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的启示(1)
关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探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探析魏忠证据开示(又称证据展示),其基本涵义是指庭审前诉讼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或透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的作法和程序。
它是实现庭审前信息交流的重要装置之一,被认为“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 。
本文试图通过对证据开示制度的国外立法及其价值进行考察,并进而在我国目前现有的司法资源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初步构建。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国外立法简介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置证据开示的国家之一。
英国从17世纪就陆续出现证据开示的司法判例,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以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开示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英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主要包括两大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向被告人的开示义务;二是辩护方向检察官的开示义务。
其中检察官的证据开示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应当向辩护一方告知他将要在法庭审判中作为指控根据使用的所有证据,这被称为“实现提供义务”;二是检察官应当向辩护一方开示其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相关材料,这种义务被称为“开示的义务”。
辩护一方在法定情况下向检察官开示本方证据或提供本方辩护理由的义务也是英国证据开示制度的重要内容。
英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突出特点是控辩双方都负有向对方开示证据的义务。
美国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首次确立了证据开示制度,并逐渐扩大了证据开示的范围。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通常发生在预审阶段和审前动议提出阶段。
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各方当事人可以了解对方所掌握的在诉讼中必要或有价值的材料,特别是辩护方从控诉方摸底,控诉方必须在预审中提出足以确立合理根据的证据,并且有义务将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用做证据的目录提供给法庭或辩护一方,并应法庭和辩护人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其他国家如日本旧刑事诉讼法实行职权主义的卷宗移送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检察官“起诉状一本主义”,控辩双方只要准备向法院提出本方证据,就负有向对方开示该证据的义务,开示的范围限于将要在法庭上提出或作为指控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改革的国际借鉴经验
刑事诉讼法改革的国际借鉴经验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已经成为各国司法领域的重要议题。
不同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改革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
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强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通过“米兰达规则”确立了嫌疑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的告知权和沉默权。
这一规则的实施,旨在防止警方通过不正当的审讯手段获取口供,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此外,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也独具特色。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然而,美国的刑事诉讼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诉讼程序冗长、成本高昂等。
英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同样值得关注。
英国注重证据规则的完善,对于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有着严格的规定。
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以确保审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合法获取的。
同时,英国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保障其能够获得有效的辩护。
但英国的刑事诉讼也面临着案件积压和效率不高等挑战。
德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则侧重于加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检察官不仅要追究犯罪,还要关注案件的全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程序中,德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
另外,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在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助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法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注重提高诉讼效率。
通过设立简易程序和快速审判程序,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
同时,法国也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使其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和主张权益。
从这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改革经验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其一,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核心。
无论是沉默权、告知权还是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这不仅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简析以英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为例浅析刑事证据可采性
简析以英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为例浅析刑事证据可采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证据的理论研究中,通过对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理论的研究进而探讨证据可采性规则的适用,进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对于建构我国刑事司法理论体系有重要作用。
