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7日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3号)及《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要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四位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体系,各级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市级交易平台,承担市本级、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和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融资信息汇集等综合服务;指导、协调、规范各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负责跨区域和流转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或流转交易土地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和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设立分中心。
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和抚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承担本区域范围内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融资信息汇集等综合服务,接受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业务、技术指导,做好相关数据信息的整理上报工作,并协助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跨区域和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交易土地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保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2020)
保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20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9日保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
流转交易中心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供销合作社负责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财政、发改、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保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引导农村产权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市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汇总和整理,负责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白沟新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以及全市跨区域、交易额100万元或面积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做好省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及县级流转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规范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2020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流转交易内容、方式及程序第四章流转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配套服务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耕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损害农民利益,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参与,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黑农厅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20〕1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现将《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机构与职责第三章交易主体与范围第四章交易程序与方式第五章交易行为与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按相关规定均可进入市场参与交易,交易主体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
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应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公益方向,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确保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柳林镇奤盖村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有序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等工作”政策精神,以及省、州、县农牧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及基础条件奤盖村辖5村民小组,确权农牧户数180户,农牧村人口821人,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已经基本完成,登录运用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平台良好,全面推开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政策体系、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群众基础已经基本建立,具备全面推进农牧村集体产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和条件。
二、总体要求(一)改革试点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法规,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村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科学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着力解决集体经营性资产及财政扶持资金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贯彻村集体“三块地”改革政策,落实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以及村集体和村民收益分配长效机制。
(二)改革试点时间。
奤盖村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2020年8月开始,2021年8月全面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并领到藏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1.持续做好清产核资后续工作。
充分利用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和年度清查成果,及时将村集体资产资源清查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和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操作平台,实行台账管理。
2020年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等,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情况特殊,村民小组、村农村集体产权不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经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不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需经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法进行交易。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产权交易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农村产权交易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
市农业、林业、水利、国土房产、规划建设、科技、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乡镇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等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七条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产权进入当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行、金融、银监、财政、农业等部门依法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融资工作。
第二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二)林权;(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八)其他依法允许交易的农村产权。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0〕71 号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0〕71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晋城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方案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促进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转的重要平台,是实现农民财产权利市场化的重要“通道”,对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57号)精神,按照《晋城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晋市发〔2018〕5号)和《晋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方案》(晋市政发〔2019〕6号)的要求,特制定我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公益为主、注重服务。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2020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2020(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
参考资料:
实施建议
该标准发布后,将有效支撑中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建议由国家标准委、中央农工办和国务院农村综改 办协调组织标准的宣贯,由江苏省信息中心、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和相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在各地建设并利用信息平台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时,建议各地做到四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一。即:
各地应制定主体清晰、制度明确、品种齐全、流程完善的统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现 流程标准化、文书模板化、制度规范化,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 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
意义价值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GB/T -2020)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为基层打造 “互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根本遵循,也为全面推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线上交易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信息 平台建设有标可依,逐步规范、运行有序,为推动集体资产资源规范管理和促进农村要素流动提供了可持续的路 径和方法,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农村改革处于攻坚深化的关键时期,改革任务重难度大, 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和城乡配套改革,重点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农业支持保护、 农村产权制度、农村金融、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方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应建设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信息平台是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重要载体。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GB/T -2020)规定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 的总则、技术要求、功能要求及运行要求等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GB/T -2020) 适用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20)
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2020年3月12日抄报:省农业农村厅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分品种产权交易管理规则,报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各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或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机构第六条农村集体产权依法开展出让、转让、发包、租赁或者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当在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及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站)(以下统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设备、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等服务的公益性、非盈利性服务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二)负责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和成交公告;(三)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和配套服务;(四)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五)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或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无锡市惠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惠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增加产权流转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及农民个人产权,以出租(租赁)、发包、转让等方式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法人、公民,通过公开有序竞价,订立规范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接受区、镇(街道)农经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一进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不得违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依法自主经营管理的意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参与交易的农村产权范围包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
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租赁)、入股、转让、作价出资或合作、联营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在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历史沿用、但未经征收的建设用地(不含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租赁)的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
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出租、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是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详细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1. 流转主体: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2. 流转期限:一般规定流转期限为20年,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3. 流转方式:可以通过招标、竞拍、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
4. 流转条件:符合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等。
5. 流转价格:价格可以由流转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但需遵循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
6. 流转合同:流转双方需签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保障流转的顺利进行。
7. 流转土地保护: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稳定的土地利用制度。
8. 流转监管:建立健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流转合法、公正、透明。
这些细则可以根据实施地区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能够顺利进行,并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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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茂府办〔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20〕1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茂名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日茂名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精神,解决我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细碎化问题,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我市农村承包土地有序规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市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推动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健全我市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规范引导和政策支持,促进农村承包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优化农村承包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全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机制及流转市场,进一步规范农村承包土地流转行为,探索创新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政策扶持机制,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细碎化问题,促进农村承包土地有序规范流转,促进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促进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增强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力。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3•【字号】津静海政办发〔2020〕 6 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津静海政办发〔2020〕6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党厅〔2014〕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健全完善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行体系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包括市、区、乡镇三级平台,并在村级设立服务点(均已设立)。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天津农交所)为市级平台,我区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静海区分市场”为区级平台,各乡镇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乡镇工作站”为乡镇平台计18个,各村设立村级服务点计383个。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功能,农村产权交易采用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模式,通过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市、区、乡镇三级平台进行,逐步建立完善市、区、乡镇、村四级市场体系。
