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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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模拟法庭案例[1]

模拟法庭案例[1]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XX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我叫XX,,年月日生,汉族,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XX,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XX,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XX,人民陪审员XXX,XXX组成,由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2名公诉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XX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2名律师)出庭为被告人XX辩护。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说明:一、根据本案案情和角色安排,这个案子有如下角色:1、当事人: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2、诉讼代理人:(1)原告余某的诉讼代理人2名(2)被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1名(3)第三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1名3、审判员:3名4、证人:(1)原告方证人许某某(医院护工)(2)原告方证人余某某乙(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的大哥)5、鉴定人:(1)司法鉴定所鉴定人1名(2)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1名6、书记员:1名7、法警:1名二、最好当场判决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余某,汉,男,:**********;住址:*******。

委托代理人端祥,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华,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许强,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甲,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俞烈威,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诉求及其证据原告余某诉称: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我系叔侄关系,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被告王某系父女关系。

2014年2月3日18时57分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病逝于某某县人民医院。

2013年4月4日,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亲笔书写一份《赠送书》,载明赠送人余某某甲将其死后剩余资金和位于某某镇某街143号1单元5号住房赠送给其侄子(即我)所有,并将其个人银行存款密码和其母亲某某(我和被告之祖母)的基金卡密码写在赠送书上,告知了我。

临终前,余某某甲将该《赠送书》及其银行卡、医保卡、基金卡等财产凭证悉数交由其护工许某某保管,并告知许某某在其逝世后帮助安排后事,请求许某某要当着农行某某县支行领导、大哥余某某乙、兄弟余某某丙及女儿王某的面,才能将其保管的《赠送书》及各种凭证和委托书交由余某某丙保管和执行。

在交接中,被告王某却违背其父意愿,将银行卡等各种凭证拿走,只有《赠送书》、《委托书》及住院医疗票据等由被继承人余某某甲工作单位封存、保管。

合同纠纷模拟法庭案例

合同纠纷模拟法庭案例

合同纠纷模拟法庭案例一、角色介绍。

1. 原告(小王):一位年轻的上班族,租了被告的房子。

2. 被告(李房东):房子的所有者,将房子出租给原告。

二、案件背景。

小王通过中介租了李房东的一套一居室房子,租期为一年,月租2000元,押一付三。

小王住了三个月后,发现房子卫生间漏水,而且冰箱也坏了。

他联系李房东来维修,李房东总是推脱,说自己忙,让小王先凑合着用。

后来,卫生间漏水越来越严重,甚至影响到楼下邻居,邻居找上门来投诉。

小王一气之下,自己花钱请人修好了卫生间和冰箱,总共花费了3000元。

现在小王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这些费用,要求李房东报销,并且因为这些烦心事,他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让李房东退还剩余的房租和押金。

但是李房东不同意,他觉得小王自己找人修是多此一举,而且提前解约是小王违约,不应该退还房租和押金。

于是,小王把李房东告上了法庭。

三、模拟法庭审理过程。

(一)开庭。

法官(严肃地):现在开庭。

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二)原告陈述。

小王(有点激动):法官大人啊,您可得给我做主。

我租了李房东的房子,本想着能好好过日子。

结果呢,这房子问题一大堆。

卫生间漏水,那水就像小瀑布似的,冰箱也坏了,我那冰淇淋都化成水了。

我找他修,他就跟个没事儿人似的,一直推脱。

我这实在没办法了,楼下邻居都要跟我拼命了,我才自己掏钱修的,花了3000块呢!我这冤大头当得太委屈了。

而且啊,发生了这些事儿,我在这房子里住得一点都不舒心,我想提前解约,他得把剩下的房租和押金退给我。

(三)被告答辩。

李房东(理直气壮):法官,您可别听他一面之词。

他自己找人修,都没跟我商量,谁知道他是不是被人坑了,花了那么多钱。

我本来是打算修的,就是忙了点嘛。

再说了,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租期一年,他提前解约就是他违约,我凭什么退他房租和押金啊?(四)法庭调查。