一、传闻证据及证据可采性之概念分析所谓传闻证据,普通法上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做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证据的可采性是指,提交法庭的证据具有法庭或者法官极有可能接受它,也就是允许其在法庭上提出的品质。
二、英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可采性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对这种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规定有一定的历史背景。
(一)陪审团审判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度,由陪审员来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
英美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是为适应陪审团审判模式而设计的,为了防止陪审员先入为主或存有偏见,或者受舆论的影响,或因情感冲动以致于存在偏见,或受到被告人巧言辩解的影响,或受到被告人社会地位或经历的影响,所以,任何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在提交陪审团之前,必须经过法院的可采性审查,以避免提交的证据误导陪审团或者产生与法律相悖的后果。
另外,陪审团成员是法律的外行,他们只是负责审理案件的事实部分,而专门的法律部门有法官负责审理,如果对进入陪审团眼前的证据不加以排除,那些不具有证据资格的的证据就会影响到陪审团成员自由心证的发挥。
(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诉讼中进行的证据调查,属于当事人的职责。
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是否真实,负有举证责任,陪审员或法官居于公平第三者的立场,以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作为资料,进行判断。
因此,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处于竞争的状态,而有竞争就有规则,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就理所应当的充当了竞争对象的角色。
证人应当由当事人自行传唤,进行询问,法官很少依职权进行传唤,从这种情况出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证人进行询问时只问那些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内容,当然该证人对自己的当事人也存有好意,其陈述的内容往往也是有利于该当事人的,可能并不全面和真实。
试议美国刑事证据规则对我国的借鉴及思考
An Essay on Several American Evidence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for Reference in China 作者: 智慧
作者机构: 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上海200093
出版物刊名: 上海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52-55页
主题词: 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 刑事证据规则 被诉人 非法证据排除 交叉询问 律师阅卷权 中国 借鉴 原则
摘要: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是庭审的基础.我国现行刑事证据立法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和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交叉询问原则、被诉人享有沉默权原则、律师阅卷权原则及正确运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健全具有重要作用.。
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比较分析(一)
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比较分析(一)摘要:人们长期认为,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法庭上一般是消极、被动地听审,却不能积极调查证据。
事实上,英美两国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却表明: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传唤证人出庭,或进行“庭外勘验”。
尤其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中,法官能更加主动地调查证据。
这说明,英美两国的刑事法官并非完全消极、被动,特别是当庭审主体变为一元的职业法官时,他因对案件事实最终负责,而更加具有调查证据的天然冲动。
由此可见,中国刑事法官在庭审中无需亦不能塑造成纯粹的仲裁者角色,而应保留适当的且受到法律合理规制的证据调查权。
关键词:英国;美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一、引言按照学者们勾画的理想蓝图:强调控辩双方程序“推进主义”与实体“处分主义”的英美庭审模式,在宣告判决前的审判中,无论以何种方式表露其意见的法官都会因为行为不当而受责难,这甚至会使其遭受纪律惩戒。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像斯芬克斯一样保持沉默且深不可测;甚至是一次微笑,都会被认为是对该职位之尊严的侵犯1]。
Menger更形象逼真的比喻是,法官如同“一只破钟的机件,要让它很快再走动起来,就得不断敲打震动它”2]。
而事实上,理想类型只是描述出英美法系审判实践中的局部现实。
普通法国家刑事诉讼的传统尽管一直固守消极、被动、超然的裁判者角色,认为他们一旦介入当事人的纠纷,就容易被纷争的灰尘蒙住双眼,而无力彰显其中立性,但诉讼中却并未放弃探究、实践甚至认可裁判者在刑事庭审中进行证据调查。
学者们研究了陪审团询问证人的实践(注:SeeKirstenDebarba,MaintainingtheAdversarialSystem:thePracticeofAllowingJurorstoQuestion WitnessesDuringTrial,55Vand.L.Rev.1521(2002):1521-1546.),探讨了法官在与陪审团共同审判时的证据调查权(注:SeeMartinMarcus,AbovetheFrayorIntotheBreach:theJudge’sRoleinNewyork’sAdversaralsySyst emofCriminalJustice,57Brook.L.Rev.1193(1992):1193-1211.),尤其当法庭审判缺席陪审团时,他们对职业法官调查证据的权限与问题进行了精微、透彻的实证研究(注:SeeSeanDoran&JohnD.Jacson&MichaelL.seigel,RethinkingAdversariesinNonjuryCriminalTrials, 23Am.L.Crim.L.1(1995):1-44.)。
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介
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介证据展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 )又常被译为证据开示或证据公开等。
作为一种制度,证据展示最早发端于英美法国家。
其运作机理是:在辩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构成1.证据展示的责任所谓“展示责任”,是指诉讼双方依法承担的向对方展示证据的义务。
在英国,长期以来证据展示责任几乎都是单方面的,即强调控诉一方向辩方展示证据。
