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概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识产权概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
“列举主义”的方法,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概括主义”的方法,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的概括方法较为适宜。
2、有关表述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提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的演出、语音、广播;3.人类在各个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号名称;7.反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于知识活动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
四、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专利法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概述
一、发明人
发明人的条件:第一,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第二,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申请人
1.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
2.专利权人与申请人不同,二者相分离。
三、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即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的归属
⏹一、自由发明
⏹自由发明的权属都归发明创作的完成人,即发明人。
⏹二、共同发明
⏹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即是共同发明人。
⏹共同发明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同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职务发明创造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确认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可享受荣誉和精神奖励。
委托发明
1.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的种类
A 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
1.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2.发明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发明中应当包含创新
(2)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
(3)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二)、发明的分类
(1)产品发明:产品发明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能以有形形式表现的各种制成品或产品。
(2)方法发明:方法发明是指把一种物品或者物质改变成另一种状态或另一种物品或物质所利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B 实用新型
(一)实用新型制度
以实用为目的的产品新设计实际上是现在的实用新型的雏形。
1891年,德国制定了第一部正式的《实用新型保护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用新型保护制度逐渐得到完善。
(二)我国的实用新型制度
1.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的特征:
(1)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具有形状或者构造的产品。
(2)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即具有实用价值,可以实施,并可以工业方法再现。
(3)实用新型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即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它与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创造性。
C 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点
1.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外观设计的特点:
(1)外观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外观设计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二)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在产业革命使大量工业品进入市场后应运而生的。
就世界范围来看,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定形式有多种多样。
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方面,采用以交存的照片或图片为准的方式,而不像发明或实用新型采用文字说明方式。
专利权的产生
A 专利的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