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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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管理办法(小编推荐)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管理办法(小编推荐)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管理办法(小编推荐)第一篇: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管理办法(小编推荐)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的制作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以下简称“审批书”)是指有权人根据授责权限向授信业务经营机构签发的授信业务书面审批文件。

第三条根据授信业务的最终审批结果,审批书分为“同意”、“不同意”、“续议”三种类型。

“同意”是指有权人同意经营机构按审批书所同意的方案叙做授信业务。

“不同意”是指有权人不同意经营机构叙做所申报的授信业务。

“续议”是指有权人对经营机构申请叙做的授信业务暂不表达“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而要求进一步补充相关信息或落实相关条件后再作出决策。

第四条根据审批内容的不同,审批书分为授信项目审批书和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

授信项目审批书适用于对完整授信方案的审批。

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适用于对已审批授信方案进行变更的审批和对授信执行过程中某些事项的审批。

第五条所有的授信业务均应按规定申报,并取得有权人签发审批书同意后方可按所同意的方案叙做。

“同意”型审批书是经营机构叙做授信业务的授权文件和执行依据。

第二章行文规范第六条审批书行文应遵循“用语专业、层次清晰、观点明确、要素完整、数据准确、条件可行”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基本格式授信项目审批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文件名(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编号;申报机构名称;授信申请编号;授信申请人名称;授信申请人客户号;申请品种;申请金额;终审日期;终审意见类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终审人签字;终审机构签章;终审签发日期。

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文件名(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编号;申报机构名称;业务编号;授信申请人名称;原授信申请编号;原授信方案审批书编号;终审日期;终审意见类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终审人签字;终审机构签章;终审签发日期。

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农村信用社系统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议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经营管理机构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对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业务进行专业支持与制约。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贷审会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的集体审议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审议范围第五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二)督促有关部门及下级机构落实经贷审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各类信贷事项;(三)指导、协调下级社(行)贷审会工作。

第六条审议范围(一)审议本级制定的有关信贷业务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二)审议本级权限内的各项信贷业务(联社规定不需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除外);(三)审议超过本级权限需报上级核准、审批的信贷业务;(四)审议本级理事长、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权限核定(授权)及其它信贷特别事项;(五)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等业务;(六)审议经各级贷审会审议通过并已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报告。

第七条为了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下列信贷业务可以不经过贷审会审议:(一)以全额保证金、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办理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出的非融资类保函;(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三)统一授信项下和可循环使用的短期贷款;(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八条对个人消费贷款、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等业务,由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额度大小、风险高低、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量等因素,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有利于提高信贷决策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对辖内的贷审会审议范围做出统一规定,并报联社贷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贷审会;信用社可视情况设贷审会或信贷审查小组;第十条贷审会(小组)设主任委员会(组长)1名,由主管信贷副主任(副行长)担任。

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行信贷审批决策机制,提高信贷审批的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法规及制度,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则为操作规程。

本规程所称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是本行专门设立负责全行授信及信贷相关业务的审议决策机构,为行领导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意见,同时实现对有权审批人的权力制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信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授信审批部的行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授信审批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信审会委员由部门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

第五条部门委员由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法律合规部负责人担任,部门委员为固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部门委员可由部门中层副职或部门唯一指定人员参会。

第六条专家委员从本行具备信贷从业、风险管理等工作经验人员中产生,由授信审批部通过对行内人员履历筛选,提交主任委员审定后在行内建立专家委员名单库。

其中入专家委员名单库的要求: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银行或相关从业经历6年以上,信贷或相关岗位1/ 12(对公、零售、风险、法规、计财等)工作3年以上,熟悉经济和金融政策,对信贷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等有深入认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财务或法律知识基础,风险意识和责任心较强。

第七条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得作为委员参加。

第八条信审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授信审批部,作为信审会常设机构,负责信审会的会议组织和日常工作,信审会办公室负责人由授信审批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信审会职责。

