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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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作者:于淋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之一。
从理论研究来看,目前主要存在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程序主义理论四种主流理论。
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目前绝对工具主义价值主张占主导。
根据国际趋势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我国刑事诉讼应该进一步趋向相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22-02价值,是指主客体关系之间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目前已拓展到文化、宗教、法律等各个领域。
就法律而言,也有其价值追求,比如公平、正义、秩序、自由等。
作为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刑事诉讼也有其价值体系。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目前而言,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可归纳为三种:其一,从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和外在价值出发,将其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价值内容主要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等。
其二,从刑事诉讼在运作程序中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出发,将其定义为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其内容涵盖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等多个层面。
其三,综合上述观点,将刑事诉讼的价值界定为刑事诉讼本身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明显忽视了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第二种观点虽然包涵了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但有将刑事诉讼价值主观化之嫌。
因此,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其囊括了刑事诉讼价值的诸多特点和要素。
一是承认主观性。
无论如何,虽然法律的制定修改有其必须的程序,不能任意执行、修改,但是法律究其本质而言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形式。
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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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程 正义体现 了社会主义的高窿文明 , 是一种现代诉讼的自
身美德。
人权保障与程 正义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人权也并不是
一
个含义精确 的词 汇,人权在当代的含义仍然没有在学 者和政
界之间取得共识 . 包无 论如何 , 人权已成为现代社会关于法律价
值包括 自由 、 平等的最具普靠性曲表选 用语。 刑事程序来说 . 叼
维普资讯
程 序正义 与人 权 保 障
《 事诉讼 法》 刑 的价值精髓
口黄 伟
【 内容提 要】 程序正 卫是现代 刑事司法制度所 追求的理想 目 , 标 它标 示着: 国家对犯罪的追诉和惩
罚应以保障被 追诉者的正 当、 合法权利 为前提 。( 刑事诉讼 法> 图通过确 立程序正 卫的国际最低 限度标 试 准,旨在建立一种以人权保障为拔 一 的程序正 卫论 , 最太限度地促进我 国现行刑串司法制度与国际标准
理论研 究
2 0. 022 司法行为不可避曼地会损 害到 当事人的权益 ,应当选 举最为低 廉、 损失最小的程序或者逮径来达到 目标。 1.} 0 { 衡性 ,确保 司法公正的重 I哥 希望于同一层 面 制 c 衡. 即 安、 司法机关之间的制衡 。 人民法院 、 ^民检察院进行刑 事诉讼时 , 应当分工负贡 、 互相 配合 、 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要求公 安、 司法机关在 刑事诉谜中应 按照珐律 的规定各置其贡 . 各尽 其 职。 互相 配合要 求公安 、 司珐机关应在分 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 持和合作 , 互柜 协调 , 使刑事诉讼程序J 衔接。互相制约要求 f 回 公安、 司击机关茌刑事诉讼中互相监督 . 互相约束 . 防止发生错 误和 封纠正错误,正礁执厅法律 。 ,
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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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作者:孙少敏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28期摘要: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环节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必须构建起科学有效的价值观念。
在确定刑事诉讼目标的过程中,先构建起以安全为基础、以公正为条件的目标观念。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完成我国刑事诉讼基本目标,充分实现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还要加快完善当今刑诉法相关机制,从而制定出安全、可靠的司法机制,以便培养相应的司法工作人员产生遵纪守法、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28-0193-01一、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现1.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
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主要指的是构建刑事诉讼法的国家领导层,以及具有较大权益的统治层次有效满足其所在国家人民要求的刑事诉讼特定属性。
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必须包含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所具有的价值,而且还具有可以最大程度满足不同利益层次的要求、有效展现社会功用、科学表达社会情况等基本属性。
最大程度满足不同利益层次的要求是,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国家主体要求的一种展现,也是不同群体想法的一种体现,所以在进行刑事诉讼的环节中必须有效体现各个利益层次的基本需求。
2.刑事诉讼价值的涵盖。
第一,所有内容都是建立在价值平衡理论的基础之上,强调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例的同时,合理地将刑事诉讼价值意义按照以上几个类别进行划分。
第二,刑事诉讼的价值包含内在意义和外在意义。
内在意义主要受到刑事诉讼职权的影响,外在意义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目标作用。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意义展开抽象描述,从而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分成正规流程、效率、公平以及可靠这三个方面。
第四,实用派相关学者将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分成:实用性价值、经济可持续性价值以及单独价值。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1.公正。
刑事诉讼的公正目的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公正以及流程公正。
