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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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仓单交易模式规范-最新国标

电子商务 仓单交易模式规范-最新国标

电子商务仓单交易模式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电子商务在线仓单交易的参与方、交易流程和所涉及的交易商入市、仓单品种定义、在线仓单交易、资金结算、货物交收、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等业务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商务在线仓单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769—2003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仓单 warehouse receipt仓储保管人在与存货人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按照行业惯例,以表面审查、外观查验为原则,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权利凭证。

[来源:GB/T 18354—2021,4.36]仓单交易 warehouse receipt trading在传统现货交易基础上,以大宗商品形成的仓单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行为。

仓单交易中心 warehouse receipt trading center为交易商提供及时的开展在线仓单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能提供配套仓储服务的法人。

[来源:GB/T 18769—2003,2.4,有修改]电子交易合同 electronie contract通过仓单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签订的,对在线仓单交易标的物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有完全法律效力的在线文本。

交易商 dealer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仓单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仓单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作为买方或卖方在仓单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仓单交易的企业法人。

交易商分为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

[来源:GB/T 18769—2003,2.5,有修改]交易员 trader交易商委派到仓单交易中心从事具体交易活动的业务人员。

交货仓库 transaction warehouse由仓单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对交易商货物进行检验、保管并开具存货凭证(仓单)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仓库管理办法及流程范本(精选7篇)

仓库管理办法及流程范本(精选7篇)

仓库管理办法及流程范本(精选7篇)仓库管理办法及流程范本篇1第一条为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1)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

(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

(3)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三条对于采购人员购入的材料物资,库管人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名称是否与发票相符,同时请申购部门及质量管理部门协同验收材料质量,对于实物与发票内容不符的,办理入库手续要如实反映。

对需要化验的原材料要附相应的合格化验报告。

第四条对于产成品入库,须有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库管人员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经手人及库管人员双方核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一联保管员留存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一联经手人带回生产车间做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成品核算的依据。

第五条因生产需要直接进入生产车间的材料物资,应填写直提单。

(即同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第六条对于物资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现象,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业务部门和财务部经理处理。

第七条办理材料物资的出库,库管人员要填制出库凭证,由库管人员经手人双方同时签字,由经手人持一式三联的凭证送经手人主管审核,经手人持主管审核签字后的`凭证到财务部门由会计审核,经审核过的凭证留下第二联做记帐依据,第一联由经手人留存,持第三联到仓库办理材料的出库。

第八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经理处理。

第九条仓库管理员要及时登记各类物资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十条每月月底之前,库管人员要对当月各种材料物资收发予以汇总,并编制报表上报财务部。

第十一条库管人员对库存物资要旬点月盘。

每旬要看帐点物,月末盘点对帐。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0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八部规则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按照修改后的规则,焦煤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4年12月24日起办理,玉米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5年4月1日起办理,其他品种办理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有关事项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附件4:相关品种业务细则附件5: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在指定交割地点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服务的法人。

指定交割仓库分为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

指定仓库是指以保管人身份提供仓储等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是指以交易所认可的担保方式承诺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条集团交割库是经交易所批准的,可以设立分库的指定交割库。

设立集团交割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管理办法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九)申请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应当经海关核准;(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仓库标准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而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指定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

厂库标准仓单暂限于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

在本管理办法中,如无特指,则标准仓单指仓库标准仓单。

第二章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第四条交易所应当建立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六条会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标准仓单业务应当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七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协助客户开立标准仓单帐户,并负责核查其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章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第九条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库房标准化管理制度范本

库房标准化管理制度范本

库房标准化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提高库房的管理效率和质量,规范库存管理流程,制定库房标准化管理制度。

2. 本制度是针对我公司库房管理工作的规范,适用于所有相关库房。

3. 所有库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并且有权和义务参与制度的监督和修订。

二、库房管理职责1. 库房管理员是库房工作人员的责任主体,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库房管理员应当熟悉本制度,并且认真执行相关的规定。

3. 库房管理员应当保证库房的安全和秩序,确保物品的安全保管和合理利用。

三、物品入库管理1. 所有入库物品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验收和登记。

2. 入库时,必须对物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等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3. 入库物品应当按照规定的库位进行摆放,并且标注明确的库存信息。

