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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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

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

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

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

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

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对于失密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试组织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课程考核是检查教与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评价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环节。

课程考核的质量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影响教风和学风。

为使课程考核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试组织校内考试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

1.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2周进行,考试课安排在考试周内,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确定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考场,并印发到有关部门。

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各系、部负责监考教师的选派。

每个考场30人左右,配备监考教师2名.2.选修课、考查课由开课系/部负责具体组织,与教务处商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监考教师由开课系/部教师承担。

3.加强考试巡视、督导工作.建立校、系/部两级巡视制度.校巡视员由校领导、督导室、教务处担任,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

系/部巡视员由系/部领导、教学秘书、年级辅导员等管理干部担任,主要巡视本部门考场,加强考试督导、检查.二、考核方式每学期按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

从课程的性质上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分为平时测验、期末考试和综合考试。

根据教学和考核要求,一般采用闭卷、开卷、大型作业、口试、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及早向学生公布。

三、命题与制卷要求1.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命题原则上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以增加学业检查与成绩评定的客观性。

要逐步完善试题库.2.命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与职/执业资格考试接轨,试题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恰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力求使试题具有较强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要求掌握内容占80%左右)。

3.每次考核须准备难度相当、重复率不超过20%的两套试卷.且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出现重复的内容。

一般不得有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 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 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成绩是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体现,是进行学籍管理,毕业、学位资格审查,奖学金评定,研究生推免等的主要依据。

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效果评价的公平性,树立良好学风,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方法第二条课程考核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确定,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

第三条各类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其中各种实践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个性化选修课成绩也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考试课的成绩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具体权重由开课单位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根据学生听课、实验、作业、平时测验、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并向学生公布。

成绩为百分制和五级制两种,对应关系见下表:百分制成绩五级制成绩90-100(或95)优秀80-89(或85)良好70-79(或75)中等60-69(或65)及格60以下不及格第四条学生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生理有障碍或因伤病无法参加体育课教学者,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

凡免修体育课程的,均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

第五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式计算:∑(课程绩点×课程学分×K)平均学分绩点=———————————————————∑修读课程学分式中,K为课程系数(未作特别说明的课程,K=1)。

课程学分绩点对照表(正常考试或重修考试)百分制成绩绩点五级制成绩绩点1005优 4.590—99 4.0-4.9良 3.580—89 3.0-3.9中 2.570-79 2.0-2.9及格 1.560-69 1.0-1.9不及格060以下0------说明:1.对于补考课程,成绩及格时学分绩点计为1.0,不及格时学分绩点记为0;2.免修课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3.缓考学生参加考试时间由学院和教务处根据教学安排确定,学分绩点按正常考试计算;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5.各种竞赛、项目等折算的学分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体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院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体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院

河北工业大学文件校政字〔2012〕14号签发人:展永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体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河北省教育厅发布的《河北省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实施细则》以及《河北工业大学关于实施“阳光体育工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体育课程建设,推动“阳光体育工程”开展,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内外体育锻炼,对学生体育课程成绩进行科学考核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设置、内容及学分要求本科生体育课程设置为必修选项课与校管选修课:(一)必修选项课内容为:足球,篮球,排球(软式排球),网球,乒乓球,棒垒球,健美操,健美(男),防身术(女),瑜珈(女),武术(拳术、刀术),跆拳道,散打、高尔夫,定向和户外,搏击操,街舞,拉丁操,拳击,轮滑,太极拳,气功与养生共22个项目,由理论教学部分8学时和教学训练部分64学时构成。

(二)校管选修内容课为:足球、乒乓球、网球、健美操、轮滑、健康与保健、裁判学共7个项目,由理论教学部分2学时和教学训练部分26学时构成。

(三)学分要求根据学校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在校学生应在大一、大二学年修取体育课程必修选项课4学分,即每个学期1学分。

在必修选项课22个项目中学生两年可任选2项。

根据学校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校管体育选修课开设7个项目,每项可获学分1-2分,学生在校四年可任选1项。