内容公正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进程惩罚,流程公正是指诉讼的流程满足工作制定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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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3)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前文已述,此不赘述。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刑事诉讼效益既包括效率,还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三大价值之间的关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片面地只追求三大价值中任一价值都会造成诉讼不公和冤狱。
三大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只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就可以实现秩序、公正和效益,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独立价值,不需要依赖于刑法而实现。
同时,刑事诉讼法也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功能,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例题多选题】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2-64)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
选项A.B正确。
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选项C正确。
维护社会秩序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
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
因此,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选项D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
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的问题了。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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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价值评(Ping)论我国目(Mu)前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Guo)程价值不雅〞,都存在着必然的理论瑕疵。
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布局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子系统。
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Hui)抱负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布局。
而形式价值那(Na)么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布局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需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目的;过程;形式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制开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成为了一个后进国家。
整个二十世纪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不竭探索现代化开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历史。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说,实现现代化就是要成立与现代文化、不雅念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市民社会的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根底和前提。
因此,建构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开展的当务之急。
自八十年代中期启动司法鼎新以来,中国的司法鼎新已经历时十年。
司法鼎新始自刑事审判方式的鼎新,刑事司法鼎新也一直是我国司法鼎新任务的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程序鼎新的底子目标是在我国成立一个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然而,从道理上阐发,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化往往需要以特订价值不雅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成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必需树立现代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
然而,持久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根底仍显薄弱。
本文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进行了从头梳理,检讨了我国目前通行的两种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程价值不雅〞,并提出了成立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结合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理论建议。
一、导(Dao)言:价值的一般涵义与意义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价值这个遍及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发生的。
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程序正义](https://img.taocdn.com/s3/m/7c8b01d5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8e.png)
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学科,其体系构建一直备受关注。
程序正义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在刑事诉讼法的体系构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探讨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构建。
一、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正义是指司法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度,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首先,程序正义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使其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避免滥用职权和非法行为的出现。
其次,程序正义能够增强司法过程的透明度,使公众对司法过程有更深入的了解,增强司法公信力。
最后,程序正义能够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使司法过程更加公正、公平、公开,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二、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现状当前,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如过于注重实体法的研究,忽视程序法的重要性;对程序法的理解不够深入,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对程序法的应用不够灵活,缺乏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解决。
三、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的应用为了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我们需要将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构建中。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系: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程序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2.加强程序法的理论研究:要加强对程序法理论的研究,深入探讨程序法的内涵、价值、原则和方法,为程序法的实践应用提供理论支持。
