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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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试题及答案(三)

计划生育试题及答案(三)

计划生育试题及答案三、判断题1.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2.实行计划生育是女性公民的义务,与男性公民无关。

(×)3.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5.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6.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李某19 岁时举行婚礼并生育一个孩子,20 岁登记结婚后自愿不再生育,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涉外婚姻生育子女不受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限制。

(×)9.发展和改革、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10.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单位必须开除当事人。

(√)(√)(√)(√)(√)(√)(√)(√)(√)(√)(√)(×)11.计划生育是政府的事,企事业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2.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数量不大,不会造成什么社会影响。

(×)13.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14.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15.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16.只有计划内生育的,可享受生育保险。

(√)17.对老年父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

(×)18.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9.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2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21.开展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国家级金华经济技术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国家级金华经济技术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开发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开发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的令、《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指导函〔2013〕398号〕和金华市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金市人口计生委〔2009〕27号〕,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开发区人口计生分局及下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在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中所称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是指征收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生育〔包括违法收养子女,下同〕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个人年实际收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决定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四条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所认定的违法生育事实必须真实准确,表述清楚,证据充分。

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自由裁量幅度的范围。

第五条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要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和目的,综合考虑相对人违法生育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程度以及个人年实际收入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征收决定。

第六条坚持公平对待原则,要坚持“同等情形同等征收”,对违法生育性质、情节和个人年实际收入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要相同,征收标准要基本一致,征收数额要相当。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年8月2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的全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对于生活中,一些违返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而超生的家庭,就会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1、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征收标准是什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1.09.0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7号
•【施行日期】2021.09.09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1年9月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国家规定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钱

最新国家规定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钱

It will be more beneficial to treat your competitors as rivals rather than enemi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家规定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钱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国家规定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什么是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综上所述,这些就是针对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钱进行整理的一些内容。

我们还是应该密切关注这方面的动向,以防万一。

与社会抚养费有关的相应问题还是应该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或者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规定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规定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规定是什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是如果说年龄没有达到25周岁的话,那么将会经收50%的⽐例,所以说这个进⾏⼀定的征收的话,它是要考虑到年度的总收⼊的状况的,就是⽤这样的⼀种惩罚的措施来规制他们不再多⽣孩⼦。

⼀、征收管理办定是什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是如下所述,(⼀)、⽣育妇⼥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育妇⼥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育妇⼥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与计划⽣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公民享有依法⽣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计划⽣育的义务,其⽣育⾏为应当符合《⼈⼝与计划⽣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与计划⽣育法》和《条例》规定⽣育(以下简称计划外⽣育)⼦⼥的公民,以及为他⼈计划外⽣育提供帮助⽽⾮法⼦⼥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省、设区市⼈民政府计划⽣育⾏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作。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适用条款一、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2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

2、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责令采取节育措施。

对不足法定婚龄结婚怀孕的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划外怀孕的,责令中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女方年满28周岁、子女间隔4周岁)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元至500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工资的1.5倍征收;城乡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 1.5倍征收,本人纯收入不到2000元的,按2000元计征;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5倍征收,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

继续超生的夫妻,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

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超生一个孩子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生育第二个孩子仍不足法定婚龄的,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

二、1999年08月03日至2002年12月3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

2、变更名称:2000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财规[2000]29号、2000年11月29日省财政厅、物价局、计生委湘财综[2000]5号正式确认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3、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十七条符合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后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度年收入的二倍征收;(二)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前三年中最高年纯收入的二倍征收,本人年纯收入不到五千元的,按五千元计征;(三)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二倍征收;(四)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

法律逻辑论述题

法律逻辑论述题

1、《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社会争议,具体规定如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请结合此规定,谈谈你对此规定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答:1.从社会抚养费的内容和性质看:(1)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

(2)《计划生育法》17、18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并未对未婚生育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情况有任何禁止性规定。

其41条以及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样也有此规定。

(3)所以,这项规定在上位法中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并且有相抵触的嫌疑。

2.从立法权限来看。

武汉市是否有权出台这样一项规定?(1)从法律的角度说,行政立法是否合法,主要看有无上位法的授权,是否超越了上位法的授权,是否与上位法抵触。

(2)依照《立法法》第8、9、10条的规定。

有关“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最低立法权止于国务院的行政立法,地方性法规无权对此进行规范。

(3)所以武汉作为省会城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且要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