二、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根据《河北省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实施细则》精神,学校将课外的阳光体育锻炼纳入体育课程,因此,体育课程考核内容是由体育教学技术训练部分+理论部分+考勤与平时成绩+晨练加分构成,合格者方可获得体育课程学分。

(一)合格的体育课程成绩获得必备以下条件:1.理论考试及格,否则体育课程成绩最高记59分;2.晨练达到每学期规定次数30次及30次以上,方可评定体育课成绩,否则体育课成绩记55分,须下学期补齐晨练应出勤的次数后,于学期末恢复相应的体育课成绩(不参加下学期的重新学习报名);3.应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

吉林大学本科交流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大学本科交流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大学本科交流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扩大学生合作培养空间,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5]85号)、《吉林大学本科考试有关工作细则(2011修订稿)》(校教字[2006]10号)及《吉林大学本科生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校教字[2009]66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派遣本科交流学生(简称交流学生)是指参与学校组织或认定的赴国内外高校交流研修项目(简称交流项目)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交流学生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在外研修时间及计划。

学校承认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

学生要尽可能按本校的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校鼓励学生尽量多修读课程。

第三条交流学生在交流项目结束返校时,应主动提供在外交流期间的成绩单和由交流院校提供的评价报告。

第四条交流学生如因参加交流项目导致课程和考核安排冲突,学校鼓励教师采取灵活的考核方法,考核结果经学院认定后可作为学生最终成绩。

1. 交流学生如因参加交流项目导致课程缺勤,且缺勤课时不超过三分之一,可允许学生参与期末考试,并视为正常出勤。

2. 交流学生如因参加交流项目导致缺席某课程期末考试,且该课程缺勤课时不超过三分之一,任课教师可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完成的作业、期中考试成绩、日常表现等给予日常考核成绩,日常考核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70%,其余30%由学院根据交流院校给予的考核评价结果予以认定。

3. 交流学生因参加交流项目导致课程缺勤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则该门课程不能参与考核。

学生可选择在交流院校修读相应课程,并按照《吉林大学本科生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校教字[2009]66号)回校后置换相应课程学分。

第五条交流学生因非交流项目原因造成的缺勤与缺考,任课教师不应给与相应分数。

第六条任课教师应客观评价交流学生的学业表现,不得因交流项目引起的学生缺勤或缺考而故意降低考核分数。

XX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XX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XX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成院教(20XX ) 144号为规范学生课程考核的全过程,有利于课程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监控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一)课程考核是指对学生修读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所进行的考核,其目的是为了评定学生通过课程(含实习、实验、毕业设计等)学习,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反馈教学信息、,核实教学效果,评估教学质量。

(二)学生通过课程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是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二、考核的内容和形式(一)考核的内容课程考核的内容,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来确定。

(二)考核的形式课程考核的形式除笔试外,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特点,采用其它形式,如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口试、作品、实际操作等。

以笔试进行的课程考核,可分为开卷和闭卷两种形式,以开卷形式进行的笔试,应在试卷的醒目位置标明“开卷”二字,并准确说明可使用资料的范围。

三、命题和审题(一)课程考核试题由课程所属系(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命A、B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并确定一套作为当前学期的课程考核试题,另一套备用。

每套试题应包括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命题要求1.试题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体现课程的重点、难点,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来确定考核的知识点、分数分布及其权重。

2.试题编制应难易适度、题量适当,既有较全面的知识点覆盖,乂兼顾对学生能力的考核, 试题中应具有提高性、灵活性、前沿性的内容。

基础知识题、综合运用题、提高题的比例应合理搭配。

3.以笔试进行的课程考核,同一专业相同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试题三年内重复率不得超过10%;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试题要与知识的更新和专业的发展相结合进行相应更新。

4.以笔试进行的课程考核,试卷应采用统一规格的试卷纸(附件一)格式。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

为落实学校“一二三”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评价、激励与导向作用,建立以能力为导向,评价形式多样化、评价内容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加强课程考核管理,推进教学改,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根据《XX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XX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改和工作实际,制定《XX 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

