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与均衡的实现

合集下载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通过法院或其他审判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认可,它们确保了诉讼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石之一。

它要求法院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或其他因素。

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平等对待原告和被告,确保每一方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权利。

平等原则的贯彻体现了法治精神,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应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

任何一方都有权选择是否起诉或应诉,并有权自主决定如何进行诉讼。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执行或干预其自愿参与诉讼的权利。

自愿原则体现了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价值,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合法、公正的待遇。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其他合法利益的保护。

法院应依法审理案件,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追责,修复受损当事人的权益。

四、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民事诉讼应在公开场合进行。

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结果应对公众进行公开,确保庭审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公开原则有助于监督司法,促进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同时,公开原则也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司法制度的尊重。

五、合理程序原则合理程序原则是保障民事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程序规则,并在具体操作中保持灵活性。

合理程序原则还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充分的、公正的听证和辩论机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六、快捷原则快捷原则是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法院应尽可能保证诉讼程序的迅速进行,及时给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快捷原则旨在防止诉讼过程的拖延,减少当事人的等待和费用开支,并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之一,它要求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当事人都应当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律对于当事人的地位不作歧视,无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民族、种族、性别、信仰、职业等都不应对其诉讼地位造成不公平的对待。

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平等对待,保证双方享有公正的听证和辩护的权利。

三、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必须审理并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是当事人通过法律获得的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等。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同时为受害方提供有效的赔偿和救济措施。

四、独立公正原则独立公正原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之一。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个人或团体的干扰。

法官应当依法判断和裁决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影响。

此外,法官应当始终秉持公正的原则,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五、主动适用原则主动适用原则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主动地适用法律。

法院应当担负起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责任,全面综合各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裁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也应当帮助当事人理清诉讼的事实关系和法律适用问题,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

六、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原则是保障司法透明度和公正的重要保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开审理的原则,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可以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七、追求真实原则为追求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对证据的质证、审查、鉴定和调查的制度,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基于真实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_张卫平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_张卫平
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应当诚实信用地实施民 事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例如,要求 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就是诚实信用的要求。诚实信用 原则的明文化、法定化的意义在于,明确对诉讼主体
收稿日期:2012 - 09 - 12 基 金 项 目: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基 金 重 点 课 题: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人们主张在民事诉讼中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是 基于对民事诉讼法目的、精神、制度演变背景的以下 认识和判断,这种认识反思了过去对民事诉讼法的传 统认识,即 认 为 过 去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强 调 诉 讼 的 所 谓 “斗争”形态,民事诉讼法仅仅作为双方当事人对抗、
③ 关于质疑的观点,参见: 彭海青: 《对民事诉讼适用诚信原则 的质疑》,《东方论坛》2000 年第 4 期; 黄娟: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的冷思考》,《法商研究》2001 年第 6 期; 杨秀清: 《解读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河北法学》2006 年第 3 期。
④ 《法国民法典》第 1134 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 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效力,非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或法律的规 定,契约不能被取消。前项契约应当以诚信履行之。”
基于此,不少人认为,只有植入诚实信用原则、通 过对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 辩论原则) 、处分 权主义( 处分原则) 的修正或限制( 甚至是诉讼模式 的转换———社 会 性 民 事 诉 讼、协 动 主 义 的 诉 讼 模 式) ,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和正义、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关于真实、公正、迅速解决 纠纷的价值追求。很显然这种认识的观念基础与自 由主义相反,是一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
⑤ 《德国民法典》第 242 条规定: “债务人应依义务依诚实和信 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浅析民法的平等原则

浅析民法的平等原则

浅析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在权利和义务上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不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个人特征。

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人权保护的核心价值。

首先,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应当对所有人适用,不论其个人特征。

在民法中,平等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不同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和义务上享有同等待遇,不允许以个人的特征或社会地位对待或歧视任何一方。

这种普遍性确保了公平正义的实现,避免了任意和不公平的行为。

其次,平等原则体现了人权保护的核心价值。

平等是人权的基础,也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通过平等原则,法律确保了每个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保护了个人的尊严和权益。

平等原则的实施,使人们在法律面前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种平等保护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确保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平等原则在民法中体现出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平等原则在民法的主体关系中得到了体现。

民法中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各个当事人,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待各方当事人要平等公正,不因其个人特征和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加以歧视或偏袒。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其财产状况还是社会地位,都应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

