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
2023年价格折扣申请函(通用18篇)
2023年价格折扣申请函(通用18篇)价格调整申请书致陈总:现就有关贵公司所采用的出口用纸箱由于大环境的变化,从而道致近段时间纸价大幅上扬,其主要原因为:一、所有生产用料除纸品外全部在近两年内升幅超过一至二倍,从而造成鲜明的对比,令纸品价格与市场脱节。
二、环保问题越来越严格令生产成本上涨,各方面的加工成本也在上涨(如工资、伙食、运输、水电等等)。
三、从20某某年11月起海关全面禁止进口木桨来造纸全部依靠内需这就是令纸价急升的最主要原因。
所以恳请陈总能够体谅我方的实际困难能作出相应的价格调整,我厂全体同仁将无限感激。
20某某年x月x日折扣申请范文1、凡在某某日至某某期间,凭购物小票可在收银台处加1元可换取价值5元的商品,满68元的顾客加2元可换购价值10元的商品,购物100元以上的顾客加5元可换购“时尚运动t恤”一件。
(某某日前换小票,活动日开始一票换物。
换购商品为袜子,、背心、简易t恤等,此活动需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2、凡一次性购物满68元的顾客,凭当日单张购物小票可到收银台免费办理积分卡一张;在活动时间内可享受双倍积分。
当日购物满588元客户可赠送会员卡,可在任何棉之家连锁店内享受会员折扣。
(特价商品、换购赠品后不参加积分活动,兑换积分卡后及时收回小票)3、会员专利优惠产品,为了吸引更多会员客户购物,设置少量款式服饰进行折上折,即在活动折扣基础上再享受会员专利。
(此方式需要新款、高利润产品为依托)4、买赠及折扣最常规手段,达到一定消费额后返还比例赠品(例,满38送袜子,满68送背心及等价吊带、满128送运动衫等。
具体赠送礼品需要尽快确定购买。
折扣产品不参与此方案)。
5、购物反馈某某-某某日进店消费顾客,可于活动期间持购物小票到店内抵现金使用,(要提前确定好反馈比例)1、人员准备,提前按岗位明确,责任到人,避免活动期间有环节出错。
2、货品准备,购置好促销品及具体折扣,保证参与活动产品的供应(建议进购一批专用促销服饰)。
价格调整通知函(整理11篇) - 其他范文
价格调整通知函(整理11篇)-其他范文篇1:物业电价调整通知函尊敬的XX物业小区全体业户: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上述规定自201x年7月1日起按实际用电量开始实施。
参考电费调整后的价格,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本物业小区为合表用户单位),本物业小区将全体业户的电费电价进行统一调整,自201x年7月1日起,由原来的0.77元/千瓦时,调整为0.81元/千瓦时,以后统一按此标准进行核收。
希望广大业户按照管理处的通知,积极配合小区的电费收取工作,按照新的电费标准及时进行缴费,如有疑问,请致电管理处:xxxx进行咨询。
特此通知。
XX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X物业管理处二OXX年八月二十日篇2:产品价格调整的通知函致客户函尊敬的客户:你们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公司的支持和帮助!我司本着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精神,多年来为我公司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获得了广大用户的认可。
国内企业生存环境承受了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售后服务环节增加、通货膨胀趋势加重等多重挤压,我们成都瑞拓公司也不例外。
20下半年以来,我公司一直承受着因原材料、人力成本(加工费、人工费)、运输、市场研发费等价格上涨而导致生产成本上升的困扰。
为了我司的可持续发展并能更好地为客户长期服务,本着长期诚信服务、共同发展、质量取胜的经营理念,经过多方面的`慎重考虑,我公司决定从20xx年3月11日开始,对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价格做适当调整(现各型产品价格涨幅约10%),以缓解不断上涨的成本压力。
此次价格调整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与支持,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致电广东**公司电话********。
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以高品质的专业服务全力回报广大客户的厚爱和支持。
衡价管32号
衡价管[2008]32号
关于调整市区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
衡水市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市区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收悉。
鉴于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热源价格上调,供热成本增加等因素,为保证供热企业正常运营,同时考虑用户承受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省物价局批准,适当调整市区集中供热价格:每取暖期,居民用热价格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调至19元(按90%计价为18.89元调至21.11元);行政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用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0元和21元合并为非居民用热类调至25.20元(按90%计价为由22.22元和23.33元调至28元)。
民政部门和工会确定的低保户和特困职工户,其用热价格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元执行(按90%计价为12.22元)。
调后价格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热力价格批复
抄报:市政府省物价局
抄送:市财政局、市公共事业局、市工会及有关单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市物函[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07〕80号)市市政委、市水务局: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价函[2006]187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城市供水价格1、石头河向我市供水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55元调至0.60元,结算地点为黑河汇流地。
2、黑河引水工程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70元调至0.75元,结算地点为黑河、自来水公司双方认可的计量水表。
3、自来水输配水价格平均每立方米由1.45元调至1.60元,提高0.15元。
其中0.06元用于消化原水价格上涨造成的原材料成本增加,满足企业自身发展和下一步改制的需要;0.09元作为户表改造资金,加上原有的0.07元,共计0.16元,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市财政管理,专门用于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自来水公司每年应将其收、支情况向市价格、市政部门报告。
4、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3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阎良区用水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为准)。
5、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平均由0.56元调至0.80元,提高 0.24元。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缴纳污水处理费为0.65元,其他类用水为0.9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企业自备水源污水排放到城市公共管网的,比照自来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直接排向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交排污费。
6、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取消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平均每立方米0.09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30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3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西安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一)禁燃区是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1.煤炭及其制品(含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要求禁燃区内(燃煤火电企业除外)各种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全部拆除,工业生产、居民生活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划定(一)城五区。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除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居民冬季采暖阶段性保留外)全部划定为禁燃区。
(二)开发区。
各开发区(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国际港务区)已征地范围全部划定为禁燃区。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补充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11.16
•【字号】济价格字[2004]154号
•【施行日期】2004.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
价格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4]154号)
济南市热电总公司及有关供热单位:
《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下发后,我局陆续收到部分群众的来电来访。
