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防,规范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商业建筑防火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商业建筑防火规范篇一:上海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xx〕352号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
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1.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规定,例如《建筑消防安全强制性标准》,《建筑物消防使用规范》,《公共汽车驾驶人安全防火规定》,《船舶消防安全防火规定》,也同时适用。
第三条上海市消防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负责上海市消防监督、教育与培训、防火检查和消防技术指导,保证上海市的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以其特定职能前瞻消防安全,采取和加强消防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条上海市消防部门应当认真落实消防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六条上海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责任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上海市各部门应当在建筑物消防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以及消防试验等消防项目中,严格规定消防安全要求,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第八条上海市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进行管理,健全消防保卫制度,建立网络化的火灾危险预知体系,强化消防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和准备应急的能力。
第九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教育与有关部门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防范政策,防止消防设备被破坏,避免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设置特殊用途的消防器材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消防检测、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第十一条上海市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领导机制,聘任合格的消防教育专家,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要求,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消防急救技能培训体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救援技能。
第十四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健全消防设备配置、维护和使用标准,不得使用破损、损坏等次品消防设施。
上海市建筑消防安全要求与标准
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 全技术标准、火灾预防与扑救、 应急救援与疏散等。
教育形式与途径
教育形式
线上教育、线下培训、现场教学等。
教育途径
培训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
培训与教育效果评估
评估方式
01
考试、问卷调查、实际操作考核等。
评估内容
02
学员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实际操作能力、应对突发事
02
完善消防设施
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 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 保其有效性。
03
加强安全管理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 急预案,加强人员安全培训和 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04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消 防安全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 施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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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随着城市发展,建筑结构、材料 和功能日趋复杂,火灾风险也随 之增加。
目的与意义
制定和实施建筑消防安全要求与标准 ,旨在提高上海市建筑的火灾防控能 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规范建筑消防设计和施工,降低 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减少火灾损失, 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02
上海市建筑消防安全要求
建筑防火设计
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电气故障
电气线路老化、超负荷运行、使 用不合格电器等。
消防设施不完善
缺乏消防设施或设施维护不当,导 致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扑灭。
安全管理不到位
建筑内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有 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安全防范措施建议
01
加强电气安全管理
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和设备,及 时更换老化线路和设备,避免 超负荷运行。
上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的特点
上海市地方消防设计规范的特点上海市标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编制组姜文源执笔提要上海市标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程》自1993年起草起,至今已完成送审稿,这是上海市给水排水专业领域编制的第一本消防规范。
这本地点标准结合上海特点,某些内容与国家标准比更为详尽、具体而更具可操作性,在另一些方面由于上海为地处沿海的国际大都市,经济地位在全国举足轻重,加上新技术引进等因素的阻碍,因而条文具有先导性,在《规程》行将报批之际,我们认为有必要向海内海外同行介绍《规程》的要紧内容,以求《规程》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水灭火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局部稳压设施稳压罐上海市地点消防设计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已差不多就绪有待审查通过,这本规程的编制集中了上海市水消防方面超一流的专家共同努力而完成。
要紧起草人有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潘德琦、王凤石、冯旭东、杨琦,上海市消防局的曾杰、朱敏、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的鲁宏深、张淼、姜文源等。
规范对指导上海市给排水专业人员进行消防工程设计有积极作用,《规程》内容的要紧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特特指特色,即地点特色。
地点规范应有地点特色,这是不言而喻的,否则也就没有必要制定标准了。
《规范》的第一特点就表现在这地点特色上。
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气候温顺潮湿、开埠较早、经济繁荣发达,改革开放以来,更见迅猛进展,成为国际大都市,消防技术和装备先进、供电可靠、治理到位。
不管在气候、地质、水文、人文环境、经济等各方面都极具有特色,这些特色就直截了当反映在《规程》条文上。
在消防水源方面,上海市市政给水管网遍及全市,包括近郊和县属城镇都有市政给水管网敷设,而市政给水,其水质符合消防要求,水量充足,水压可满足消防水泵低位敷设时自灌要求,因此条文规定:“应优先采纳市政给水为消防水源”。
上海地区也有自然水体,如黄浦江、苏州河、蕴藻浜、川杨河、大治河、淀浦河、金汇港……等,且水位标高与邻近自然地面相差不多,洪水位和枯水位落差不大,便于消防车取水,也可作为消防范用水源,因此《规程》规定:“天然水源可作为临时备用水源,仅作为室外消火栓使用”。
上海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规范
上海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规范一、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
1.2 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确保消防设施的功能完善、安全可靠。
1.3 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应充分体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消防设施的质量和水平。
1.4 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的一般规定2.1 消防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期限等。
2.2 消防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可控。
2.3 消防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产品标准和规定,具有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
2.4 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5 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确需变更时,应报原设计单位同意。
三、消防设施安装规范3.1 消防给水系统3.1.1 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管道布局应合理,避免交叉、磨损等现象。
3.1.2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水箱容量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需求。
3.1.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压力监测装置,确保消防给水压力稳定。