3.从人权的保护问题上来看:(1)我国《计划生育法》和《宪法》都规定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且《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计划生育只是要求公民有计划的行使生育权,不是剥夺公民生育权。

任何人,任何政府的行政规章均不可剥夺。

法律并未规定未婚者没有生育权,所以这是一项基本人权,应该得到保护。

并且此项规定更多的还是限制经济比较困难的人,会造成不平等的现象,破坏人权的保护。

(3)所以,该项规定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4.从该规定的影响来看:尽管这个规定可以达到一定的功效,但是总的来说还是弊大于利。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什么惩罚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什么惩罚

违反计划⽣育政策受到什么惩罚在违反了计划⽣育政策的时候就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这个抚养费不是⼀种处罚⽽是⼀种强制性的收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必要的,⽽且⾦额相对来说不会太多的。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违反计划⽣育政策受到什么惩罚《⼈⼝与计划⽣育法》第四⼗⼀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条规定⽣育⼦⼥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违反计划⽣育政策,将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作⼈员的,还要给予⾏政处分,其他⼈员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惩罚费⽤全国每个地区不⼀样,基本上是按照各地的经济⽔平。

计划⽣育是通过晚婚、晚育、优⽣和少⽣,对⼈⼝进⾏有计划的控制的过程。

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

我国开展计划⽣育以来,对⼈⼝控制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

⽬前,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的第⼀批独⽣⼦⼥已经到达适婚年龄,计划⽣育政策有⼀定程度的放松,如单独可以⽣育⼆胎。

《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2年8⽉2⽇,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分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和农村居民⼈均纯收⼊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的实际收⼊⽔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不遵守计划⽣育的最直接的就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个对于征收的标准是有规定的,不能乱来在确定了后那么当事⼈应该及时的缴纳,以免到时候那边直接强制执⾏的。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单选题(1)1 、不能利用服务对象的资源和机密信息牟利,属于遵循生殖健康咨询职业道德原则中的什么原则(C)C. 保密原则2 、《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公民( C)C. 未满18周岁3 、不能利用服务对象的资源和机密信息牟利,属于遵循生殖健康咨询职业道德原则中的什么原则(C)C. 保密原则4 、咨询服务中,不能利用服务对象的资源和私密信息牟利,属于遵循生殖健康咨询职业道德原则中的什么原则?(C )C. 保密原则5 、与生殖无关系的女性生殖器官是(B)。

B. 阴蒂6 、咨询业的职业道德继承了( B)的优良传统。

B. 医学和心理学职业道德规7.人口具有两重属性,即(A)A人口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8 、咨询业的职业道德继承了(B )的优良传统。

B. 医学和心理学职业道德规范9 、咨询业的职业道德继承了(B )的优良传统B. 医学和心理学职业道德规范10 、造成器质性勃起障碍的因素不包括(A )。

A. 皮肤性11 、《婚姻法》规定婚姻的基本原则是(C )C.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12 、生殖健康咨询职业道德中的平等友好、客观公正具体指(A ) 备考指南A. 不带种族、道德、性别、宗教、年龄以及其他因素的偏见13 、《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公民(A )A. 未满18周岁14 、《婚姻法》规定婚姻的基本原则是(C )。

C.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15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以什么法律为核心。

(A )人口与计划生育16 、人口随着时间的推移、空间的变化,或是由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发生的变动过程属于(B )B. 人口过程17 、以避孕为主的计划生育公民,应享受避孕方法的哪些权利(B)B. 知情权、选择权、18 、以下属于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计划生育行政法规是(B )。

韶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韶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韶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征收机关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决定书;批准申请的,应要求当事人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征额的30%,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3年。

社会抚养费指的是为了让社会资源更加的合理配置,公民缴纳给政府的费用,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两种特点,属于政府性收费的一种,在前几年能经常在生活中听到的计划生育超生罚款就属于最经典的一项社会抚养费之一,社会抚养费的出现一直在社会各界存在着很多的争议,不同生活状态的人对此有不同的意见。

韶关作为广东省的一个二线城市,经济发展较为缓慢,那么韶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赶紧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韶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韶关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城乡居民及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级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确定。

第四条卫生、公安、民政、教育、社保、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在法定职责内配合计生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征收机关发现公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照下列程序作出征收决定:(一)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征收机关依法立案;(二)由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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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超生二胎最新政策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北京超生二胎最新政策解读北京超生二胎最新政策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第1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五、对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违法生育的公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2)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北超生二胎最新政策2016 超生二胎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统一执法区域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