法官(冷静地):原告,你说你多次联系被告维修,可有证据?小王(赶紧拿出手机):有啊,法官大人。

这是我们的聊天记录,我每次给他发消息,他不是说忙,就是不回我。

法律案例模拟法庭(3篇)

法律案例模拟法庭(3篇)

第1篇一、背景本案涉及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一起侵权纠纷。

张某某系某市某小区业主,拥有一套位于该小区的住宅。

李某某是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员工,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

因李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张某某的住宅遭受了损失。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情简介(一)原告张某某诉称1.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于2021年3月入住某市某小区,拥有一套住宅。

2021年5月,原告发现其住宅客厅的墙面出现渗水痕迹。

经调查,渗水原因是被告李某某在维修小区公共设施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雨水渗入原告住宅。

2.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判令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李某某辩称1. 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某某辩称,其在维修公共设施时,已尽到安全义务,对原告住宅渗水并无过错。

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2.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物业公司辩称1. 事实与理由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在日常管理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住宅渗水无过错。

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

2.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庭调查(一)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1. 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入住通知书等证明其是涉案住宅业主的证据;2. 住宅渗水照片、维修记录等证明原告住宅受损情况的证据;3. 邻居证言,证明原告住宅渗水情况的事实;4. 公共设施维修记录、李某某工作记录等证明被告李某某在维修公共设施时存在疏忽的证据。

(二)被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1. 李某某工作记录、维修记录等证明其在维修公共设施时已尽到安全义务的证据。

(三)被告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李某某工作记录等证明其在日常管理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案例一:邻里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是同一小区的邻居,甲因为乙家的装修噪音扰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停止装修行为。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在一定期限内交付房屋。

然而,乙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甲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

案例三:租赁纠纷案情概述:甲租赁了乙的商铺,但在租约期满后,乙拒绝返还押金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甲认为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返还押金并不支付违约金。

案例四:劳动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乙在甲公司担任某职位。

然而,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案例五:侵权纠纷案情概述:甲通过网络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但使用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甲人身伤害。

甲要求乙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案例六:借贷纠纷案情概述:甲向乙借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和利息。

然而,期限到了后,乙未归还甲的借款。

甲要求法院判决乙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案例七:房屋拆迁纠纷案情概述:甲的房屋因政府拆迁项目需要被征收,但甲认为政府征收补偿不合理。

甲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提供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

案例八:遗产继承纠纷案情概述:甲的父亲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

然而,甲的兄弟姐妹私自将遗产据为己有,甲要求法院判决兄弟姐妹返还遗产的一部分。

案例九:交通事故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甲认为乙负有全责,并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

乙则认为事故责任在甲,不愿赔偿。

案例十:知识产权纠纷案情概述:甲是某软件的开发者,乙未经甲许可擅自复制、传播该软件,侵犯了甲的知识产权。

甲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以上是十个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涵盖了邻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借贷纠纷、房屋拆迁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等不同类型的案件。

每个案例都有明确的案情概述,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和赔偿要求,可以作为法庭模拟演练或法律教学的案例参考。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五个案例案例一: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

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

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

甲能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

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

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

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为备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

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示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案例二:新加坡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酒家月饼购销合同根本违约纠纷案申请人:新加坡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州酒家2001年10月1日是中秋佳节,8月5日,申请人通过EMAIL向被申请人订购月饼,其发给被申请人的电子邮件的内容为:订购贵酒家自产的双黄莲蓉月1500盒,每盒新币60元,五仁月500盒,每盒新币45元,总货款新币112500元,以跟单信用证付款,CIF新加坡,交付日期为2001年8月15日至9月25日,双方如发生合同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解决。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发来的电子邮件后,以传真的方式答复申请人:接受贵公司的订货,但必须预付20%的货款即新币22500元。

申请人收到传真后,即电汇了新币22500元预付款给被申请人。

但到9月26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发运来的月饼,申请人又通过EMAIL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合同,要求返还22500元预付款,并索赔新币45000元。