3.增强程序法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要注重程序法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使程序法能够更好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提高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强化程序法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四、结论综上所述,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核心价值之一,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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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内容摘要:本文引入价值追求的概念,重新界定刑诉构造的定义以及通过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刑诉构造比较,分析归纳我国刑诉的构造。
同时,本文还探讨了我国刑诉的价值追求。
然后,用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评价我国的刑诉制度,并一反法学界的流行观点,提出我国应建立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并贯彻无罪推定与言词、直接原则的刑事程序。
关键词:刑诉构造,刑诉目的,刑诉的价值追求引言刑事诉讼的构造与价值追求,这两者中偏废任何一方的作法,都是令人遗憾的,甚至可以说,不仅限制了一篇学术论文的成就,而且从法理上讲也是不科学的。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是一个非常令人激动的时代话题,然而却很有必要诉诸冷静的理性和深邃的历史眼光。
本文试图通过从分析我国刑诉的构造类型及价值追求,揭示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
一我国学者虽然在诉讼构造研究上刚刚起步,但由于研究特点人们常常从概念的研究开始。
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诉形式、刑诉模式、刑诉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有个发展过程。
八十年代中后期,有专门论述诉讼构造的论文认为:“刑事诉讼刑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的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
u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中的定义非常简明:”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是指诉讼主要参与者的组成、诉讼地位和诉讼的基本形式。
“v而陈光中的学生李心鉴认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w张旭教授编著《新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所谓刑事诉讼模式,就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体现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基本法律地位和基本法律关系的,并按特定程序和规则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方式。
“x从上述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刑诉构造定义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直到李心鉴提出刑诉构造是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才把握住了构造的核心问题。
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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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东升
( 白求恩 军 医学院 河 北石 家庄 008 ) 50 1
我 国刑事 诉 讼法 第一 条 规 定 了刑 事诉 讼 法 的 目 的 ,即保 证 刑 法 的正 确 实施 。 罚犯 罪 , 护 人 民 , 障 国 家安 全 和 社 会公 惩 保 保 共安 全 , 维护 社会 主 义社 会秩 序 ; 二 条 , 定 了其 任 务 , 第 规 即保 证 准确 、 时地 查 明犯 罪事 实 , 确 应 用法 律 , 罚犯 罪 分 子 , 障 及 正 惩 保 无罪 的人 不 受刑 事追 究 , 育公 民 自觉 遵守 法 律 , 教 积极 同犯 罪 行 为作 斗 争 , 以维 护社 会 主 义 法 制 , 护公 民的 人 身 权利 、 保 财产 权 利、 民主权 利和 其他 权利 , 障社会 主 义建设 事 业的顺 利 进行 。 保 由此 , 国刑 事诉 讼 的基本 理念 是惩 罚 犯 罪和保 障人 权 。惩 我 罚犯 罪是 对 国家 刑罚 权 的赋 予 ,保 障人 权 是对 国家 刑罚 权 的规 制 。惩罚 犯罪 与保 障 人权 应 当并 重 , 不能 偏 重其 一 , 不 能 以 而 更 牺 牲 某一 方面 为代 价 片面 追 求某 一 种 目的 。这 是 因 为只 强调 追 究犯 罪 , 视保 障人 权。 必违 反程 序 , 成较 高 的错 案率 。 忽 势 造 最终 既不 能保 障人 权 , 之 只 强调 保 障 人权 , 视 追究 犯 罪 , 必 放 反 忽 势 纵 犯 罪 , 会成 员的人 权也 得 不到 保 障 。只 有将 两 者结 合 起 来 , 社 才符 合刑 事诉 讼 的 内在规 律 ,才能 正 确指 导 司 法 工作 人 员进 行 刑 事 诉讼 活动 , 护 国家 的长 治久 安 。 除此 之外 , 了更 好地 实 维 为 现 惩 罚犯 罪和 保 障人 权 的 目的 ,贯彻 刑事 诉 讼 始终 的另 外两 个 基 本价值 是 。 公正 与效 率 。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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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其价值理念是指在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时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道德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价值理念是指通过规定诉讼程序、维护公正和法律上的平等,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1.公正性: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一条价值理念是公正。
公正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恪守宪法法律的法治原则,既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对所有人都公平且公正的处理案件。
公正是保证刑事诉讼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基本前提。
2.合法性: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二条价值理念是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掌握证据、审理程序还是判决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以及尊重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诉求,方能保证刑事诉讼的程序合法性,防止弄虚作假。
3.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三条价值理念是人权保障,包括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应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并要求法律承认自己的权利,同时,案件处理过程中也要依法保障被害人权益,切实维护社会正义。
4.权利平等: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四条价值理念是权利平等。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要求对所有人都保持公正、平等的待遇,并要求法庭在处理案件时不得因被告人的种族、性别、宗教或政治信仰,审理是否有偏见或歧视。
