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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教的等级制度是什么

印度教的等级制度简介

印度种姓制度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第三等级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阶层。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业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

特征:一是各等级职业世袭,父子世代相传。二是各等级实行内部同一等级通婚,严格禁止低等级之男与高等级之女通婚。三是首陀罗没有参加宗教生活的权利。四是各等级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

印度教的等级制度的核心观念

种姓制度并非一套绝对的社会阶层,而是借由许多不同的标准建立起来的一套相对阶序,这些标准诸如:是否吃素、是否杀牛以及是否接触尸体等等这些标准背后的核心概念是一套洁净与不洁的价值观,然而该价值观却受到实际生活中的权力关系影响。为此,古代印度的婆罗门发展出一套称为瓦尔那的分类架构,作为解释并简化整个制度的方式。因此,这两套思维方式大致构成整个种姓制度的主要概念。

洁净与不洁

洁净与不洁是种姓制度的核心观念,其依循的原则主要有二:一种是时效性,一种是互补性:

时效性

在恒河岸边洗涤的人们:印度教认为水能洗涤不洁与罪恶,

恒河河水则有最佳的洗涤效果,因此印度人经常在恒河两岸洗澡或擦拭身体。不洁可分为两种,即暂时性的不洁与永久性的不洁。在此,不洁主要指在生活中各种被视为带有危险性,而需要将受此影响者加以隔离的事物或情况,比如经血、生产与死亡等等......。这些情况之下,即使与之有稍微的接触都算沾染到不洁,需要以慎重的方式隔离或是消除其不洁。

所谓的不洁是一套繁琐的分类体系,这其中最核心者包含《摩奴法典》所规范的人身上的十二种不洁物(如粪便、唾液等)、出生与死亡以及许多次转手过的人与物品。此外,各种器物之间也有一种比较性的不洁关系,如金比银洁净,银比青铜洁净,青铜比黄铜洁净,上述这些金属又比陶器洁净,这种比较性的关系会影响到器物的使用年限与价格。同样地,当人与不洁的接触程度与关联性也会牵涉到其被隔离的时间长短,以及处于暂时性的不洁还是永久性的不洁。以亲人死亡为例,当该状况发生时,其核心家庭的成员被视为最不洁,守丧期最久,不住在同一屋檐下的亲戚则依与死者生前来往的程度决定其不洁程度与守丧期,即与死者生前来往越密切者需守丧越久,反之则越短。同样的观念用于即将殉夫的寡妇,如果她们正处于经期时,依规定不可殉夫,必须等经期结束后四天并沐浴才可自焚殉夫(称为萨蒂)。上述这些有时效性的例子都可显示暂时性不洁的情形,而暂时性的不洁通常有直接或间接的化解之道,比如用水清洗(沐浴或洗涤特定部位)、剔除毛发、涂抹牛的五种分泌物等。

然而如果经常性的接触不洁的事物,比如专门替死者或产妇洗涤衣物、埋葬死者,这种情况下便处于永久性的不洁。换言之,以接触不洁事物为业的人或群体无法摆脱不洁的状态,因此他们与他们的亲人必须被长期隔离于大多数人之外,以防污染到其他人。如此,他们便成为不可触碰的贱民,其他非贱民的种姓必需避免与之直接接触,甚至迫使他们迁居聚落之外,否则有被污染的危险。

因此,在时效性上可以看见洁净与不洁之间的对立关系:如果要维系自身的洁净,必须远离不洁。洁净与不洁位在价值观的最高与最低两端,彼此相互排斥,互不相容。

互补性

互补性主要与婆罗门有关,其基础建立在于满足婆罗门对洁净的需求以及由此产生的不洁。作为种姓制度的核心,婆罗门必须保持高度的洁净,才能维持其神圣的地位,因此随着历史发展,婆罗门创造出许多规定与礼仪维系自身的洁净,然而执行这些仪式与规定时如果没有他人协助,多少会沾染不洁而处于不可触碰的状态,因此衍伸出各种处理不洁事务的种姓,这些不洁的种姓之存在也保障了婆罗门的洁净。换言之,洁净与污秽,婆罗门与贱民,这两者彼此互补,缺一不可。举个例子,死牛,特别是被宰杀的牛被视为不洁,然而仪式上不可避免需要以牛皮制成的鼓和接触这些不洁物的演奏者,因此许多地方出现以制作皮革或演奏乐器为业的贱民种姓,然而他们的工作却与神圣的宗教仪式紧密相关,甚至必须在其中扮演主祭者的角色。

两者与种姓制度

正因为洁净与不洁在概念上构成既对立又互补的关系,因此一个种姓要确立其地位时,必须同时根据几项标准作为参照,比如丁种姓的成员可能会说因为我们是素食者,所以等级高于辛、壬、癸种姓;但我们容许寡妇再婚,所以等级不如甲、乙、丙种姓。由于种姓内的成员都不可避免地要同时遵守与违背某些洁净标准,因此可以借由各项由洁净与不洁所衍生的实际标准将所有种姓一分为二,最后这些标准汇合在一起时,便构成一套由高至低的洁净-不洁种姓阶序。

印度教的等级制度的历史起源

经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陆续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带,征服了当地的土著达罗毗荼人的,是欧罗巴人种地中海类型的的雅利安人。约公元前2500年,印度河流域开始出现一些小国。后来,来自中亚自称雅利安人的部落侵入古代印度。征服当地居民并把他们变为奴隶,先后在印度河流域和恒河流域建立起奴隶制国家,经过几个世纪的武力扩张,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个印度次大陆西北部。雅利安人进入古代印度后,逐渐产生不同等级,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度,史称种姓制度根据这个制度,社会分为四个等级,各个等级之间高低贵贱有别,下一等级的人没

资格从事高一等级的职业,不同级别的不能通婚,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在尼泊尔,婆罗门做了一件不寻常的事情,授予当地人较高种姓,大部分土邦国王(maharaja)也成了刹帝利。

印度教的婚姻制度

印度教的婚姻制度

众所周知,印度社会历史发展迟缓,具有保守性和落后性的特点,婚姻生活是其典型的表现。在印度婚姻制度中,宗教性一直比较明显。由于其高度的属人性缘故,虽然在英殖民统治期间就已对此领域进行了改革,但变革的成果并不显著,主要是仍不能摆脱宗教化的色彩,印度教徒与穆斯林教徒仍旧遵循原有的宗教规范。所以现代印度政府一直在为消除传统的婚姻陋习在不懈地努力着。他们将英国等西方的议会民主制与本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形成了现代印度民主政治。在这种政治背景之下,新的婚姻制度改革随之展开,使印度的婚姻制度走向现代化。

二战以后,一系列的主权国家纷纷效仿西方国家的法律模式,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在属人法领域,不仅着力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而且全面推行一夫一妻制,这在一直有着一夫多妻传统的环境里,影响非常广泛,也使得法律的世俗化进程明显加快。就印度而言,总体看来,在现代婚姻制度中,宗教法的地位在不断下降,世俗成文法的地位在上升。特别是印度独立以后,为了进一步消除属人法特别是印度教法的混乱状况,扫除法律制度现代化的障碍,1955年一1956年间,先后整理、编纂和颁布包括《印度教徒婚姻法》在内的《印度教法典》。也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婚姻成文法。这里,独立后的印度继续沿用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体系,并且继续参照英国的相关法律构建本国的法律,即使是属人性较强的婚姻制度领域也一样,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1950年英国婚姻法的规定。而且,为了与1950年英国婚姻法的变革保持一致,在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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