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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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提供的资料:
1、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报告,并填写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
2、公司章程;
3、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市场调查可行性报告;
4、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5、填写股东姓名、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表格(见附件2)
6、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的控股证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
7、拟任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证明(见附件9、15);
8、由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9、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见附件11、12);
10、拟设武装守护押运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其照片;
11、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附照片);
12、提供通过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的枪弹库资料;
13、有金库的必须提供通过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的资料;
14、提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情况的原件;
1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将以上提供的资料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