1996年制定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增加了辩方向控方展示证据的义务,而且还对辩方违反展示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责任就由单方转变为双方,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2.证据展示的范围在英国,除了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检控方应向辩方开示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信息。
这些证据信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将在法庭上用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
另一部分则是检控方不准备在法庭中使用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是一些可能会削弱控方而有利于辩方的证据。
相对于检控方的展示,辩方的展示范围要小得多。
他们需要开示的只是关于被告人案件的性质方面的信息。
那些关于案件性质的信息通常载明在辩护陈述中(也有译作抗辩声明)。
在辩护陈述中记载着本方与检控方争议的焦点和本方的辩护要点及理由。
辩护陈述的具体内容包括:辩护方提出辩护的一般性质;辩护方与检控方发生分歧的事项;辩护方与检控方发生分歧的理由。
如果辩护方把不在犯罪现场作为辩护理由,它必须把支持这一辩护的证据细节,如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可用来发现姓名或地址不明的这种证人的信息,载明在辩护陈述之中。
3.证据展示的程序在英国,证据展示主要是通过集中展示进行的,集中展示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次展示;第二个阶段是二次展示,如前所述,初次展示阶段展示的主要是检控方不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证据材料。
英美法系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比较与借鉴
英美法系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比较与借鉴朱玉玲【摘要】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在英国,经历了从早期严格限制相似事实证据的适用到2003年《刑事审判法》相似事实证据可采性标准的降低;在美国,采取了原则上排除、例外的情况下可采的模式,而其例外情况也经历了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
两国的发展轨迹既存在差异,也有共性,即其基本的发展趋势和理念是相通的:既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避免产生危险的偏见,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防止不公正的审判;同时也要兼顾对被害人等利益的保护及帮助法官对事实全面了解。
我国也需要构建与相关性规则密切相关的具体规则,并对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进行借鉴。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has got continual development:In Engl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was strict in early time and now the standard of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adopted has been lowered.In American,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was eliminated in principle except there are some special case and it also developed from a closure to an open system.The developmental trace of two countries not only has common features,but also has some differences.The basic trend and spirit of it,however,is the same:Both the right of dependents and victims get a balanceable protection.China needs to set up the rules on the relevance of evidence,and also needs to embody the rule on the similar fact evidence.At the same time,there is some thought on the use for reference to rule on the similar fact evidence in China.【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6页(P27-32)【关键词】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相似事实证据;排除;采纳【作者】朱玉玲【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5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相似事实证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旨在表明对方实施过的、与当前被指控行为具有相类似行为的证据[1]。
浅谈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浅谈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正如国际世界谴责的那样,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确实差强人意。
而保障人权作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已经成为每个政府首要关注的问题之一。
我个人一直认为,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最能体现一个国家对于人权的关注程度,而其中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又是体现该问题的核心标志。
就刑事诉讼制度这个角度来说,毫无疑问,美国对于人权的保护是可鉴的,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
作为以审判为核心的美国刑事诉讼制度,法庭无疑是整个诉讼程序的缩影,下面我就仅以美国刑事诉讼法庭中所体现出的“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对比我国,从三个方面浅谈一下个人的见解。
第一,被告的出庭形象。
这里我姑且将被告人出庭的精神面貌、心理状态、外在着装笼统的概括为被告人的出庭形象。
首先,精神面貌方面。
在取保候审率很低的我国,大多数被告都是从监狱直接押解到法庭上。
这让我们很容易想象被告人的出庭状态无疑是“蓬头垢脸”、“神情恍惚”……而相反,美国是取保候审率极高的国家,也就是说,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们的被告是在其律师的指导下,以较为从容平静的状态参加庭审活动的。
其次,出庭心理方面。
虽然两国刑事诉讼所要追求的宗旨都是公正的审判;但我们国家显然过分地强调了打击犯罪。
因而,美国法庭的无罪辩护率很高,而在我国,你却很难把一个刑事法庭上的被告拦在监狱大门之外。
所以,上了法庭的中国被告们心中所想的是到底在监狱呆几年,而美国被告则在思考他们是否会被投入监狱。
再次,外在着装方面。
从在我国法庭上,无需介绍,只需看一眼服装,你就能明确的知道谁是控方谁是辩方。
因为在中国的法庭上,被告的衣服永远只有囚服一件,而且手铐在身的他,不变的是身后两名武警凝重的神情和强健的身躯。
而在美国,原被告双方却是同样的席位,同样的西装革履,这使你很难辨认出,在这场法庭辩论中,是谁准备把谁送入监狱。
“没有经过审判,不能断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让被告在美国刑事诉讼的法庭上首先是个人,然后才是被告。