第二条考核应贯穿于课程教学全过程。

鼓励根据课程特征创新评价方式,采取知识和能力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标准化和个性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考核形式,科学评价学生课程学习。

第三条严格考核过程管理,明确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维护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二、考核方式与考核环节第四条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是指课程考核的实现手段和方法。

课程考核一般通过考勤(点名、签到)、作业(课内、课外)、提问、随堂测试、实际操作、专题(项目)、汇报展演、成果设计(制作)、课程设计、小论文、调查报告、口试(答辩)、笔试(开卷、半开卷、闭卷)等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考核环节。

考核环节是指课程考核藉以落实观测、评价的角度和形式。

课程考核环节一般有:(一)学习态度。

通过学生出勤及预习准备及学习关注程度等,了解学生课程学习态度。

(二)课堂参与。

通过口头提问、适当启发或追问以及学生质疑、案例讨论、分组交流等了解学生的反应和学习质量。

(三)平时作业。

包括书面作业和实践性作业(含实验、实习、实训报告)。

通过作业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确切了解每个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质量。

(四)单元检测。

在若干单元结束后,选取典型题目,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解答,从而掌握学生的学习状态。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本科层次的各类高校。

本办法所称本科课程考核,是指开设在本科层次的课程中,要求学生通过考试来评估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制度安排。

考核应体现课程的全面性、科学性、公正性、实用性,既要考验学生基础知识,又要考虑综合素质和动态性,以回应课程目标、核心素养和知识技能要求。

二、考试内容1. 考试内容应当围绕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中指定的主题、目标和核心素养进行设计。

不同教学环节(如理论和实践、课堂教学和实习)应根据不同要求推进考试并综合评价。

2. 考试形式可选测验、答辩、论文等,应根据学科特点、教学目标、教学环节合理选择。

考试时间、题目质量、评卷方法、测试方式等应公正公正公开。

不允许不合理的考试形式、考试难度、题目答案设计等影响统一公平的考试质量。

三、考试程序1. 考试安排应在公告上注明考试科目、时间、地点、考试教室、考试范围、注意事项、允许用辅助工具、整体标准、考试要求等。

2. 考生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进行考试签到,迟到者不得入场。

考生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应向教务处申请。

3. 布置试题应严谨、科学,考虑到课程目标和学科特点。

注意试题质量和命题质量评估。

4. 批改试卷时,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严格评分,如发现评分不合理,实行统一公正、公平的审核批改。

教师应该完全根据试卷成绩,选修课程知识体系,评分标准,综合考虑得分情况,达到科学评分的目的。

5.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应在1周内公布,由教师主持公布。

教师应根据学生试卷、考场纪律、抄袭等情况,公正地评价学生考试成绩。

四、违规行为处理1.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相互交谈,使用通讯工具,抄袭、作弊、更换试卷,否则将取消考试成绩,记入档案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考生,教务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并记录在学生违规记录中,对于多次违规的学生严格按照处分方案进行处理。

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落实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定,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对《长春建筑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做补充规定。

一、期末成绩
自本学期开始,全校各年级(包含2010级毕业生)各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分布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必修课中的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计分,在执行《长春建筑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中成绩评定的相关规定外,各分数段学生的比例以课程为单位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2.必修课中的考查课、选修课及实践环节:采用五级分制计分,在执行《长春建筑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中成绩评定的相关规定外,各分数段学生的比例以课程为单位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二、重修成绩
为保证学生成绩的公正、公平性,自本学期开始:
1.课程补考未通过,参加重修的各年级(包含2010级毕业生)学生,考试总评分数要低于70分(不包含70分)。

2.期末考试成绩已过,为提高绩点而申请重修某门课程,应据实给出总评分数。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2014年6月23日制定。

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科学考察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学习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本着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加大考核改革力度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1、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2、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依照《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取得课程考试资格。

考试资格的认定由任课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于考试前一周提出,报课程所在系批准,由教务处汇总并公布。

第三条考核方式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践性操作等方式进行。

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同课程负责人、系主管领导商定。

一、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统一协调,并成立院考试巡视组,负责对考前准备及考试过程的巡视工作。

