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各项收费指南20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0年8月15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一大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将上XXX设,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积极做好征地、地矿、测绘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坚持依法行政,圆满完成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报批工作,为全省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根据我省株六复线、内昆铁路、水柏铁路、贵新公路、贵毕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征地工作情况,应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工作早计划、早安排,有关收费标准应统一、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我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乙类,下同)等各类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工作和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实行占补平衡(一)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性。
《土地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3.30
•【字号】黔价函[2012]44号
•【施行日期】2012.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函【2012】44号)
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中心):《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9]236号)自2009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2011年12月20日试行期结束。
从2011年12月起我局即对全省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研论证,将尽快出台正式收费标准。
为确保正式收费标准出台前我省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的规范,决定《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9]236号)继续有效。
贵州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06
•【字号】筑府发[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8.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筑府发〔2008〕7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批次用地及单独选址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将省国土资源厅的缴费通知转各区(市、县)政府,由各区(市、县)政府直接缴入国库。
(二)贵阳市的城市批次用地及市级单独选址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财政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市级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安排缴纳。
(三)市辖区范围内的行政划拨用地(除开发区外),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用地单位开具《行政划拨用地收入缴费通知单》,由申请用地单位向市财政局缴纳
行政划拨用地成本,纳入财政预算。
县(市)范围内的行政划拨用地,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用地单位开具《行政划拨用地收入缴费通知单》,由申请用地单位向县(市)财政局缴纳行政划拨用地成本,纳入财政预算。
特此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六日。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200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给我省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但一些地方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批先用土地、滥占耕地和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征用土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资源保护基本国策的认识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为确保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决防止和认真治理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管理,完善征地程序,控制征地规模,尽量避免被征地农民失地,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村的生计,在努力提高资源对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同是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粮食安全。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重要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做好用地预审。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参加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对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设计要充分体现节约用地和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的原则。
对已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行性研究阶段已办理建设用地预审的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为其办理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土手续。
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
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贵
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
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 8 至 10 倍。2、征用旱地的补偿标准为该土 地年产值的 6 至 8 倍。3、征用其他土 地的补偿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 2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 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贵 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 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贵 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的,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没有条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