202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集合3篇)

202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集合3篇)

202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集合3篇)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1按照《行政处罚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照__市一年多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认真开展清查和自查工作,边查边改,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我市坚持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四在县”做到了规范征收。

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深化“四在县”活动,规范征费管理1、建立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和管理措施。

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共__市委、__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__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成立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落实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了依法行政制度。

首先,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不分历年和当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都必须做到先告知,再决定,最后开具票据,及时上缴财政。

其次是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再次,加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监察、审计及财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严格把好财务审计审核关,严防不正当收支情况的发生。

2、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我们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人性化服务,坚持做到“一碗水”端平,按照“三先三后”的工作方式,即先党员干部及亲属家属,后一般群众,先一般户后重点户,先易后难,严格按征收的有关程序,切实做到经常征收为主,突击活动相结合,做到了征收为主体,征收程序合法,征收标准统一的原则,防止“以罚代征”、“放水养鱼”的行为发生,并且将征收的相关资料,个案进行建帐和归档管理。

3、严格票据使用情况,实行统一管理。

我们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在清理和自查过程中,从未发现使用自制票据,转借票据,白条入帐或用其他票据代收的现象。

4、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

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做到一支笔签字审批,在征收过程中,我们坚持做到不收现款,凭银行入户凭证开具专用票据。

社会抚养费之法理思考

社会抚养费之法理思考

社会抚养费之法理思考作者:林圣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2期摘要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本应是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及人口红利消耗殆尽之时,生育二胎的放宽政策也应运而出。

但即使在依宪治国这一大的前提下,被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仍频频发生。

结合当下环境及我国国情,本文通过对山东临沂征收超生款案进行深入分析,对社会抚养费的合理性进行探讨,进而建议尽快废除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二胎政策生育权作者简介:林圣婵,西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59-02一、现象的发生与问题的提出在去年12月上旬的新闻中了解到,山东临沂计生办发生的设四道锁非法拘禁“超生户”的情况,甚至已经到了需要警方介入解救的地步。

令人吃惊的是,被关押的对象中还有一个十个月大的婴儿。

经媒体报道的第三天中午,临港区政府作出了将团林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一位主任、一位涉事工作人员,以及南泉子村一位领导做停职处理。

而在此之前,已发生过多起因征收社会抚养费非法拘禁“超生户”的事件。

在放开二胎政策这一背景之下频频出现愈演愈烈的违法现象,令人愤慨。

在此之前,著名导演张艺谋也因同样理由被征收748万巨额罚款,舆论一片哗然。

不过在对待方式上似乎有所不同。

这不禁让人想起生孩子的平等权问题,富人是否更有正当理由享受生育孩子的权利?而无力支付罚款的穷人只能默默承受公权力的非法对待,面临“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囧状?法律“前面”人人平等,那么法律“后面”是否也人人平等?在最近十四位律师的联名上信中一致要求废止社会抚养费,这就不仅涉及到收费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还指向了社会抚养费存在的正当性——收费本身是否合法。

二、社会抚养费存在的合理基础(一)一项基本国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在人口众多的中国有着坚实的理论和法律基础。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8.02•【文号】国务院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八月二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珠海社会抚养费罚款标准2019是什么?

珠海社会抚养费罚款标准2019是什么?

珠海社会抚养费罚款标准2019是什么?1.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2.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3.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我国近几十年一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这个政策很好的控制了我国的人口增长,控制了过度增长的人口,而近几年计划生育有了很大的变化,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受大家关注,规定中有所规定那珠海社会抚养费罚款标准2017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据悉,目前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具体征收标准等授权各省制定。

据国家法制办介绍,《办法》出台后,全国30个省(区、市)先后对本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缴方式等内容。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

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但是该条例尚未生效,如无意外该条例可能在2017年上半年出台。

▲各地的标准如下:▲一、上海《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广东《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据的规定有哪些?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对于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是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据的规定有哪些?就让小编来介绍下吧。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据有哪些▲1、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征收标准是什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各地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规定21个省份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均明确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而北京、天津、江西、青海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和甘肃要求社会抚养费征缴遵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云南规定,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超生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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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
合措施。

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规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
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行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
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

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
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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