第五条各系成立考试管理小组,由系主任、支部书记、教务员等人员组成。

依照本条例和学院相关规定,负责本系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改革等。

二、考试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各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1、系考试管理小组会。

结合本系的具体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

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的评定和录入等。

3、学生动员会。

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引导学生以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

第七条考试课程每学期的考试课程由各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于考前四周予以公布,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及学生班级,并连同考核方式一起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课程、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八条考核时间1、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进度的安排,在课程结束后随堂进行。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

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

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

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

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

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

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

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

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

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各学院 (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组织各专业及教师进行,教务处负责宏观调控、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则按实际授课学期,讲授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毕业实践报告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含德育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课程考核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先进行课程注册登记,未进行课程注册登记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第七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可以根据课程性质,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个别质疑、平时测验、课堂提问、调查报告、闭卷、开卷、设计等方式进行,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确定,所在学院(部)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考核方式应在方案中进行规定,要求每个专业50%以上的课程采取口试、技能测试等形式,直接考核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第八条课程考核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第九条大学英语第二学期参加高等学校应用能力A、B级考试,第三学期专业基础英语由应用外语学院和各学院联合考核。

计算机基础第二学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第一学期期末进行报名。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五章 阅卷及成绩登记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由教研室(研究所)主任(所长)或课程教学组长召集有关 教师集中阅卷,二位以上教师任课的课程阅卷应采用“流水作业”形式进行。阅卷必须在该 课程考试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阅卷评分应当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加分或减分, 杜绝人情分。
第三条 凡属专业培养计划内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 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学期平均绩点和累计平均绩点状况是允 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协同负责安排。 第六条 理论修读课程的考核按本办法进行。实践教学环节修读课程的考核按《上海理 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和《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教学实习管理办法》 等规定进行。体育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及及格要求按《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体育类课 程教学管理办法》进行,上述《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况表》内记录详细经过,由当事学生或其他二名在场人员签名确认后,于当场考试结束后报 教务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教务处应进一步查证,听取 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告知当事学生提请召开听证会,查清有关事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作弊行为,经查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即时 作出处理:
(试行) 上理工教[2009]1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及《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研究生的成绩管理和计算机成绩管理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的考核方式研究生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考试课程必须要有试卷,考试方式采用开卷或闭卷的方式,成绩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查课程可采用笔试、课程论文、完成课程规定的项目等形式进行考核,成绩记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为了微机登录方便,五级分制可换算成百分制登录,依次为: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

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非学位课程一般为考试或考查。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方式。

二、课程考核安排与有关要求1、考试安排公共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的最后三周内,由研究生部与开课单位协商确定后,通知各二级学院(部)。

其他课程考试安排由各二级学院(部)自行安排。

2、实践环节实践环节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社会实践,第二部分是听学术讲座或报告。

社会实践部分,学分为2学分,必须由有关教师给出考核成绩或写出评语,并于第三学期前上交《研究生实践环节考核表》,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听学术讲座或报告部分,不计学分,学生必须在第三学期前听完四次学术讲座或报告,并上交《学术报告与讲座登记表》。

3、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允许“重修”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重修:一学期内两门学位课不及格者;有一门学位课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全学程内一门学位课不及格,重修及格后又一门学位课不及格者。

“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课程的学习,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试,“重修”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与正常考试相同。

办理“重修”的研究生应填写《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公共课重修由研究生部审批、安排重修事宜,申请表由研究生部存档;专业课重修由各二级学院(部)审批、安排重修事宜,申请表留二级学院存档,无需研究生部审批。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衡水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二00六年八月修订)院政发〔2006〕34号为了优化考风、学风,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机制,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课程考核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考核的目的及作用第一条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学生是一个再学习的过程。

通过考核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和加深理解所学知识,督促学生更加注意学习的质量,同时起到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及学生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的双重检查作用。

第二条考核对学生的学习有导向性作用。

教师通过考核内容和手段的改革以及科学的命题,可以引导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拓宽知识面,提高学习质量,使学生更加注重学习方法和效果。

