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规,旨在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诠释和规范。
本文将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解读,提供对该条例中重要条款的释义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活动。
其中,中央政府采购活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政府采购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三、政府采购活动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建设、服务的委托等。
其中,货物的购买包括采购各类商品和物资,工程的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和建筑工程等,服务的委托包括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服务外包等。
四、采购方式的选择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五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条件在条例中有详细说明。
公开招标是指向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开发出邀请书,通过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招募。
邀请招标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范围内的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在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未能达到采购需求时,政府采购人可以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人因为特殊情况下只能采用特定供应商,如技术专利或市场垄断等。
询价则是采购人直接向少量供应商或者特定供应商询价,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五、投标和评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投标和评标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前,需要向政府采购人领取采购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评标指标的确定是评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评标指标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性、技术性、质量要求、服务支持等因素。
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评标指标,并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作者:暂无
来源:《经济》 2010年第3期
1月1 1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具体制定的,现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政府采购“规范、公正、透明”等理念以其广泛的适用性,渗透到各项采购项目中。
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政府有关部门不断采取适当措施,发挥政策导向功能,规范采购程序,但本身体制的不健全依然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此次《意见》相比《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意见》的公开,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当前政府采购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步入统一化、规范化轨道,实现政府采购又好又快发展目标。
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发疑问 提建议 探讨征求意见稿
知,并全文公布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 见稿) ( 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稿》 , ) 对 政府采购法)中的诸多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 强化了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
的保证。
3 关于本国货物 的界定 。 . 实施 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十 条所 称本国货物 , 是指在 中国境内生产 , 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 定比 且 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 = ( 产品出厂价 格 一进 I价 : 1
业务操作中 , 采购人对其有关采购项 目的采购 ,应集中在一次进
发疑问 提建议 探讨征求意见稿
口 华静 昆 邓 柯
一
、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存在 的问题
2 关于集 中采购的界定。 .
1关于政府采购法 中工程的界定。 . 《 实施条例征求意 见稿 第四条规 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 称工程 ,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 ,包括新建、改建、扩 建、装修、拆除 、修缮 ,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 、设计 、施
的政府采购 目录划分 中, 也是将勘察 、 设计 、监理等内容划分为 服务类项 目, 了便于今后政府采购业务上统计 的一致性 , 为 避免
自行实施采购 目录以内几 台电脑就算是集中采购 。 某代理机构 经
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 采购一批上千台或上千万元的 目录以外 、 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 的货物 , 却属于分散采购。 此外如果采购人将集
格 )/产品出厂价格 。…… 本国货物、工程 和服 务的具体认定 标 准,由国务院有关部 门会 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SPECIAL FOCUS|本期关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lisms)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202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国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2020年第12期:由国攻府采购9本期关注I SPECIAL FOCUS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pptx
学海无涯
1 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 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 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 件规 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 平 台。 4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 无效 ,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行 政处罚,以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 上付出代价。
1
学海无涯
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 竞争。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 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 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 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 , 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 的 一大举措。 具体的三项治理措施为: 1 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 、 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依 据经 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2 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2012 年社科院的相关报告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凸显了 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的高价问题。针对实践中因协议供货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 价 格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中央 单位集中采购中已逐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格局。 3 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 节职责 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 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 具 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 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亮点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提 出了五项规定: 1 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应 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 将 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2 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 将招 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3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 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 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关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 二 ) 通 过 信 函 方式 将 意 见 寄
至 :北 京 市
10 0 0 1 7
,
五 是 关 于 政 府采购合 同。
征
法 律 责任等作 了 规 定
17 5 0
信 箱 ( 邮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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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意 见 稿 规定 了适 用 政府采 购 优
有关单位 和 各 界 人 士 如 对 征
) 并 请在 信 封上 注 明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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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通 过 网站 首 页 左 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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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的质 疑 与投诉
监 管部 门的监
、
规 章草 案 意 见 征集 系 统 》对 征 求 意 见 稿提 出意见
。
库制 度 明确 了专家评 审 的原则
,
、
督 检 查 以 及 采 购人
构
、
采购代理 机
权利 义务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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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的违法行 为 应 承 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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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 规 定 了可 以 对 供 应 商 实 行 资
。
是 关 于政府采购 的范围
,
格 预 审 制度
,