10月2日,被申请人于9月29日发运的月饼抵达新加坡。

申请人拒绝收货,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还新币22500元预付款,并索赔新币45000元。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乙方辩称因为施工延误导致交房时间延迟,但已尽力努力完成工程。

案例二:侵权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在驾驶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方受伤并需要进行治疗。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而甲方辩称事故发生时是由乙方违反交通规则所致。

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不称职,要求解雇乙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乙方辩称自己工作表现良好,并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工资。

案例四:房屋租赁纠纷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甲方辩称房屋没有安全问题,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五:知识产权纠纷案情简述:甲方认为乙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自己的商标,要求乙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自己并没有使用甲方的商标,且该商标并不具备独创性。

案例六:债权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借给乙方一笔钱款,约定在一年后归还本金和利息。

然而,到期后乙方没有按时归还款项,甲方要求乙方返还本金和利息。

乙方辩称自己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归还。

案例七:遗产继承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去世后,乙方与甲方的子女对甲方的遗产进行争夺。

乙方主张自己是甲方的合法继承人,而甲方的子女则主张乙方并非甲方的亲生子女,应该将遗产分给自己。

案例八:损害赔偿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在乙方的场所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甲方受伤并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而乙方辩称事故发生时并未存在过错。

案例九:合伙纠纷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合伙经营一家公司,但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约定投入足够的资金和精力经营,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自己已经尽力经营,且甲方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模拟法庭案例(第一章

模拟法庭案例(第一章

⏹案例一:2008年8月底,被告某广告公司收到原告某礼品公司寄送的商品价目表和样品若干,广告公司选中其中的礼品娃娃、电子宠物狗,用作年底客户招待会上给来宾的新年礼物,遂于9月10日向礼品公司发函,提出欲购买礼品娃娃150个,电子宠物狗100个,请礼品公司于l0月初发货,并在发货前提前通知广告公司,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该函于9月15日送到礼品公司。

因礼品公司收发信件的工作人员的疏忽,误以为是广告公司发送的广告,没有送至业务部门。

9月25日,广告公司向礼品公司发出传真,询问是否收到订单,何时发货。

礼品公司称:未收到订单,但保证现货供应,请广告公司将订单发传真过来。

广告公司未再发传真。

礼品公司经查找,于次日找到了广告公司所发信函,立即向供应商订货,并于10月10日向广告公司发出传真,要求发货。

因广告公司招待会策划方案正在调整,故告知礼品公司称:暂时不要发货,请等候通知。

后广告公司决定不再购买礼品娃娃和电子宠物狗,故未再与B礼品公司联系。

在此后的半年里,B礼品公司多次电话、传真催问,均无结果,被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广告公司赔偿其损失。

⏹本案简析1、本案中,礼品公司10月10日传真要求发货,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承诺期限,属于逾期承诺。

一般而言,逾期的承诺在民法上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

但我国《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即:如果要约人承认其有效,则承诺视为未迟到,但要约人应当及时通知承诺人,如此,则合同成立;如果要约人不承认其有效,则迟到的承诺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处于受要约人的位置。

本案中,广告公司要求礼品公司“暂不发货,等候通知”,明确地承认了礼品公司承诺的有效性,应理解为《合同法》第28条规定的“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情形。

因此,原被告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要约承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依法成立。

2、广告公司9月10日函未指明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呢?本案中,礼品公司接受了广告公司“暂不发货,等候通知”的要求,礼品公司同意由广告公司拥有决定履行期限的权利。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案例1:周继德为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职工,原告郑某是周继德的妻子。

2011年7月13日,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与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签订《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约定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组织职工参加被告组织的国内旅行团,团号SY090718日照二日游,行程共计两天壹夜,由被告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同时,被告提供了日照二日游的行程安排。