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必须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除外)都要在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天津农交所)公开进行。
天津农交所是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市场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登记发布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及交易鉴证等配套服务工作。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规发〔2020〕3号_1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规发〔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吴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2日吴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吴忠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多元化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吴忠市域范围内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并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诚信、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三)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四)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资源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的种类包括: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四荒”地使用权、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设施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经登记备案的大型农机具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管理的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
最新最新农村产权流转监管细则出台
Those who live yesterday lose the past, those who live tomorrow lose the future, and those who live today have the past and the fut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新农村产权流转监管细则出台今日有消息指出,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日前正式印发。
对现阶段能进场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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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有消息指出,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日前正式印发。
对现阶段能进场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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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日前正式印发。
一份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对现阶段能进场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作出明确规定: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由于农村土地的产权权属关系复杂,适用的规则也不同,《意见》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上进行了分类指导,旨在落实决策层提出的“三权分置”理论,防止农民因流转而失地。
近年来,随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许多地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
据农业部信息显示,这些服务平台主要有农村土(林)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两大类。
据了解,截至年年底,全国已有800多个县(市)、13000多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林业系统成立了1200多家林权交易机构。
到年10月底,全国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安徽、山东、成都、武汉、杭州、广州、昆明等11个省级或省会城市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办法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改革的有关精神,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X〕71号)和《X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X办字〔X〕28号)文件精神,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切实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体系,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有效防止交易风险,促进农村各类产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和健康有序流转,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工作原则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以坚持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依法、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优化配置农村资源;3、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村产权的流动;4、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组织机构(一)成立X镇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推进全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制度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设立X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为全镇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
接受镇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及有关检察部门的监督。
具体职责是:1、负责受理本镇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2、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3、组织开展本镇农村产权交易活动;4、履行农村产权交易鉴证服务;5、收退交易保证金;6、开展政策和业务咨询;7、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8、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涪陵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涪陵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二)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林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四)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资源利用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配套政策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农委,承担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落实监督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协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重点工作。
第二章交易市场和交易范围第五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街道服务窗口和村社区服务点组成,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托重庆涪陵林权交易所组建。
第六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产权变更及抵押登记、采集抵押登记信息、招商引资等综合服务,并做好重庆市级交易平台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第七条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村社区服务点,负责政策宣传、信息收集和核实、受理申请、项目核查,以及为当事人提供权益维护等基础性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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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 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X政办字〔20XX〕X号)及《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X政办函〔2020〕X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
流转交易中心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供销合作社负责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财政、发改、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保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引导农村产权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区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汇总和整理,为本行政区域内交易额100万元或面积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做好省、市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区流转交易中心统一纳入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第七条区流转交易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内能够抵押融资的抵押物的抵押登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登记发证的不动产和自然资源除外。
第二章交易品种第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
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外)。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
即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即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
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
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水权。
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它农村产权。
第九条须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的有:(一)农村集体资产;(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
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桥梁、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土地整理、水利项目、集镇市政工程建设等),金额30000元以上或者金额不足30000元但乡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三)农村集体采购项目。
即农村集体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等,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公开交易的;(四)农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流转;(五)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农业产业项目是指除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之外,所有以企业为主体,融合一二三产业,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农业投资项目。
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是指农业产业项目的非国有股东,以其在农业产业项目中出资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益,部分或者全部采取招商(使用权)或者转让(所有权)方式流转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出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等,无偿资助、捐赠给农村集体所有,形成新的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公开市场进行。
提倡、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第三章交易方式与程序第十条流转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招标等竞价方式、协议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大宗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由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并提供场地,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或未达20万元的农村集体采购项目,经村集体申请,当地乡(镇)政府批准,可采用现场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流转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或通过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流转交易中心按以下程序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一)提出申请。
出让(受让)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出让(受让)申请书;2.标的权属证明;3.出让(受让)申请人身份证明;4.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5.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6.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受让)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审核。
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发布信息。
审核通过后,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在XX 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征集意向受让(出让)人。
(四)确定意向受让(出让)人。
对流转交易项目有交易意向的,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
流转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对意向受让(出让)人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确定为意向受让(出让)人,享有参与交易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意向受让(出让)人。
意向受让(出让)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意向受让(出让)申请书;2.意向受让(出让)申请人身份证明;3.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4.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出让)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组织交易。
信息发布期满后,由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仅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出让)人的,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征集到两个以上意向受让(出让)人的,可以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等竞价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
网络竞价通过XX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现场竞价由流转交易中心组织进行,现场收取竞价报价文件,竞价方案向社会公告。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
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签订合同。
交易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进行价款结算。
(八)返还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未能成交且无争议的,在成交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九)出具交易鉴证书。
签订交易合同后,流转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XX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档案归集。
流转交易相关档案按照《XX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流转交易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业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无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视为未完成交易,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权属的明确或变更。
第四章交易收费与依法完税第十四条流转交易中心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
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XX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流转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采取无息结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双方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章交易规范与监管第十六条流转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十七条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流转交易中心不予流转交易或终止交易:(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流转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逐步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失信名单”制度。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的记账依据。
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策补贴、评先评优、升级以及办理林权、水权等转让、权属变更手续的优先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流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