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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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二、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三、赔付标准:四、1. 医疗保险赔付:五、(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六、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七、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八、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九、D. 检查费:十、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十一、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十二、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十三、(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十四、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十五、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十六、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十七、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十八、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十九、(3)、注意事项:二十、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二十一、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二十二、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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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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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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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D.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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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员工应对人身意外伤害的能力,规范公司的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保险种类及覆盖范围(一)医疗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覆盖员工的门诊、住院、大病等医疗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则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员工的自付部分、自费部分以及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和非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根据员工的职位和工作性质确定。

三、保险费用的缴纳(一)医疗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

公司缴纳的部分计入公司的福利费用,员工缴纳的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作为员工的一项福利。

四、保险理赔流程(一)医疗保险理赔1、员工在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并按照医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医疗费用结算时,员工应先行支付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进行报销。

3、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办理理赔手续。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1、员工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2、员工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3、人力资源部门应协助员工准备理赔所需的材料,并将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五、保险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签订保险合同,办理保险的投保、退保、理赔等手续。

2、负责向员工宣传解释保险政策和理赔流程,解答员工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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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DOC格式).DOC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行业,保护 insured 受益人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保险公司应在行业协会的领导下,依法经营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

第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法、保险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免赔额及赔偿限额等重要条款。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他们能够为 insured 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销售具有欺诈性质或有虚假宣传之嫌的保险产品。

第五条 insured 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若 insured 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确立健全的索赔处理机制,为 insured 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索赔时, insured 应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相关材料。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理赔款项,并与 insured 协商处理索赔事宜。

若保险公司存在迟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理赔款项的情况, insured 有权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避免保险资金损失和风险集中。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商品的监管,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保险产品。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及时公布财务状况。

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非法活动,不得违规投资保险资金,保障 insured 的权益。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建立规范的监督体系,对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已经开展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保险管理办法概述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罹患疾病或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医疗和适当的经济赔偿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说明。

二、保险责任的界定1. 医疗保险责任医疗保险责任是指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身体受伤导致医疗费用发生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

此部分对保险责任的界定及范围进行详细说明。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相关经济赔偿的责任。

此部分对保险责任的界定及赔偿范围进行详细说明。

三、保险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 投保申请和核保审核投保人在购买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需要填写投保申请表,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核保审核,确保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风险因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内容、保险期限、保费支付方式、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相关信息。

此部分要求详细列出合同中应涵盖的内容,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清晰度。

3. 保险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是指投保人完成投保手续并支付保费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权益正式生效。

此部分要说明投保人在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生效的程序和保障。

四、保险费用的支付与理赔1. 保险费用的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费用,一般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

本部分将介绍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逾期未付款的后果。

2. 保险理赔的申请和审核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或疾病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事故或疾病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此部分要详细介绍理赔申请的流程和审核的标准。

3. 保险理赔的支付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

此部分将详细说明保险公司在赔付时需要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可能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解除,比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合同约定等。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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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二、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三、赔付标准:四、1.医疗保险赔付:五、(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六、A.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七、B.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八、C.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九、D.检查费:十、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十一、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十二、 E.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十三、(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十四、A.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十五、B.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十六、C.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十七、D.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十八、E.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元为限。

十九、(3)、注意事项:二十、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二十一、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二十二、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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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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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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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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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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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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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制度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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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1、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
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
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
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
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
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
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
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
险金额。

三、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
(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肺
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
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它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四、对下列费用不负赔付责任:1、挂号费、陪人费、特别看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婚检费、煎药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它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2、镶牙、整容(因意外事故造成畸形者除外)、美容、矫形手术、气功治疗、验眼、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家庭病床、性病、爱滋病、未婚人工流产、个人服务、按摩治疗以及因投保前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治疗费用。

3、被保险人自杀、斗殴、犯罪、吸毒、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的所有费用。

4、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5、战争或军事行动、动乱或暴乱、核子辐射、核污染所致的一切费用。

6、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8、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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