3.2 消火栓系统3.2.1 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消火栓箱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箱内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3.2.2 消火栓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消火栓接口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连接应牢固、严密。
3.2.3 消火栓系统应设置试水装置,定期进行试水检查,确保消火栓设施正常运行。
3.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3.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喷头布置应合理,覆盖面积应满足灭火需求。
上海消防大空间疏散规定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防)字〔2001〕4号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机关各有关业务处:根据近年来在审核、验收中遇到的问题,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及条文说明的精神,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对以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大空间办公场所内部装修的问题大空间办公是指一个层面全部或大部分区域未作墙体分隔或将房间隔墙和走道隔墙拆除后的开敞办公空间。
对设计或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超高层、高层或多层公共民用建筑内的大空间办公场所的内装修消防设计的审核要点为:1、安全出口。
(1)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一个层面的大空间办公应从严控制,应设有公共走道连接两个安全出口,走道墙的砌筑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2)装修不得阻塞原设计中的安全出口,楼梯间或前室门前2m范围内不得设置有碍安全疏散的办公桌、柜和堆放物品(如图1所示)。
图1-安全出口布置示意图2、防火门的设置。
防火门的设置应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不受影响。
当出于安保需要,安全出口上的防火门需要上锁关闭时,应符合下列之一要求:(1)在门上设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电磁门锁,当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到火灾时,能断电开门或送电开启门锁。
(2)在门的内侧设置推闩,门的外侧设置消防锁(整栋建筑的此类门锁应一致,其母钥匙由消防控制室保管)。
(3)在大楼内采用的门禁控制系统,当火灾发生时,由楼宇自动化系统的控制中心(与消防控制室贴邻或在一个大房间内)自动或远程开门。
当断电时,防火门必须处于可开启状态。
3、疏散通道。
(1)在大空间办公区域内应有自然的人行通道,通道的宽度应按火灾疏散时间和人员的数量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4m,且连通至安全出口。
(2)大空间办公场所内位于两个出口之间的部位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且沿自然通道行走距离不宜超过45m。
上海建筑消防规范
上海建筑消防规范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建筑消防规范篇一: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xx新版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二)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xx)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三)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xx)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安装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四)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配备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做好消防控制室运行记录;(五)明确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情况下消防水泵房应急处置程序,做好消防水泵房运行记录;(六)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七)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建筑消防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及检查、维修、保养、检测等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资料、记录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上海消防验收规则
上海消防验收规则
1. 预验收:建设项目完工前,申请预验收。
预验收主要检查建筑结构、防火隔离及通道、防火门、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消防法规和设计规范。
2. 验收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相关建筑、结构、设备和消防设计文件、图纸等。
3. 现场验收:消防部门派人进行现场验收,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疏散通道、标志标牌的设置情况、消防水源及管道、泡沫灭火系统等。
4. 消防审批:根据验收的情况,消防部门会做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包括通过、不通过、限期整改等。
5. 后续检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日常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定期的消防检查和抽查。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消防验收规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以参考上海市消防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
上海市消防条例(完整版)
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上海市 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上海市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上海市是中国的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城市综合体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海市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推广。
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我们需要制定相关参考内容来规范和指导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的应用和管理。
一、总则1. 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的目标是保障城市综合体及其内部各个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的应用范围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管理等方面。
3. 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的实施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建筑物消防设施1. 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系统、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专用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等。
2. 消防水系统应具备供水可靠、水流量充足、水压稳定等特点,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
3.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应具备灵敏度高、可靠性强、覆盖范围广等特点,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
4. 专用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求,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
三、消防器材1. 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等。
2. 灭火器应按照建筑物的不同区域和用途设置,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3. 灭火器箱应设置在易于寻找和取用的位置,并确保箱内装备的灭火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 消防水枪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不同区域,供人员使用灭火。
5. 消防水带应设置在消防水系统的灭火栓的附近,以便快速获取和使用。
四、消防管理1. 城市综合体应设置消防管理部门或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 消防管理部门或消防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 消防管理部门或消防管理人员应编制消防预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以确保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及时、科学地应对。
4. 城市综合体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上海市 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上海市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上海市的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要求,针对城市综合体(如商业综合体、住宅综合体等)在消防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上海市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内容:
1. 建筑设计要求:包括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布置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疏散人员,防止火势蔓延。