7月18日,周继德参加了该旅游行程。

被告安排的旅行车于当日中午到达日照,根据行程安排,中餐后应去第三海滨浴场。

旅行车到达第三海滨浴场后,因无停车位,被告的导游石某又改变该景点行程到太公岛浴场,并安排旅客在此游泳。

周继德在游泳中发生溺水事故,经日照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7月27日死亡。

后经查,被告安排的太公岛浴场为一已停止营业的浴场,无任何防护措施,严禁游客下海游泳冲浪。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旅游的专业服务机构,未能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景点,且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安全的防范措施,导致周继德死亡,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死者的家庭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拒绝支付任何赔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43 717.8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辩称,一、原告郑某起诉我公司主体不适格,导游石某与被告是挂靠关系,是她联系日照当地旅行社提供的接待包括导游服务,应该以石某或日照当地旅行社作为被告。

二、作为导游石某的行为无过错,石某在导游服务中所带人的海边场地有明确告示,禁止下海游泳,而且在前去旅游地点时在告知书上有明确告知,提示海水浴不在服务范围内,属自愿项目,发生意外责任自负,包括周继德在内的17名游客在提示上签字。

被告提交了有包括周继德在内的游客签字的《日照金太阳旅行社友情提示》,在该提示中有上述提示内容。

三、本次旅游服务实际由日照当地旅行社提供,服务当中作为公司也为旅游者购买了保险,按合同当中约定的旅游项目完全履行,我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

模拟法庭案例(第一章

模拟法庭案例(第一章

⏹案例一:2008年8月底,被告某广告公司收到原告某礼品公司寄送的商品价目表和样品若干,广告公司选中其中的礼品娃娃、电子宠物狗,用作年底客户招待会上给来宾的新年礼物,遂于9月10日向礼品公司发函,提出欲购买礼品娃娃150个,电子宠物狗100个,请礼品公司于l0月初发货,并在发货前提前通知广告公司,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该函于9月15日送到礼品公司。

因礼品公司收发信件的工作人员的疏忽,误以为是广告公司发送的广告,没有送至业务部门。

9月25日,广告公司向礼品公司发出传真,询问是否收到订单,何时发货。

礼品公司称:未收到订单,但保证现货供应,请广告公司将订单发传真过来。

广告公司未再发传真。

礼品公司经查找,于次日找到了广告公司所发信函,立即向供应商订货,并于10月10日向广告公司发出传真,要求发货。

因广告公司招待会策划方案正在调整,故告知礼品公司称:暂时不要发货,请等候通知。

后广告公司决定不再购买礼品娃娃和电子宠物狗,故未再与B礼品公司联系。

在此后的半年里,B礼品公司多次电话、传真催问,均无结果,被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广告公司赔偿其损失。

⏹本案简析1、本案中,礼品公司10月10日传真要求发货,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承诺期限,属于逾期承诺。

一般而言,逾期的承诺在民法上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

但我国《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即:如果要约人承认其有效,则承诺视为未迟到,但要约人应当及时通知承诺人,如此,则合同成立;如果要约人不承认其有效,则迟到的承诺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处于受要约人的位置。

本案中,广告公司要求礼品公司“暂不发货,等候通知”,明确地承认了礼品公司承诺的有效性,应理解为《合同法》第28条规定的“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情形。

因此,原被告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要约承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依法成立。

2、广告公司9月10日函未指明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呢?本案中,礼品公司接受了广告公司“暂不发货,等候通知”的要求,礼品公司同意由广告公司拥有决定履行期限的权利。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案例1:赵某诉许某离婚案原告赵某和被告许某从小相识,1975年建立恋爱关系,197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1980年12月出生,次女1983年5月出生,幼子1988年1月出生。

结婚后,赵某与许某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

1986年赵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某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

1988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

1989年赵某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某与许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

1991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1993年赵某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某,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某对此不满,与赵某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

1995年下半年赵某结识了寡妇肖某,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某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某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某与寡妇肖某,赵某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某成婚之念,拒绝与许某同居,公开称肖某为其“爱人”。

1998年5月25日原告赵某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1999年6月10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某仍保持与寡妇肖某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

2001年5月30日原告赵某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查明,赵某与许某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10.2万元;现金8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16500元;债权10万元。