其次,平等原则在民法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得到了体现。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待各方当事人在权利和义务上要一视同仁。

无论是权利的享有还是义务的履行,都应当遵循平等的原则。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应当是基于平等协商的结果。

再次,平等原则在民法的程序关系中得到了体现。

平等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法律对待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平等对待,不以个人特征或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加以歧视或偏袒。

平等的原则要求法律保障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公正的审判和平等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

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原则包括哪些内容民事诉讼法当中的平等原则具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双方当事人有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对当事人在适用的法律上一律平等对待。

不仅是民事诉讼活动,就算作为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法庭不能因为当事人坐在被告的席位上就另眼看待。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原则包括哪些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

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对应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等。

当然,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担负的具体角色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后果也有差异。

因此,无论是从诉讼权利来看,还是从诉讼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平等都不意味着完全相同。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没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平等的诉讼权利也只是纸上谈兵,得不到一实现。

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口头的或书面的。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在民事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如何,不论当事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他们在诉讼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不允许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或特权,也不允许一方只享有诉讼权利而不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公民在租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体现。

诉讼权利平等,同时也反映了民事纠纷一特点。

民事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这就要求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必须具有平等地位,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法中表现为当事人同等或对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并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例如:原、被告都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和再审等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同等的。

总之,诉讼权利平等,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获得均等的攻防手段,均衡地进行对抗。

二、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但这只是当事人切实享有平等诉讼权利的前提。

实现这些权利,必须有人民法院的保障。

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责任给予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均等机会和便利条件,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对于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懂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应给予具体帮助,这样才能使平等原则在诉讼中真正得到落实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审判权和诉权是民事诉讼构造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元素。

诉权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表现为各种具体形式的诉讼权利。

如果只是法律上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而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切实的保障,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不平等倾向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不平等倾向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不平等倾向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不平等倾向民事诉讼是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民事诉讼中存在着一些当事人权利不平等倾向的现象。

这些现象的存在,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实现。

以下是本文将要探究的问题。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平等现象1.诉讼费用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对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来说,诉讼费用可能会成为一个难以承担的负担,甚至会阻止他们寻求司法救助。

2.证据收集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可能会面临证据收集难度的问题。

比如说,对于一些财产状况复杂的案件,这些证据如果不得当地收集到法庭,可能会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3.审判程序问题在审判程序中,对于当事人有指控的一方,往往会在法庭上拥有更多的讲话机会和法律支持。

而对于被指控方来说,他们则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合理的组织辩护,并拥有有力的证据来辩护。

二、如何解决当事人权利不平等问题1.规范相关法律条款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不平等现象,政府应该通过仔细审查现行的法律条款和规则,以便在民事诉讼中保护被忽视的一方的权益。

同时,相关的法律应该简化诉讼程序,以减轻当事人的压力和经济负担。

2.提供权利保护和法律援助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全面的公共法律援助系统,以帮助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获得法律代理,并协助他们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一些社会组织或慈善机构可以参与到公共法律援助的服务中来,提供反腐败义务。

3.扩大媒体和公众的咨询和参与媒体应该适时关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权利不平等的问题。

公众也可以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帮助那些缺乏经验或者缺乏资源的当事人,在他们需要的时候提供支持和建议。

三、结论当事人的权利不平等倾向会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也阻碍了司法效率的提高。

我们必须研究并制定更加阳光普照、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从而提高我们社会的公平性和法制性。

论民事公正程序中平等价值

论民事公正程序中平等价值

论民事公正程序中的平等价值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73-02摘要民事公正诉讼包含平等价值、人格尊严价值、中立性价值、终局性价值等价值,平等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基础,是构建民事诉讼平等程序的必然要求。

平等价值的优越性是时空有限性、社会资源有限性、统一判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调和自由裁量权与严格规则主义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平等公正优越性一、民事公正程序中的平等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关系所谓公正程序包含过程的公正与结果的公正两方面①。

过程的公正即程序公正,追求裁判过程中裁判者完全中立居中审理,双方当事人基于其平等地位赋予的同等的陈述、辩论机会。

结果的公正也即实体公正,追求个案正义,要求个案裁判结果符合实体法的公正要求。

建构与实现公正程序要求以平等价值为其基础。

所谓平等价值实际上就是指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②。

保护人格尊严价值是公正程序的当然要求,是公正程序包容的各个价值实现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可以说公正程序的各个价值最终指向都是为了保护人格尊严。