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每平方管理法》及源自施细则《贵米 5-15 元缴纳
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 66.67 公顷以上
(含 66.67 公顷)、其它土地 133.34 公
顷以上(含 133.34 公顷)的,按不超
过征地费总额的 1.55%收取;2、征用
耕地 66.67 公顷以下、其它土地 133.34 公顷以 下的 ,按 不超 过征 地费 总额的
2%收取。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 66.67 公顷以上 (含 66.67 公顷)的、其它土地 133.34
额的 1.4%收取。
国 家 土 地 管理 局 、 测 绘
局、物价局、财政部(国
土[籍]字[1990]第 93 号)
1、土地使用面积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下 200 元/宗地,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
国 家 土 地 管理 局 、 测 绘 局、物价局、财政部(国 土[籍]字[1990]第 93 号)
贵州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2010版)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56号)各市(州、地)物价局、交通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收费行为,满足公路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适应国家试验检测规范的调整和我省试验检测技术水平及资质提高的现状,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经调研、测算,我们对《贵州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贵州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应遵循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行业和相关业务规程及技术标准进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取试验检测费。
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视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三、对我省“村村通”公路项目,检测单位应按本通知收费标准至少下浮10%执行。
四、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在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登记备案。
五、具有相关资质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2 —申办《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依法纳税,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批准机关、12358价格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0年5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原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试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4〕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3 —贵州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一、石料序号试验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试验规程备注1 密度项150 T0203-20052 吸水率项100 T0205-20053 饱和吸水率项200 T0205-2005 真空法100 T0205-2005 沸煮法4 试件制样块120 T0221-2005 制样加工5 坚固性项500 T0242-1994 不含制样费6 单轴抗压强度组140 T0221-2005 不含制样费7 劈裂强度组100 T0223-19948 抗折强度组1500 T0226-1994 含制样费9 抗剪强度组1200 T0224-2005 含制样费10 单轴压缩变形组1200 T0222-2005 含制样费11 含水率项50 T0202-200512 抗冻性项1500 T0241-199413 毛体积密度项60 T0204-2005 150 T0205-200514 膨胀性项450 JTG E41-200515 软化系数项100 JTG E41-2005—4 —16 抗压弹性模量组1000 JTG E41-2005 T0222-200517 岩相分析组1000 GB/T17412-1998D Z0130.2-94二、集料序号试验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试验规程备注1 粗集料筛分项120 T0302-20052 细集料筛分项120 T0327-20053 混合料筛分项120 T0327-20054 粗集料表观密度项100 T0304-20055 粗集料含水率项100 T0305-19946 粗集料含泥量项100 T0310-20057 粗集料泥块含量项100 T0310-20058 粗集料有机物含量项180 T0313-19949 粗集料坚固性项500 T0314-200010 粗集料压碎值项120 T0316-2005 不含加工费11 粗集料磨耗项500 T0317-200512 粗集料软弱颗粒含量项200 T0320-200013 粗集料磨光值项1500 T0321-200514 粗集料冲击值项150 T0322-200015 粗集料吸水率项100 T0307-200516 粗集料针片状项100 T0311-2005—5 —含量100 T0312-200517 粗集料堆积密度及空隙率项80 T0309-200518 集料碱活性检验项800 T0324-19942000 T0325-199419 细集料堆积密度及紧装密度项80 T0331-199420 细集料表观密度项80 T0328-200521 细集料密度及吸水率项100 T0330-200522 细集料含水率项100 T0332-200523 细集料含泥量项100 T0333-200024 细集料砂当量项150 T0334-200525 细集料有机质含量项180T0336-199426 细集料云母含量项100T0337-199427 细集料轻物质含量项100T0338-199428 细集料膨胀率项100 T0339-199429 细集料坚固性项500 T0340-200530 细集料三氧化硫含量项80T0341-1994定性260 定量31 细集料亚甲蓝试验项150 T0309-200532 细集料压碎值项250 T0350-200533 矿粉筛分组150 T0351-200034 矿粉密度组80 T0352-200035 矿粉亲水系数组200 T0353-2000—6 —36 矿粉塑性指数组200 T0354-200037 矿粉加热安全性组200 T0355-200038 破碎砾石含量项150 JTG E41-200539 合成级配项300 JTG E42-200540 钢渣活性及膨胀率项450 JTG E42-200541 钢渣活性及膨胀率项500 JTG E42-200542 粉尘含量项100 JTG E42-2005 T0333-200043 棱角性项150 JTG E42-200544 粗细集料硫化物项260JTG E42-2005T0341-199445 粗细集料硫酸盐项260 JTG E41-200546 粗细集料氯化物项260 GB/T14684-2001三、土工序号试验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试验规程备注1 颗粒分析项100 T0115-1993 200 T0116-20072 含水率项50 T0103-19933 液塑限项200 T0118-20074 比重试验项100 T0112-1993T0169-2007—7 —5 收缩试验项200 T0121-19936 烧失量试验项150 T0150-19937 膨胀试验项250 T0124-19938 毛细管水上升高度项200 T0128-19939 击实试验轻型项500T0131-2007 重型80010 承载比项800 T0134-199311 回弹模量项750 T0135-199312 固结试验项1350 T0137-199313 直剪试验项450 T0140-199314 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项580 T0148-1993 含制件15 土中有机质含量项180 T0151-199316 酸碱度项100 T0149-199317 易溶盐总量测定项150 