只有遵守公正平等的原则,才能建立起具有法律权威性的司法制度,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提供良好基础。
5.诚实守信: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五条价值理念是诚实守信。
被告人和其代理人在进行申辩时应全面表达其观点,同时也要合法地行使权利,尊重诉讼纪律和法庭规则,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
总之,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包括公正性、合法性、人权保障、权利平等和诚实守信,这些理念指导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确保了刑事案件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浅谈刑事诉讼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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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的价值牛颐媛【摘要】制定法律要实现规范行为的目的,体现一定的价值.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是通过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来表现的.刑事诉讼中有多元利益主体,不同主体有不同价值追求.同时,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不同阶段中,其价值追求也是不同的.【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1(023)001【总页数】3页(P44-46)【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实体;程序【作者】牛颐媛【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山西,太原,03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一、刑事诉讼价值的定位刑事诉讼的价值不同于哲学上或经济学上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价值有三种基本含义:一是价值观念,也就是存在于某些人或某一社会之中的法律价值理念;二是为人们所接受的一些基本的法律评价标准;三是值得人们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
围绕以上三点,许多学者对刑事诉讼的价值有不同的看法,但大致上都脱离不了实体与程序两大块。
从程序工具说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品质,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要将刑事实体法的规定付诸于实践,相对于实体法而言,是一种手段,评价刑事诉讼的价值的标准是实体法是否能够实现,及实现的程度。
从程序本位主义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从本质上讲是实施该种手段过程中体现的精神和实行的意义。
评价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的品质,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
程序更重视的是过程价值,刑事诉讼法就是要用法律来规范程序行为,它的目标是使所有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受到其应得的公正待遇,只有从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才最大可能是正确的,而从非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能视为正确[1]。
英国学者达夫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在我国,重权力而轻权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结果而轻过程、重实质而轻形式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应该及时有效地改变这种现状。
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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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我国的司法体制一般认为属大陆法系,由于诉讼过程强调司法机关的作用和活动积极性、广泛性,所以被认为是职权主义模式。
但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模式,它更突出法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指挥、控制着整个审判进程,拥有充分的自由和充足的诉讼手段去查明事实,惩罚犯罪。
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强职权主义模式。
我们说,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司法体制,与其历史、文化、传统有关。
在历史上,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推行中央集权制度,由于缺乏产生集团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历史条件,因此在意识形态上,一方面,上帝与世界的关系是与世俗的统治相对应;另一方面,上帝被称为“天”,与世界浑然一体。
这样的宗教经验,只能产生出道法自然“的观念;只能产生出侍奉权力的律令,而不能产生出控制权力的法体系。
因此,在诉讼中,压制或者忽视程序的价值,司法官的任务是获取口供,对他的要求不是忠实于程序,而是所谓”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明察秋毫的手腕。
他既不受程序的约束,当然也不受程序的保护,而必须对决定负全部责任。
这种责任负荷太重,而又不存在审判权的相克问题,因此他的行为方式必然倾向于早请示、晚汇报,以转嫁或减轻翻案的责任风险。
长期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决定了视审判为行政的一个环节的观念,审判程序必然按照行政原理设计。
因此,对刑事诉讼实行纠问式,一方面司法被视为国家一种行政权力,司法机关与涉诉公民之间处于一种行政上的垂直关系。
国家赋予司法官员广泛而独断的司法权力,对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则严加限制,使被告人处于被处置的客体地位。
另一方面,对司法权力的行使缺乏监督控制,导致权力失控和滥用。
司法官员滥施淫威,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和要求经常被忽视,其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这种强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衍生强烈的报应刑、惩罚刑。
这种为我国社会长期信奉的观念认为,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
这一追求惩罚和控制犯罪的传统价值观念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价值取向便不谋而合。
《刑事诉讼法》保障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保障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https://img.taocdn.com/s3/m/accd48a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0e.png)
诉讼程序:都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
证据规则:都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辩护制度: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司法独立:都强调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国际合作:都重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
吸收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改进建议: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标准;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权利。