供应 商可 以 联 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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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征 求 意 见 本 国货 物 的界 定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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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 于 实 际 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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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求 意见 稿 进
形 式 参加 政府采 购 等
程 政府采 购 的法 律 适 用
、
集 中采
中有 关 步 明确 了《 政府 采 购 法 》
一政府 采 ຫໍສະໝຸດ 素有 阳 光 下 的 交易 之 称 是 目前世 界公 认 的 最 为
, ”
各 种 目的还 将 政 府采 购
化
”
(2020年7月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主讲老师刘荣丽第一节《实施条例》概况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 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 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质次价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媒体频频曝光: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的“豪华采购”、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以及“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等事件。
这些弊端的暴露,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环节上严守死防。
《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实施条例》是在《政府采购法》既有框架内对政府采购制度作出的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补充和完善,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防腐祛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原则《实施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九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
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成立时间
SPECIAL CONTR旧UTION |本期特稿本文作者就《中华人民共和K政府采购法(修l]■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成立时间作了洋细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 意见稿)》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成立时间文/何红锋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 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 意见稿),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成立,第 五十条规定:“中标、成交、入围通知 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中标、成 交、入围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集 中采购机构违法改变中标、成交、入围 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沿袭了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也与现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致。
多年来长期在采购实践、司法实践和理论上的争论告诉我们,没有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时间,不能平息这些争论,在采购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不同主体会有不同认识和不同的处理方法,揭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一、法律不明确合同成立时间带来的问题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时间,长期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或者到达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就成立(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成立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或者到达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导致合同成立,双方只有订立书面合同时,合同才成立(以下简称书面合同成立说)。
书面合同成立说的观点是,法律要求政府采购合同都要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曰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2021年第2期I中国政府采购"7本期特稿 I SPECIAL CONTRBUTION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以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变压器采购项目(第三次)的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编号510二、项目名称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变压器采购项目(第三次)。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采购内容及要求1、采购人:成都市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包件划分:本次项目共1个包件,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变压器采购。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供应商;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资格、资质性要求:1、供应商须提供注册地检察机关或本项目所属地人民检察院盖有公章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或提供辖区内区(市)县检察院官方网站“行贿犯罪档案互联网查询平台”出具的查询函或告知函;2、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提供承诺函)3、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提供承诺函)4、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有效期内)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
(提供承诺函)5.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查询证明资料(详见财库〔2016〕125号)。
6.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品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浅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3)
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
定, 规定过少 , 招标投标法实 定 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 而《 施条例》征求意见 中关于资格预 资 格 预审 文件 。 自招标 文 件或 者 审的规定有六条 。笔者希望对本 资格预审文件 出售之 日起至停止 条内容进行细化和增补 。 出售之 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五个
在财政部 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 息
基 于 上 述 原 因 , 者 建 议 将 办 理法 人 授 权 书公 证 、银 行 出具 发 布媒 体 上 发布 变更公 告 ,并构 笔 本款 修改 为 : 查 询 授 权 书 或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成 资格 预 审 文件 的组 成部 分 。 会
实践 中还存 在 发布公 告 前 交期限的规定 ,但该规定没有提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资格预审
已开 始 出 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现 出具体 的时 间 。笔 者 认为 这 是不 文件 的 申请 人 。上 述通 知 应 同时
象, 本款应提出规避办法。
妥 当的。 供应商购买资审文件后 ,
事效 率 。但这 一 环 节也容 易被 误 公 告 ,还应 作 出保 证其 能在 合 理 用, 成为 “ 围标 ” “ 标 ” 帮 凶 , 、串 的
时间内购买到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或 采购代 理机 构 根据 本条 例规 定 或者 采购 项 目的实 际 需要 .对供 应商 进行 资格 预 审的 。资格 预 审 公 告应 当在 省 级 以上人 民政 府财 政 部 门指定 的 媒体 上公 告 。公 告 法 。 另外 , 规定不 仅应 本 保证 供应 商在 指 定媒 体上 能看 到
2 1 第 1 和 2 1 第 2 单 位 的工作 量 , 00年 9期 00年 7 节省 时间 , 高 办 提 期 ) 期分 析 3 , 体 如下 : , 本 条 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甘政办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5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对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创新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积极组织学习《条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业务操作人员、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讲解《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财政性资金的概念,细化了服务的定义,对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作了衔接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适应政府预算体制和财政支出调整新的变化,严格落实《条例》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将使用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做到应采尽采。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制度,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将适用招投标法的工程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遵循依法、透明、高效、实用的原则,依据财政部新修订出台的制度办法,结合《条例》,及时修订完善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等制度。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川财采[2015]3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法律制度,结合四川政府采购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11月2日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法律制度,制定以下规定。
一、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编制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预算项目库内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细化具体、预算资金安排是否科学、采购类型是否合法等内容。
二、采购人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包括采购时间、金额、数量、采购形式等内容,并与预算执行进度相衔接。
采购人应当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30日内将当年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本期特稿 I SPECIAL CONTRBUTION《中华人民冉和M政府采购法(修订P案征求意见稿)》怵现r政府采购m以采购名求Cl计采购结果.以结果为导向的政策倾向,汫求绩效治理。