信审会通过集合不同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的专家委员集体审议,从信用、合规等多角度充分揭示风险,并提出有效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全行信贷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的机构。

(一)审议超经营机构、授信审批部负责人转授权的个人授信金额超过500万、对公授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信贷业务。

民银评审通知字[2012]90号附件一: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

民银评审通知字[2012]90号附件一: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

附件一: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工作,明确公司业务授信贷前调查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要求,实现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技术体系的标准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升调查报告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尽职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是指占用我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调查,指从接受授信申请开始,经过资料收集、调查分析、完成授信调查报告、出具明确的授信方案建议、直至形成完整的授信申报资料报送授信评审部门的整个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调查报告是各经营机构为对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业务在一定的技术框架内形成的调查分析报告,是授信业务上报各级评审机构的必备要件。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授信调查人员是指各经营机构参与授信调查的客户经理、支行负责人、行业金融部负责人、风险经理以及进行授信补充调查的评审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称支行(部),指经营机构辖属的支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行业金融部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工作。

各事业部可根据自身专业化经营需要,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定分析需要的授信调查报告及技术规范体系。

各事业部自身系统范围内的调查报告规范体系应报备总行授信评审部。

第八条为真实、全面反映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各项信息,授信调查人员。

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对客户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管理,确保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广泛使用和准确性,提高民生银行对客户授信的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生银行对客户的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

第三条民生银行对客户的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民生银行的相关规定,依法、诚实、公平、公正地开展业务。

第四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是指民生银行对客户进行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前,通过对客户的信用、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报告。

第五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应当准确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和偿还能力,用于民生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决策参考。

第六条民生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编制、审查、存档和使用,提高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编制第七条民生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授信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组织形式、主要负责人等;(二)客户的经营情况,包括业务范围、产销规模、市场占有率等;(三)客户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客户的历史业绩和发展前景,包括过去几年的经营状况和近期业务计划等;(五)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风险等。

第九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应当客观、独立,依据准确、完整的数据和资料编制,不得包含虚假、错误的信息。

第十条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编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并严格遵守民生银行的保密制度。

第三章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审查和存档第十一条民生银行应当建立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审查制度,对编制的业务授信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审查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民生银行的规定,对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可信度。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批量授信管理,保护银行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民生银行的内部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民生银行对外发放批量信用贷款、批量票据贴现等批量授信业务。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办法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中小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的中小企业范围。

2. 批量授信: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批量发放信用贷款、票据贴现等信用业务。

第二章批量授信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申请资格中小企业可以按照民生银行的要求,向银行申请批量授信业务。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2. 具备良好信用记录;3. 具备还款能力和偿债能力;4. 具备稳定的经营状况。

第五条申请材料中小企业在申请批量授信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 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复印件;3. 企业财务报表;4. 企业征信报告;5. 其他民生银行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审批程序1. 中小企业递交申请材料后,民生银行将进行初步审查;2. 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将进入信贷委员会审批流程;3. 信贷委员会根据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综合评估决定是否批准批量授信;4. 受理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小企业。

第三章批量授信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还款管理1. 中小企业在批量授信期间,应按时足额还款;2. 民生银行将建立还款提醒机制,及时提醒中小企业还款事项;3. 中小企业若发生逾期还款情况,民生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贷款、追偿担保或提起诉讼等。

第八条监督与检查民生银行将定期对批量授信业务进行监督与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中小企业的还款状况;2. 批量授信使用情况;3. 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情况;4. 其他民生银行认为需要监督和检查的事项。

某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某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ⅩⅩ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为规范信贷审批程序,完善信贷审批制度,提高信贷管理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明确审查审批责任,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总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范围和职责第一条市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是由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层的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对全行各类授信业务进行审查的机构。

信贷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办理。

第二条信贷审查委员会基本职责:(一)负责落实董事会及相关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二)负责落实监事会及相关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三)依据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本行的规章制度,对公司业务部提交的授信额度、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重点客户信贷服务方案、资产处置等各类信贷业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决策意见;(四)负责对信贷审查委员会会议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五)审查总行行长、主管行长决定和有关部门需要由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二章信贷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四条信贷审查委员会由15—17名审贷委员组成。

