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高科: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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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49汉邦高科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300449汉邦高科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汉邦高科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三季度利润总额为负2,868.42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负4,663.8万元相比亏损有较大幅度减少,下降38.50%。

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内部经营业务,应当加强经营业务的管理。

2023年三季度营业利润为负2,824.74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负4,595.33万元相比亏损有较大幅度减少,下降38.53%。

营业收入有所下降,亏损也相应地下降,企业所采取的减亏政策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却带来了营业收入下降的不利影响。

二、成本费用分析汉邦高科2023年三季度成本费用总额为2,850.07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1,038.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36.43%;销售费用为721.35万元,占成本总额的25.31%;管理费用为484.49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7%;财务费用为454.37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5.94%;营业税金及附加为6.3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22%;研发费用为145.3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5.1%。

2023年三季度销售费用为721.35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341.07万元相比成倍增长,增长1.11倍。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三季度尽管企业销售费用有较大幅度增长,但营业收入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企业市场销售活动开展得很不理想。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为484.49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774.72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37.46%。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5.93%,与2022年三季度的20.56%相比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提高5.37个百分点。

三、资产结构分析汉邦高科2023年三季度资产总额为42,504.9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24,500.24万元,主要以应收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53.08%、26.89%和7.82%。

非流动资产为18,004.67万元,主要以固定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商誉为主,分别占非流动资产的42.52%、34.99%和10.8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 8809-2150网址: 邮编:100140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京天股字(2008)第011-7号致: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根据发行人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署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768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1582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3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0336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9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67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就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是否符合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现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0155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1231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9年6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汉邦高科历史沿革

汉邦高科历史沿革

汉邦高科历史沿革
汉邦高科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致力于科技创新、研发生产高科技产品的公司。

公司总部位于中国XXX省XXX市。

在成立初期,汉邦高科主要专注于电子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公司逐渐调整了发展战略,并开始涉足其他领域的研发生产。

随着公司技术实力的不断提升,汉邦高科逐渐扩大了产品线,涵盖了通信设备、智能终端、物联网设备等多个领域。

公司不断引进优秀的科研人才和先进的生产设备,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汉邦高科积极开展国内外市场开拓工作,并且与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

公司产品不仅畅销国内市场,还出口到世界各地。

在不断壮大的同时,汉邦高科始终坚持科技创新的发展理念,积极投入研发经费,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

公司先后获得了多项专利和荣誉,并获得了行业内的一致好评。

目前,汉邦高科已成为行业内的知名企业,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的研发团队和高效的生产制造能力。

公司将继续秉持技术创新、质量第一的原则,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性能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

汉邦高科: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汉邦高科: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公告编号:2020-096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537,9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62%;于解禁日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3,537,9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62%。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9月7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及之后已发行股份概况2015年4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32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1,770万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4月16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210578号验资报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50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的1,77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4月22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和股权结构变为:2016年5月9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70,7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70,700,000股,并于2016年5月17日实施完毕。

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由70,700,000股增加至141,400,000股。

2016年4月21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6年4月25日,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对象和数量作出相应的调整,并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4月25日。

康华农业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康华农业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2016年上半年的,证监会对康华农业、步森股份资产重组涉嫌业绩造假案 的涉事主体进行了处罚。因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恶意造假并虚假信息披露,康 华农业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多名相关责 任人遭处罚,对步森股份也被处罚30万元,对步森股份董事长王建军、董秘 寿鹤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和3万元罚款。对步森股份其余7位董事 给予警告。对步森股份其余7位董事给予警告。相较于四年间虚增资产和营 业收入15.1亿元、6亿元,证监会对康华农业的60万元罚款曾被市场认为 “过轻”。
康华农 业主营 产品水 稻产量
项目 2013年
早稻
普优稻 0.3854
特优稻 0.2660
晚稻
普优稻 0.3954
特优稻 0.2709
种用稻 0.1806


普优稻


特优稻

种用稻





2013年 4.46 24.18 19.46
2012年 4.50 23.487.34
2013
17,898,872.20 6,308,753.60 6,221,305.00 1,829,307.60
2014.4.30时点 2,454,208.00
/
1,124,800.00
638,000.00
Part 1-2:虚增资产——虚增应收账款(2)
公司 年份 金额(元)
2011
三亚金稻谷 /
借壳上市舞弊
03
借壳上市
汇报人:滕婕
借壳造假
Define:借壳上市就是将上市的公司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 的控股权,这家公司就可以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实现上市 的目的。 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以此 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已成为一种“稀有资源”, 所谓“壳”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由于有些上市公司机制转换不彻底,不 善于经营管理,其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丧失了在证券市场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 力,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这个“壳”资源,就必须对其进行资产重组,买壳上 市和借壳上市就是更充分地利用上市资源的两种资产重组形式。而借壳上市是指 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已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 上市,借壳上市的典型案例之一是强生集团的“母”借“子”壳。