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相互监督,保障公民权利
适用条件:根据犯罪嫌疑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
问题:审判程序存在不公正和不效率的情况
原因: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人员素质不高,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不足
申诉权的定义:公民对刑事诉讼中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案件。
申诉权的行使:公民可以自行行使申诉权,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行使。
申诉权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诉的程序和期限,以确保公民的申诉权得到有效保障。
申诉权的意义:申诉权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诉讼中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
证据的审查:需要对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明力。
改进建议:加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加强法律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证据意识,确保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强制措施的种类: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知情范围:包括案件的受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
上诉权的定义:公民对法院判决不服,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上诉权的限制:对于一审判决,只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知识思考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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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摘要】刑事诉讼价值,在现代法治理论上一般认为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是根本,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功利性质的工具性价值却成为刑事诉讼价值的主导,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缺口。
立足于我国现实社会的复杂现状,我们应该对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重新进行思考:纯粹的工具性价值理念已经逐渐被抛弃,但是一味的主张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保障性价值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同样没有市场,必须充分重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复杂现状。
具体思路是,通过制度设计全面“修正”工具性价值理念,赋予辩护人以“实质辩护权”来推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向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方向转变。
一、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1、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性分析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的界定,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其内容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
有学者对这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
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
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刑事诉讼法构建的基本价值及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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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采取 的 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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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
词 :刑 事 诉 讼 法 ;公 正 ;人 权 ;秩 序 ;效 率
中 图 分 类 号 :D9 5 3 1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8 4 2 0 ) 50 8 —8 0 02 0 (0 2 0 — 0 4 0
( a si i ;后 者 包 括 应 当 存 在 但 并 未 真 L w a s) t
一
、
引 言
实 存 在 的 理 想 的 法 ,即 应 然 法 ( w a ti La si s
件将达到 怎样的效果 , 那适 用 法 律 的 结 果 必 将 面 :
“ 目全 非 ” 面 。因 而 ,对 刑诉 法 的 价 值 的 研 究 有
1 重 申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则 ,来 体 .
利 于 形成 关 于 刑 诉 法 的 价 值 共 识 , 人 们对 法 现 和 维 护 实 体 公 正 的 同 时 确 立 了 程 序 上 的 公 即 刑 人 律 问题 的 意 见 一 致 @。 就 是 对 正 义 、自由 、 正 。《 事 诉 讼 法 》 第 6条 规 定 :“ 民法 院 , 也 平 人 民检 察 院 和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刑 事诉 讼 , 须 依 必 等 、秩 序 、利 益 、安 全 、效 用 、公 共 福 利等 价 值 项 目的 具 体 内容 的意 见 一 致 。 诉 法 的价 值 靠 群 众 ,必 须 以事 实 为 根 据 ,以法 律 为 准绳 。 刑
心 理 去 附 和 那 些 追 求 刑 事 实 体 的恣 意 主 张 。 一 足 。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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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论文摘要:目前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学说、理论颇多,但基本的分歧在于是否承认刑事诉讼程序有自己的独立价值。
长期在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是“工具主义”论。
人们想当然的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的附庸,把刑事诉讼程序看作是实现实体刑法的手段或工具。
在此,我认为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对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是十分重要的,以及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也是不可言喻的。
因此如何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成为我们实现理论创新和司法正义目标迫在眉睫的任务。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程序正义一、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概述(一)、关于价值的的一般理解关于什么是价值,在理论上存在许多不大一致的理解。
价值一词意义丰富,内容却含混, 人们理解不一样。
价值一词源于经济学中,其含义为:一是指交换价值一一事物所含的劳动量。
二是使用价值一一事物的有用性。
后来运用到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等学科中,具有多种含义。