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业审贷委员3名,专家审贷委员3名,行业审贷委员7名。

信贷审查委员会设专职秘书1名,审贷会秘书不享有表决权。

主要负责信贷审查会议的会务通知、资料传递、会议记录、审贷委员意见的整理和下发。

第五条信贷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委员:由分管信贷工作的行级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负责人担任专业审贷委员:由资产监控部、合规部、法律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行业审贷委员:由行业部门的总经理担任。

专家审贷委员:由精通审贷对象行业的外聘专家或本系统专家组成。

专业审贷委员和行业审贷委员分别代表本部门执行信贷审查职能。

每个部门可确定不超过2名备案委员(可由副经理担任,其他条件与部门正式委员相同)。

部门审贷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信贷审查会议时,由备案委员代行部门审查委员职责和权利。

民生银行 法人客户评级工作流程的具体环节

民生银行 法人客户评级工作流程的具体环节

民生银行法人客户评级工作流程的具体环节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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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为健全我行经营性资产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相关金融监管要求,在实施的基础上修订本工作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设立三级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 ,即总行贷审会;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分行贷审会、事业部二级贷审会。

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接受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分行贷审会接受区域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事业部二级贷审会接受事业部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贷审会是我行表内外授信业务、资金拆借、代理行授信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央行特种融资券除外)、市场交易对手授信业务的决策支持机构,是授信政策、授信产品、授信流程、调查标准和评审标准的审查机构,是我行经营性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和指导机构。

贷审会以贷审会决议的形式对其权责范围内的审查事项出具意见。

贷审会决议否决或者不允许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作出同意的决策;贷审会允许的事项,有权审批人可以作出否决或者续议的决策。

贷审会不对有权审批人的职责构成任何替代和减免。

贷审会实行委员制,由信贷审批人员、评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等若干人组成,委员中应有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背景人员。

贷审会设候补委员若干,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由候补委员依序代替。

候补委员的选定应考虑其知识背景,以实现对委员缺席时的有效替代。

总行贷审会设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各一位,总行贷审会主任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我行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程序任命,秘书长由总行贷审会主任提名,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审批。

区域中心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位。

区域中心贷审会主任由区域中心信贷审查官担任,秘书长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任命。

事业部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位。

事业部贷审会主任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担任,秘书长由事业部总裁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分行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位。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小企业风险控制特点,服务中小企业,规范批量授信业务管理,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批量授信,是指我行对具有相似特征的客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统一的风险控制方案,达到降低风险,从而做到批量处理,提高业务处理速度和降低操作成本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业务边界范围内的业务。

第二章批量授信基本原则第四条批量授信应符合中小企业事业部总体市场规划及授信政策的要求,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批量授信适用于具有共同控制措施的客户群,可有效控制资金流和物流,能有效覆盖授信风险敞口。

第六条批量授信应坚持贴近市场、区别对待,集中开发、整体授信,核定合理授信限额原则。

第七条中小企业批量授信主要包括批量授信的客户群、批量授信额度、期限、定价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批量授信可以根据客户群的风险特征,定制个性化整体风险控制方案,并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经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审定后,可采取差异化的流程、授权、报告格式和合同文本,其中差异化的合同文本须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对批量授信实行差异化的转授权,批量授信项下单户授信转授权权限要大于非批量授信项下单户授信转授权权限。

第三章批量授信流程第十条批量授信流程是指在市场调研、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到授信后管理的全过程。

(相关流程见附件一)第十一条市场调研是指经办机构对当地市场符合批量授信的目标市场容量、同业竞争状况、共同经营特征、金融服务偏好、担保方式等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市场细分是指从地域特征、行业特征、产业链特征、风险缓释特征、产品特征等不同维度对目标市场进行细分,找到产业关联且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风险控制模式相同或相近的客户群。