无法保护人格尊严的程序归根结底都是不完美的程序,人们构建正当程序的目的目标就是实现人格尊严的充分保护,但是实现保护人格尊严的目标无法等同于构建公正程序所要依托的方法。

从公正程序建构方面而言,应以平等价值为其基础,在平等价值基础之上才能其他价值生存的余地。

没有平等,在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压根完全无法取得平等对话权,没有平等对话权又谈何实现程序公正、又如何实现终局性、中立性。

若无平等价值之存在,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的意志无法得到妥善的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之时,法官自然偏向于一方当事人,法官中立性无法得到维护,在法官无法保持中立地位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攻击、防御不对称,裁判结果自然无法得到一方当事人的认同,从而争讼不止,当事人不停上诉、反诉、申请再审。

民事调解的公正与中立原则

民事调解的公正与中立原则

民事调解的公正与中立原则民事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解纷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法律实践中。

作为调解的核心要素,公正和中立原则在民事调解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民事调解的公正和中立原则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正原则的重要性公正是法律和司法机构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民事调解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民事调解的公正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调解中,公正原则要求调解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保证调解结果合法合规。

调解员应客观公正地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在达成调解协议时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协议对各方公平合理。

其次,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民事纠纷是社会矛盾的一种表现,通过公正调解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只有当当事人认同调解的公正性,才能使调解结果得到广泛接受,进而增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最后,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民事调解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只有在公正的调解环境下,当事人才会对司法制度充满信心,才能有效减少诉讼成本,进一步促进司法现代化。

二、中立原则的重要性中立是民事调解的核心准则,体现了调解员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

中立原则在民事调解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

首先,中立确保调解的独立性。

调解员作为第三方中立人,应保持独立思考和独立裁判的能力,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

只有中立的调解员才能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客观公正地提供建议和意见,并协助当事人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

其次,中立保障调解的不偏不倚。

中立原则要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带有主观偏见。

调解员应以中立的立场对待当事人的不同诉求和利益,推动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最后,中立增强调解的可信度。

作为中立人,调解员在执行调解职责时需遵守保密原则,对当事人的隐私信息保持谨慎,防止信息泄露。

只有中立可信的调解员才能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进而提高调解结果的可执行性。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民事诉讼运行的基石,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性别、民族等因素,在诉讼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例如,双方都有平等的起诉权、答辩权、反诉权、申请回避权等。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一方。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且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调解,以及调解的内容和方式。

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而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四)辩论原则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通过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

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并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之一。

(五)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例如,原告可以决定是否起诉、起诉的对象和范围;被告可以决定是否反诉、如何答辩等。

但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这包括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以及调解书等进行监督,以确保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七)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纠纷处理原则

民事纠纷处理原则

民事纠纷处理原则
民事纠纷处理原则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应遵循的一系列法律原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处理原则:
1. 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应平等自愿地协商解决,不能强迫一方接受不合理的解决方案。

2. 公正公平原则:纠纷处理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尊重当事人的权益。

3. 确权保护原则:法院应帮助当事人确立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4. 确认事实真相原则:法院应当通过充分调查事实、核实证据,确认纠纷的事实真相。

5. 私自分配责任原则: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纠纷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不得私自分配责任。

6. 协商优先原则:纠纷处理应优先考虑协商解决的方式,通过当事人自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7. 当事人主体地位原则: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提出合理要求。

8. 效率原则:纠纷处理应高效率地进行,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生活秩序。

这些原则可以在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指导法院和当事人的行为,以达到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的目的。

如何理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如何理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如何理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人民法院审判诉讼案件时,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应当获得与另一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和条件加以审查和裁决。

这种平等原则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重要基础。

如何理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理论解释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下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

它在理论上有以下几个层面的解释。

1.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强调的是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官职、财富、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职业等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的差异,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享有同等的权力。

这个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在依法审判案件时,法律平等原则强调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客观、正确地判断,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

2.诉讼平等原则诉讼平等原则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强调的是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在法律条件和程序上得到平等对待,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并且法律程序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

这种平等原则的核心是“权利平等、程序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公正”,因为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权利和认识。

