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的启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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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的启示(1)

所谓证据展示制度,是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展示证据的制度,是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独特的证据制度。但两国的证据展示制度又有各自具体的做法与特点。

英国的证据展示制度[1]

在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包括两大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向被告人的展示义务,二是辩护方向检察官的展示义务。其中检察官向被告人的展示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察官应当向辩护方告知他将要在法庭上作为指控根据而使用的所有证据,这被称为“预先提供信息的义务”。二是检察官应当向辩护一方展示其不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任何相关材料,即所谓的对检察官无用的材料,这也是检察官的展示义务之一。

1.检察官的初次展示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的“初次展示”通常是带有主观性的,是否展示、展示什么,基本取决于检察官的决定。检察官如果认为并不存在需要展示的材料,应当向辩护方提交一份书面说明。

那么,“初次展示”的证据标准是什么呢?英国法院曾经作出过相关的判例,将其限定为三个标准:与案件有关或

可能有关;其存在提出或可能提出一个新的问题;会成为发现上述两种证据的线索。按照英国内务大臣DayidMcLean的观点,检察官在初次展示阶段需要展示的证据是那些“对支持检察官的指控具有不利影响的”证据,它们不限于“对此指控提出基本问题的材料”,而主要是“可以帮助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又未经展示的材料”。但是,如果一份材料能够提出一个新的问题,而该问题对于被告人的辩护又是有利的,它为什么不能列入初次展示的范围呢?这种分歧表面看来是由法律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引起的,但更主要的是与立法者给“初次展示”设定了过于主观的标准有关。这种设计的目的就在于,排除法庭对此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促使辩护方随后依法履行其向检察官展示本方证据的义务。

2.辩护方的证据展示

检察官的“初次展示”通常是在移送起诉过程中完成的。而在案件被移送到刑事法庭后和法院审判开始前,辩护一方有义务将自己的辩护陈述提交给检察官和法庭。所谓辩护陈述,就是一份记载着辩护要点以及辩护方与指控方主要争议点及理由的书面陈述。在刑事法院对可诉罪的审判中,辩护方的这种展示是带有强制性的。因为他们如果不能或不愿依法承担这种义务,也就将意味着丧失要求检察官进行第二次证据展示的机会。而由于“初次展示”标准的主观随意性,检察官往往将大量的,特别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未予展

示。不仅如此,法官、陪审团还可能因为辩护方没有履行展示义务而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论。

辩护方展示的辩护陈述,其主要内容包括:辩护方提出辩护的一般性质;辩护方与检察官发生分歧的事项;辩护方与检察官发生分歧的理由。在期间上,对辩护方的证据展示是有限制的,它必须在检察官完成“初次展示”后14天之内进行。如果辩护方认为这一期限对于具体的案件是不合理的,他可以向法官提出延长的申请。

比较一下辩护方的证据展示与检察官的“初次展示”有什么不同呢?

由于检察官在移送起诉前已经将所有将要在法庭作为指控证据使用的材料全部移送给了辩护方,那么,他“初次展示”的是他在法庭审判中不准备采用的证据。但辩护方在辩护陈述中展示的则是他将在审判过程中用作辩护证据的材料,没有哪项法律要求辩护方将其不准备在法庭上采用的证据向检察官进行展示。这也是为了维持控辩双方实质上的而非形式上的平等,从而赋予辩护方一定的程序性“特权”,相应地也就使检察官承担了一定的特殊义务。

3.检察官的第二次证据展示

在辩护方将本方的辩护陈述展示给检察官后,检察官必须将所有的原来没有展示给对方的材料向后者“第二次展示”,只要这些材料“可以被合理地期望有助于被告人的辩

护”即可。

与检察官的“初次展示”不同,“第二次展示”具有可观的标准,并需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如果辩护方认为检察官没有依法履行展示义务,有权向法院请求发出要求其展示的命令。对于展示的材料的范围,并非是检察官审定的,而是由警察机构内的证据展示官负责定夺。如果检察官认为某一材料可能符合第二次展示的标准,而证据展示官员并未将其列人,检察官则有权决定是否调阅和审查。

4.对证据展示范围的司法审查

在控诉方证据展示的范围上,控辩双方难免出现分歧。控诉方往往可以事关公共利益为由,请求法院将某一材料排除于展示范围之内。相反,辩护一方却有权利请求法院发布有关要求检察官向其展示某一证据材料的命令。不过,也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这一申请必须在辩护方将其辩护陈述展示完毕之后提出;辩护方必须向法院证明:检察官掌握着可以被合理地期望有助于辩护的材料,而该材料并未向辩护方展示过。

对于辩护方的申请,法官需认真进行司法审查,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确信”存在着这样的材料,法院就应发布一项要求检察官继续展不的命令。5.检察官的持续展示

英国刑事诉讼法及侦查法中规定,检察官在诉讼中负有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连续性审查的义务”、在案件被撤消

或者被告人在判决有罪或者无罪之前的任何时间里,检察官如果发现存在着可能“削弱”指控,或者被“合理地期望有助于辩护”的材料,就必须尽快地向辩护方展示。这就是检察官持续证据展示的义务。但这一义务也有例外,那就是“公共利益豁免原则”。

所谓“公共利益豁免原则”,就是无论在“初次展示”还是在“第二次展示”阶段,如果有关证据材料涉及“公共利益”,检察官所负的证据展示义务就可以得到免除。但法院对其合法性有权进行审查;如果检察官不提交法院接受审查,就必须将案件撤消。

5.辩护方不履行证据展示义务的后果

根据190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的规定,辩护方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很好地履行证据展示义务,将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其一,就是上面提到的辩护方如果不向检察官展示本方的辩护陈述和证据,将失去获得检察官向其进行第二次证据展示的机会。其次,只要辩护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法庭可以作出证据展示不足的评论,法官或陪审团可以因为辩护方没有适当履行证据展示义务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没有向检察官展示本方的辩护陈述;未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而又未经法院准许的;辩护陈述中有不一致的意见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提出的辩护陈述与其展示过的辩护陈述有区别的;在庭审时提出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辩护,而在辩护陈述中未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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