关于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程岗自罗马法以来,民事诉讼就一直沿袭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现代民事诉讼更是完全建立在证据的基石上,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必要的证据,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不同方式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收集证据以及了解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与手段,并在程序上制度上给予保障。
这种程序和制度就称为证据开示制度或证据披露制度。
从内容上看,英美证据开示制度包含有两部分互为独立的程序,其一是discovery,一般译为发现程序,其内涵着重在于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积极的、能动的想方法去收集证据、发掘证据、调查证据;其二是disclosure,其英文原意为显露、揭发,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当事人在诉答程序后开庭审理前,分阶段的向对方展示自己将要在庭上使用的证据和其他信息,这更贴近于我们所熟知的证据交换概念。
discovery和disclosure两程序一为被动性的,一为主动性的,两者叠加的证据开示制度其概念外延当然要大于证据交换,也就是说,当事人借助证据开示程序首先可以“获得”证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证据交换,这种逻辑顺序是颇具可采性的。
英美民事诉讼法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沿革发展至今,其中蕴含和积累的诉讼经验可谓浩瀚如海,更为关键的是,他们是从纯粹的私权主义、纯粹的市场经济、纯粹的竞争哲学中生成而来的,最为直观的反映着现代化经济的基本要求,其系统性、具体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法学界所公认。
因此,研究其证据开示制度,对客观认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与例外证据开示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所有与案情有关的问题。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属于保密特权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可进行调查。
开示要求由当事人提出,无需法官的批准,如果原告以笔录证言质问被告,它只需向被告律师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进行笔录证言的时间和地点。
美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启示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2 2 2 . 01
Jun l f e o g agA miirt eC deC l g f o t s n a o ra o i nj n d n t i ar o eeo li dL w H l i sav l P ic A
(u o 5 S N. ) m 9
美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启示
林博雯 , 谭家才
( 国天普大 学 比斯利 法学 院 , 美 费城 P 92 ) A112
摘要 : 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院在 审理具体案件 中创设的 , 非 但却对 日常的执 法行 为产 生了直接的影响。该规 则创设 以来就争论 不断, 更是有些刑事案件起诉 成败 的关键。美 国最 高法院解释说 , 如果没 有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宪法第四修正案将会沦为一纸“ 空文” 。可以说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规则能对刑事案件 产生如此直接的影响。 关键词 : 事诉讼 ; 刑 非法证据 ; 除规 则 排
中图分类号 : F 1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号 :08— 96 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一 16— 4 D T3 A 10 7 6 (0 2 0 O 1 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 法院在审 理具体案件 中创设 的 ,
自创设 以来就争论不断 。美 国最高法 院解释说 , 如果没 有 非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 宪法 第 四修 正案 将 会 沦 为一 纸 “ 空 文 ” 。本文拟从该 规则 的历 史渊 源 、 … 排除程 序 、 围、 范 发 展趋势 以及对我 国的借鉴与启示等方 面进行探讨 。
进入房 间搜查 了书信等物 品。被告要求排 除警察违反其第
英美两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英美两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查阅等内容有了新的规定,但由于没有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对证据开示的规定相对比较分散,证据开示范围较小,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方式以及不开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开示的程序具有片面性,开示费用相对较高,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辩护律师的职能缩水,不利于庭审的公平有序进行,诉讼效率较低。
而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开示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通过对其进行比较法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在证据开示原则、开示主体、开示时间、开示内容、开示方式以及违反开示的救济等方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新《刑事诉讼法》就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信息沟通分不同的诉讼阶段作了规定。
这些规定在证据开示问题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这些规定并不同于英美法系真正意义上的开示制度,而是类似大陆法系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
与庭审诉辩对抗式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还是没有建立。
从我国司法实际状况来看,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时机并未成熟,但制定一个单行的证据开示规则,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却是必要及可行的。
一、英国模式1.开示程序纵观英国证据开示方式的流变,其中具有标志性的法令主要有三部。
第一部是《1967年刑事审判法》,这部法令将预审分为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而后者为开示活动的展开提供了一个有利平台。
第二部是《1996年刑事程序与侦查法》,该法取消了言词预审,但为了贯彻开示精神,新设了直接开示环节并辅之以救济性开示。
直接开示环节可以分为四个过程,即控方的初次开示、辩方的开示、控方的再次开示和控方的持续开示。
第三部是最新的《2003年刑事审判法》,将直接开示环节中的“控方的再次开示”去除,只保留了具有实质阶段性划分的三个过程:控方的初次开示、辩方的开示和控方的持续开示。