为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阁楼、假层采暖费标准。
阁楼、假层的解释,以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为准。
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集中供热采暖价格的50%收取采暖费;假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集中供热采暖价格的100%收取采暖费。
二、关于居民住宅采暖费的计价面积。
2004年至2005年居民住宅采暖季的采暖价格分两段执行;采暖计价面积自2004年11月5日起,不论有无房产证一律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分户计量的除外)。
三、未在济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登记的其它供热单位对社会供热,其收费标准应在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规定之内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同(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一并执行,济价工字[1999]第328号文件、济价工字[1999]第368号文件自本补充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发表:admin 时间:2011-10-19 09:34 文章来源:西安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你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西安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市市政函〔2011〕146号)收悉,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等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冬季采暖正常有序,经省、市政府同意,并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146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适当提高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暂按一个采暖季每吉焦可供建筑面积1.9—1.97平方米的比价关系,确定我市城区集中供热流量热价与面积热价之间的换算系数。
(一)提高热力出厂价格:按流量:居民用热每吉焦由26.5元调至40.7元(指到居民小区热交换站价格,下同),非居民用热每吉焦统一调至55元;按面积: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由4.8元调至5.3元,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统一调至7元。
(二)明确供热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44元(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下同),每千瓦时0.16元;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非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59元,每千瓦时0.21元,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三)低保户用热价格不调整,到户终端价每月每平方米4元。
(四)非采暖期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推进供热价格改革(一)简化用热分类。
将现行的居民、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和经营服务四类热价,调整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热价,其中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二)推进热价计量改革。
两部制热价中的基本热价为30%,计量热价为70%。
(三)提高采暖补贴标准。
为减轻用热人热费负担,省政府决定本次调整热价与增发采暖补贴一并进行。
采暖补贴增发标准和办法按照省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济价格字[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4]144号)济南市热电总公司:为促进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理顺供热价格,缓解由于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确保居民冬季供热和企业生产用汽,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热时间按照《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冬季供热时间自当年11月5日至次年3月25日止。
供热期内为连续24小时不间断供热,热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二、供热分类、价格1、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由19.50元调整为22.20元;2、中小学校,托幼园所: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由15.6元调整为18.70元;3、其他类: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由23.00元调整为28.90元。
三、计价面积1、居民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按照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中小学校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教学用房,不包括教职工宿舍。
3、其他类:除居民住宅,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以外的供热建筑物。
其建筑层高以3米为标准,3米以下(含3米)按标准计收供热费,3米以上的建筑物按层高系数(实际建筑层高除以3)乘以供热面积计收供热费。
4、其他类及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供热建筑面积,以扣除不安装供热设施的电梯间、设备间、蓄水池间、仓库、地下室、车库、阁楼、室外楼梯以及与供热空间不贯通部分。
四、蒸汽价格:各类供热和工业用蒸汽价格由每吨99元调整为133元。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针对近年来物业服务相关收费举报投诉较多的实际情况,今年以来,我局组织人员对市管范围内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具体经营服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抽查检查,发现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违反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我市的价格收费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特别是部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保障广大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期,我局专门组织市管的城六区以及高新、经开、曲江新区等区域内350余个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法规政策培训,并依法监制了《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一)、(二)》、《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公示牌》(样式见附件1、2、3),制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见附件4),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
现就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按照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2〕259号)的要求,城六区以及高新、曲江、经开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其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制工作。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丰镐遗址(车马坑)门票价格的复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丰镐遗址(车马坑)门票价格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2.20
•【字号】市价费发[2001]33号
•【施行日期】2001.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丰镐遗址(车马坑)门票价格的复函(市价费发[2001]33号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文物园林管理局:
你局《西安市文物园林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丰镐遗址(车马坑)门票价格的函》(市园发(2000)255号)收悉。
鉴于丰镐遗址具有较高的文物历史研究价值,又新增设陈列室,丰富了参观内容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丰镐遗址(车马坑)门票价格调整为成人每人次5元;一米至一米二儿童、现役军人、残疾人、全日制学校学生(不含成人院校)每人次2.5元;一米以下儿童、老红军免票。
此门票价格自2001年4月20日起执行,并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告。