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40.4万元。

被告许某宣称赵某曾为寡妇肖某置办了2万余元的金银首饰,此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案例2:肖立遗产继承案肖立生于1935年,早年丧偶。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支付了首期租金,并按照约定进行了房屋装修。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某以房屋装修损失为由拒绝退还租金。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返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应当退还租金?2. 李某某是否应当赔偿张某某的损失?三、法庭调查1. 张某某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凭证、房屋装修的照片等证据。

2. 李某某承认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对于房屋装修损失的主张,李某某提供了装修费用的发票。

四、法庭辩论1. 原告张某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应退还租金,并赔偿因装修产生的损失。

2. 被告李某某认为,房屋装修损失较大,张某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装修维护义务,故不应退还租金。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房屋装修损失,法院认为,张某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支付了装修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装修损失系由其使用不当导致。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退还张某某租金,但无需赔偿损失。

六、案例评析本案例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考察了合同履行、证据认定等问题。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应充分审查合同条款,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二、案例二:王某某与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

王某某认为,超市地面湿滑,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超市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 超市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法庭调查1. 王某某提交了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超市监控录像等证据。

2. 超市辩称,地面湿滑是由于下雨导致,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霸凌现象日益严重,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校园法治氛围,我校决定开展一场校园模拟法庭活动,通过模拟真实案例,让学生亲身体验法庭审理过程,增强法治观念。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2020年3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因学习成绩优异,受到同学嫉妒。

某日下午放学后,李某在校园内被同年级的王某、赵某、张某三人围攻,遭到殴打、辱骂。

事后,李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经调查,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曾多次在校园内欺负同学,此次事件系蓄意报复。

(二)争议焦点1. 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是否构成校园霸凌?2. 学校在此次事件中是否承担相应责任?三、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一)法庭调查1. 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述:李某遭受王某、赵某、张某三人的殴打、辱骂,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被告王某、赵某、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述:三人之间并无矛盾,此次事件系误会,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2. 法庭调查阶段,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李某的同学作证,证实李某遭受殴打、辱骂的事实。

(二)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人: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故意殴打、辱骂李某,构成校园霸凌,要求法庭依法判决。

2. 被告代理人:王某、赵某、张某三人之间并无矛盾,此次事件系误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三)合议庭评议1. 法庭认为,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故意殴打、辱骂李某,构成校园霸凌,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2. 法庭认为,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但并非直接责任人。

(四)宣判1. 法庭判决王某、赵某、张某三人分别赔偿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法庭建议学校加强校园管理,提高法治教育水平。

四、案例分析(一)校园霸凌的认定本案中,王某、赵某、张某三人故意殴打、辱骂李某,构成校园霸凌。

适用于模拟法庭的案例

适用于模拟法庭的案例

适用于模拟法庭的案例1.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

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在公寓欲实施抢劫。

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1)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2)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解析要点: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下一步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支持犯罪中止。

二被告人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且由于自身原因而非外部原因放弃。

2.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3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车刚好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

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

当追至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冯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

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冯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冯某某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某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两被害人送往医院。

分歧意见:(1)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2)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解析要点: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损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丧失。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1. 案件名称:盗窃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明在商场内盗窃了一部手机,被保安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明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2. 案件名称: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与被害人小张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小李持刀将小张刺伤。

小张被送往医院抢救,小李被警方抓获。

3. 案件名称: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在家中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

经过检查,小王家中发现大量毒品和相关工具。

4. 案件名称:强奸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刘在夜间在公园内强奸了一名女性,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刘抓获。

5. 案件名称: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为一些原因与被害人小李发生了争执,小张持刀将小李杀害。

小张被警方抓获。

6. 案件名称:走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在海关处走私了一批珠宝,被海关人员发现并抓获。

经过检查,小王涉嫌多次走私。

7. 案件名称:抢劫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在路上抢劫了一名女性的钱包,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李抓获。

8. 案件名称:诈骗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通过网络诈骗手段骗取了多名受害人的钱财,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小王涉嫌多次诈骗。