2.开示的内容(1)控方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doc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自罗马法以来,民事诉讼就一直沿袭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现代民事诉讼更是完全建立在证据的基石上,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必要的证据,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不同方式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收集证据以及了解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与手段,并在程序上制度上给予保障。
这种程序和制度就称为证据开示制度或证据披露制度。
从内容上看,英美证据开示制度包含有两部分互为独立的程序,其一是discovery,一般译为发现程序,其内涵着重在于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积极的、能动的想方法去收集证据、发掘证据、调查证据;其二是disclosure,其英文原意为显露、揭发,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当事人在诉答程序后开庭审理前,分阶段的向对方展示自己将要在庭上使用的证据和其他信息,这更贴近于我们所熟知的证据交换概念。
discovery和disclosure两程序一为被动性的,一为主动性的,两者叠加的证据开示制度其概念外延当然要大于证据交换,也就是说,当事人借助证据开示程序首先可以“获得”证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证据交换,这种逻辑顺序是颇具可采性的。
英美民事诉讼法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沿革发展至今,其中蕴含和积累的诉讼经验可谓浩瀚如海,更为关键的是,他们是从纯粹的私权主义、纯粹的市场经济、纯粹的竞争哲学中生成而来的,最为直观的反映着现代化经济的基本要求,其系统性、具体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法学界所公认。
因此,研究其证据开示制度,对客观认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与例外证据开示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所有与案情有关的问题。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属于保密特权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可进行调查。
开示要求由当事人提出,无需法官的批准,如果原告以笔录证言质问被告,它只需向被告律师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进行笔录证言的时间和地点。
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证人制度是一项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也是英美法系中的核心体系之一。
英美专家认为,证人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它可以确保案件的真相得以还原,避免冤错案的发生。
在证人制度中,证人是案件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提供证言,向法庭传递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为法官做出正确裁决提供必要的信息。
然而,英美专家也指出了证人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证人的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还有证人可能受到恐吓、贿赂等干扰,导致证言失去可靠性和信任度。
此外,证人制度的程序也可能出现问题,如证人的传唤和质证等环节可能存在不充分和过度的情况。
对我国来说,英美专家的经验和教训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收集难、证据保全难、证人证言恶意篡改等。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证人制度的保护和规范,加强对证人的监管和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提高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证人程序的监管和规范,确保证人程序的公正、公开和透明,避免错案和冤案的发生,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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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法系的书证规则及其启示
论英美法系的书证规则及其启示作者:蔡文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在英美法系书证规则中,最重要的就是最佳证据规则。
今天,人们普遍认为,在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特定上下文中,应当对该规则进行限定性的表述。
在证明一项文书内容时,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提出人的重大过失以外的其他原因,否则必须提出原始的文书。
社会的发展使得最佳证据规则的内涵也相应得到了不断地补充、完善。
关键词英美法系书证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作者简介:蔡文倩,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13-02一、英美法系书证规则概述(一)英美法系中书证的概念书证又称文书证据。
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角度来看,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文书材料;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角度来看,是指法官查阅后向法院提出的获悉相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不论从何种角度出发,对书证的定义都离不开对文书的阐释。
随着社会科技的日益飞速发展,文书的外延在不断扩大。
1908年,Darling法官在Rv.Daye一案中指出:“任何可能作为证据的书写之物,均可被描述为文书证据……而无论书写于何物之上,它可能书写在纸张上,这也是目前最常见的。
但在过去,最常见的却不是写在纸张上,而是在羊皮纸上。
在此之前,也曾经写在石头、大理石或黏土上。
”100多年后的今天,现代科技带给人类的副产品,包括照片、录制品、电影胶卷,以及由计算机代码编写而成的各类存储数据等都已经被纳入文书的范围中。
(二)英美法系对书证的分类书证的种类繁多,通过对书证的分类,掌握不同类别的书证各自的特点,从而在实践中合理、正确地使用。
1.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根据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等依职权制定的,可将书证分为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性书证是指公职人员依据其职责、为处理公共事务而制定的且允许公众援用的文书。
公文性文书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制作和发出该文书的只能机关或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的意思表示;(2)制作和发出该文书,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在法律明确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来进行。