第三条通过考核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做出鉴定,考核的结果是学生毕业和评定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通过考核,可以获得更多的反馈信息,使教育及其管理部门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为深化教育改革,特别是对教学内容、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

第二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五条考核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统一组织,各系(部、室)具体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1、负责制定考核的有关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院考核工作计划,审核协调各系(部、室)的考核安排;2、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登统等进行督促和检查;3、安排院级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和地点;4、提出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提出因学习成绩造成的学籍异动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5、汇总全院考核结果,评价考核质量。

(二)系(部、室)考核期间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1、组建审题小组,组织考前动员;2、确定考试课程、时间和地点、监考人员名单;3、审查本单位所属学生的考试资格:平时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者,或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考核中有作弊行为或旷考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河南护理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河南护理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河南护理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对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优良的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考核工作程序和制度,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核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过程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教务科和各教研室都要重视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考核管理水平。

第四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本人学习档案。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教务处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考核工作小组,由教务处依照本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协调。

第六条实行考核巡视制度,对考核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监考教师在考场上是否全面履行其职责进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监考教师要及时调换并给予相应处理,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对学生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七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考查的课程根据教学计划,由考核工作小组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每个专业每学期应安排2-3门考试课程。

考试课程可采用笔试方式考核。

考查课程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测验、实验、答辩、撰写学术论文等方式考核。

考试课原则上按照当年校历在期末考试周(第19周)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进行考核,考试周前两周(第17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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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二00六年八月修订)院政发〔2006〕34号为了优化考风、学风,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机制,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教育厅有关课程考核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考核的目的及作用第一条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学生是一个再学习的过程。

通过考核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和加深理解所学知识,督促学生更加注意学习的质量,同时起到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及学生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的双重检查作用。

第二条考核对学生的学习有导向性作用。

教师通过考核内容和手段的改革以及科学的命题,可以引导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拓宽知识面,提高学习质量,使学生更加注重学习方法和效果。

第三条通过考核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做出鉴定,考核的结果是学生毕业和评定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通过考核,可以获得更多的反馈信息,使教育及其管理部门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为深化教育改革,特别是对教学内容、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

第二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五条考核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统一组织,各系(部、室)具体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1、负责制定考核的有关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院考核工作计划,审核协调各系(部、室)的考核安排;2、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登统等进行督促和检查;3、安排院级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和地点;4、提出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提出因学习成绩造成的学籍异动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5、汇总全院考核结果,评价考核质量。

(二)系(部、室)考核期间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1、组建审题小组,组织考前动员;2、确定考试课程、时间和地点、监考人员;3、审查本单位所属学生的考试资格:平时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者,或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考核中有作弊行为或旷考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4、负责考场管理、试卷的分装和保管,成绩登统,组织补考;5、提出对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

第三章考核的科目、方法及时间第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实习、生产劳动与毕业论文等)的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学籍表,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考核按课程性质、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和考查的科目按教学计划确定。

考试科目一般每学期以3-5门为宜,考试科目外的其它课程列为考查课。

第八条考试、考查科目一经确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由教研室提出报告,经各系、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及设备条件,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论文、竞赛、调查报告、技能鉴定、表演及实验操作或相互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各课程要重视发挥考核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的引导。

为促进考核方式的改革,注重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鼓励对考核方法改革进行立项研究,并对改革的优秀成果予以推广。

第十一条闭卷考试一般为110分钟;开卷考试不超过180分钟,其它考核形式由各系、部自行制定相应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考试课的考核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的一至二周内集中进行。

公共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各部、室确定并通知各系;专业课程由各系安排。

考查课的考核一般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环节进行。

如有必要进行期末综合考核,应在学期结课前完成。

第四章命题和审题第十三条命题前要制定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的制定和命题原则如下:(一)以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本课程教学计划为依据。

命题的内容包括一学期教学的全部主要内容和与本课程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和学科新知识、新成果,并要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对于那些指定阅读的书目中相关的考试内容应以教材为准。