9. 案件名称:非法拘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为一些原因将一名男子非法拘禁在家中,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张抓获。

10. 案件名称:妨害公务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在警方执行公务时妨碍了警方的工作,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小李涉嫌多次妨害公务。

法律经典案例模拟法庭(3篇)

法律经典案例模拟法庭(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个体经营者。

被告:李某,男,28岁,某市居民,公司职员。

案由:侵权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某立即停止对原告王某某的侵权行为;2. 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 判令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某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服装店,主要从事服装销售。

被告李某系原告的邻居,双方关系较为融洽。

2022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公司内部网站上擅自使用了其服装店的一件产品设计图。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被告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 被告并未侵权,因为涉案设计图系其原创;2. 即使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

二、法庭调查(一)原告举证1. 原告提供了其服装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其经营资格的文件;2. 原告提供了涉案服装的设计图纸,证明其为原创设计;3. 原告提供了被告公司内部网站截图,证明被告使用了其设计图;4. 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的协商记录,证明被告拒绝赔偿。

(二)被告举证1. 被告提供了其原创设计图,证明其设计图与涉案设计图不同;2. 被告提供了其公司内部网站截图,证明其网站上并未使用涉案设计图。

(三)法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原创设计图与涉案设计图存在相似之处,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设计图的原创性。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

三、法庭辩论(一)原告代理人发言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在其公司内部网站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原创设计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二)被告代理人发言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并未侵权,因为涉案设计图系其原创。

即使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

法律文书的模拟法庭案例(3篇)

法律文书的模拟法庭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汉族,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汉族,35岁,某市居民。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承租李四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租金为每月人民币3000元,押金为人民币6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张三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面脱落等问题,多次与李四协商维修事宜,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2年1月,房屋漏水问题严重,张三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退还押金及赔偿损失。

二、诉讼请求1. 判令解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判令李四退还张三押金人民币6000元;3. 判令李四赔偿张三因房屋损坏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4.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四承担。

三、被告答辩被告李四对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部分认可,部分不认可。

具体如下:1. 对解除合同的要求不认可,认为房屋损坏并非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张三应继续履行合同;2. 对退还押金的要求认可,但认为因房屋损坏,押金应部分扣除;3. 对赔偿损失的要求不认可,认为房屋损坏是自然老化,非其责任。

四、法庭调查1. 当事人陈述(1)原告张三陈述:房屋在租赁期间存在漏水、墙面脱落等问题,李四多次推脱不维修,导致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被告李四陈述:房屋损坏是自然老化,非其责任,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同意退还押金。

2. 证人证言证人甲(张三同事):证实张三曾因房屋损坏向李四反映过情况,但李四未采取维修措施。

证人乙(李四邻居):证实房屋损坏问题严重,李四曾表示过无力维修。

3. 证据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损坏的照片(3)证人甲、乙的证言五、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人辩论(1)房屋损坏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被告未履行维修义务,违反合同约定;(2)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模拟法庭案例1(1)

模拟法庭案例1(1)

张功建诉沈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行政不作为案例案情简介2004年9月19日晚19点至20点之间,原告张功建步行到中山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转盘北侧人行道时,被江J-90159黑色桑塔纳轿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

被告沈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应当知道在事发地点安装有线电视监控设备,但原告报案后,被告却没有及时调取该电视监控设备录制的录像资料,造成重要证据丧失。

肇事车辆系当地车辆,但被告却在事发两个月后才将此车扣押,已造成车辆碰撞痕迹灭失,责任事故无法认定的后果。

被告的上述行政不作为直接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的无法认定,造成原告所受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存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第365号张功建:2004年9月20日8时40分,张功建的姐姐张秋到沈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科值班室报称:“在2004年9月19日星期日晚上19点,张功建步行到中山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转盘北侧人行道时,被江J-90159黑色桑塔纳轿车撞伤后,司机驾车逃逸。

”经本机关调查、集体研究,因无现场、证据灭失,无法查证该交通事故的事实。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条关于“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佳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规定,特此通知。

