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配合费的收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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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中配合费的收取和义务

总包对分包单位配合费的收取根据分包方的具体不同,分为“建设方指定分包队伍管理费”和“总包确定分包队伍管理费”。但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所缴纳的配合费用实际包括以下两种:即总包管理费和总务服务费两种。

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至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和签定合同,分包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总承包单位向收取总包服务费。

二、其中的一些特殊情况:

总包管理费,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

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三、合同条款中出现的总包管理费内容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 N%计算。

(2)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M%计算。

(3)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

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N~M%计算。

这条实际对应名词解释的一(2)条;

从实际操作中可以看出,总包管理费实际是两个管理内容:

1、分包管理费:总包自己找的分包有没有条款都会收管理费,不在讨论范围之内,这里的分包主要是指建设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总包收费主要的工作除了例行公事外的签字盖章,实质性的工作就是资料组卷。

这部分费用收取没有太多争议,总包大部分时间只是在例行公事,主要沟通还是在甲乙双方之间进行。

2、总包配合费:这部分费用争议就非常大了。

首先,分包交了钱,许多措施费用以为就不用花了,如脚手架、电梯、垃圾清理等,可没想到分包进场后,总包的脚手架、电梯已经拆除了,就找建设方要脚手架搭设费、二次搬运费;

其次,总包总是指工程结构主体的施工方,但到了装修阶段,主体结构、二次结构、水电预埋工程全部完工,甚至结构已经交工了,现场总包连个人影都看不到,装修方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总包,原来例行公事的一些事情成了真正的具体工作,如安装管线交叉打架问题;墙、顶、地面孔洞遗留封堵问题;结构间缝隙问题;成本保护问题;专业分包的垃圾清运问题等等;一进场,装修方就列出一大摞洽商单找建设方签字加项要钱。有的装修方干脆就行使起总包权利,专业分包进场后先交押金,退场前如没发现装修成本损坏问题;专业分包的垃圾清运问题就如数退还押

金,发现了就开始分包间的纠纷争议。谈得成还好,谈不成官司就打到了甲方,反正是同一个甲方,顺理成章成了裁判,当裁判本来就不容易,问题是当不好还要从自己口袋里掏钱这是没法处理的事情。看得见摸得着的(如堵洞、填缝)还容易解决,象搬运费、清运费多半结算是不了了之。

在为建设方解题之前先澄清几个小问题:

1、总包管理费和材料保管费问题:如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

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M%计算。这一条款绝对是对总包

管理费的解释,与材料保管费没任何关系。

2、分包设备费和分包甲供材费用不计总包管理费:这一条虽

然在市场通用,但合同中最好明确清楚。

3、分包单位可不可以收管理费,上面说了,一些分包方在特

定时间段实际是在行使总包的责任,收取管理费是应该的,但这部分费用只能在分包措施费中体现,不能名正言顺的

找专业分包收取,可能会影响投标竞争力。

建设方在总包合同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设方拥有所有权的项目要行使控制权:如现场道路,不管临时还是永久道路,形成了所有权就归建设方所有,总包不能立块牌子收买路钱;

2、建设主、总包方都没有报有权的项目要有监督权:如脚手架、塔吊、电梯,合同中要有明确的相对使用日期,如结构封顶后**天,结构交工后**天等;

3、总包方的所有权项目,建设方要拥有使用权:如围档、电箱、阀门,虽然这些措施项目净残值最终所有权归总包,但施工期间,建设方出了钱,使用权应该归属于建设方,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

4、总包的无形资产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如总包项目部的安全员、质检员、文明施工管理员等,虽然结构交工了,但总包的责任并有尽完,甲方分包的问题同样要管,至少要起个副裁的角色,解决施工现场内谁都不管的项目,如垃圾清理。

按照规定,总包向分包单位收取配合费是应该的,也就是分包单位要求总包要求提供其配合费范围内的配合工作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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