第十三条经办行在明确市场细分基础上,调查细分市场的风险特征、风险缓释措施,制定差异化的授信方案,并由客户经理撰写批量授信调查报告。

《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信贷风险内控管理机制,完善授信审批制度,规范信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工作程序,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审批工作效率,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信审会委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资金部经理等组成,监事长(监事会召集人)及其他部门经理列席会议。

信审会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主持信审会会议。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由其安排人员主持会议。

信审会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无投票权。

第三条信审会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信审会工作职责包括:(一)审议、核定集团成员单位、银行机构、同行业财务公司、投资业务、资金业务的各类授信方案(包括授信总额度、授信产品额度、产品期限、担保方式等);(二)审议、核定公司资产分类;(三)审议、核定其他事项。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五条信审会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审议。

信审会会议至少有80%(含)有表决权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信审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六条信审会会议定期召开,如有调整,需经主任委员决定后由信审会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遇特殊情况,信审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委员开会。

第七条信审会采用记名投票,投票情况分为“同意”、“否决”、“再议”三种,具体说明如下:(一)凡认为授信业务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风险防范措施到位,同意操作方案者,可投“同意”票。

凡投“同意”票者,可写出“同意”理由和先决条件、管理要求;(二)凡认为授信业务风险大且难以防范,不符合我公司经营宗旨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者,可投“否决”票。

凡投“否决”票者,应写出“否决”理由;(三)凡认为授信业务具有一定可行性,但贷款前期工作尚不够细致,或缺乏保障授信安全的必要条件,要求相关人员再行调查者,可投“再议”票。

凡投“再议”票者,应写出“再议”的理由及条件。

银行 授信审批管理制度

银行 授信审批管理制度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授信审批工作,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信贷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级分支机构的授信审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贷款、个人贷款、信用卡等授信业务。

三、授信审批管理机构1. 行政管理层:负责全面监督授信审批工作,对审批结果负最终审批责任。

2. 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授信政策和审批流程,对授信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授信申请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提供专业意见。

4. 授信审批委员会:由行政管理层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审批较大额度或较高风险的授信申请。

四、授信申请与审批流程1. 授信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包括申请表、担保文件、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

2. 预审查:信贷管理部对授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进入正式审批流程。

3. 客户调查:风险管理部进行客户调查,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行业背景、还款能力等。

4.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给出风险等级评定。

5. 授信审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授信政策,由授信审批委员会或分支机构授信审批人员做出审批决定。

6. 签订合同: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担保措施、还款方式等条款。

7. 做好记录:对每笔授信业务进行档案管理,包括授信申请、审批意见、合同等资料。

五、授信审批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审批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制度规定。

2. 风险可控原则:审批决策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授信业务风险可控。

3. 效率原则:审批流程应当简化、规范,提高审批效率,为客户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4. 公平公正原则:审批决策应当公平、公正,客观评估客户信用状况,不得存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况。

5. 小心谨慎原则: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审慎评估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情况,避免发生不良贷款。

六、审批权限管理1. 制定授信审批权限等级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和资质设定不同的审批权限。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评审行为,完善本行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总行信审会)工作机制,明确信审会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信审会是本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货币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在授权范围内,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审批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表内授信业务和表外授信业务。

信审会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审批授信业务的种类、额度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总行信审会设立固定委员 5 名,备选委员8名,固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信贷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副行长担任;委员3 名,由总行信贷管理等部门人员担任,委员的任免由行务会决定,备选委员由支行行长担任(营业部总经理担任)。

第五条总行信审会固定委员有缺席的,由备选委员参加,确保信审会参予表决人数为5 人(其中备选委员不得超过2人),实行专业化审批。

各支行成立授信评审小组,比照总行信审会成立。

第六条行长对信审会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审批意见行使“一票否决”权,但对审批结论为“否决”的议案,其行使的否决权不能使该议案获得通过。