2. 消防设备要求:涵盖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消防给水设施等消防设备的设计、安装和维护要求,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响应火灾。
3. 安全疏散通道要求:包括疏散通道的设置、通道宽度、门窗配置、应急照明和标志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4. 防火分区和防火墙要求:规定了城市综合体内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以及防火墙的材料、结构和布置要求,以限制火势蔓延范围。
5. 消防管理要求: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人员配备、消防演习、消防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城市综合体在日常运营中能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实际的上海市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包含更多细节和具体要求。
如需获取最新的上海市城市综合
体消防技术标准,请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消防规范文件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消防规范文件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4〕352号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
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壹日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1.壹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于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之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和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和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上海《大中型商场防火规范》
3.4. l 多 的营 业厅符合 双 向疏散条件 的 , 其最大允 许 的直 层商场 距离不应大于 4 5 m ; 行 走 不应大于 3 5 m , 最 多 线距离不宜大于 3 0 m , 行 走 符 合 单 向疏散条件 的, 其最大允 许 的直线距 离不应大于 1 5 m , 距 离不应大于 1 8 m 。 3.4, 2 高 的营 业厅符合双 向疏散条件 的, 其最大允许 的直 层 商场 ;符 向疏散条件 合单 离不 应 大于 4 5 n 1 1彳 距 戈 冲离下0 大于 3 0 m ,
4
行 距 离不应大于 1 8 m 。 走 的, 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1 5 m , 3.4. 3多 内设置 固定分隔铺位 的商铺 , 当其 与公共 层或高层商场 h的 隔墙 通道 之 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 . 0 O 并砌 至楼板底 部时 , 室 内 。 出 口至安全 出 口的 商铺 最远 一点至 商铺出 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I 5 m 符 向疏 距 离符合双 向疏散条件的, 其最大 距 离不应大于 3 0 m ; 合单 散条件 的 , 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 1 5 m 。 3.5 每 防火分 区的安全 出 口不应少于 2 个, 且应 分散布置。 当 个 当 zOm时 小于 , 应视 设置 两个安全 出 口时, 其间距不宜小于 2 0 m ; 作为 一个安 全 出 口。 区的防火 门 , 或通 向相邻建筑连廊 的门, 可 3.6 通 向相邻防火分
4.4 疏 两侧 的地 面上应设 置标 明疏散通道 的明显的固定标 散通道 识 。疏散通道 上不得设 置 固定 的或 流动 的货摊和货柜 , 不得堆放货 物。但设置 固定 或流动 的货摊和 货 柜后 , 疏散 通道 的净宽度 分别 满 4、 .2 和 4 .3 条 可不 受此限。 要求的, 疋 4.l 5 安 全疏散标 志
上海市住宅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防火检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开展
定期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宣传资料
制作和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包括海报、手册、视频等,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用等。
人性化设计
住宅建筑的设计越来越注重人性化, 以满足不同家庭成员的需求,如无 障碍设计、适老化改造等。
智能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住宅建筑的智能 化程度越来越高,如智能家居、智 能安防等。
02
防火设计规范
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预防为主
防火设计应以预防火灾为 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 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安全第一
在火灾发生时,应确保居 民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 损失。
科学合理
防火设计应科学合理,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同时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和 可行性。
防火设计的标准与要求
建筑材料选择
应选择不燃或难燃的建筑材料,并确保其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
消防设施配备
住宅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 消火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加强与外部救援力量的联动
加强与当地消防、医疗等外部救援力量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联动机制, 提高整体应对火灾的能力。
火灾应急处置流程的优化
优化报警和响应流程
建立快速有效的报警和响应机制,确 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救援行动。
优化救援处置流程
明确火灾救援处置程序,优化人员、 物资、资源的调配方案,提高救援效 率。
防火间距
上海市 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上海市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是指对城市综合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住宅综合体、办公综合体等)建筑的消防技术要求和规范进行规定的文件。
通过制定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能够确保城市综合体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发现、迅速报警、迅速扑灭和疏散人员,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 建筑结构和布局要求:a.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采用抗火性能良好的材料进行建造,避免可燃材料的使用。
b.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具有良好的内部通道布局设计,保证施工人员和居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
c.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设置合适的应急出口和紧急避难场所,并保证通道的畅通,以便人员疏散。
2. 消防设备和系统要求:a.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设置有效的自动报警系统,并保证与消防部门进行有效的联动。
b.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满足消防喷淋覆盖面积和喷水流量的要求。
c.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源和消防水池,保证消防水源充足。
d.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设置适当的自动疏烟系统,以控制烟雾蔓延和提供人员疏散通道。
e.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设置有效的消防电源系统,保证消防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
3. 管理要求:a.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消防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查和维修消防设备。
b.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居民和工作人员的消防意识,并确保疏散途径的畅通。
c.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管理系统,记录消防设备的维修情况和消防演练的情况。
4. 安全防范要求:a.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设置合适的防火分区,确保火灾不会迅速蔓延到整个建筑。
b.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器和消防喷淋系统的覆盖范围,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和扑灭。
c.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设置合适的防烟区域,以减少烟雾对人员疏散的影响。
d.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设置合适的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确保人员能够准确、快速地找到疏散出口。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引言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加强上海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上海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了《上海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正式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上海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上海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设备第四条所有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均应配备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和设备,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进行灭火和疏散。
