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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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安全管理制度

民宗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指导民宗安全管理工作。

2.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责1.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1)制定民宗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民宗安全宣传教育活动;(3)协调解决民宗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指导、监督各级民宗部门做好民宗安全管理工作。

2.民宗安全管理办公室:(1)负责民宗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2)收集、整理、分析民宗安全信息;(3)组织开展民宗安全隐患排查;(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各级民宗部门:(1)贯彻执行民宗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开展民宗安全宣传教育;(3)负责本辖区民宗安全隐患排查;(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加强民宗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宣传栏等形式,普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提高群众对民宗安全工作的认识。

2.建立健全民宗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民宗安全动态。

各级民宗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民宗部门报送民宗安全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3.开展民宗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进行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加强民宗领域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警民协作,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宗教极端势力等违法犯罪活动。

5.完善民宗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民宗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检查1.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级民宗部门民宗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违反民宗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

二、场所宗教活动必须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大事故或违反宗教禁忌,损害当地宗教公民的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以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若发生事故,场所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场所必须遵守国家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保证经常有人值班巡逻,麻木粗心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查、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六、建立以消防管理或专、以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七、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本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八、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原则,对场所的电、水、气及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问题,禁止将破旧房屋用于宗教活动或其他活动,汛期及特殊时期,加强安全工作措施,严加防范,确保场所人员及财产安全。

九、要保证场所内食品及用具干净、卫生,积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食物和用具不干净引起食物中毒,同时积极做好流行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2、宗教场所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和组织,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3、宗教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未经登记备案的宗教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4、宗教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宗教活动应当在合适的场所、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公共场所或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6、宗教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

7、宗教场所应当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和引导,防止极端宗教思想的传播和渗透。

8、宗教场所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1.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参加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必须经县民宗局批准。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3.所有宗教活动必须由本地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

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或主持宗教仪式。

4.宗教场所的殿堂和教堂是教徒和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对于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教职人员,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以及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时,必须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宗教管理条例

宗教管理条例

宗教管理条例第一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和信教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或教派之间的纷争。

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担任一定宗教职务并履行职责的信教公民。

第八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信教公民讨论同意,经宗教团体审查核准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选定。

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有违法行为的,由宗教团体解除其职务或解聘。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清真寺、寺院、教堂、宫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十三条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等,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等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

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由信教公民选举产生的民主管理组织自主管理。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可以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事业。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收入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宗教团体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建立宗教团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宗教团体根据需要,经国家、自治区批准,可以开办宗教院校。

宗教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宗教大型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参与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宗教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宗教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宗教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3.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主办单位等相关单位应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三、安全防范措施1. 举办前安全检查(1)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2)对活动场所的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3)对活动场所的用电线路、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 活动期间安全管理(1)设置安全警戒线,控制人员流量,防止拥挤。

(2)设立安全检查站,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

(3)加强活动现场巡逻,确保活动秩序。

(4)做好现场医疗救护工作,配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人员。

3. 应急预案(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2)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处理。

四、责任追究1. 对未履行安全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举办的宗教大型活动。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由宗教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4.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宗教场所管理规定

宗教场所管理规定

宗教场所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

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

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

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l、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

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学习制度1、学习负责人: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

2、学习对象:场所管理小组全体成员。

3、学习时间:每季度或半年学习一次。

4、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采取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体会、演讲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宗教场所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心安全和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宗教场所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办公场所等属于宗教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宗教场所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保障宗教信仰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宗教团体应落实宗教场所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宗教场所基本要求第六条宗教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建设规范,必须合法取得用地手续。

第七条宗教场所必须按照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要求,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宗教场所内部应设立指示标识,通道畅通,消防通道完备,疏散通道明确。

第九条宗教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增强宗教信仰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条宗教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监控。

第三章宗教场所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宗教场所应保持场所清洁卫生,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做到无废物积存,无明火。

第十二条宗教场所应依法落实场所开放时间,不得私自更改开放时间。

第十三条宗教场所严禁违规设置吸烟区,不得私设冷暖设备,不得私自擅改建筑结构。

第十四条宗教场所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检查穿插线路,确保电气安全。

第十五条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安排专人值班接待。

第四章宗教场所安全防范第十六条宗教场所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宗教信仰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宗教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对场所的安全监控。

第十八条宗教场所应建立访客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的进出。

第十九条宗教场所应对重要活动或大型聚会进行安全评估,做好安保措施。

第二十条宗教场所应建立物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场所物品的保管和管理。

第五章宗教场所安全检查第二十一条宗教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障信教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以场所负责人为组长、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场所应设门卫值班室,配备x人以上的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昼夜轮流值班,白天对外来人员和进出车辆及所有物资进行登记,夜闸值班巡逻,不得随意离岗。