T0153-199318 中溶盐石膏测定项150 T0161-199319 难溶盐碳酸钙测定项150 T0162-199320 阳离子交换量项150 T0163-199321 硅的测定项150 T0165-199322 铁和铝的测定项150 T0167-199323 钙和镁的测定项150 T0168-199324 三轴试验组1000 JTG E40-200725 砂的相对密度项150 T0123-199326 土无侧限抗压模量项200 JTG E40-2007—8 —27 土抗拉弯强度项250 JTG E40-200728 土抗拉弯回弹模量项300 JTG E40-200729 易溶盐总量测定项150JTG E40-2007T0153-199330 易溶盐碳酸根及碳酸氢根离子项200JTG E40-2007T0154-199331 易溶盐氯离子项100 JTG E40-200732 硫酸根离子项100 JTG E40-200733 易溶钙和镁离子项100JTG E40-2007T0157-199334 易溶盐钠和钾离子项200 JTG E40-2007四、无机结合料稳定土序号试验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试验规程备注1 无机稳定土配比设计项5000 JTG E51-2009不含原材料检测费2 稳定土含水量项50 JTG E51-20093 稳定土击实项900 JTG E51-20094 稳定土无侧限抗压强度ф5×5cm 组400 JTG E51-2009含制件费。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09]42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09)42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物价局: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便于社会各界对收费进行监督,适应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要求,我们编制了《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2009年4月1日前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包括2008年取消和停止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年4月1日以前的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支付。
三、2009年4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综合处庞龙军************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王林宝************二00九年六月三日附件: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编号所属部门类别与项目名称二级子项名称中央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省级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批准级次管理方式备注一公安1、外国人签证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黔价费[2003]133号中央缴入国库2、外国人证件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公通字[2000]99号中央缴入国库(1)准予停留章(2)居留许可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3)永久居留申请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4)出入境证(5)旅行证(含延期)(6)准迁证(7)外国专家证工本费黔价费[2004]22号缴入国库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94)财预字第37号,公通字[2000]99号中央缴入国库(1)护照(含加页、核定、加注、延期)计价格[2000]293号(2)出入境通行证公通字[2000]99号(3)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5)台湾同胞定居证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6)华侨回国定居证同上(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4、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黔价非字[1996]49号中央缴入国库(1)户口簿(2)户口迁移证件5、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黔价费[2004]21号、黔财综[2004]15号、黔公通[2005]92号、黔公通[2007]129号、黔财综[2007]34号中央缴入国库(1)二代证(2)二代证补办(3)临时身份证(4)新防伪居民身份证黔价行事字(1997)241号缴入国库6、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号牌(含临时)(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3)号牌架7、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8、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9、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0、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综[2008]36号黔价费[2008]151号、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综[2008]36号黔价费[2008]151号、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2、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收费(2)未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收费(3)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汽车类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收费(4)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其他仙动车类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收费(5)未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其他类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收费(6)在专门的规范考场和实际道路进行汽车类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收费(7)在专门的规范考场和实际道路进行其他机动车类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收费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黔价费[2008]74号中央缴入国库(1)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人工检验减半收费,复检不收费(2)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费14、消防安全培训费黔价费(2003)373号省级缴入国库15、治安联防费黔公通(1992]385号省级缴入国库16、戒毒康复生活治疗费黔价费〔2003〕115号省级缴入国库17、计算机安全培训费黔财综字[1999]70号省级缴入国库二外事1、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限于国家机关)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黔价行事字[1999]377号中央纳入专户2、代办因公出国认证费(限于国家机关)同上同上中央纳入专户三物价1、收费许可证年审费黔价非字[1993]05号省级纳入专户2、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财综[2004]56号黔价办[2008]160号中央缴入国库四经贸重点用能单位管理人员培训收费黔价费[2001]299号省级纳入专户五发展改革《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