第七条信审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二)具备相应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熟悉授信业务,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三)从事授信工作两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第八条信审会委员资格应每年初开展重新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调整。

第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务会免去委员资格:( 一) 本人书面申请不担任委员;( 二) 担任委员期间因职务变动,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 三) 不能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委员职责。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设立总行和分行两级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

分行评审会接受总行评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评审会是总、分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构,是总、分行零售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委员资格第四条各级评审会至少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评审会主任委员一名,总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零售银行风险管理总监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分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人及其指定代理人担任。

评审会秘书一名,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指定。

秘书、各级零售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人员及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评审会应另外设立候补委员,当然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候补委员替代。

第五条评审会委员资格委员须有3年以上银行信贷从业经验,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深入了解零售授信业务特点,熟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定。

第六条评审会应建立由外聘专家组成的咨询后援力量,辅助评审会决策。

复杂贷款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专家或中介机构否决的事项,评审会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七条评审会办公室设在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和分行零售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处理评审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八条总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一)研究分析零售授信业务的发展趋势,审议我行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指引。

(二)审议全行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及制度。

(三)审议零售授信新产品、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

(四)审查审批总行受理的授信项目或大额单笔授信,包括:1、额度30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小微项目授信及法人机构担保项目授信;2、单笔金额1500万元以上贷款;3、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项目或贷款。

(五)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救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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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设立总行和分行两级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

分行评审会接受总行评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评审会是总、分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构,是总、分行零售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委员资格
第四条各级评审会至少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
评审会主任委员一名,总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零售银行风险管理总监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分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人及其指定代理人担任。

评审会秘书一名,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指定。

秘书、各级零售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人员及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评审会应另外设立候补委员,当然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候补委员替代。

第五条评审会委员资格
委员须有3年以上银行信贷从业经验,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能
力,深入了解零售授信业务特点,熟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定。

第六条评审会应建立由外聘专家组成的咨询后援力量,辅助评审会决策。

复杂贷款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专家或中介机构否决的事项,评审会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七条评审会办公室设在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和分行零售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处理评审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八条总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
(一)研究分析零售授信业务的发展趋势,审议我行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指引。

(二)审议全行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及制度。

(三)审议零售授信新产品、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

(四)审查审批总行受理的授信项目或大额单笔授信,包括:
1、额度30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小微项目授信及法人机构担保项目授信;
2、单笔金额1500万元以上贷款;
3、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项目或贷款。

(五)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救济方案。

(六)审议全行零售信贷资产的监测报告并提出管理建议。

(七)审议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分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实施总行关于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制度。

(二)审议分行制定的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指引。

(三)审议分行制定的零售授信业务政策及制度。

(四)审议分行零售授信新业务、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

(五)审查审批分行受理的授信项目或大额单笔授信,包括:
1、额度5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小微项目授信及法人机构担保项目授信;其他超出分行受权人金额的项目授信;
2、对于小微授信业务,须根据以下差别化标准进行审查审批,具体如下:
3、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项目或贷款。

(六)审议分行重大风险事项的救济方案。

(七)审议分行零售信贷资产的监测报告并提出管理建议。

(八)审议主任委员认为需上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审议方式与规则
第十条评审会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会议方式
(二)非会议方式
第十一条评审会原则上采取会议方式;但对特别紧急事项,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非会议方式。

第十二条评审会原则上实行每周例会制度,具体日期由评审会秘书确定并公布;如有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召开临时性会议。

第十三条议事规则
(一)评审会委员审议报审事项,应填写《审议表决票》(附件1),进行记名书面投票表决。

委员在投票时,应保持独立性。

(二)评审会委员参与投票人数不少于5人,每位委员投1票;评审会通过事项必须获得实到人数80%(含)以上的委员同意。

(三)表决意见分为同意、续议、否决三种,其中“同意”意见又分为“同意评审员意见”和“有条件同意”两种。

委员在投票时,应遵循的要求为:
1、有条件同意时,须写明同意的条件;
2、续议时,应写明具体条件和要求;
3、否决时,须写明否决理由。

(四)经评审会审查同意的事项,依程序报有权审批人签批;有权审批人可行使否决权。

第五章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十四条评审会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授信评审作业支持岗(下简称“支持岗”)对经营单位书
面上报的授信业务进行签收、登记,对同时通过系统上报的授信业务的各项录入信息进行核对,形成简约报告或简要意见。