汉邦高科协议书

汉邦高科协议书

汉邦高科协议书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项目”)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1.1 双方同意就___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合作。

1.2 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___。

1.3 合作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期限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第二条合作条件2.1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_________________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完整性。

2.2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_________________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完整性。

2.3 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合作。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监督乙方履行义务。

3.1.2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所需的支持和协助。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履行义务。

3.2.2 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所需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4.1 双方应根据合作内容和条件,协商确定合作费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88946)分别于2019年3月7日和3月9日,发布《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和《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披露拟将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鸿信息”)100%股权以12,834.06万元转让给你公司关联方摩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预计产生投资收益为130.36万元,本次交易对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你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分别获得投资收益226.5万元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6,303.96万元,该交易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你公司2019年一季度净利润的114%。

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0年11月17日。

董事会决议 (借款)

董事会决议 (借款)

董事会决议
本公司董事会会议于年月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就本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申请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等事宜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1、同意在经营期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申请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本金不超过人民币壹仟柒佰捌拾万元,具体贷款期限、利率、用途以另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为准。

2、同意用机械设备、房产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作为上述贷款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或由贵行认可的担保单位对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3、同意办理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或保证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含敞口银票)或者各项保函,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

4、同意办理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
5、同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贴现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

董事会成员签名:
江苏国信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年月日。

汉邦高科: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汉邦高科: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编号:2020-091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8月31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电子邮件通知了全体董事。

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立群先生召集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增补李柠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简历后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8月31日董事简历:李柠先生:男,1985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持有香港身份证,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中国公安大学,法学本科曾任山西太和相业实业集团董事长2019年起任香港资源控股(股票代码HK2882)董事会主席目前担任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人李柠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查询,李柠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26125327_风险警示

26125327_风险警示

2016年第46期必康股份002411博敏电子603936通合科技300491登云股份002715风险警示行业·公司Industry ·Company公司主要从事高频开关电源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电网、电动汽车和充换电站等多个领域,销售网络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与国内多家主要电力设备制造商和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商保持长期合作。

公司作为最早涉足国内电动汽车车载电源及充换电站充电电源系统领域的企业之一。

2016年11月26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级市场上,近期该股作为次新股短期涨幅较大,估值有偏高嫌疑,公告后股价快速回落,后市仍有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发动机进排气门,具体分为汽油机气门和柴油机气门两大类。

公司积极开拓国内汽油机及国外柴油机主机配套客户,已成为国内发动机气门行业龙头企业,市场占有率位于行业第三位,拥有年产2700万支气门的产能,是“中国机械500强-汽车零部件50强”企业。

2016年11月26日公告,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前述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二级市场上,该股消息为利空消息,股价因此冲高回落,但该股近期走势仍然较强,但后市仍需注意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产品分为医药中间体和氮肥2大块,包括头孢中间体7-ADCA 、头孢侧链中间体甲醛、医用消毒剂中间体5,5-二甲基海因、抗癫痫药物中间体氯代环己烷。

其中,7-ADCA 年产能1000吨、二甲基海因年产能4000吨、苯甲醛年产能1万吨,均位居国内同行业首位。

2016年11月26日公告,并购方案可能涉及有关有权主管机关的审批手续,所需审批时间较长,且能否通过审批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达到并购双方对交易完成时间的预期。

红太阳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终于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红太阳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终于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企 业
( 9 ) 共6 位 ,全球 化 工 企业 第 1 位 。 9
l查 一
妻竺 宴