工本费黔价非字[1993]26号省级纳入专户六贸促会1、证照费中央缴入专户(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1992]价费字236号,发改价格[2004]2839(2)不可抗拒力证明书费[1992]价费字236号(3)ATA单证册收费财综字[1995]162,计价费[1996]378号2、认证费[1992]价费字236号中央缴入专户(1)商品注册认证(2)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计价格[1999]1165号(3)对外经济贸易单认证七人事部门1、公务员招考收费黔价费[2002]209号省级缴入专户(1)公务员录用考试(特殊职位)(2)公务员录用考试(两科)(3)公务员录用考试(三科)2、技工考评费黔价费[2007]155号省级缴入专户(1)一类行业(初级技工)(2)一类行业(中级技工)(3)一类行业(高级技工)(4)一类行业(技师)(5)一类行业(高级技师)(6)二类行业(初级技工)(7)二类行业(中级技工)(8)二类行业(高级技工)(9)二类行业(技师)(10)二类行业(高级技师)(11)三类行业(初级技工)(12)三类行业(中级技工)(13)三类行业(高级技工)(14)三类行业(技师)(15)三类行业(高级技师)(16)培训费、教材费(17)答辩评审费(20人以下)3、考试考务费(2)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消防专业考试黔价行事字[1999]128号省级缴入国库(3)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4]280号中央缴入国库(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发改价格[2007]2016号黔价费[2005]121号中央缴入国库(5)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发改价格[2007]2016号黔价费[2005]121号中央缴入国库(6)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发改价格[2007]787号、财综[2007]18号黔价费[2007]173号中央缴入国库(7)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财综[2006]22号、发改价格[2006]1577号黔价费[2006]355号中央缴入国库(8)助理社会工程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财综[2007]61号、发改价格[2008]278号黔价费[2008]69号中央缴入国库(9)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黔价费[2001]207号中央缴入国库(10)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2]54号中央缴入国库(11)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收费财预[2002]58号黔价行事字[1999]127号、黔价费[2004]280号中央缴入国库(1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1]58号中央缴入国库(13)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全科)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7]117号中央缴入国库(14)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中央缴入国库(15)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黔价非字[1996]182号中央缴入国库(16)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8]70号中央缴入国库(17)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8]70号中央缴入国库(18)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2]236号中央缴入国库(19)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黔价费[2002]225号中央缴入国库(20)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9]59号中央缴入国库(21)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投资)计价格[2002]1698号黔价费[2003]188号、黔价费[2004]280号中央缴入国库(22)二、三级资格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发改价格[2004]1086号黔价费[2005]86号中央缴入国库(23)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黔价非字(1996)181号省级缴入国库(2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人办发[2000]87号、人发[2000]123号黔价费[2001]207号中央缴入专户4、劳动能力鉴定费(1992)黔价非字第69号、黔价费[2008]203号省级缴入专户5、人事争议仲裁费黔价费[2008]217号中央缴入国库(1)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费(10人以上)(2)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费(3)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费(1-3人)(4)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费(4-9人)6、证表工本费(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1995)黔价非字第111号省级缴入专户(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黔价非字(1996)第172号省级缴入专户(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纪实手册黔价非字(1996)第172号省级缴入专户(4)等级(职务)证书工本费黔价费[2007]155号省级缴入专户7、职称评审费(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黔人通[2008]159号省级缴入专户(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黔人通[2008]159号省级缴入专户(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黔人通[2008]159号省级缴入专户8、公务员培训费黔价费[2004]32号省级缴入专户(1)素质培训费(2)考试教务费(3)教材费八农业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茶叶产品黔价费[2006]69号中央缴入专户2、国内植物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黔财预[2003]4号、(1993)黔农(兽)字17号中央缴入国库(1)调运检疫费缴入国库(2)产地检疫费缴入国库3、检验检测费价费字[1992]452号[1992]农[牧卫]字第245号中央(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缴入中央专户(2)兽药委托检验缴入国库4、农药实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黔财预[2003]4号、(1993)黔农(兽)字17号中央缴入中央专户(1)田间实验(2)残留实验(3)药效示范实验点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黔价行事字[1997]164号中央缴入专户6、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财综字[1999]102号、计价格[2000]393号、财预[2002]584号黔财预[2003]4号中央缴入国库7、配种收费(1992)黔农(兽)字第6号省级缴入国库8、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2]584号(1992)黔农(兽)字第6号、(1993)黔农(兽)字17号、黔价费[2008]12号中央缴入国库9、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95号中央缴入国库(1)号牌工本费(反光、不反光)(2)号牌固封装置费(3)号牌架费(4)行驶证工本费(5)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贵州省土地各项收费指南2010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财综[2006]48号文件附件标准、财综[2009]24 号、黔财综[2009]38号执行。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200—700元,事业单位300— 10000元,企业100元—40000元,城镇居民13— 30元。