(二)遵循"大题量、广覆盖、类型多样、难度适宜"的原则。

大题量:题量要适当增大,但要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广覆盖:试题覆盖面要宽,应涉及到该学期教学的全部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的创造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要考核学生对本课程相关的知识技能、新知识、新成果的掌握情况。

类型多样:每套试卷试题类型一般以5-8种为宜,不应出现试题类型单一现象。

难度适宜:命题要难易适度,一般以5:3:2的比例确定试题由易到难的程度,既不出偏题、怪题,也不局限书本X围,应做到能真实地检验出教与学的质量。

第十四条各课程的考核应尽量做到集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

同一课程统一命题。

以试卷形式进行的考核,必须拟A、B两套试卷,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实行抽考制度。

将不定期进行抽考,其试题由教务处聘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共同拟订。

抽考课程不提前通知。

第十六条实行审题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的客观性、全面性。

(一)每学期末应成立教研室审题小组和系、部审题组。

教研室级审题小组由该室主任任组长,由同室3-4名教师为组员;系、部级审题组由主管教学的主任任组长,熟悉本专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3-4名教师为组员。

(二)各级审题组的责任为:对各课程拟出的试题(包括试题的数量、质量、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试卷设计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报上一级审题组。

各级审题组对命题不合格课程的试卷有权退回修改或重拟,直至合格。

(三)经各级审题组审查合格的试卷由系(部、室)主任指定正、副考卷(确定的正、副考卷不通知任课教师),并组织印卷,各系(部、室)教学秘书负责监制及印后的保管、封存、分发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题库(卷库)建设,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一)各系要高度重视题库(卷库)建设,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二)系(部、室)应从基础课、重点课程抓起,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题库(卷库)建设工作。

各门课程试题应按学期整理归档,首先建立课程卷库,为题库建设提供充足的题源。

(三)题库(卷库)的建设,应由教研室负责,以课程为单位进行,要求每门课程题库不少于500道试题或20套以上试卷。

(四)题库的建设,首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考试大纲,并确定各种题型的比例和分值,然后由课题小组成员分工拟订试题,并制订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确定难度和区分度等参数,经过试验和教研室全体教师讨论修改后保存。

(五)题库建设要逐步建立计算机系统,实现微机管理,保证组卷的客观性。

(六)使用题库(卷库)时,由系主任、教学秘书同教研室主任按考试设计要求随机抽取各种类型的试题组成试卷,或从卷库中随机抽取试卷。

第十八条试卷格式必须规X化,按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九条各课程要重视发挥考核内容对学习内容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指导作用。

第五章试卷的管理第二十条审题组审查合格的试卷,坚决杜绝以任何方式跑题、泄题,一经发现此类现象,本门课程的考试视为无效,并按教学事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教学秘书应对试卷严加保管,防止丢失或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条教学秘书要按教务处的要求监印试卷,两页以上的试卷必须装订;成品卷由教学秘书专柜密封存放保管,不得乱放;试卷底版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二条评定成绩后的试卷由各系(部)教学秘书妥善保存,在学生毕业两年后方可销毁。

第六章考前复习与辅导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考试前,应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所学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并加以归纳、整理,使之系统化,从而进一步掌握知识的规律性和内在联系,达到融汇贯通。

第二十四条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加强平时对学生的辅导,考前只能进行答疑。

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及辅导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暗示、透露考试内容或指定、缩小复习X围,更不得拟订复习参考题。

对暗示复习X围或试题者,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泄露试题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考核纪律第二十六条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凭学生本人考试证(或XX、学生证)入场。

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二十七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禁止的X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XX、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XX、学号等信息的;(八)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九)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巡视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成绩无效:(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下列行为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考场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报告单》认定违纪、作弊事实,并由考生签字;如考生拒绝签字,需附违纪、作弊证据,并注明考生拒绝签字;各教学单位于考试当天把《考场报告单》报教务处。

考前、考后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由各教学单位报教务处认定。

第八章考场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系、部在期末考核前三周将《考试安排表》(包括考核科目、时间、考场、考核方式、监考人员等)报教务处,经协调后,各系、部于停课复习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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