(二)授信评审岗(下简称“评审岗”)独立审查授信业务,出具评审报告或审查意见,将上会事项的概况报评审会秘书,并制作《审议表决票》(附件1)。

(三)以会议方式进行审议的事项,由评审会秘书确定评审会召开时间、参加人员,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格式可参照《会议记录表》(附件2)。

评审会按以下会议程序进行审议:
1、评审员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并发表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业务经办人员列席会议,进一步说明情况并接受质询;对重大项目或复杂贷款,可请有关专家列席发表意见,提供决策依据。

2、评审会委员进行讨论,独立投票表决。

(四)以非会议方式审批的,由评审员将评审意见或评审报告连同授信资料发送给各委员审阅;委员审阅后,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五)委员投票结束后,评审员收齐表决票,汇总表决意见,综合各委员提出的具体要求,形成评审会汇总意见。

(六)汇总完成后,连同签字的评审意见或评审报告、委员表决票、《审议汇总意见表》(附件3)交秘书审核。

(七)秘书需审核的内容包括:表决票数是否齐全、委员是否签字、汇总意见是否准确完整。

审核无误后,在《审议汇总意见表》上签字,连同评审报告、表决票、汇总意见表等资料交评审会主任委员审核。

(八)主任委员审核提交的资料后,出具意见:
1、同意评审会汇总意见的,在《审议汇总意见表》主任委员处签名,并签发纸质《审批决议通知书》(附件4);
2、不同意评审会汇总意见的,分为:
(1)评审会同意,主任委员不同意的,主任委员可直接签发“否决”意见的《审批决议通知书》;
(2)评审会同意,主任委员认为有条件需要进一步落实的,应注明理由及需要落实的条件,退还评审员;如要求重新上会审议,应予以注明。

(九)经终审的授信业务,由支持岗依据审批结果,通知经营机构并登记台账,将《审批决议通知书》复印件、《审议汇总意见表》复印件、表决票、会议记录、评审报告复印件专夹保管,形成部门档案留存。

(十)支持岗同时根据终审意见做如下处理:
1、终审同意的,在办理签收手续后,将《审批决议通知书》、汇总意见表、评审报告,连同授信资料转放款环节;
2、终审否决的,在办理签收手续后,将《审批决议通知书》原件连同上报的授信资料退还经营机构。

第十五条关于复议、续议事项,按照《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六条评审会其他要求
1、评审员要求经营机构参加评审会的或经营机构申请参加评审
会的,评审员须请示主任委员,经同意后,通知经营机构列席评审会;经营机构列席时,评审会只讨论该经营机构的项目。

2、评审会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对会议内容、各委员表决意见等应予保密,严禁将委员意见实名告知经营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级审查、审批人员应勤勉、公允履职。

第十八条各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分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报总行零售银行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民银发[2007]130号)自行废止。

附件:
1、审议表决票
2、会议记录表
3、审议汇总意见表
4、审批决议通知书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会
审议表决票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会
会议记录表
记录人:注:本页不够,可另附纸。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会审议汇总意见表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 分行
零售授信业务审批决议通知书
编号:年字号XX分行或 XX专业销售团队/支行:
你单位报送的受信人(或项目)名称授信事项,经总行/分行年月日第次零售授信评审会审议/复议/续议或经总行零售银行部/分行零售授信评审部门简约审议,决议如下:
续议
续议要求:
否决
否决理由:
同意给予受信人名称授信各要素
授信条件:
提请关注问题:
有权审批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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