证据规则的法典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及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主要内 容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主要涉及证据的种类、证明标准、传闻证据等方面。 在证据种类方面,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详细规定了各类证据的效力、采纳 标准和排除规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传闻证据、品格证据和类似事实证 据等。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在证明标准方面,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采用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根据这一标准,公诉方必须排除所有合理的疑问,使陪审团能够确信被告人的罪 行。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在传闻证据方面,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传闻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直 接感知或由在场证人转述的证据,以区别于书面材料或第二手证据。
证据规则的法典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及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 在法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采纳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在这个过程 中,证据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作为全球范围内最 具影响力的证据规则之一,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摘要
本次演示将详细介绍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背景、内容、特点及其对 全球证据立法的启示,并针对我国证据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五、我国证据立法的不足之处及解决方案
此外,我国证据立法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虽然已经有一些基本的证据规则, 但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仍然存在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联邦 证据规则》中对于各种证据的采纳标准和程序的规定,对我国证据立法进行进一 步完善,使其更加明确、具体、有针对性。
五、我国证据立法的不足之处及解决方案
总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证据规则之一,其制定 背景、内容、特点以及对全球证据立法的启示,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对 于我国来说,完善证据立法需要不断努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情 况,以制定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法律体系。
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引言美国的司法制度以其公正、透明和开放而闻名于世。
其中一个关键的组成部分就是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确保了法庭上的公正,对被告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并促进了有效的辩护。
本文将探讨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的背景、原则和过程。
一、背景证据开示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起源于英国普通法。
早在17世纪,英国就开始要求检察官向被告提供相关证据。
这个概念随着美国独立而传播到美国,并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该修正案规定,“被告在享有公平审判的基础上,有权对证人出庭作证,并有权知道对他起诉的具体罪名。
”这一权利的核心就是被告有权获得起诉方的证据。
二、原则1. 公正原则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公正。
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公正审判对被告来说至关重要。
被告有权知道由起诉方掌握的证据,以便能够进行有效的辩护。
公正的审判要求起诉方不仅提供有利于其案件的证据,还要提供不利于其案件的证据。
这样,被告和审判者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全貌。
2. 准备辩护的权利证据开示制度还确保了被告准备辩护的权利。
根据该制度,起诉方必须向被告提供所有的相关证据,包括文件、物证、专家证词和证人证词。
这样,被告可以了解到自己面临的指控和可能的证据。
被告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来准备辩护策略,提出反驳证据,并查找可能的辩护证人。
三、证据开示的过程证据开示的过程是美国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般的开示过程: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起诉方需要将他们拥有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供给被告。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文件、文件摘要、记录和备忘录等。
起诉方还需要透露他们可能使用的证人和专家证词。
2. 预开庭阶段在预开庭阶段,双方律师通常会进行发现程序。
这个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寻找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双方律师可以提出书面问询、传票或诉讼期限。
双方还可以自由地交换证据,以便对案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3. 证人证词在庭审过程中,证人证词是审判案件的关键部分。
证据开示制度确保被告有权了解起诉方可能召唤的证人证词。
从控辩平衡视角看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开示——美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启发
美国 刑事诉讼证 据开示 制度的 发 启
文◎ 方 洁
句 ● 一
导
本文 根据 美 国刑 事 证据 开 示 制度 ,结合 典 型 案例 ,
话 在 分 析我 国证 据 开 示制 度 现状 的 基础 上 ,比对 不足 , 探 读 寻 审查 起诉 阶段进 行证 据开 示 、 保持控 辩 平衡 的 良策。
[ 例 一 ] 国俄 亥俄 州 的 弗 兰克 ・ 尔 莫斯 被 控 案 美 威
对 四 名 与 他 和 他 妻 子 同住 的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实施 性 侵 犯 。 审判 中 , 尔莫斯 要 求 传 唤 一名 关键 的证 人— — 在 威
大 卫 ・ 勒 医 生 作 证 .称 该 医 生 会 证 实 他 本 人 是 性 “ 控 律 证据 突 袭 ” 情 形 时 的
魏 某之 前有 通 奸 关 系,此 次 行 为是 因被 魏 某 的 丈夫 发
现 , 某 和 其 家人 为 了 面 子 倒 打 一 耙 。同 时 还 指 出 认 定 魏
张某构 成 强奸 罪 的证 据 不 足 ( 某 虽有 搂 抱 魏 某 的行 张
阶段 有 权 查 阅 、摘 抄 和 复 制 与 案件 有 关 的 诉 讼 文 书 和
能 , 可 能从 事 有 的受 害者作 证 的 罪行 。 审判 法庭 拒 不 但
绝 了让米 勒 医生 出庭 作 证 的 要 求 ,因 为威 尔莫 斯 的 辩
护 律 师 在 审判 前 未 向检 察 官 告 诉 米 勒 医生 的姓 名 . 因
丈 夫道歉 了事 的谈 话 附有 证人 证 言
北 京 市人 民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 0 0 0 10 4 ]
2 1 年 第 9期 ( 典 案 例 ) 总 第 1 8期 00 经 , 0
