发生。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国际贸易的监管机构,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贸易的公平与自由。
例如,中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就曾引发了长时间的争议。
在这一案例中,中国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表明,跨国企业在面临贸易争端时,可以积极运用国际贸易法规,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争端,维护自身的利益。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应当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的研究和了解,提前预防和化解潜在的贸易争端。
同时,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组织的活动,争取更多的发言权和参与权,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在跨国经营中具有重要作用。
跨国企业应当加强对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应用,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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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侵权
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 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商又将机床转售给美国 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 进口商被起诉,认定其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 利权。法院令被告向专利权人赔偿损失,随 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索取赔偿,而法 商又要求中方赔偿。 [问题]中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货物即应付款
美国A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法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于 1992年3月4日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自 卖方购买10万件电子产品,每件8美元,托收方式结算, 1992年8月交货。合同订立之后,买方发现该类电子产品销 售不畅,遂通过电话与卖方协商,将定货数量从10万件减少 到6万件,其他合同条款不变。但不知何故,卖方后来仍发货 10万件。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用提单副本将全部货物提 走,并全部售出,但以卖方违约(多发运货物)为由,长期拒绝 向卖方付款。卖方承认双方曾就货物数量另有约定,但要求买 方按实际收到的货物支付全部货款及其利息损失。 [问题]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1.买卖双方通过电话对合同所做的修改是否有效? 2.卖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3.卖方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要约何时生效与 失效
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 每公吨1 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 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同 年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 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 传,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15日, 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公 吨1 800美元加价至每公吨2 300美元,B公司未 同意。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 300美元 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B公司遂向中国 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 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1996年7月,营业地位于美国华盛顿州的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 阿根廷的B公司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于 1999年7月之前向B公司交付5架AX一400型客机,B公司则 于合同生效后的5年内,分批向A公司支付4亿美元的货款。后 因货款支付问题,A公司于美国某联邦法院对B公司提起诉讼。 由于该合同未就法律适用作任何约定,因此A公司主张适用华 盛顿州的法律,而B公司则认为,由于美国与阿根廷均为《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故该合同应适用该公 约。 1.在合同未规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 况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否适用于一项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否适用A公司与999年9月12日,中国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荷兰B公司提出 一项书面要约,以每公吨CIF鹿特丹l 8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 B公司销售某初级产品210公吨,要约规定B公司应在20_天 内作出承诺。荷兰B公司收到要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A公 司发出了载有承诺通知的信件,该信件本来可在承诺期限的最 后一天即10月1日送达A公司,但因适逢十一国庆节信件未能 送达A公司,直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4日承诺通知 才送达A公司。A公司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逾期, 便未予理睬。后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 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认为A、B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 并未成立,A公司不应承担交货义务,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如何认定一项意思表示是否为要约
1995年6月7日,我国A公司应美国B公司的请求,报出某种 产品1000公吨,每公吨CIF纽约210美元,即期装运、不可 撤销信用证付款的报价,并规定报价的有效期至6月17日。B 公司于6月12日来电表示接受A公司的报价。A公司在收到对 方的电报后,发现拟售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以 “货已售出”为由,通知B公司撤销原先的报价;同时指出, 由于原先的报价中并无“实盘”的字样,因此,应认定为一项 虚盘,而虚盘是可以撤销的。而B公司认为:A公司6月7日的 报价,尽管没有标明“实盘”字样,仍是一项要约;B公司6 月12日的电报是一项有效的承诺;如果A公司拒绝按照报价的 条件交货,则必须赔偿B公司的损失。 [问题] 1.A公司6月7日向B公司发出的报价是否为一项要约? 2.“实盘”与“虚盘”的区别是什么?
与要约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接受
美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盘, B公司复电,接收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两周后,A 公司收到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 时,接到本国商检机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 产地证书。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 地证书的条款,遭到B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提出, 其对提供产地证书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而无义务提供产地 证书,B公司则坚持A公司有此义务。 [问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有无提 供产地证书的义务?
合同是否已被解除
买卖双方于1993年5月5日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 同规定卖方必须于1993年6月份一次性交付货物,买方必须 于1993年5月15日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签约后,卖方于5 月10日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得迟于1993年6月30 日装运,凭即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于7月15日或以前到开证 行要求付款。6月中旬,该类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卖方 于6月16日函请买方提价10%,并称如果买方在7日内不作出 同意提价的通知,合同即告解除。但随即,市场突然恶化,货 价猛跌,卖方于6月25日装船完毕,于7月2日将全套单据寄 往开证行要求付款。而买方则拒绝付款赎单,并声称:由于它 在接到卖方的提价通知后一直未作出接受提价的意思表示,因 此,合同已经解除。 [问题] 1.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在买方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卖方能否获得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