第五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检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配置、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规模和消防风险确定,并经相关部门的批准确认。
第七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应由专业的消防维保单位负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八条禁止私自拆除、损坏、封堵、挪用消防设施和设备,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火灾预防和安全管理第九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灭火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
第十条从事危险品生产、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加强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危险品不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
第十一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堵塞疏散通道,保障灭火和疏散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水泵等,以满足火灾扑救和灭火的需要。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和疏散指示标识,以引导人员正确疏散和逃生。
第四章:消防监督和执法第十四条上海市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和执法机构,加强消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府办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办规〔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长效防范化解超大城市消防安全重大风险,全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地区消防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支持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强化对消防安全的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各部门要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应急预案,并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考核评比等重要内容,持续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培训演练。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加快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推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与消防救援队站融合,因地制宜落实辖区单位消防安全风险排查职责和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宣传培训工作,加强“一网统管”平台和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断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效能。
各居(村)委要在乡镇(街道)指导下,持续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加快社区微型消防站布点,发展壮大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应急疏散演练和初期火灾处置,提高群众性自防自救能力。
上海地方消防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地方消防规范篇一:上海消防规范文件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xx〕352号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
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1.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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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消防,规范篇一:上海消防规范文件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xx〕352号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
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1.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平面布置2.1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2-钮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2.2商场内的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2.1面积大于100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2仓库和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宜分开设置。
当必须合用时,营业厅通向安全出口的通道不得穿越仓库。
2.2.3除面积小于100m2的仓库外,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确定。
2.3商场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
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3.安全疏散3.1营业厅面积可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应计入营业厅面积。
办公室、厨房、卫生间、仓库等功能明确的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
3.2商场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根据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按3m2/人确定。
设有固定分隔铺位的市场,其人员总数可按走道人数和各铺位人数之和计算,并应按表3.2的规定计算。
-3-注:装潢、家具、建材等专业市场铺位人数可按本表减少50%。
3.3营业厅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包括楼梯间的门、底层疏散外门和楼梯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和商场的层数,按不小于表3.3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求:3.4.1多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最多不应大于3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2高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3多层或高层商场内设置固定分隔铺位的商铺,当其与公共通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并砌至楼板底部时,室内最远一点至商铺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30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5m。
3.5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其间距不宜小于20m;当小于20m时,应视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4-3.4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要3.6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或通向相邻建筑连廊的门,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3.6.1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不应作为该防火分区的辅助安全出口。
3.6.2每个防火分区辅助安全出口的总宽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30%。
3.7营业厅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门的两侧和前方1.40m的范围内应保持开敞。
3.8高层商场的营业厅部分,应设置不少于2座的疏散楼梯通向屋面,并在每座楼梯通向屋面平台的出口处设置不少于200m2的避难区,或在屋顶设置连接相邻楼梯的通道。
3.9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外:3.9.1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3.9.2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操作功能,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3.10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设置在靠近安全出口处,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
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出口,其总宽度不应小于3m。
4.室内疏散通道4.1超市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规定。
4.2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2的-5-篇二:《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xx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xx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本市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工作中,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