但我认为都与经济学中的原始含义分不开,所以其价值分析一般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层面上展开。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概念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并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它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
①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求、实现各主体所追求的刑事诉讼目的的积极意义。
②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理论学说(一)、国外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学说1工具主义理论(1)绝对工具主义理论陈瑞华教授认为,所谓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把程序的工具性和手段性强调到极端所形成的程序价值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刑事审判程序只是用来以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与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的目标。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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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 ) 二 刑事诉讼价值与刑事程序价值辨析 。 “ 刑事诉讼价值 ” 刑事程序价值” 与“ 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 , 二者有联系 . 有共同点 , 内容上也有着很 大的区别 。 在 刑 事诉 讼价值 ,在狭 义上仅仅是指作 为解决社会 冲突
陈 岚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3 02)
摘要 : 刑事诉讼 目的和刑事诉讼 价值是刑 事诉讼理论的两大基 本范畴 , 对二者的研 究有 着重 大的理论和 实践意 义。 正义、 和效率是刑事诉讼 的价值 目 , 秩序 标 三者相互依存 、 相互冲突, 刑事诉讼只能追求总体 价值上的平衡 。 刑事
( 犯罪 ) 之一种方法 的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满足国家 、 社会和诉
人 的价值 主体地位 , 管如此 , 观点仍然不失 为通说 的观 确保人类 社会的和谐 与有 序 ,所以正义又是法律 的内在 价 尽 该
值, 是法律 的灵魂 。然而 , 正义有着普洛透斯般 的面孔 , 在不 同时代 、 不同思想家的认识论 中变换着不 同的面孔。 自 理
种社会实在 . 人们对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刑事诉讼 活动可
能作 出正 当性的评价 , 但不应该提 出合理性的要求。在现代
( 刑事诉讼价值 的概念 。 一)
意义 上 , 人们对 于刑 事诉 讼活动有着公正性 的需要 , 也有着
理” 的观点至少是不够周延的。
我 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刑事诉讼价值 。 始于上个世 纪八 效率 的需 求 . 因而 . 将刑事诉讼价值 的 目标定位于 “ 当、 正 合 十年代。 目 , 国学术界关 于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有着许 前 我
自上个世纪末期以来 , 国刑事诉讼 法学界开始了刑事 价值哲学为理论根据 , 我 在下述方 面值得商榷 : 其一 , 刑事诉讼 诉讼基本范畴的研究 。 这种研究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从
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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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作者:曲沿威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摘要:由于诉讼的内容与形式不尽相同,所以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
这里,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拥有其本身的价值与目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其“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国家根据刑事诉讼的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两方面进行阐述,让读者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意义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不是彼此相互分离的,而是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刑事诉讼的价值产生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反过来说,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一种体现方式。
不过,这两者又有相互区别的一面。
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比较,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客观的,而其目的则是主观的。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一种对价值的认知的对象,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起始和终止。
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的追求,正是一种主管目标的体现。
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问题,虽然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对于问题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止过。
很多刑事诉讼领域的学者对二者的理解大相径庭,有的甚至将二者糅合在一起。
这些笔者认为都不利于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的研究。
故根据笔者的理解,对二者加以区分、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价值,起源于经济,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的各种概念也开始不断延伸、影响到其他社会科学中。
论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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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理 论 之 中 。 “ 当程 序 ” 论集 中体 现 了这 一 价 值 的要 求 。 其 正 理
虽 然 我 国 的学 者 多 次 强 调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自身 的 内在 价 值 , 主 张 将 其 作 为 指 导 刑 事 程 序 立 法 的 重要 的 道 德 尺度 。但 在 司 法
21 0 0年 1 0月 第 2 4卷 第 5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哲
J ur a fHub iUnv riyofEc n mis Phls p y 8 S ca ce cs o n lo e ie st o o c ( i o h - o ilS in e ) o
合 正 义 的要 求 。
程 序 性 的 制 裁 措 施 。这 样 侵 犯 被告 人 . 害 人 的 诉讼 权 利 . 被 只
要 不 足 以影 响 案 件 的 实 体 处 理 结 果 , 不 作 任 何 有 效 的 法 律 就 制 裁 。所 以 , 此 刑 事诉 讼 法 即将 修 改 之 际 , 值 弘扬 程 序 本 位 的
思 想具 有 强 烈 的 现 实 意 义 。
目前 , 我 国 占 主导 地 位 的 诉 讼 理 论 一 直 将 刑 事 审 判 在 在 内 的诉 讼 活 动 视 为 一 种 认 识 活 动 。在 这 一 活 动 过 程 中 , 安 、 公 检 察 和 审判 机关 的 共 同 任 务 是 查 明 案 件 的 事 实 真 相 , 用 证 运
这 样 , 们 在 评 价 和 构 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时 实 际 就 拥 有 两 我
