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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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使社会向良好有序方向发展的重要手段,缺一不可。在我看来,法制是基础,德治是提升。法律的规范是这个社会对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的要求,而道德是对每一个社会成员良心上的拷问,是一个人内心修养的体现,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都是圣人吧?就现在而言,我们不能再说我们现在使用的法律,使我们的人民免而无耻,因为现在的法律,在公正的同时也越来越向人本人道主义的方向发展。就拿近期的法律改革而言,取消经济犯罪的几项死罪的新举措便是最好的例子了。这体现了,这个社会的极大地宽容,也体现了现代社会的人本思想。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就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不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而生产的发展是以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前提的,因为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实行“依法治国”正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一项重要举措。

而“以德治国”讲的德,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机结合的产物,既有五千年优秀传统道德的土壤为积淀,又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是时代发展与历史继承相统一的道德。“以德治国”并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是在强调加强法治的前提下实行的德治。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惩恶扬善,道德的本质是劝善,只有对违法犯罪以严厉打击,才能不断强化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提高人们扬善的自觉性。历史证明,离开法治的所谓德治或者离开德治的所谓法治,结果都必然会使整个社会失范,甚至变成人治或专治。

同时要看到,德治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证。法与道德均属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上层建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来维护;法律则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强迫人们遵守。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保证,再完备的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特别是对执法者说来,如果道德水平低下,就会把法律作为谋私或滋生腐败的工具和土壤。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首先要做到依法治吏,以德治官,从而推进整个社会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与奖励,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同时道德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水准的提高,会为法的制定创造条件,对法的实施起着促进作用。法治与德治的辩证结合,才是完备的治国方略。

还要看到,德治既是治国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从个人的角度看,人的自我发展很重要的内容是人格的自我完善,而人格的完善主要依赖于道德水准的提高,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是不会有健康人格的。同时,道德与法治比,它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概念,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离不开道德的规范。而法治则是历史的范畴,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就会自然消亡。从这个角度上讲,德治的意义更加广范、更加深远。

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这种道德体系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基本内容。还要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坚持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等等。

以上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的分析,充分说明法与道德虽然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具有不同的规定性。

作为社会调控的不同手段,法与道德有各自的运作方式和制裁机制,前者人为地强制地调整社会秩序,后者则通过人的内心自觉和社会舆论,自发调整社会秩序。确立法治为治国基本方略,无疑在承认这两种调控手段的差别和冲突的前提下对法律调控为主导性手段的选择。但是,这决不意味着道德调节是不重要的。如果将一切道德的责任,尽化为法律的责任,比如对所有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那么就会吞没公民合理的道德自由,毁灭道德。同样,将法律道德化,以道德判断来代替法律判断,正式制度就无法确立。其后果是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缺乏,法律像道德一样富有弹性,而强制推行的道德则导致人们道德意识的严重丧失。

法治与德治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关系,每一方都必须把另一方有机地看作其本来的协同者而构成统一的秩序。不仅如此,法治的建立与维护离不开道德的基础。所谓法治的道德基础,至少包括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作为社会调控主导性手段的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并与道德要求相一致;其二,法治要建立起来,必须得到道德的支撑与配合。

法律的合道德性是法律权威性的一个内在根源。法律只有合乎道德,才能获得社会成员的尊重和信仰,才能获得实际的普遍效力。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基础和目的贯注其中,或者说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与社会成员的伦理价值观念产生冲突,无法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同和遵守,从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变成仅仅写在纸上的东西。

守法之于法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是法治社会得以建立、能够良性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而守法有外在守法与内在守法之分。外在守法是指法律主体迫于外在的威慑或强制而服从法律;内在守法则是指法律主体自觉认同法律而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显然,具有道德义务感的内在守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守法。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内在守法意识就越强,建立法治社会的可能性、法治的实现程度就越高。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法治与德治构建了市场经济时代社会的生活秩序,在其中它们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强调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双管齐下,也就前所未有地提高了对于法治与德治的要求。对法治而言,法不等于刑,法治条件下法律的主体不是刑法,而是民法,近代法治意识也不仅仅是让民众守法,而更是包括了诸如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力制约与制衡、人格平等、法律至上等内容;法治也不等于把法写在纸上,甚至也不等于“依法治国”,而是内在地要求所依之法必须合乎正义,法律的实施必须得到德治的配合;缺乏法的正义性,会导致法律的暴政,缺乏德治的支撑和配合,法律的实施停留于外在的强制或惩罚,法治也还是建立不起来的。而对道德来说,既然市场经济所蕴涵的人伦关系是以独立人格为前提的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与之相适应的法的精神是一种以确立独立人格为核心的倡导自由、平等、民主的精神,那么,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相契合的道德建设就必须以公正、诚实、廉洁、节俭、讲信用、富于责任感等等为基础性内容,循于此,我们开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建设才是有基础的,高远的道德理想的构建才不是乌托邦。

法制与德治都是良好的治理社会的手段,双管齐下,我们的社会应该会向到良好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就现实而言,双管齐下也出现了一些现实性的问题,就拿最基本的,当法律与道德冲突了怎么办?“依法治国”中的“依”是按照的意思,“以德治国”中的“以”是凭借的意思,地位不言而喻。其实我刚刚也提到了,法律是这个社会给社会成员最基本的要求,而道德是更为深层次的,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有高标准的道德情操,所以以往的法律遇到的冲突的时候,我们还是以法律为标准的。但是,这样是不是就抹杀道德的作用呢?不是的,我们的法律是与时俱进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知识文化水平的提升,我们的法律也在不停的修改,不停得应和着时代的号召,也对广大的社会成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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