专此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发表:admin 时间:2011-10-19 09:34 文章来源:西安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你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西安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市市政函〔2011〕146号)收悉,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等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冬季采暖正常有序,经省、市政府同意,并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146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适当提高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暂按一个采暖季每吉焦可供建筑面积1.9—1.97平方米的比价关系,确定我市城区集中供热流量热价与面积热价之间的换算系数。
(一)提高热力出厂价格:按流量:居民用热每吉焦由26.5元调至40.7元(指到居民小区热交换站价格,下同),非居民用热每吉焦统一调至55元;按面积: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由4.8元调至5.3元,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统一调至7元。
(二)明确供热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44元(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下同),每千瓦时0.16元;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非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59元,每千瓦时0.21元,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三)低保户用热价格不调整,到户终端价每月每平方米4元。
(四)非采暖期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推进供热价格改革(一)简化用热分类。
将现行的居民、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和经营服务四类热价,调整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热价,其中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二)推进热价计量改革。
两部制热价中的基本热价为30%,计量热价为70%。
(三)提高采暖补贴标准。
为减轻用热人热费负担,省政府决定本次调整热价与增发采暖补贴一并进行。
采暖补贴增发标准和办法按照省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集中供暖涨价的公示
集中供暖涨价的公示
《通知》“由于今年6月份西安市物价局对非居民用气价格上调,集中采暖(自备锅炉采暖)用气价格由1.98元/立方米涨至2.77元/立方米,增幅为0.79元/立方米,本小区供暖收费标准也将有所调整,其它供暖政策不变。
”
该《方案》拟定供热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2015(应为2016)年3月15日,拟定供暖试运行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14日,供暖时段为周一至周五5:30-9:00,11:30-14:30,17:30-00:00,;周六、周日为5:30-00:00,元旦、春节为24小时供暖。
收费标准为:8.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4个月,收费方式为供暖前一次性收取,未入住收费标准为按照60%收取。
《通知》左边张贴着一份《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3513厂向省文体中心供蒸汽价格的函-陕价电函发[1999]8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3513厂向省文体中心供蒸汽价格的函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3513厂向省文体中心供蒸汽价格的函
(陕价电函发[1999]8号1999年2月4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3513工厂:
你厂《关于给陕西省文体科技中心供汽价格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为了充分利用你厂锅炉设计余量,确保省文体中心取暖和制冷的需要,经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对你厂供省文体中心蒸汽的临时价格核定为:采暖期每百万千焦27元,非采暖期每百万千焦39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从1998年供汽时执行。
——结束——。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924路小公共汽车票价的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924路小公共汽车票价的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924路小公共汽车票价的函
西安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调整924路小公共汽车票价的函》(市交函〔2009〕17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924路票价按你局调整的价格执行。
924路在市区按大站停靠。
票价按小公共汽车五角起步,五角进位,前三站五角,以后每四站进位的票价结构方式核准价格。
924路(魏寨-鸣犊-金康路),全程29公里,设停靠站32个,全程票价5.0元。
票价详见梯形表。
以上票价必须在公交车内显著位置,张贴由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票价表,接受价格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高级中学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高级中学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0.21
•【字号】市价函[2002]264号
•【施行日期】2002.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高级中学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市价函[2002]264号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西安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调整西安高级中学公寓管理费的函》(市教计发[2002]53号)收悉。
根据市价发[2001]29号文件有关规定,经考察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西安高级中学筹措资金对学生公寓进行了改造,更换了铝合金推拉窗,安装了安全网,配备了组合床、衣柜、书桌、台灯、饮水机及空调等设施。
考虑到学校一次性投入资金较大,暂定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00元,试行期一年(从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止),待试行期满2个月前(2003年6月30日前),西安高级中学应及时报送有关资料,我局将根据学校实际运行情况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二、学校收取的住宿费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所收费用只能用于宿舍的维修、水、电燃料和专管人员的工资等项的支出。
三、学校收费要进行公开,亮证收费,接受价格、财政和社会监督。
四、请西安高级中学接文后到西安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燃气、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进展情况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燃气、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进展情况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7.21
•【字号】陕建城发〔2015〕76号
•【施行日期】2015.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燃气、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进展情况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报送燃气、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进展情况的函》转发你们,请各地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我省《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4号)的要求,按照附件表格的内容和形式提供落实情况(含县城),并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形成报告后,务必于2015年7月27日前,报送至省厅城市建设处(含电子版)。
联系人:武东昌楚江
电话:87294028
传真:87294022
邮箱:*****************.cn
附件:住建部《关于请报送燃气、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进展情况的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1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物发[2008]266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清理废止部分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
(市物发〔2008〕266号)
西安市市政委: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08]146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省、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我市从2008年11月15日起对西安东郊能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