方 面 的价 值 标 准 : 是 看 它 作 为 一 种 手 段 能 否 产 生 好 的 结 果 , 一 二 是 看 它能 否具 备 一 些 独 立 于 结 果 的 优 良 品 质 。 大 体 上 看 , 有 关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价 值 的 理 论 体 系 . 要 有 程 序 工 具 主 义 理 主 论 和程 序 本 位 主 义理 论 两 种 。 其 中 , 序 工 具 主 义 理 论 又 包 程 括 绝 对 工 具 主 义 和 相 对 工 具 主 义 理 论 。西 方 经 济 分 析 法 学 理 论 的兴 起 . 出 了 经 济 效 益 主 义 程 序 理 论 的 价 值 理 论 。 由 于 提 程 序 在 这 里 是 被 用 作 为 以 提 高 社 会 公 共 福 利 , 低 国 家 司 法 降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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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同时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执行的程序规范,共同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方面,阐述其对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维护意义。
一、刑法的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刑法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刑法通过规定不同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有效遏制了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秩序。
首先,刑法的制定和执行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公平的秩序。
刑法对于每一位公民而言是平等适用的,无论其社会地位和财富状况如何,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样一来,无论是社会的精英还是普通劳动者,都能够得到公平待遇,感受到社会的公正。
其次,刑法的存在能够给予人们对正义的信心。
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是极大的,而刑法的制定和执行能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原受害人的公平与正义,给予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使他们更加愿意将纠纷和争议交由法律解决,而不是通过私力解决。
再次,刑法的制定与实施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
刑法中所规定的各类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起到了震慑和预防的作用。
一方面,对于潜在的犯罪分子来说,刑法的存在会让他们对违法犯罪行为感到畏惧,从而减少了犯罪的发生。
另一方面,对于已经犯罪的个体而言,刑法的制裁不仅能够对其进行惩罚,同时也起到了对其他人的警示作用,提醒他们不要犯法。
综上所述,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其对违法行为的规制和违法者的制裁,从根本上保护了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给予人们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二、刑事诉讼法的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刑法执行程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它不仅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也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
刑事诉讼法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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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公正、秩序、效益等诸项内容,具体可分为刑事诉讼价值两个方面: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即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体现的公正、秩序、效益的价值;其本身的制定与实施也体现着其独立的适用价值。
关键词:工具性价值程序公正保障人权内在价值
一、刑事诉讼法价值的涵义与内容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①它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
其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具有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本身就具有不依赖于外物而存在的独立价值。
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要、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效用或积极意义,也就是其对刑法实施的保障作用。
一些学者仅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就是对刑法实施的工具性价值,也就是绝对工具主义理论,他们片面的排除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价值,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法律其本身的价值。
试想,“当刑事程序被作为一种残酷镇压或者迫害人民的工具”②时,它的所谓的工具性价值还如何体现。
所以,刑事诉讼法必然是有其内在价值的。
而且,它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即“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在于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③
二、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价值
(一)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既要保障实体的正义,又要保障程序的正义。
刑事诉讼法保障程序,刑法保障实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大司法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的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查证与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阶段的法庭审理过程。
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不相互推诿,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从而让诉讼程序更加公正。
①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页。
②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82页。
③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页。
人民检察院还是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进行监督,有权规范诉讼过程中所有的违法行为。
(二)刑事诉讼活动运行的框架结构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是一个刑事诉讼过程由始到终的必经之路。
立案决定一个诉讼程序是否开始,是五个阶段里门槛最低的一个。
侦查是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必须进行的工作,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也就是说必须要确定就是这个犯罪嫌疑人犯的这个罪才能进行起诉阶段。
起诉是由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进行公开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正确的判决,最后进入执行阶段。
(三)证据确信制度
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制度,它的基本原则是:证据裁判原则;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自由判断证明力的原则。