红 太 阳今 日披 露 ,公 司 于 昨 日收 到证 监会 的 批 复 ,核 准公 司 的重 组 方 案 ,同 时 ,重 组 方 南 京 第 一 农 药 集 团有 限公 司也 收 到 批 复 ,核 准南 一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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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日 ,《 富 》 中 英 文 网 站 全 球 同 步 发 布 月 财 2 1 年 《 富》 世 界5 0 01 财 0 强排 行 榜 ,中 国化 工 集 团
公 司 位 列 4 4 ,这 是 农 药 企 业 首 次 进 入 到 世 界 7位
50 行 列 。 0强
红 太 阳 表 示 ,此 次 收 购 , 可 整 合 南 一 农 集 团
和 红 太 阳的 品 牌 、技 术 、渠 道 和 人 才 资 源 ,完 善
据 此 前 披 露 ,公 司 资 产 重 组 将 分 三 步 进 行 。
首 先 南 一 农 集 团将 红 太 阳股 东 红 太 阳 集 团 持 有 的 南 京 生 化 5 %股 权 购 入 ,将 南 京 生 化 变 为 自 己 的 1 全 资 子 公 司 ;随后 ,南 一 农 集 团将 旗 下 农 药 类 资
3 4
农 药 研 究 与 应 用 A R C MI A S R S A C & A P IA I N C O HE C L E E R H P LC T O
第1 5卷
同年 1 月 董 事会 通 过 重 组 方案 :2 0 年6 股东 会 2 09 月 通 过 重组 方 案 ,双 方 签 订相 关 协议 。
国 富美 实公 司 、江 苏 联 化 科 技 有 限公 司先 后 获批 登 记 了3 甲磺 草 胺9 %原 药产 品 。 个 0

11月12日晚间公告

11月12日晚间公告

11月12日晚间公告
背景
2020年11月12日晚间,多家公司发布了公告,其中包括了重要财务数据披露,公司业务进展情况通报,以及股权变动公告等。

各公司公告概要
1. 公司A
公司A发布了2020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报告,其中季度营收达到1.5亿元,同
比增长10%。

净利润则为500万元,同比增长15%。

此外,公司A还宣布与某知名供应商合作,将在未来推出一款新产品。

2. 公司B
公司B公告称,公司在近期完成了一笔1亿元的增资。

此次增资将主要用于公司业务的拓展和技术研发。

此外,公司B还宣布获得了一项重要技术专利,并将
在未来推出相关产品。

3. 公司C
公司C公告称,公司所持有的某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被减持至5%以下。

此次减
持的原因是出于资金回笼的需要。

公司C强调,此次减持并不会对其业务产生影响。

4. 公司D
公司D公告称,公司在2020年第三季度的营收达到1.2亿元,同比增长20%。

净利润则为300万元,同比增长25%。

此外,公司表示正在积极向海外市场拓展
业务,并已在某海外国家设立了分公司。

总结
通过对各公司公告的概要分析,可以看出,这些公司在业务拓展和营收增长方
面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其中,有些公司通过与知名企业合作或增资等方式加强公司实力;也有一些公司通过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来实现业务增长。

当然,也有公司在本次公告中减持股份以回笼资金。

总之,这些公告充分体现了上市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努力的态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处罚日期】2021.09.0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俞连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0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当事人:俞连明,男,1978年4月出生,住址:杭州市下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长城动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俞连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长城动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事实如下:一、长城动漫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2017年底,长城动漫时任董事长赵锐勇、董事赵非凡与自然人翁某商定以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作为借款主体,长城动漫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并于2017年12月签订了两份借款金额总计1.2亿元的借款合同。

长城动漫相关担保情况如下:(一)2017年12月4日,长城集团与翁某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翁某作为资金出借方向借款方长城集团提供20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长城动漫、赵锐勇、时任总经理马利清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合同期满后两年。

(二)2017年12月29日,长城集团与翁某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翁某作为资金出借方向借款方长城集团提供10000万元借款(实际借款金额为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长城动漫、赵非凡、马利清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合同期满后两年。

汉邦高科:关于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汉邦高科:关于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编号:2020-054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高科”或“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收到贵部向我公司发来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40号)。

针对问询函中提及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如下:1.你公司收购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威视”)、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泰国信”)形成商誉8.65亿元,2018年未对普泰国信计提商誉减值,对金石威视计提商誉减值2,782.55万元;2019年对普泰国信计提商誉减值5,901.32万元,对金石威视计提商誉减值2.67亿元。

普泰国信2018年、2019年的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111.20%、108.45%,金石威视2016年至2019年的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101.24%、103.05%、71.81%、50.92%。

