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科配备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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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科
一、师资的规格和配备
1.各级各类学校的艺术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艺术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较为全面的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高的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艺术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具有从事课堂艺术教学和组织、辅导课外艺术教育的能力。根据国家现阶段对各级学校教师的学历要求和当前学校艺术教育的需要,幼儿园和小学艺术教师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中学艺术教师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选修课教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2.配备合格的艺术师资是学校开设艺术课程,保证艺术教学质量的首要条件。幼儿园不分科,所有教师都应具有多种艺术教学的能力,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专任艺术教师;乡(镇)以上的小学、初中、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都应设专任艺术教师。
3.学校艺术教师的配备,应在执行国家教委关于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编制和工作量规定的围,兼顾艺术教学的特点,适当放宽比例。城镇小学教学班数与艺术教师配备的参考比例为:音乐学科1∶0.16,美术学科1∶0.14;农村小学教学班数与艺术教师配备的参考比例为:音乐学科1∶0.14,美术学科1∶0.12;初级中学教学班数与音乐、美术学科教师配备的参考比例各为1∶0.10;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艺术选修课教师的配备,可由学校根据艺术教育的特点,艺术选修课的门类、课时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对目前暂不具有条件配备专任艺术教师的学校,各地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通过多种渠道,合理解决本地区和本校的艺术教师缺额问题,可按区域设立中心艺术教研组;在邻校间开展互相协作,交流授课;聘用校外有艺术专长和教学能力的其他人员兼职等,使本地区、本学校的艺术教育能正常地进行。
二、课程设置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将艺术课程纳入公共基础必修课,保证72学时。普通高校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要求,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公共艺术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丰富的艺术选修课供学生选择性学习。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地方艺术课程。
三、器材设备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器材配备达二类标准即为达标学校
附件一: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
说明
一、音乐课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音乐教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现将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做了进一步的修订。
二、本目录以《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修订稿)和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发展的现实为主要依据,并希望通过目录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的中小学音乐教育改革,提高音乐教学质量。
三、本目录修订的主要方面是:
1.适当提高原有的标准,使之有利于提高选择二、三类方案学校的教学质量;
2.增加了现代科技产品与多媒体教学设备;
3.删减了部分不切合实际的容;
4.进一步明确和提高了乐器的规格和要求。
四、本目录列出了学校完成音乐课教学任务应具有的基本教
学器材,作为指导各类小学配备音乐器材使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应根据本民族音乐教学的特点,配备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乐器。
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其中第二种方案是按照音乐课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配备,暂时不够条件的学校可按照第三种方案配备,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达到第二种方案的要求。
六、音乐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音乐教室,每室50人的需要量进行配备的,暂时没有音乐教室的,按实际需要量配备。音乐教室多于一个的,亦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数量。
七、目录中学生自备乐器一定要在保证质量、卫生、安全的条件下配备。
八、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师自制教具材料、教学软件等,除所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
九、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器材,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条件对目录中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
附件二: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
说明
一、音乐课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音乐教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现将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做了进一步的修订。
二、本目录以《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修订稿)和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发展的现实为主要依据,并希望通过目录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的中小学音乐教育改革,提高音乐教学质量。
三、本目录修订的主要方面是:
1.适当提高原有的标准,使之有利于提高选择二、三类方案学校的教学质量;
2.增加了现代科技产品与多媒体教学设备;
3.删减了部分不切合实际的容;
4.进一步明确和提高了乐器的规格和要求。
四、本目录列出了学校完成音乐课教学任务应具有的基本教
学器材,作为指导各类初级中学配备音乐器材使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应根据本民族音乐教学的特点,配备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乐器。
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其中第二种方案是按照音乐课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配备,暂时不够条件的学校可按照第三种方案配备,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达到第二种方案的要求。
六、音乐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音乐教室,每室50人的需要量进行配备的,暂时没有音乐教室的,按实际需要量配备。音乐教室多于一个的,亦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数量。
七、目录中学生自备乐器一定要在保证质量、卫生、安全的条件下配备。
八、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学材料、教学软件等,除所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
九、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器材,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条件对目录中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