沈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2004年12月7日办案交通警察:王新军吕景安原告提供的证据1、2004年3月2日《花团日报》刊登的《利用高科技手段管理城市》的报道。

该文的主要内容是:为了方便群众,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和社会应急能力,沈港市在出市路口和市区路口安装了15套现金的电视监控系统,每个路口的摄像设备都可90度和360度旋转,即使在夜间低照明度的情况下,各路口的所有情况也尽在掌握之中。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范文角色介绍:1. 审判长:公正严明,掌控庭审节奏。

2. 原告:小明,受伤的学生。

3. 原告代理人:小明的爸爸。

4. 被告:小刚,造成小明受伤的学生。

5. 被告代理人:小刚的妈妈。

6. 证人:小强,事件的目击者。

7. 书记员:负责记录庭审过程。

第一幕:开庭。

场景:法庭,庄严肃穆,审判长、书记员已经就座,旁听席上有一些观众。

书记员:(起立,大声宣读)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有权予以制止。

下面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待审判长就座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开庭。

今天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小明诉被告小刚人身伤害赔偿一案。

下面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原告代理人:(站起来)审判长,我是原告小明的爸爸,作为他的代理人出庭。

审判长:原告小明本人是否到庭?原告:(站起来)到了,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方?被告代理人:(站起来)审判长,我是被告小刚的妈妈,代表小刚出庭。

审判长:被告小刚本人是否到庭?被告:(站起来)到了,审判长。

第二幕:陈述案件事实。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和理由。

原告代理人:(清了清嗓子)审判长,事情是这样的。

那天课间休息的时候,我家小明在操场好好地走着呢,被告小刚突然从后面跑过来,直接就把小明撞倒在地。

小明当时就疼得站不起来了,去医院一检查,腿骨折了。

这可给我们小明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不仅身体受伤,学习也耽误了不少。

我们要求被告小刚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还有因为受伤产生的营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这小刚啊,就这么莽撞地伤害了我家孩子,他必须负责!审判长:(微微点头)原告方陈述完毕。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赶紧站起来)审判长啊,这事儿可不能全怪我们小刚啊。

小刚当时也是在和同学们玩追逐游戏,没注意到前面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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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政府机构和个人均毫无关系。

案件经过:
2016年1月20日晚,刘明德、赵高德和李华(另案处理)等人在常山县白石镇开发区白石溜冰场溜冰。

李华在溜冰时和同在此处溜冰的重庆人徐凯发生碰撞,两人开始争吵纠纷,经他人劝阻后离开。

之后三人即到溜冰场楼下的白石台球室内打球,在台球室又与多名重庆人发生冲突,多名重庆人与李华发生肢体冲突,在警方到场处理后,刘明德、赵高德趁乱离开现场。

郑德容与赵高斌等人在常山球川镇一桩头厂喝酒,赵高德打电话给赵高斌说其在白石镇开发区溜冰场与人打架后,郑德容和赵高斌遂赶至白石镇开发区溜冰场,并与赵高德、刘明德会合后一起步行至该溜冰场东侧的三岔路口,拦住骑自行车正在此路过的颜华、徐凯两人,以两人可能跟先前殴打他们的重庆人是一伙的为由,分别采用树杆、石头等物殴打两人致伤。

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颜某构成轻伤,被害人徐某构成轻微伤。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字(2016)第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德容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证据清单:
1.白石镇开发区溜冰场处溜冰场管理人的证人证言
2.白石镇开发区台球室管理人的证人证言
3.受害人颜华、徐凯的证人证言
4.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6.郑德容的身份材料
7.郑德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注意事项:
1.本案管辖法院: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

2.起诉方、被告方及相关人员个人身份信息自拟。

3.起诉方、被告方根据给定证据(用于庭审出示时,视繁简程度自行准备,不影响庭审即可)进行诉讼。

4.遵守案件基本事实,不得提出与案情无关且与案件事实有抵触的情况和证据。

5.起诉方、被告方出庭人数各为三人,程序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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