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 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按黔价房[2007]137号、黔价房[2008]128号规定 标准。
按国务院150号令附录所定标准执行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 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2、变更开采范围、矿 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100 元。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通过招、拍、挂取得矿业权的,按招、拍、挂办法确 定价款;未经招、拍、挂取得矿业权的,由国土资源 部门按规定计算,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个勘查年度到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 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 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通过招、拍、挂取得矿业权的,按招、拍、挂办法确 定价款;未经招、拍、挂取得矿业权的,由国土资源 部门按规定计算。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1、国家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 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100元;2、其他勘查项目50 元;3、变更勘查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及 延续登记时间换证50元。 按文件标准。
按《国家测绘局关于颁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收费标准<的通知》(测发[1988]382号)执行。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所列附表执行
(一)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收费7500元/年;(二)乙 级测绘资质单位收费3600元/年;(三)丙级测绘资 质单位收费1800元/年;(四)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收 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详见黔行价事字(1998)172号 每人每科65元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执行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林资通[2010]24号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执行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通知
正文:
----------------------------------------------------------------------------------------------------------------------------------------------------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执行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黔林资通[2010]24号)
各市(州、地)林业(绿化)局: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批复省国土资源厅,自2010起执行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但文件未下发省林业厅。
2010年1月15日,省林业厅以《关于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的请示》(黔林呈〔2010〕11号)请示省人民政府征占用林地执行该成果。
2010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七处负责人电话答复,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新的征地标准执行。
经研究,自2010年1月26日起,各市(州、地)上报省林业厅审核的征占用林地项目一律按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地调预算实用标准2010版
文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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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化探 ······················2·4········· 第一节 地形等级划分 ·················2·4········· 第二节 物探 ······················26········· 第三节 化探 ······················40········· 第四节 物化探测网与剖面布设 ··············45········· 第五节 航空物探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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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区域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 ········ 23 第六节 专项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 ····-········ 26 -
第三章 遥感地质 ······················-·29·-······· 第一节 航空遥感彩色摄影 ················-········ 29 第二节 遥感地质解译 ··················- ········ 32 第一节 地形等级划分 ··················- ········ 35 第二节 物 探·····················-········ 38 第三节 化 探·····················-········ 58 第四节 物化探测网与剖面布设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版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准改变或者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黔价费[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黔价费〔2010〕217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对近年实施收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报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并商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等部门,现将取消、停止征收78项收费项目和降低4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本费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工本费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工本费4、人事争议仲裁费(二)图书馆5、读者IC卡工本费6、读者IC卡注册费(三)老龄办7、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