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版-电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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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电气部分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
建质[2008]2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1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和援外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1.0.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
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5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
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当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6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7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8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1.0.9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本规定某一专业的某项设计内容可由其他专业承担设计,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2.方案设计
2.1 一般要求
2.1.1 方案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门内容;
2 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若为城市区域供热或区域煤气调压站,应提供热能动力专业的设计图纸,具体见2.3.3条);
3 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
2.1.2 方案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 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
2.2 设计说明书
2.2.1 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列出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如选址及环境评价报告、地形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立项
报告的批文、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2 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法规和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 设计基础资料,如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震基本烈度、区域位置等。
4 简述建设方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的要求,如对总平面布置、建筑立面造型等。当城市规划对建筑高度有限制时,应说明建筑、构筑物的控制高度(包括最高和最低高度限值)。
5 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功能项目和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6 工程规模(如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容纳人数等)和设计标准(包括工程等级、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装修标准等)。
7 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建筑面积(还要分别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绿地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分室内、外和地上、地下),以及主要建筑或核心建筑的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等项指标。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套数及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建筑中的客房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中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等指标;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规划)另有相应的设计规范或标准时,技术经济指标还应按其规定执行。
2.2.5 建筑电气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
2本工程拟设置的建筑电气系统。
3 变、配、发电系统
1)确定负荷级别以及总负荷估算容量;
2)电源,城市电网提供电源的电压等级、回路数、容量;
3)拟设置的变、配、发电站的数量和位置;
4)确定自备应急电源的型式、电压等级、容量。
4其他建筑电气系统对城市公用事业的需求。
5建筑电气节能说明。
3.初步设计
3.6 建筑电气
3.6.1 初步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电气设备表、计算书。
3.6.2 设计说明书
1 设计依据
1)工程概况:应说明建筑类别、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层数、高度等;
2)相关专业提供给本专业的工程设计资料;
3)建设方提供的有关职能部门(如:供电部门、消防部门、通信部门、公安部门等)认定的工程设计资料,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