本文作荇针对《中9人民冉和M政府采购法(修i]'兑案征求意阽椋)》提出了一咚修改逑汶。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文/周浩然天津工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李德华天津城建大学副教授《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开始 施行,辅之以相应的配套措施,我国 开启了依法办事、依规治理的政府采 购之路。
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开始施行,除了追求程序上的法 定与统一,政府采购开始注重结果导 向,发挥采购需求的引导作用。
2020 年是政府采购的改革之年,为了贯彻 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追求价值的实现和绩效治理,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政部研究 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 称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征求意 见稿规定了电子化米购,加强对米购 需求的管理,重视结果导向,讲究绩 效管理,完善了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制,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注入了生 机与活力,响应了《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 P A)的规则,此举将大 大提升我国政府采购的水平,体现我 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规定,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下文将进行阐述。
一、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问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机关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机关从以前设区的市一级放宽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这就扩大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扩大了政府采购的广度。
在追求高效发展的信息时代,政府采购曰益电子化,在电子政府采购大容量、高速度的发展趋势下,考虑到不同层级的政府经济实力、技术水平有所差异,提高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级别应是更优选项,政府采购应当首先考虑规模效应,降低设立机关的层级有悖于政府采购的规模追求。
2018-中国采购法实施条例-范文word版 (1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中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X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X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目录;所称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依法自行实施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本期关注I SPECIAL FOCUS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我们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现行政府采购法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岀一些不足,如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采购绩效有待提高、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公共采购制度不统一不衔接等。
当前,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创新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突岀问题,优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都亟需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此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律引领和保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
三是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10章14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章对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O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新增政府采购政策一章,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明确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新增对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的要求,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章,明确采购需求的定义及定位,规定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主要内容,增加对采购人内部需求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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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目录;所称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依法自行实施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第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产品清单,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保护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以及扶持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产品清单,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第十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
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工程、服务,是指由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工程、服务。
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政策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是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报价高于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最低报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形。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前款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所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一)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二)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技术顾问;(三)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操作,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同时应当依法承担义务,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是指采购人普遍使用,可归集形成采购规模的标准化产品;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非通用的,只适合某一部门或者系统使用的项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是指已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人按其专业要求需要特别定制,不宜实行集中采购,难以归集形成批量的项目。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有特殊情况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把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再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采购人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本条例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前款所称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二)与采购人商定采购需求、技术规格、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其他商务条件等内容;(三)根据采购人委托,参与合同验收;(四)对本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五)制定本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六)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分散采购项目采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设臵,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一定数量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专业人员;(三)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采购业务资料库。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委托代理采购的具体事项、权限和期限,约定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采购活动,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际需要,批准部门或者系统设立负责部门集中采购事宜的专门机构。
未经批准设立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事宜专门机构的部门或者系统,应当确定本部门或者系统的某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事宜。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是否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财务状况的审验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符合特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并进行特定审查。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资格审查的办法和标准,但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资格预审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条例规定或者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采购项目需求、资格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一)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
(二)各级司法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刑事判决。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采购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阻挠和限制供应商依法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名称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或者邀请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具体数额标准,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