四)农业部门8、配种收费9、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养殖使用证工本费(五)工商部门11、经纪人培训费(六)编办部门12、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七)新闻出版部门13、音像出版复录批发经营单位注册审核报批费(八)广电部门1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检测费(九)公安部门15、治安拘留所收费16、收容教育所收费(十)档案部门17、上岗证工本费18、继续教育合格证工本费(十一)科技部门19、安居物业管理培训费20、科技进修学院培训费(十二)司法部门21、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培训费2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费二、停止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农业部门1、国家转储粮调运检疫费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后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10]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10〕1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强化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全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后。
三、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通知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
四、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市、区)、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出规定用地标准部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地调预算标准2010版
3.通视条件好
4.交通比较方便
Ⅱ
1.比高在100m~200m之间,有少量冲沟雨裂,挖掘开采区
2.人工建筑物较多的地区,建筑物在30%以内,行人车辆较多的城镇工矿区
3.20%面积有高杆作物、林地
4.通行有困难的水网、沼泽、梯田区
Ⅲ
1.海拔1500m~2000m之间,比高在200m~300m之间,梯田密集无规则,地貌较复杂
Ⅱ
(1)平缓的丘陵区,山脚或居民地与线状地物稀疏、有少量独立地物或勘探工程的地区
(2)水网中有稀疏的河滩、沙地、沼泽或少量沙丘的平坦沙地或高原风蚀残丘区
Ⅲ
(1)轮廓简单的街区及少量散列房屋的居民地,道路网中等密度,有少量路堤、路堑的丘陵地区
(2)地貌切割中等,有部分断崖雨裂,并有轮廓较简单的土壤、植被分布的中山区
(2)水网中有稀疏的河滩、沙地、沼泽或少量沙丘的平坦沙地或高原风蚀残丘区
Ⅲ
(1)轮廓简单的街区及少量散列房屋的居民地,道路网中等密度,有少量路堤、路堑的丘陵地区
(2)地貌切割中等,有部分断崖雨裂,并有轮廓较简单的土壤、植被分布的中山区
(3)水网密度中等且有少量围堤、水工建筑物且有其它独立地物的平坦地区,或居民地、道路网较稠密的平坦地区
Ⅴ
地质界线密度很大,地质内容复杂,各种构造线、花纹符号、勘探工程符号等分布广且密度大
(二)地质图数字化预算标准
单位:元/幅
比 例 尺
困 难 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别
Ⅰ~Ⅲ
Ⅳ~Ⅴ
1:5万-1:25万
22072
37353
1:50万-1:250万
20375
33958
(2011)152号贵阳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筑府办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筑府办发〔2011〕15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贵阳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域内的土地储备支出,根据本规定核算。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门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底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底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
第五条由财政、土地储备部门共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第二章土地储备支出的范围第六条土地储备支出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贵州省价格条例
贵州省价格条例【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1.22【实施日期】2004.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贵州省价格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价格条例(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修订本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第五条依法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遵循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定价原则,实行集体审议价格制度;应当对成本进行调查审核或者对价格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制定或者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或者调整列入价格听证项目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必须举行价格听证会。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收费方面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单位)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收费单位)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是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收费单位下达收费指标和任务。
所有收费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
禁止乱收费。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第六条法定规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管理性收费,必须有管理事实,按照收费所得与该项管理经费缺额基本相抵的原则核定。
第八条资源补偿性收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兼顾合理利用资源及企业承受能力核定。
第九条社会公益、福利性收费,按其实际需要和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