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情况:(1)普泰国信和金石威视商誉减值迹象及出现的具体时点,是否已及时进行了商誉减值测试并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1、普泰国信普泰国信经营情况良好,2018-2019年连续两年完成业绩承诺,减值迹象并不明显。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在2019年末和2020年初进行年度决算时,聘请了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经公司财务部门与专业机构初步测算,发现“运营资金投入”需要增加导致可收回现金流减少,从而影响了整体的评估价值,存在一定的减值风险。

同时,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公司在进一步减值测试时,也考虑了宏观环境变化的影响。

2、金石威视金石威视经营正常,业务主要以项目制为主,项目验收和结算会集中在第四季度,尤其是接近年末的时候。

公司高度关注其经营情况,金石威视的管理层也在抓紧推进项目验收结算,但在年度终了前,难以确定具体的业绩数据和判断商誉减值风险。

强静延、曹务波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强静延、曹务波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强静延,女,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尹,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务波,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开发区)峨嵋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务波,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雷,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强静延因与被申请人曹务波、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32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调阅了本案一审、二审卷宗,并于2016年10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强静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尹、王小刚以及被申请人曹务波、瀚霖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静延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瀚霖公司对曹务波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事实与理由为:1.强静延以7.5:1的高溢价而非1:1对价增资入股瀚霖公司附有条件,即《补充协议书》“业绩保障条款”以及“出资回购条款”。

瀚霖公司在强静延增资入股时并非对价给予强静延3000万元股权,仅给了400万元股权,先期额外收取了附条件的高额利益。

强静延以高溢价增资入股方式进入瀚霖公司,公司是最大的受益方,2600万元资本公积金让公司额外地增强了经济实力。

强静延退出公司,公司加付每年8%的内部收益率(或称资金占用利率),符合社会平均利润率,并不损害瀚霖公司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黄华技术合同纠纷案再审代理词及判决书重庆红刚律师

2024年黄华技术合同纠纷案再审代理词及判决书重庆红刚律师

黄华技术合同纠纷案再审代理词及判决书背景本案涉及黄华与公司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

黄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后者使用黄华提供的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用。

但是,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黄华要求公司履行合同,但未得到回应。

因此,黄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及违约金。

案件经过一审一审法院认为,黄华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技术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使用了黄华提供的技术,因此驳回了黄华的诉讼请求。

二审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存在错误,黄华与公司之间确实存在技术合同关系,且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及违约金。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黄华相应的费用。

但是,由于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给黄华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判决书中对原审法官提出了批评。

再审再审程序是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提出异议,请求重新审理的程序。

黄华就是因为对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一审法官的批评而认为其不公,于是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作为中国司法系统的最高审判机构,接受黄华的申请,并派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黄华委托了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为他代理。

在听取双方意见以及相关证据后,合议庭作出了新的判决。

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黄华要求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及违约金,共计90万元。

理由黄华认为,他与公司之间签订了技术合同,并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服务。

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且法院已经认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华还提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予以纠正。

辩护意见公司认为,黄华并没有提供与技术相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据,无法证明自己提供了价值90万元的技术服务。

同时,公司质疑黄华为了在诉讼中获得胜利,对证据进行了篡改。

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黄华与公司之间存在技术合同关系,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及违约金,且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

因此,判决公司支付黄华技术服务费用及违约金,共计90万元。

周某某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某、彭某某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周某某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某、彭某某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周某某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某、彭某某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9.09.27裁判规则在能够证明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关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由公司股东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下,不宜以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正文周某某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某、彭某某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连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萍,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25楼。

代表人:庄家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某某。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川,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鼎,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南湖大道左侧暮云工业园行政服务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士中国公司)、李某某、彭某某、一审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汉业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初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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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编号:2020-057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邦高科”)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12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通讯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

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立群先生召集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威视”)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本次将回购并注销金石威视售股股东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对应的应补偿股份4,499,780股。

同时,2019年7月15日公司披露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权益分派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69,246,599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304,643,878股。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7月23日。

2019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对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金石威视2018年度
未达到业绩承诺净利润数,公司已经按照总价人民币 1.00元的价格向利润补偿义务人定向回购并注销其应补偿的1,885,199股股份。

上述1,885,199股股份已于2019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

总股本由304,643,878股变为302,758,679股。

本次回购并注销金石威视售股股东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对应的应补偿股份4,499,780股后,总股本将由302,758,679股变为298,258,899股。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需要做如下变更: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上述修改的内容将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审批为准。

同时为更好保护股东权益,拟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为顺利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变更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此次工商变更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此次变更公司章程的登记及备案有关文件,办理公司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内容详见同日发布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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