国外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运用(一)
国外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运用(一)摘要:对品格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运用,在何种范围内运用这一问题,英美国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从这一角度阐述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问题,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品格证据不同态度的原因。
关键词: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运用规则一、品格证据概述依英美证据法,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
品格证据按其证明内容的不同,包含以下三类:(1)前科劣迹,指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曾因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被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况。
(2)名声,包括不好的名声和好名声。
不好的名声如说谎,常用于证明被告人、证人的陈述不具有可信性、真实性;好的名声如交通肇事的被告人一向谨慎驾车的证据,以证明其在具体场合的行为。
(3)评价,指与诉讼参与人较熟悉的人,对其品性、能力、性格的看法与意见。
大陆法系中没有品格一词,经常使用的是人格一词。
从犯罪学角度看,人格是某人身上稳定的、异于他人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这种心理品质给人的行为以一定的倾向性,使人的活动具有特有的特征。
它一般包括两部分:一为个性倾向,主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观念;二为个性特征,主要包括气质、性格、能力等。
个性倾向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对认志和活动的趋向和选择。
二、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一)与定罪有关的品格证据运用品格是争议的事项,一个人的品格可能在实体法的规定下成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成为请求控告或辩护的要求之一时,品格就是争议的事项。
当一个人的品格成为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时,它就需要像其他待证事实一样被证明。
(二)作为攻击证人可信性的品格证据运用英美法系注重证人的可信性,因而证人的可信性可以受到品格证据的攻击与支持。
但受到以下限制:第一,该种证据只能涉及证人可信和不可信方面的品行。
第二,证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诚信已受到攻击时才能采纳。
一般而言,攻击或支持涉及证人可信性品格的证明方法有:(l)可信与否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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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的启示(1)所谓证据展示制度,是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展示证据的制度,是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独特的证据制度。
但两国的证据展示制度又有各自具体的做法与特点。
英国的证据展示制度[1]在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包括两大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向被告人的展示义务,二是辩护方向检察官的展示义务。
其中检察官向被告人的展示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察官应当向辩护方告知他将要在法庭上作为指控根据而使用的所有证据,这被称为“预先提供信息的义务”。
二是检察官应当向辩护一方展示其不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任何相关材料,即所谓的对检察官无用的材料,这也是检察官的展示义务之一。
1.检察官的初次展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的“初次展示”通常是带有主观性的,是否展示、展示什么,基本取决于检察官的决定。
检察官如果认为并不存在需要展示的材料,应当向辩护方提交一份书面说明。
那么,“初次展示”的证据标准是什么呢?英国法院曾经作出过相关的判例,将其限定为三个标准:与案件有关或可能有关;其存在提出或可能提出一个新的问题;会成为发现上述两种证据的线索。
按照英国内务大臣DayidMcLean的观点,检察官在初次展示阶段需要展示的证据是那些“对支持检察官的指控具有不利影响的”证据,它们不限于“对此指控提出基本问题的材料”,而主要是“可以帮助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又未经展示的材料”。
但是,如果一份材料能够提出一个新的问题,而该问题对于被告人的辩护又是有利的,它为什么不能列入初次展示的范围呢?这种分歧表面看来是由法律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引起的,但更主要的是与立法者给“初次展示”设定了过于主观的标准有关。
这种设计的目的就在于,排除法庭对此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促使辩护方随后依法履行其向检察官展示本方证据的义务。
2.辩护方的证据展示检察官的“初次展示”通常是在移送起诉过程中完成的。
而在案件被移送到刑事法庭后和法院审判开始前,辩护一方有义务将自己的辩护陈述提交给检察官和法庭。
所谓辩护陈述,就是一份记载着辩护要点以及辩护方与指控方主要争议点及理由的书面陈述。
在刑事法院对可诉罪的审判中,辩护方的这种展示是带有强制性的。
因为他们如果不能或不愿依法承担这种义务,也就将意味着丧失要求检察官进行第二次证据展示的机会。
而由于“初次展示”标准的主观随意性,检察官往往将大量的,特别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未予展示。
不仅如此,法官、陪审团还可能因为辩护方没有履行展示义务而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论。
辩护方展示的辩护陈述,其主要内容包括:辩护方提出辩护的一般性质;辩护方与检察官发生分歧的事项;辩护方与检察官发生分歧的理由。
在期间上,对辩护方的证据展示是有限制的,它必须在检察官完成“初次展示”后14天之内进行。
如果辩护方认为这一期限对于具体的案件是不合理的,他可以向法官提出延长的申请。
比较一下辩护方的证据展示与检察官的“初次展示”有什么不同呢?由于检察官在移送起诉前已经将所有将要在法庭作为指控证据使用的材料全部移送给了辩护方,那么,他“初次展示”的是他在法庭审判中不准备采用的证据。
但辩护方在辩护陈述中展示的则是他将在审判过程中用作辩护证据的材料,没有哪项法律要求辩护方将其不准备在法庭上采用的证据向检察官进行展示。
这也是为了维持控辩双方实质上的而非形式上的平等,从而赋予辩护方一定的程序性“特权”,相应地也就使检察官承担了一定的特殊义务。
3.检察官的第二次证据展示在辩护方将本方的辩护陈述展示给检察官后,检察官必须将所有的原来没有展示给对方的材料向后者“第二次展示”,只要这些材料“可以被合理地期望有助于被告人的辩护”即可。
与检察官的“初次展示”不同,“第二次展示”具有可观的标准,并需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如果辩护方认为检察官没有依法履行展示义务,有权向法院请求发出要求其展示的命令。
对于展示的材料的范围,并非是检察官审定的,而是由警察机构内的证据展示官负责定夺。
如果检察官认为某一材料可能符合第二次展示的标准,而证据展示官员并未将其列人,检察官则有权决定是否调阅和审查。
4.对证据展示范围的司法审查在控诉方证据展示的范围上,控辩双方难免出现分歧。
控诉方往往可以事关公共利益为由,请求法院将某一材料排除于展示范围之内。
相反,辩护一方却有权利请求法院发布有关要求检察官向其展示某一证据材料的命令。