522422101 大方县:大方镇、东关乡、双山镇、小屯乡、羊场镇、文阁乡、核桃乡、达溪镇、竹园乡、响水乡、马场镇、牛场乡、理化乡、鸡场乡、黄泥塘镇、六龙镇、鼎新乡、猫场镇、绿塘乡、高店乡、凤山乡、安乐乡、八堡乡、兴隆乡、沙厂乡、普底乡、百纳乡、三元乡、瓢井镇、长石镇、果瓦乡、大山乡、雨冲乡、黄泥乡、大水乡、星宿乡522422101 1203 耕地23 10 13 27669 12000522422101 1203 建设用地10 4 6 12030 0522422101 1203 林地10 4 6 12030 0522422101 1203 牧草地10 4 6 12030 0522422101 1203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30 0522422101 1203 未利用地4 4 0 4812 0522422101 1203 园地10 4 6 12030 0522423101 黔西县:城关镇、重新镇、素朴镇、谷里镇、大关镇、林泉镇、金碧镇、甘棠乡、钟山乡、绿化乡、中建乡、花溪乡、仁和乡、太来乡、铁石乡、新仁乡、沙井乡、羊场乡、中坪镇、雨朵乡、定新乡、永兴乡、协和乡、金坡乡、红林乡、洪水乡、锦星乡、五里乡522423101 1206 耕地23 10 13 27738 12000522423101 1206 建设用地10 4 6 12060 0522423101 1206 林地10 4 6 12060 0522423101 1206 牧草地10 4 6 12060 0522423101 1206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60 0522423101 1206 未利用地4 4 0 4824 0522423101 1206 园地10 4 6 12060 0522424101 金沙县:城关镇、西洛乡、沙土镇、安底镇、岩孔镇、禹谟镇、岚头镇、石场乡、清池镇、新化乡、茶园乡、管田乡、源村乡、木孔乡、龙坝乡、后山乡、桂花乡、长坝乡、大田乡、高坪乡、化觉乡、马路乡、太平乡、箐门乡、平坝乡、安洛乡522424101 1206 耕地23 10 13 27738 12000522424101 1206 建设用地10 4 6 12060 0522424101 1206 林地10 4 6 12060 0522424101 1206 牧草地10 4 6 12060 0522424101 1206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60 0522424101 1206 未利用地4 4 0 4824 0522424101 1206 园地10 4 6 12060 0522425101 织金县:城关镇、桂果镇、牛场镇、猫场镇、化起镇、龙场镇、八步镇、以那镇、三塘镇、阿弓镇、珠藏镇、三甲乡、官寨乡、茶店乡、金龙乡、鸡场乡、绮陌乡、普翁乡、马场乡、上坪寨乡、板桥乡、白泥乡、熊家场乡、大平乡、后寨乡、中寨乡、实兴乡、营合乡、纳雍乡、少普乡、黑土乡、自强乡522425101 1206 耕地23 10 13 27738 12000522425101 1206 建设用地10 4 6 12060 0522425101 1206 林地10 4 6 12060 0522425101 1206 牧草地10 4 6 12060 0522425101 1206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60 0522425101 1206 未利用地4 4 0 4824 0522425101 1206 园地10 4 6 12060 0522426101 纳雍县:雍熙镇、阳长镇、鬃岭镇、王家寨镇、乐治镇、张家湾镇、百兴镇、维新镇、龙场镇、曙光乡、勺窝乡、新房乡、水东乡、老凹坝乡、沙包乡、化作乡、寨乐乡、董地乡、厍东关乡、姑开乡、锅圈岩乡、羊场乡、昆寨乡、左鸠嘎乡、猪场乡522426101 1200 耕地18 8 10 21600 10000522426101 1200 建设用地10 4 6 12000 0522426101 1200 林地10 4 6 12000 0522426101 1200 牧草地10 4 6 12000 0522426101 1200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00 0522426101 1200 未利用地4 4 0 4800 0522426101 1200 园地10 4 6 12000 0522427101 威宁县:牛棚镇、金斗乡、秀水乡、金钟镇、草海镇、炉山镇、玉龙乡、中水镇、麻乍乡、东风镇、哲觉镇、龙街镇、海拉乡、猴场镇、二塘镇、岔河乡、双龙乡、兔街乡、斗古乡、大街乡、云贵乡、幺站镇、黑土河乡、新发乡、石门乡、哈喇河乡、羊街镇、黑石头镇、小海镇、观风海镇、龙场镇、迤那镇、盐仓镇、雪山镇、板底乡522427101 1200 耕地18 8 10 21600 10000522427101 1200 建设用地10 4 6 12000 0522427101 1200 林地10 4 6 12000 0522427101 1200 牧草地10 4 6 12000 0522427101 1200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00 0522427101 1200 未利用地4 4 0 4800 0522427101 1200 园地10 4 6 12000 0522428101 赫章县:白果镇、城关镇、平山乡、野马川镇、水塘堡乡、妈姑镇、珠市乡、松林坡乡、六曲河镇、古基乡、兴发乡、雉街乡、哲庄乡、古达乡、罗州乡、威奢乡、结构乡、双坪镇、铁匠乡、可乐乡、河镇、安乐溪乡、朱明乡、财神镇、德卓、辅处乡、达依乡522428101 1200 耕地18 8 10 21600 10000522428101 1200 建设用地10 4 6 12000 0522428101 1200 林地10 4 6 12000 0522428101 1200 牧草地10 4 6 12000 0522428101 1200 其它农用地10 4 6 12000 0522428101 1200 未利用地4 4 0 4800 0522428101 1200 园地10 4 6 12000 0附件二:毕节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编号区域范围区片价(元/亩)征地修正系数补偿标准(元/亩)社保类型资金522401001 城市规划区内32000 耕地1.0 32000 12000522422001 县城规划区内31000 耕地1.0 31000 12000522423001 县城规划区内32000 耕地1.0 32000 12000522424001 县城规划区内28000 耕地1.0 28000 12000522425001 县城规划区内32000 耕地1.0 32000 12000522426001 县城规划区内23000 耕地1.0 23000 10000522427001 县城规划区内23000 耕地1.0 23000 10000522428001 县城规划区内27000 耕地1.0 27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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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0-29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host@ 发布部门:贵州省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
序 项目 号 1 征地管理费
2 耕地开垦费
3 土地复垦费 4 土地闲置费 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收入(含 土地收益金、 5 土地租赁费、 征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及 青苗补偿费) 新增建设用地 6 土地有偿使用 费 土地登记费: (一)土地权属 调查、地籍测 绘 7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 费字[1992]176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 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320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 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测量标志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2008]103 号)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测量标志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2008]103 《贵州省劳动厅关于转发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职业技能鉴 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黔劳厅发[1998]147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行事字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的通知》(黔价房 [2008]149号)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财综[2006]48号文件附件标准、财综[2009]24 号、黔财综[2009]38号执行。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200—700元,事业单位300— 10000元,企业100元—40000元,城镇居民13— 30元。