3.对等诉讼权利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还包括了对等诉讼权利原则。

这个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该在本质上是相等的、对等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该在诉讼中享有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的权利地位和机会,包括以法律程序为依据行使申诉、请求、答辩等诉讼权利。

尤其是在采集证据、法律适用、证人出庭、证据保全等过程中,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办理应该完全相等。

二、实践应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还有实践应用层面,它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是如何体现和实现的呢?以下为几个实践案例的说明。

1.证据公开原则证据公开原则是指应当充分尊重、保护和实现证据的公开和公正。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理论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理论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理论作者:冀鹏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由于我国法学界对证明责任的概念理解不全面,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系列弊端。

本文从证明责任的含义、分配原则等方面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分配作者简介:冀鹏飞,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分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96-01一、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的不利益诉讼负担或不利益诉讼风险。

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不同于提供证据的责任,也不是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提出证据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则包含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证明责任两层涵义。

二、我国证明责任的欠缺由于我国法学界对证明责任的概念理解不全面,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弊端,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证明责任概念不清在大多数法官思想中,证明责任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经常将其与提供证据的责任相混淆。

其实证明责任仅于诉讼终结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才发挥其作用,而提供证据的责任则于诉讼之始终发挥着作用。

混淆两者的关系,不仅导致了证明责任随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转移而转移,更使得在诉讼终结之前当事人败诉与否的命运就因证明责任过早的发挥作用而早已确定。

这不仅使当事人于诉讼中承担了不必要的诉讼风险,更使得法院的判决失去了其应有的公正性。

致使“谁主张,谁举证”常常被简单理解成原告单方面全面举证,强令原告“一举到底”,就打破了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原有的证据对抗的平衡,使本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对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得以免除,从而使证明责任理论无法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消弱了民事诉讼证据之间的对抗性。

可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至少在表述上是有很多的不合理性的,我们应当重新理解这个原则,并吸收德国先进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建立科学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展开阐述。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首要原则,它体现了公正与公平的价值追求。

根据平等原则,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处于同等的地位,受到同等的待遇,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一原则确保了司法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公开进行,确保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的权利。

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以保证司法公正、权威和廉洁。

公开原则还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维护社会稳定。

三、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证当事人享有合法的权利,依法维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四、争议解决原则争议解决原则要求法院对合法的争议提供解决方法,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合理的解决结果。

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和解、调解等解决纠纷的方式,并在必要时进行审判裁决,保障争议的及时解决和终局性。

五、合理程序原则合理程序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诉讼过程中的程序要合法、合理、公正、有效。

合理程序原则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表意见、申辩和辩护的权利。

六、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是自主自愿的,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的影响。

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提起诉讼,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进行和解等行为。

同时,法院要保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由行使权利,不得进行任何不合理的干涉。

七、公证原则公证原则要求民事诉讼的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真相,为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提供法律保护。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过法庭认可后方可使用。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5、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6、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民事诉讼的特性:1、公权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论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经济与法论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刘卓然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摘要:近年来,我国依法治国法治体系日趋完善,法律意识和人权观念得到深入发展与强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为保障落实该原则的实施,故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并作出了一系列具体法律规定。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直是民事诉讼领域的重点研究对象,实际上,该原则在保障人权、有效维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上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理论与实践之间仍然存在大量冲突,难以完全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亟待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从而进一步完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使其展现现代法治应有之意。

关键词: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缺陷修正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357-02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概述(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定义民事诉讼中所谓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保障和便利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该原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

(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并非二者拥有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而是指原告与被告进行攻防手段以及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公平、对等的,都可以提出诉讼请求和主张事实理由,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实质表现为当事人双方拥有同等或对等的诉讼权利,例如,原告有起诉权,而被告有反诉权;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而被告有权反驳诉讼请求、承认诉讼请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我们生活中的深刻体现。

总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表现,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核心内涵。

2.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地位平等取决于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的立法分配。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

当这些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自行解决时,民事诉讼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

而要理解民事诉讼的运行机制,就必须先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像是指引民事诉讼这艘大船航行的灯塔,为整个诉讼过程提供了基本的方向和准则。

首先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他们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比如,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提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不会因为一方的身份、地位或者财富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这种平等性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让每一个参与诉讼的人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指的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而对等原则则是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法院也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这两个原则既体现了我国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开放态度,又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然后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但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同时,调解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接着是辩论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通过辩论,让事实更加清晰,法律适用更加准确。