不过,也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这一申请必须在辩护方将其辩护陈述展示完毕之后提出;辩护方必须向法院证明:检察官掌握着可以被合理地期望有助于辩护的材料,而该材料并未向辩护方展示过。
对于辩护方的申请,法官需认真进行司法审查,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确信”存在着这样的材料,法院就应发布一项要求检察官继续展不的命令。
5.检察官的持续展示英国刑事诉讼法及侦查法中规定,检察官在诉讼中负有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连续性审查的义务”、在案件被撤消或者被告人在判决有罪或者无罪之前的任何时间里,检察官如果发现存在着可能“削弱”指控,或者被“合理地期望有助于辩护”的材料,就必须尽快地向辩护方展示。
这就是检察官持续证据展示的义务。
但这一义务也有例外,那就是“公共利益豁免原则”。
所谓“公共利益豁免原则”,就是无论在“初次展示”还是在“第二次展示”阶段,如果有关证据材料涉及“公共利益”,检察官所负的证据展示义务就可以得到免除。
但法院对其合法性有权进行审查;如果检察官不提交法院接受审查,就必须将案件撤消。
5.辩护方不履行证据展示义务的后果根据190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的规定,辩护方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很好地履行证据展示义务,将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其一,就是上面提到的辩护方如果不向检察官展示本方的辩护陈述和证据,将失去获得检察官向其进行第二次证据展示的机会。
其次,只要辩护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法庭可以作出证据展示不足的评论,法官或陪审团可以因为辩护方没有适当履行证据展示义务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没有向检察官展示本方的辩护陈述;未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而又未经法院准许的;辩护陈述中有不一致的意见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提出的辩护陈述与其展示过的辩护陈述有区别的;在庭审时提出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辩护,而在辩护陈述中未事先提供细节的;在庭审中传唤某一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而没有在辩护陈述中透露该证人的姓名与住址的。
美国的证据展示制度[2]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展示通常发生在预审阶段和审前动议提出阶段。
1.预审阶段的证据展示这里所提到的“预审”,有别于我们国家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侦查中的“预审”。
在美国,进行“预审”是受到重罪指控的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一般由联邦地方法院和州基层法院负责实施。
预审的首要目的在于对检察官提起重罪指控的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指控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
通过预审,法院对不具有法定理由和根据的案件予以撤消,从而避免了将被告人轻率地交付审判。
但是,由于检察官为证明其指控确有根据,不得不将其起诉证据提交法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因此获得了对其证据进行质证、对证人交叉询问的机会。
而要有效地进行质证和交叉询问,就必须事先对检察官在预审中提出的证据进行了解。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检察官在预审开始之前,必须将其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目录提交给法庭和辩护方,并在法庭和辩护方要求时进行解释和说明。
因此,这一阶段的证据展示具有这样一些特点:是受到重罪指控的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由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申请,联邦地方法院和州基层法院负责实施;形式上是为了对指控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而设计的程序,实质上却成为辩护方了解控诉方证据的重要途径。
该程序的理论依据即为检察官负有向法庭证明其重罪指控的义务。
在该阶段,检察官对其指控合理性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需证明被告人有罪具有“合理的根据”即可。
因此,检察官不需要将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在这一阶段展示,也不需要将所有的证人传唤出庭作证。
2.审前动议提出阶段的证据展示所谓“审前动议提出阶段”,是指法院在决定对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组成陪审团之前,控辩双方就证据展示、禁止提出某一证据等法律问题向法官提出动议和申请的阶段。
也是证据展示的最为重要的阶段。
审判前的证据展示动议在法庭审判开始之前,辩护律师通常可以向即将主持法庭审判的法官提出申请,要求查看控诉方所掌握的某些记录或文件,以帮助被告人做好审判前的准备工作。
但在很多情况下,控诉方为了确保庭审中出奇制胜,往往不愿意让辩护方查看这些证据。
因此,控辩双方就有可能就辩护方是否有权查看某一证据的问题发生争议,促使法庭在审判前举行听审,以确定控诉方应否向辩护方展示该证据。
其具体做法是:先由辩护方提出动议;接着由法庭组织听审;再就是由法庭进行裁决,即确定辩护方的申请是否合理;最后是发布命令,即认为辩护方申请合理,就发布一项命令要求控诉方将有关证据材料向辩护方展示。
辩护方的证据展示美国联邦法院已于1970年在Williams·Florida一案中确定了有关辩护方在审判前向控诉方展示证据的原则,即在控诉方提出有关的请求情形下,准备提出不在现场辩护的辩护方应当在审判之前将相关的证人的姓名、住址告知控诉方。
对于有关证实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展示,规则要求辩护方在法定期间内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检察官准备在法庭上提出该项证明,说明该罪发生时被告人身在何处,并应告知检察官准备提出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名单及其住址。
此外,辩护方还可以就案件发生时被告人精神不正常及实际或者相信被告人是在代表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等内容进行证明,其程序与上述相同,此处不赘。
一、英美两国“证据展示”制度的特点从对英国和美国各自设置的证据展示制度分析,两国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该项制度。
但是,英国经过了80年代以后的多次改革,至19%年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通过后,已经趋于完善和定型。
而美国证据展示制度的改革尚处于酝酿之中。
因而两国的证据展示制度还是有着较大的差别的。
指控一方向辩护一方展示的证据范围的不同英国和美国均规定将以下两种证据材料列入展示的范围:一种是检察官在法庭审判中准备作为指控根据而提出的证据;第二种是检察官掌握但不准备在法庭上采用的证据。
但是两国的辩护一方对上述两种证据的“先悉”时间与范围却不相同。
在英国,辩护方在预审前就可以得到第一种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第二种证据的展示则通过专门初次展示和第二次展示的程序设得以完成。
而在美国,只有举行预审的案件中,辩护方才有可能对检察官准备在法庭上采用的证据进行查阅。
而且,由于证明标准和检察官对抗策略的缘故,辩护方所能得到的一般也不是检察官将在法庭上提出的全部证据材料。
等到了审判前的动议提出阶段,辩护方要想得到或查阅检察官的其他材料,往往要向法官提出申请。
如此,即使是检察官将在法庭上采用的证据材料,辩护方也不一定都能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