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 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 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 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 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 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 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 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 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 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土[籍](1990)93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 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
按黔价房[2007]137号、黔价房[2008]128号规定 标准。
按国务院150号令附录所定标准执行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 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2、变更开采范围、矿 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100 元。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通过招、拍、挂取得矿业权的,按招、拍、挂办法确 定价款;未经招、拍、挂取得矿业权的,由国土资源 部门按规定计算,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个勘查年度到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 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 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通过招、拍、挂取得矿业权的,按招、拍、挂办法确 定价款;未经招、拍、挂取得矿业权的,由国土资源 部门按规定计算。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1、国家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 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100元;2、其他勘查项目50 元;3、变更勘查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及 延续登记时间换证50元。 按文件标准。
按《国家测绘局关于颁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收费标准<的通知》(测发[1988]382号)执行。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所列附表执行 (一)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收费7500元/年;(二)乙 级测绘资质单位收费3600元/年;(三)丙级测绘资 质单位收费1800元/年;(四)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收 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详见黔行价事字(1998)172号 每人每科65元
7 (二)土地注册 登记、发证
8
地质成果资料 费
9
矿产资源补偿 费
10 采矿权登记费
11 采矿权使用费
12 采矿权价款
13 探矿权使用费
14 探矿权价款
15
矿产资源勘查 登记费 测绘成果成图 资料收费 测绘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费
16
17
18
测绘仪器检测 收费
19
测标志有偿 使用费
20 测量标志迁建 21 22 职业技能鉴定 费 土地估价师协 会考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 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贵 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 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 号)。
各项收费指南2010
日期:2010-10-29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host@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点击数:1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号597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 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 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土[籍](1990)93号、 计价格[2001]1734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 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 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地质 成果资料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2008]128号)、《贵州省物价局、省财 政厅关于地质工作成果资料工本费批复》(黔价房[2007]137号)、《贵州省 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地质工作成果资料工本费批复》(黔价房[2008]192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50号)、《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 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1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 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 [1992]251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 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 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 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 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法[2008]4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国务院令240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 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 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国务院令24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 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 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法[2008]4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国务院令240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 [1992]251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 费字[1992]176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 费字[1992]176号)、《国家测绘局关于颁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 准<的通知》(测发[1988]382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 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