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安全挂牌管理制度(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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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安全挂牌管理制度(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宝钢安全挂牌管理制度(新编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检修标准化作业,排除检修作业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避免人员行为的随意性,杜绝作业涉及人员之间因联系和确认不到位造成操作失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确保设备检修作业时人员安全,同时明确操作牌使用、停送电挂牌要求,规范办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热轧部作业部根据《宝钢公司检修安全挂牌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热轧作业部检修安全挂牌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宝钢热轧作业部各单位及在热轧作业部从事检修活动的外协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设备工程室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制度、跟踪,并进行专业检查。

(二)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监督安全专业对本制度的检查情况。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条安全环保室职责

(一)负责检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指导、协调。

(二)检查安全挂牌制度执行情况,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考核意见。

第五条各处室、分厂职责

(一)负责落实项目的停机、隔离、卸能、气体置换、检测、插安全销、挂牌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检修设备的状态安全。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安全检查、指导、督促。

(三)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作业及设备检修特点,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四)负责向外协单位明确检修安全挂牌管理要求。

第三章检修用操作牌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检修用操作牌共分四种:

(一)第一种为设备操作牌(附件2),设备操作牌是操作设备的凭证,生产岗位人员必须持有某设备操作牌,才拥有操作该设备的权力,无设备操作牌进行操作设备属违章行为。每台(套)设备只允许有一个设备操作牌。

(二)第二种为检修牌(附件3),由热轧作业部制作发放检修单位保管,没有更换操作牌而对设备检修(或停机检查)属于违章行为。

(三)第三种为禁止牌(附件4),标识内容为“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在电磁站相应设备停电后,将该牌规范悬挂已停电设备相应开关或手柄处。

(四)第四种为电气工作票(附件5),停送电人员填写相应的电气工作票完成后,并与检修方一起确认现场并登记(附件8),即表示已完成相应设备停电工作;检修工作结束后,停送电人员将填好的电气工作票返给检修方,并与检修方一起确认现场并登记(附件8),确认所有禁止牌摘除后才具有该设备送电的权利。

第七条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检修安全管理,在上述四种检修用

操作牌(票)基础上,增加的安全措施,在各自范围有效。

第八条此制度与《热轧作业部电气工作票管理制度(第一版)》中的规定相互配合使用。

第四章安全挂牌管理要求

第九条对于高压电气操作,统一执行能源与环境部下发的《宝钢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电气操作票管理办法(第二版)》(首京唐能环发(2011)56号文)。

第十条所有在线设备检修,检修方必须在检修前领取相应设备操作牌。

第十一条凡是对转动设备、传输设备、移动设备及相邻转动和移动部位的设备或区域进行检修,人的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进入转动部位或相邻转动和移动部位的转动、移动范围,可能导致绞入、卷入、夹击、碰撞、挤压、剪切等机械伤害的作业;以及对带电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实施的可能导致触电伤害的作业,必须办理停电手续,可靠切断能使设备转动或移动以及使电气设备带电的电源,使设备处于完全静止或不带电状态。

第十二条检修任务确认后,检修方携带检修牌与点检方一起同生产方办理交换牌,生产方将设备操作牌交换给检修方后,必须将检修牌挂在原设备操作牌相同位置,三方登记(附件7)。同一设备存在多方检修时,从第二个检修方开始,生产方仍收取检修牌挂在原设备操作牌相同位置,但只进行台帐登记,不再发放设备操作牌。

第十三条检修方取得设备操作牌后,如需要进行设备停电,向生产方提出停电请求,由生产方组织办理停电事项,并执行《热轧作业部电气工作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填写相应工作票(附件5),并进行登记(附件6)。

第十四条停电工作至少两人完成。停送电人员在完成设备停电后,必须在电磁站已停电设备相应开关或手柄处挂禁止牌,填写电气工作票(附件5),同时与检修方一起登记确认(附件8)。同一设备存在多方检修时,都必须办理停电手续,且每次必须增挂禁止牌。

第十五条检修作业完成,经检修方、点检方现场确认后,检修方交还电气工作牌和设备操作牌;由生产方组织送电工作,停电方确认该设备所有禁止牌摘除,同时收到生产方送电指令后方可送电,

送电工作至少两人完成;生产方确认好所有电气工作票全部收回,并收回所有设备操作牌,检修方取走检修牌后,生产方才能操作设备。

第十六条检修方办理交换牌、停送电请求人必须是同一人,遇特殊情况出现为不同人时,或者当检修方遗失操作牌或送电牌(票),必须由相关检修方领导同意并签字(附件9),并经检修区域现场负责人(点检方)现场确认已无人作业后方可办理送电、换牌手续。

第十七条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不同班组在同一设备上作业时,必须各自独立办理交换牌、停送电手续,严禁任何人利用他人停电的机会进行设备的检修作业。

第十八条兼有风、水、电、汽、油或其它动力源的设备检修时,生产岗位人员要将相应的动力源关闭,并在关闭点挂禁止标志;对煤气、氮气等危险介质采取卡盲板措施。

第十九条停送电人员严禁在未见到要求停送电人和设备操作牌时通过电话、对讲机或口头约定方式停送电。

第二十条检修现场负责人必须等待停电办理人办理完停电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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