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与低效率、政府如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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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
定义: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其特点是在存在巨大进入壁垒的市场中仅有一家厂商生产高度差异化的产品。

特点:1.一种商品只有一个生产者
市场需求曲线就是垄断厂商的需求曲线
2没有替代品
垄断者的商品和其它商品有着很高的差异性,需求交叉弹性等于零
3.巨大的行业壁垒,使潜在的竞争者不能进入市场。

4.信息不充分
5.强大的市场势力
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

政府创造垄断: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

(法律限制:版权和专利。

控制关键的资源:能形成市场垄断力量。

政府授权专营:如公用事业、有线电视等。

规模经济:使大企业能以比小企业更低的成本进行生产。

品牌偏好和大量的广告宣传:使进入行业的成本提高。


1.寡头和垄断竞争在长期中是不利于发展的。

寡头和垄断者都会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当然不要跟我说你是共产主义者,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那结果会不一样。

因为在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
短期中:生产者剩余增加了,消费者剩余减少了,生产者和消费者总剩余减少了,也就是说总的经济福利减少了。

长期中: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都会相对减少。

恶性循环,就像90年代初的托拉斯集团。

2.行业垄断导致有效投资不足
一方面,垄断企业能通过垄断获得超额利润,从而妨碍了效率的提高,妨碍了其扩大业务规模的积极性。

另外通过行业垄断阻止社会资金进入该行业,虽然总有资金为利润引诱通过各种方式“违规”进入,但规模总是有限的。

3.行政垄断滋生腐败毒瘤
在当前国内市场出现的大量垄断行为中,行政性垄断无疑占据首要位置。

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称为“行政垄断”。

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它比自然垄断、行业垄断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危害性更大,特别是少数腐败分子利用
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如果“给钱”才能办事,垄断成了腐败的温床,这不仅影响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使政府信用遭到损害,失信于经营者。

国内研究机构的研究结果表明,腐败在当前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由垄断造成大量的租金(这里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租金”)流失。

比如,中国最大的垄断行业之一的电力业,根据他们的估算,每年造成的租金损失在560亿元至1120亿元之间,而民航的垄断“租金”每年也多达75亿元至100亿元。

垄断把消费者收益转给垄断生产者,创造出超额利润,造成社会福利损失。

估计这类损失每年达1300亿元至2020亿元。

应对措施
1、确立我国反垄断的基本原则:(1)、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国家应在除军事与国家安全等关系重大国计民生的战略领域之外的所有生产与服务领域,制定相应的产业发展政策,全面引入公平竞争的机制,使行政垄断在竞争中消除,社会整体的管理、技术、质量与效益基于公平竞争得到全面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亦能得到良好的制度支持。

(2)、注重针对性与渐进性:制定对行业与部门经营体制与决策、采购、服务、定价及内部分配等各种经营行为予以约束并便于监管的法律与法规;通过税收解决垄断特权所产生的非风险性和非付出性的企业收益和个人收入;成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与独立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以此负责根据权威的社会情民意调查机构和新闻媒体所反映的现象确定立案调查和处理违规垄断行为;优先解决广大群众所反映的有关垄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并接受社会监督。

其中,规范行为是重点,组织建设是关键,循序渐进是策略,公平监督是途径。

2、加强政府干预。

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对垄断这一顽石实行强制干预,真正彻底地治愈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顽疾”
3、规范行政审批。

政府审批的初衷很多是良好的,如避免重复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和资源的浪费等,但规制者面临这信息不完全的问题,使得初衷无法实现。

这时,就会出现许多无效工程、“豆腐渣”工程等。

“十五”计划也指出:“要加快改革政府审批制度,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行为”。

4、完善法律体制,完善《反垄断法》,鼓励竞争的完备法律,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推进“政企分离”、“政监分离”,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大胆利用民间资本和外资,形成开放的市场体系。

5、坚决剔除源于传统体制残余的行政垄断。

要紧密结合中央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反腐败的进行,正视行政垄断并以其作为立法的重要调整对象而及早出台相关反垄断的法律与法规;依法切实保障中国的经济增长、经济活动、技术进步与竞争能力;调整各级政府的审批权限与审批项目,割断行业、部门及地方经济与行政垄断得以强化之间存在的内在因果关系。

6、切实解决反对垄断与规模经济之间的矛盾。

鼓励按照市场原则促进规模经济的成长,对经济垄断的限制暂时实行适度宽容政策,避免简单机械地反垄断而有损规模经济的成长;对操纵市场的共谋行为予以制裁,对基于公平竞争自然成长的企业规模及其市场份额予以放宽与鼓励;界定行业自律与行业垄断、行业组织协议定价与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制止重复建设与企业正当准入之间的区别。

7、为了实现经济运行机制的良好更替,中国必须大力加快发展名副其实的非官方民间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

要大力发展城乡民间经济组织,发挥他们协商、协调、评审、仲裁、公证、培训和上下沟通等作用,特别要发挥他们规范行业行为、监督执行行规的行业自律作用,努
力提高市场经济主体的组织化程序,并以此为反垄断、促竞争、建秩序提供支持。

8、加强反垄断队伍的建设。

反垄断的执行队伍必须拥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一方面,加强专职队伍的建设。

隶属于反垄断执行机构的专职人员必须熟悉经济和法律等相关知识,具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执法观念与思维方式,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加强兼职队伍的建设。

以知名经济学家和法律专家为主要成员组建一支反垄断执行的兼职队伍或顾问团体,其本身不隶属于反垄断执行机构,但在必要时,能为反垄断的执行提供理论支持和业务指导。

9、完善机构设置。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中国反垄断的主要执行机构。

但是,作为中国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担主体,工商行政部门又承担企业登记管理、商标广告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项任务,而且,工商行政部门因其执法力度受到法律授权的制约而常难以对行政垄断作出有效查处。

另一方面,中国现行市场监管机构之间依然存在的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现象常导致执法力度不一与重复干预现象,因此,依托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进反垄断的具体执行有损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与统一性。

为此,建议中国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的经验,以公正廉明的法律专家和经济学家为核心成员,成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独立性及公平性的反垄断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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