这不仅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真相,也保障了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最后是诚实信用原则。

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要诚实守信,不得恶意诉讼、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

同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说完基本原则,再来看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

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制度障碍

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制度障碍

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制度障碍提及民事诉讼的个性特征,人们多半是从其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谈起。

由于民事诉讼是一种解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纠纷的司法程序,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必然延伸,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自然成为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民事诉讼的平衡架构就不可能形成,诉讼权利的平等、辩论原则的实施、法官裁判的中立也会失去根基。

因此,为了实现诉讼民主和程序公正,民事诉讼的各项程序制度都应在当事人地位平等理念的基础上进行构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中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原则依据。

要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仅法律应赋予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平等机会,而且作为诉讼程序组织者和指挥者的法院也应当平等对待双方,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前者是制度保障,后者是法官职责。

其中,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当事人的平等司法待遇最为重要,因为它是当事人和法官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评判当事人平等地位是否受损的明确标准。

纵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制度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基本上得到了法律的有效维护。

但是,不知是由于立法技术还是其他方面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局部领域的不平等还依稀可见,进而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全面贯彻造成制度性障碍。

据笔者分析,在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的平等格局被破坏。

毕业论文一、原告自由撤诉和再诉,被告只能被动跟随基于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给予司法保护。

撤诉作为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其行使处分权对自己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法院对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告可以在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

被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并不意味着原告处分了实体权利,而是在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之余视其未起诉。

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与均衡的实现颜梅生【摘要】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地位)平等原则,本应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在被告答辩、缺席判决、拘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权利义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抗诉等方面,存有严重悖离该原则之处,应予以纠正。

并就此提出了实现均衡的具体构想。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平等规定,在现行法律中并非个别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已使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得到了有效保护。

但同时也不能否认,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制约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贯彻执行,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主要有以下方面:1、当事人在审前的诉讼信息交换不对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但对于被告,仅规定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就答辩状的内容、拒不提交答辩状的后果,却没有任何下文。

这就使得许多被告为不让原告知晓其信息或为给原告制造突然袭击,故意不提交答辩状或者纯属虚于应付,在正式开庭时出人意料地提出的主张,且该做法竟是合法。

问题在于:被告对原告的信息可以了如指掌,而原告对被告的信息却是一无所知,原告的平等辩论机会无疑被大打折扣。

2、原告和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反差太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分别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原、被告同样拒不到庭的行为,在原、被告之间却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原告承担的是程序法律后果,即按撤诉处理,日后还可以再行起诉,得到的是诉权的尊重甚至偏袒;被告承担的是实体法律后果,即缺席判决,对判决确认的内容不得在一审再行争议,得到的是歧视甚至制裁。

3、拘传是对歧视被告或先入为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解释为: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还规定,作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可以适用拘传。

问题在于:一方面,正如台湾学者杨建华先生指出:“在观念上把民事被告视作刑事被告,与刑事诉讼法作相类似的规定。

拘传民事被告,实有民刑不分之感。

”另一方面,应该说被告不到庭的确会影响法庭审理,但实践中并非只有被告会“拒不到庭”,许多情况下,原告同样会不到庭,同样会导致法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

但原告大不了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存在人身遭受强制,而被告却要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

这既是事先假定了被告“罪有应得”,也是给予被告的不公正“待遇”。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形同虚设《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此规定存在明显不足:一是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似乎既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无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也就是事不关己,那么他还是当事人吗?二是当事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诉讼的最后阶段即裁判时,由人民法院作出。

那么,如果在裁判之前给予第三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非是先入为主,因为已认定了他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裁判之后给予第三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而此时案件已经了结,叫他如何行使诉讼权利义务,又有何意义了呢?5、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未作任何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基于目前法律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无限制性规定,事实上也只能同意。

由于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进行了答辩,收集了证据,作好了质证的准备,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旦变更,被告在此之前的全部诉讼活动便失去了意义,直接影响了被告的防御。

如果法官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同意原告提出的口头变更诉讼请求的要求并继续开庭,对被告利益的损害就更大,因为这意味着在受到原告突然袭击的情况下被告不得不仓促应战,直接影响到被告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

[1]6、原告撤诉、再诉自由,被告只能被动“奉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也就是赋予原告的撤诉权。