第四条在场所明显的地方公布场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部门的联系方式、方法,并做到信息畅通。

第五条每月组织信教群众进行一次安全保卫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治保会议,定期组织治安检查。

第六条不经场所负责人同意不准在场所内出售物品;对重要库房设施要指定专人管理,设置防盗、监控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偷盗案件。

第七条严禁在场所内饮酒、吵闹、打架斗殴,外来人员有侵犯本场所合法权益的行为,报告宗教工作部门解决。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

第九条场所内发生治安、刑-事犯-罪等案件和灾害事故时,要立
即拨打110报-警,并及时上报当地宗教工作部门。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治安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清真寺治安管理制度

清真寺治安管理制度

清真寺治安管理制度
一、清真寺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小组,专人负责治安防范工作,发
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

二、建立安全值班制度,节假日和重要庆典活动期间重点防范,
发现可疑问题立即上报,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

三、凡外来人员要求在清真寺暂住的,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有效
证件,经管委会或主任同意后,才可以居住。

凡居住一个月以上者,
还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四、凡外来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本寺阿訇和管委会许可,一律不
得从事宗教宣传活动,散发宣传品和在公共场所传教。

更不能利用宗
教活动聚敛钱财,攻击他人;不得利用清真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
坏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不得干预国
家行政、司法、教育和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五、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对清真寺不稳定因素的排查
工作,把矛盾和不利团结、稳定的因素消失在萌芽状态。

对因处置不
当,隐瞒实情,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场所负责人和相
关人员的责任。

甘浚清真寺管理委员会
2012年8月。

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

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

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
是用来保护和管理寺院的重要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对这些制度的解释:
1. 寺院文物管理制度:寺院作为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往往拥有极具历史和文化价值的文物。

寺院文物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和管理这些文物,防止被破坏、盗窃或失窃。

这些制度包括建立文物登记、分类、保护、修复和展示等全面的管理体系,以确保寺院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

2. 寺院治安管理制度:寺院作为宗教场所,需要维持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信教人士的安全和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寺院治安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安全策略、责任分工、监控设备安装、巡逻保安等安全措施,以维护寺院的安全,防止犯罪事件发生。

3. 寺院自养管理制度:寺院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需要自行解决财务和生活自给问题。

寺院自养管理制度是针对寺院的经济运作和自给自足的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制定经济管理制度、财务报告、资金管理、开展经济活动等,以确保寺院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这些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要求通常由寺院的管理者、工作人员和地方政府等共同制定和监督。

通过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寺院文物,维护寺院治安,促进寺院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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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领域安全工作制度

宗教领域安全工作制度

宗教领域安全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我国宗教领域的安全和稳定,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原则1. 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3.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工作职责1.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全国宗教领域的安全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宗教安全工作。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宗教领域的安全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

3. 各级宗教团体应当加强自身安全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稳定。

4.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场所安全。

第四条安全工作内容1. 消防安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

2. 房屋安全: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建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3. 食品安全:宗教活动场所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信教群众和宗教工作者的食品安全。

4. 治安安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信教群众和宗教工作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5. 防范渗透和极端思想: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境外势力的渗透和极端思想的传播,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6. 应急管理和值班值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值班值守制度,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五条工作措施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信教群众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教堂寺庙安全管理制度

教堂寺庙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教堂寺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堂寺庙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教堂寺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职责1. 教堂寺庙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教堂寺庙的安全工作。

2. 教堂寺庙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

3. 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1. 教堂寺庙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僧众和信教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4. 禁止在教堂寺庙内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5.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用电安全。

四、治安安全管理1. 教堂寺庙应加强治安管理,维护宗教场所秩序。

2. 配备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负责巡逻、值守等工作。

3. 对进入教堂寺庙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携带危险物品。

4. 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共同维护教堂寺庙治安秩序。

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 教堂寺庙应定期对建筑、电气、燃气、消防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2. 加强对宗教文物、艺术品等贵重物品的管理,防止丢失、损坏。

3. 对建筑、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僧众和信教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2. 对新入职人员、临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3. 加强对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七、应急处理1. 教堂寺庙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程序。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教堂寺庙负责人负责解释。

宗教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宗教场所安全管理,保障信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宗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宗教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2. 宗教场所设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内容1. 宗教场所安全责任制(1)宗教场所负责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宗教场所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1)宗教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法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2)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信教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3. 宗教场所治安管理(1)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加强巡逻防控,维护场所治安秩序。

(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可疑情况。

4. 宗教场所食品安全管理(1)宗教场所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要求操作。

(2)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卫生。

5. 宗教场所用电安全管理(1)宗教场所应按照用电安全规范,合理布线,确保用电安全。

(2)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修,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6. 宗教场所其他安全管理(1)宗教场所应加强建筑、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场所安全。