证据的采信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来说,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在这里的规定一定要谨慎,所以有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以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证据材料予以排除。
(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在之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总是存在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现象,最严重的,在侦查阶段就将犯罪嫌疑人活活打死,这严重的违反了宪法的宗旨:保障人权。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无罪推定这一内容,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这一基本原则。
这说明,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时,都看做无罪,享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一权利。
意味着在宣告判决书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违法的。
减少了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现象,也就从侧面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可以使实体结果的公正性增强。
三、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主要体现在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上。
在刑事诉讼中,规定的诉讼参与人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就以当事人为例,简述一下五种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进行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获取法院通知时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在开庭前十日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权利;”④有权参加法庭调查,
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据材料发表意见的权利;参加法庭辩论并互相辩论是我权利;作出最后陈述的权利。
其义务就是:如实回答的侦查人员等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二)自诉人的权利与义务
自诉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
其义务有: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义务;必须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的义务,而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⑤“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判决或裁定的义务。
”⑥被害人与自诉人的权利义务本应该基本相同,但由于在公诉中,检察机关承担了大部分被害人的义务,所以被害人没有起诉权、变更请求权、撤诉权、上诉权这四项能够反映原告诉讼地位的权利。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基本上只有两项:上诉权,而且其上诉权只限于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比起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来说,权利少的很多;法庭审理,但要求附带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必须是先刑事后民事。
其义务也与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基本相同,就不再赘述。
四、刑事诉讼法价值如何实现
对于如何实现刑事诉讼法价值这一问题,我比较认同陈建军教授的一些理论,即践行刑事诉讼法的“善”的一面。
所谓“善”的一面是指刑事诉讼法本身所体现出来的公正性、人道性、民主性、合理性等优秀的品质。
公正性体现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方面,比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等强权机关的影响,可独立的进行审判,也比如说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都有为自己辩论(辩护)的权利,不是说被告一句话都不能说;人道性,举一个小例子,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个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不得长时间扣留,变相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是刑讯逼供。
民主性,我对其的理解就是公民对于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的监督,及时的防止滥用职权的行为。
合理性,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说自首制度,在自首的情况下,考虑到犯罪人对自身犯罪事实的错误认识清楚,社会危险性下降,可以减轻刑罚。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年版,第86页。
就我而言,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不可片面的单独拆开看,一定要犹记得结合在一起,用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来达到其对刑法的保障价值。
比如说,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允许犯罪嫌疑人所请的律师在场旁听,有效的监督司法机关审讯时有无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的行为;也可以取消所谓的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这很明显的是给检察院所代表的公诉人一方很大的胜诉权利,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的被告一方更加不利。
要改进刑事诉讼法本身规定上的一些缺陷,先运用刑事诉讼法“善”的一面践行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即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在运用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关系,发挥其保障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在于其工具性价值与独立价值的统一,也可以说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
工具性价值可概括为“国家通过刑事诉讼,使其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全的目的得以实现;刑事诉讼参与人通过刑事诉讼,使其保障人权、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目的得以实现。
”⑦刑事诉讼法内在价值是外在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其本身的“善”可以得到贯彻落实,使公正、合理、民主、人道等优秀的品质更加完善,那么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才能全部的显现出来。
参考文献:
1.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2.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3.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年版。
⑦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12,第12页。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法学S1
年级:2014级
学号:2014122122289
姓名:徐禎
二О一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