尽管“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但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准撤诉的情形,只限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规避法律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等“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原告对于同一诉讼请求可以撤诉和重新起诉的次数,现行法律未作限制。

这就意味着,只要原告愿意,想撤诉就撤诉、想怎么起诉就怎么起诉。

且不管怎样,被告都必须对原告的随心所欲“奉陪”到底。

7、抗诉启动再审,侵犯了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抗诉往往会对一方当事人有利,无形中等于支持了这一方,而排斥了另一方,打破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格局;二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两年内提出,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却没有时间限制。

实践中,并不排除有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的检察人员,假如一些不法之徒在两年以后,已经丧失再审申请权的情况下,通过这些检察人员,而这些检察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冠冕堂皇地抗诉,人民法院又不得不启动再审程序。

这样既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又等于是“法外施恩”。

二、改变当事人诉讼地位存在不平等的必要性平等理念来源于民法的平等原则。

民法“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的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主要表现为它注重“机会”平等,注重“不偏不倚”,而非“偏袒一方”。

[2] 平等理念之所以要在民事诉讼中贯彻,一方面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决定了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也必须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是实体权利的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必然延伸,如果当事人依法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而在纠纷发生后的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实体权利的平等也就不可能实现。

另一方面,从保障诉讼程序角度讲,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就必须让双方在诉讼中有着平等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手段,双方充分地陈述事实,法院据此来审查判断,查清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这样,才能做到程序公正。

否则,民事诉讼的平衡、诉讼权利的平等、辩论原则的实施、法官裁判的中立也就失去了根基。

只有把平等理念输入到民事诉讼程序中去,切实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原则得到贯彻,才能使当事人在平等的“精神家园”里品尝到现代诉讼文明结下的累累硕果。

这就是所谓民事诉讼的“机会均衡文明”。

[3]《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正是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原则依据。

就上述七种存在的问题:1、违反了立法体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其效力应当是贯彻始终的。

作为基本原则之一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生效的领域应当是完全的,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部规范都具有导向作用。

只有通过基本原则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的具体制度、条款的规定才能不偏离民事诉讼目的、不偏离诉讼公正的价值取向。

[4]然而,在《民事诉讼法》分则的其它条款中,竟然出现了上述七种对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的规定,与总则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相对立。

这样,既是前后自相矛盾,而且也违反了立法体例。

2、破坏了当事人的平等格局首先,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公正是与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不可分割的,没有平等就不可能体现公正。

基于民事诉讼的本质,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在程序构造设计上为双方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充分、平等的诉求和抗辩机会,以此保障双方在诉讼中的均衡对抗。

只有法官在审判上恪守中立,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且不存在任何偏爱与歧视,才能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取得实效。

[5] 其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

一方面,双方都有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资料的权利。

例如,双方都有陈述案件事实的权利。

另一方面,一方实施诉讼攻击时,另一方则有进行防御的权利。

例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另一方有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的权利。

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时,另一方有提出反证的权利。

不能只给予一方提出主张、陈述的机会,而不给予另一方反驳、陈述的机会。

无论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都十分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将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使双方均等获得攻防手段。

[6]上述七种存在的问题,不仅与这种精神相违背,甚至是对《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中已存在的平等格局的破坏。

3、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律文本是简要的和静止的,而社会生活却是无比复杂且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

因此,再富于智慧的立法者也不可能制定出可以预见一切并完全合理地解决一切矛盾的民事诉讼法典,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之一乃是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

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保持修改和调整后的具体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

[7]《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实施,至今已有14年了,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已经飞速发展。

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当然必须与之相适应,适时地进行调整、充实、完善。

为了实现新形势下的诉讼民主和程序公正,民事诉讼的各项程序制度都应在当事人地位平等理念的基础上进行构建。

不仅应赋予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平等机会,而且要通过法律规范,作为评判当事人平等地位是否受损的明确标准。

4、存在的现实弊端不容忽视上述所列举的七种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反映了《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给予全面的平等保护,甚至在实践中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以原告缺席由法院依职权裁定按撤诉处理为例,立法本意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但事实上,这样做充其量只能算是对原告方诉讼权利的尊重,而严重忽视了被告方的诉讼权利,丝毫没考虑被告的意志和利益,极大地损害了被告的诉讼权利,破坏了攻防平衡的民事诉讼结构,损害了程序公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