(2)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宗教场所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2. 宗教场所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安全意识。

3. 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记录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4. 宗教场所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公安、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寺庙治安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寺庙治安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寺庙治安管理制度-范文模板一、寺院内的一切有文物价值的壁画、雕塑、石碑、经书、史料、法器、古具等必须制定措施,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

接受地、县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若发现被盗、被毁或监守自盗者要追究看寺僧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二、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

寺院治安消防小组每周检查一次水源、电源和各种易燃物品,各庙殿管护人员在信众朝拜完毕的当日下午要细致检查殿堂内的香烛、油灯、线路及寺区内的森林、草原等,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

治安、消防小组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起记载制度。

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

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寺院要以寺养寺,自食其力,勤俭节约原则,自力更生,自已动手创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和生产服务事业,增加寺院收入。

寺院的一切收入,归寺院集体所有,寺院财务接受僧众监督。

四、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寺院知名度。

提高服务质量,按时开好殿门,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礼貌待人,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五、寺院境内应保持安全、庄严肃穆。

任何人不得在寺院境内饮酒、戏闹、吸烟、打架、燃放鞭炮等,未经许可严禁在殿堂内录像、拍照,严禁神汉、巫婆等人在佛教寺院内稿迷信活动。

寺院僧人请假管理制度为维护寺院整体利益,强化寺院管理,使寺院僧人正常有序的开展佛事活动,特制定如下请假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寺院常住的僧人,无论何种原因外出都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未经许可不得自行离寺。

二、寺管会主任、副主任由僧人担任的,外出请假须经行政管理所领导或所在区、乡主管领导审批。

一般僧人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寺管会主任、副主任或僧管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寺管会或行政管理所领导审批。

活佛、主持请假十天以上的由寺管会加注意见,报行政管理所或所在区、乡的分管领导审批。

凡赴县境外的僧人不论是公事或私事,都必须征得区、乡主管领导的同意,并在限定的期限内按时返回。

三、所有僧人都必须履行请销假制度,外出时有请假条,返回后及时销假,对随意离寺或超假者按各寺制定的实际天数扣除生活费,并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发生活费的寺院僧人也应予以处罚和批评教育。

寺庙治安管理制度3篇

寺庙治安管理制度3篇

寺庙治安管理制度3篇寺庙治安管理制度一一、寺院内的一切有文物价值的壁画、雕塑、石碑、经书、史料、法器、古具等必须制定措施,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

接受地、县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若发现被盗、被毁或监守自盗者要追究看寺僧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二、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

寺院治安消防小组每周检查一次水源、电源和各种易燃物品,各庙殿管护人员在信众朝拜完毕的当日下午要细致检查殿堂内的香烛、油灯、线路及寺区内的森林、草原等,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

治安、消防小组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起记载制度。

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

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宄刑事责任。

三、寺院要以寺养寺,自食其力,勤俭节约原则,自力更生,自己动手创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和生产服务事业,增加寺院收入。

寺院的一切收入,归寺院集体所有,寺院财务接受僧众监督。

四、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寺院知名度。

提高服务质量,按时幵好殿门,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礼貌待人,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五、寺院境内应保持安全、庄严肃穆。

任何人不得在寺院境内饮酒、戏闹、吸烟、打架、燃放鞭炮等,未经许可严禁在殿堂内录像、拍照,严禁神汉、巫婆等人在佛教寺院内稿迷信活动。

寺院僧人请假管理制度为维护寺院整体利益,强化寺院管理,使寺院僧人正常有序的开展佛事活动,特制定如下请假管理制度。

-、凡在本寺院常住的僧人,无论何种原因外出都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未经许可不得自行离寺。

二、寺管会主任、副主任由僧人担任的,外出请假须经行政管理所领导或所在区、乡主管领导审批。

•般僧人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寺管会主任、副主任或僧管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寺管会或行政管理所领导审批。

活佛、主持请假十天以上的由寺管会加注意见,报行政管理所或所在区、乡的分管领导审批。

凡赴县境外的僧人不论是公事或私事,都必须征得区、乡主管领导的同意,并在限定的期限内按时返回。

:、所有僧人都必须履行请销假制度,外出吋有请假条,返回后及时销假,对随意离寺或超假者按各寺制定的实际天数扣除生活费,并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发生活费的寺院僧人也应予以处罚和批评教育。

庙上管理制度

庙上管理制度

庙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庙上管理活动,保护神殿、宗教文物和宗教活动区,维护庙上安全和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庙上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庙宇管理员、神职人员、安保人员和志愿者。

