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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局长二○○二年十一月六日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境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头索类、脊椎类、甲壳类、脊皮类、脊索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组织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进境水产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水产品,不得进口。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实施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未获得的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进口。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境水产品预检。

第九条进境水产品必须从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口岸进境。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1号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1号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1号)《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境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不含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下同)及其制品,包括头索类、脊椎类、甲壳类、脊皮类、脊索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组织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进境水产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1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6【实施日期】2002.1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1号)《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境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不含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下同)及其制品,包括头索类、脊椎类、甲壳类、脊皮类、脊索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组织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进境水产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水产品,不得进口。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签发证书。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八条进口水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外水产品进口检验检疫要求

国外水产品进口检验检疫要求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 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
10
野生水 尼加拉 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 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
产品
瓜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 船、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
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 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 必填)。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
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可。巴新方应及时将卫生证书样本、官方出证
机构及其印章、官方签字兽医官名单及其签字
等资料提供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
式有变更,巴新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
方备案。
每一批厄瓜多尔输华冷冻南美白虾应至少随附
不包括活的斑节对虾。
肯尼亚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
8
野生水 产品
肯尼亚
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 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 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 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 殖材料。
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 批产品符合中国和肯尼亚食品安全、兽医和公 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本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肯方 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捕捞、加工 、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 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捕捞船、加工船、 运输船、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 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
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 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
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的生产企业信息。证书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
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 古巴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8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发布《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国境,保护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水生动物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实施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对进境有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五条进境水生动物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境水生动物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准入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与审查、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分类制定、公布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和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组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现场审核评估。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和检验检疫要求,与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协商签定有关议定书或者确定检验检疫证书。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文件要求.ppt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文件要求.ppt

疫机构备案。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 制订年度监测计划,在出口食 疫病疫情监测制度 品原料基地进行疫病疫情监测。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 制订年度监控计划,在出 有害物质监控制度 口食品原料基地进行有毒有
害物质监控。
1.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中国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1 3 2 3
食品原料生产
出口检验检疫 食品生产加工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 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对社会和公众负 责,保证食品安全。
承担监管责任
建立以“协调有序、分 段监管”为主要特点的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分段 监管体制。
政 府 企 业 社 行 业
承担自律责任

承担监督责任
鼓励社会团体、群 众组织、新闻媒体 开展公益宣传,对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 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负责出口 负责出口 负责出口 进口食品 食品生产 食品口岸 食品原料 检验监管。 生产监管。 加工监管。 检验监管。
地方政府
卫生部门
CIQ) 农业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质检部门 工商部门
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
1.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中国建立了基于风险分析, 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体系,对进口食品从入境 前准入、入境时查验和入境后监 管三个环节上进行管理。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 相关文件要求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食品处
兰乃洪
北京 . 2012年4月
主要内容

135号令相关背景
二 135号令解读
2
三 我局水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介绍
一、135号令相关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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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27号公告)
•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 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55号公告)
• 《广东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样品处理管理规定》( 粤检法 〔2007〕457号)
二、水产品范围(1)
• 135号令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
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 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 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 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二、水产品范围(2)
• 种类举例 • 水母类:如海蜇 • 软体类:如鱿鱼、章鱼、墨鱼、鲍鱼 • 甲壳类:如虾、蟹 • 棘皮类:如海星、海参 • 头索类:如文昌鱼 • 鱼类:如带鱼 • 两栖类:如牛蛙、青蛙 • 爬行类:如鳄鱼、海龟、鳖(俗称甲鱼) • 水生哺乳类:如鲸鱼、海豚、海狗 • 藻类:如海带、紫菜、江蓠菜
• 2、某些水产品品种对应的HS编码可能发生 变化,查询准入名单时,应通过比对品种 名称,判断某品种是否已获得输华检验检 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并按实际HS 编码报检。
(二)工厂注册
• 1、境外生产企业的பைடு நூலகம்册依据 • 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
1、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 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390号)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
• 《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35号 令)
•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25号令)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144号令) • 《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风险预警管理实施细则》(国质
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2013年6月
目录
•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二、水产品范围 • 三、水产品进口的基本条件 • 四、检疫审批 • 五、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 六、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七、召回制度 • 八、签证人员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 •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出口国卫生证书要求
• 1、135号令和286号文对卫生证书的规定 • 2、总局已确认证书的出口国(地区) • 3、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 • 4、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
1、135号令和286号文等对卫生证 书的规定
•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规定:《进口食 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 方可进口。
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
• 认监委在网上公布获得注册的国外水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网上查询路径: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 企业注册查询-境外水产品企业在华注册名单)
(二)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
•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 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国质检 通函[2009]118号)
• 《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食[2011]286号文)
• 《关于加强进口三文鱼检验检疫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9 号公告)
• 质检总局2012年第73号公告要求,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 企业需实施注册管理,过渡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 5月1日。
• 《关于做好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警示通报》(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2013年第56号风险预警)规定 :2013年5月1日起,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核对证书所注明的 境外生产企业是否已列入总局网站的注册企业名单,凡境 外生产企业未列入注册企业名单或相关信息与注册企业名 单不一致的,不予入境。
检食[2012]98号) •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39号令)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77号令)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1999年16号令)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09年
128号令) •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国质检通
[2009]38号) •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 • 《农业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
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 部2002年发布了176号和193号公告,2010年发 布了1519号公告) • 《总局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监控计划》
三、水产品能进口的基本条件
• (一)准入名单 • (二)工厂注册 • (三)出口国卫生证书要求 • (四)存储冷库(或场所)备案(或指定) • (五)进出口商备案
(一)准入名单
• 1、质检办食函[2012]312号文规定:列入 《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 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水产品品种》( 最近于2013年05月30日更新)国家(地区 )水产品品种方能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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