第三条庙上管理以维护传统风俗习惯和卫生安全为宗旨,遵循宪法法律以及国家有关宗教政策规定。

第四条庙上管理者应加强宗教文化保护,爱护宗教文物,禁止挪用、侵吞或破坏宗教财物。

第五条庙上管理者应依法公开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开展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第六条庙上管理者应保障宗教人士依法参加宗教活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第七条庙上管理者应做好宗教场所卫生保洁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区环境整洁。

第八条庙上管理者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等制度,确保庙上安全。

第九条庙上管理者应遵守宗教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的管理规定,确保宗教活动有序进行。

第十条庙上管理者应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加强宗教交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庙宇管理第十一条庙宇管理者应依法管理和维护庙宇建筑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庙宇管理者应加强宗教文物保护,不得私自转让、挪用或破坏宗教文物。

第十三条庙宇管理者应加强庙内卫生保洁工作,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庙宇管理者应设立宗教活动区域,明确活动区域范围,保障宗教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五条庙宇管理者应定期组织信教群众进行庙宇宗教教育,增强宗教文化自觉和传统风俗习惯。

第三章神职人员管理第十六条神职人员应认真执行庙上的宗教工作,依法管理宗教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神职人员应依法宣扬正统宗教教义,不得传播邪教,不得违背宗教信仰。

第十八条神职人员应加强宗教文化保护,保护宗教文物和传统文化,不得侵犯宗教财产。

第十九条神职人员应遵守宗教活动场所和时间的管理规定,确保宗教活动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神职人员应加强与信教群众的沟通和交流,指导信教群众参与宗教活动,增强宗教文化自觉。

寺庙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规定

寺庙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规定

治安管理制度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寺住持方丈为治安第一责任人,监院为治安直接责任人,对本寺院的治安工作全面负责;三、在寺院内建立治安队伍,制订治安工作方案,落实治安任务,配置安全防范设施;四、本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在重点部位安装摄像头,值班人员做好寺院治安监控,确保参加宗教活动信众安全,防止破坏和被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五、非本寺人员留宿,必须经寺院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六、本寺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七、本寺如有被盗及重大治安事故发生,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事后应认真检查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八、严禁任何人在寺院内进行不属佛教范围的迷信活动,更不得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治安,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查处;九、本寺的治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本寺消防安全,防患于未然,现制订有关制度如下:一、本寺消防工作以“民族宗教无小事”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工作方针,以“水主管,水负责”为工作原则;二、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的自查和协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对暂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三、建立防火组织,建立并不断提高义务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制定灭火方案和应急疏散防范措施,定期组织灭火演习,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查处工作;四、建立防火治安值班、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较轻,责任心强,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时发现、处理不安因素;五、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完善其应有的使用效果;六、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台帐工作;七、组织僧众、职工、临时工学习,讨论有关消防安全条例规定、文件及消防安全知识;八、为了安全起见,寺内禁止使用微波炉和电炉,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电工对老化电线应及时整改,以防发生火患;治安消防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二、巡查、检查中发现可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立即当场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采取措施整改,并做好台帐工作;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负责人及整改的期限;四、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的进行复查确认,并做好台帐记录;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将危险部位停止开放整改,严禁其它人员接近;治安消防巡查制度一、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开展防火巡查;二、防火巡查时应填写巡查记录表,巡查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并在记录表上记录存档;三、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对外开放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万好;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治安消防检查制度一、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并做好台帐工作;二、检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负责人,并记录存档;三、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7、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8、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9、厨房所放置的煤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10、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香蜡用火管理制度一、燃灯、点烛、烧香、焚纸;应规定地点和位置,并制定专人负责看管,宜以殿堂为单位,采用“众佛一炉香”的办法,集中一处,便于处理;二、佛像前的蜡烛、琉璃灯等火源,应固定设置,以防倾倒,发生意外;三、放置香、烛、灯的木制供桌上,应铺盖金属薄板或玻璃板,以防止香、烛、灯火跌落在上面时,引燃可燃物;四、所有的香、烛、灯火,严禁靠近账幔、幡帐、伞盖等可燃物;五、佛前所供的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六、焚烧纸钱、锡箔炉须设在殿堂外,选择靠墙角避风处,用非燃料制作;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一、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明确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二、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火栓应明显标识;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4、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5、按照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利用张贴图画、板报等各种形式,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使教职人员及义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己能力;二、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三、消防宣传填写消防宣传记录;消防培训应填写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并存档;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于每月第一周召开;会议主要的内容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二、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记录归档;三、会议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场所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四、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五、本场所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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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安定稳定。

二、全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组织信教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三、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

四、宗教场所收留人员必须掌握其真实情况并做好登记,长期收留人员需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收留外籍人员需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因收留暂住人员引发问题,团体负责人或场所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关刑事或民事责任,并按照团体的管理规定受到相应处理。

五、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吸毒贩毒,传播违禁图书或影像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

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重点部位应配备警报器材,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破坏民主团结、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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