四、物品出库管理1. 所有出库申请必须经过审批,并且填写相关的出库单据。

2. 出库时,必须核对物品名称、数量,并在出库单据上进行记录。

3. 出库物品应当按照指定的方式进行装载和包装,确保安全运输。

五、库存管理1. 库房管理员应当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并及时更新库存信息。

2. 库存盘点应当准确无误,确保物品损耗和丢失的最小化。

六、设备维护与保养1. 库房内的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2. 设备的保养工作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保证维修质量。

七、库房安全管理1. 库房必须设有专门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库房内的危险物品必须妥善存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事故。

八、违纪和纪律处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2. 违反本制度严重影响库房安全和工作效率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库房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库房标准化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库房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流程,提高库房管理效率和质量。

各库房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的规定,确保库房物品的安全保管和合理利用。

商贸公司货物存储管理制度

商贸公司货物存储管理制度

商贸公司货物存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商贸公司的货物存储管理流程,确保货物的安全、完整及有效管理,提升物流效率,降低成本。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仓库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仓库管理员、物流人员以及与货物存储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货物入库管理1. 货物到达仓库后,应立即进行检验并登记,确保数量准确无误,质量符合标准。

2. 每批货物都应有明确的标识,包括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名称等关键信息,便于管理和追踪。

3. 根据货物特性分类存放,易碎品、易燃品等特殊物品应单独存放在指定区域。

三、库存管理1. 仓库应实行先进先出原则,避免过期产品的出现。

2. 定期盘点库存,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及时调整采购计划。

3. 建立电子库存管理系统,实时更新库存变动情况,提高库存查询和管理效率。

四、货物出库管理1. 货物出库前,需由相关部门出具合法的出库单。

2. 检查出库单的信息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3. 出库货物应按要求进行包装,确保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五、安全管理1. 仓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对于操作设备的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环境与卫生管理1. 保持仓库环境的清洁与整洁,定期进行清扫和消毒。

2. 妥善处理废弃物品,防止污染环境和影响仓库安全。

3. 确保仓库内通风良好,防止货物受潮发霉。

七、监督与考核1.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对于违反存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激励员工遵守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2.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制度内容,应及时修订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结语:。

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仓单管理办法

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仓单管理办法

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棉花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商品棉仓单管理,保证本中心商品棉的交收和仓单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棉花交易中心商品棉周合同现货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注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中心、交收仓库、会员在办理与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第四条仓单是指会员在本中心开展有关业务时,将商品棉运送到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库”)或经本中心同意的配送仓库,经验收合格后,由本中心出具的证明货权人拥有实物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经本中心检验符合交收条件的商品棉注册生成的仓单,其有效期与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同步,即从出证日起一年内有效。

未经本中心检验的商品棉注册生成的仓单, N年产的锯齿细绒棉其有效期至N+1年8月31日止。

第六条《国家棉花交易中心商品棉仓单》由本中心统一设计并在仓单管理系统中自动编号打印。

第三章仓单注册第七条会员拟将商品棉存入交收库,须向交收库填报《商品棉入库预约单》“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入库预约时,须向本中心传真对应的《棉包组批结果汇总》、《棉花公证检验证书》并通过本中心sce@ 邮箱或中国棉花商务网的会员办公室,提交条码明细表电子文件(.xls格式的Excel表格)”。

第八条经本中心检验合格后,交收库按本中心规定的程序对符合交收条件的棉花进行仓单注册。

对会员已存放在交收库的期货棉,可以凭有效期内的公检证书向交收库进行入库预约,交收库确认后免检注册仓单。

第九条仓单注册要求(一)质量、重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棉,交收库不予注册仓单:1、公定重量一批标准20吨,超过正、负0.5吨的;2、品级4级以下的;3、长度27毫米以下的;4、马克隆值为C1的;5、超过检验证书有效期的;6、单包回潮率超过10.5%的;(二)加工、包装、申报程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棉,交收库不予注册仓单:1、填报《入库预约单》未入库的;2、已入库未填报《入库预约单》的;3、验收结果与申报结果有明显差异的;4、填报的批号、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商品棉不一致的;5、包型不规范、棉包标志项目不完整、不清晰、包装及包装物不能保证商品棉不受污染的;6、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迹象的;7、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的;8、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9、炸包、散包件数超过3%未经处理的;10、检验后未重新复包的;11、对加工成件或运输过程中形成的且未经处理的露白商品棉;12、本中心规定的其它不能注册生成仓单的商品棉。

仓库产品管理的规章制度

仓库产品管理的规章制度

仓库产品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了规范仓库产品管理工作,提高仓库产品管理效率和安全性,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达到高效管理、安全保障的目的,规范仓库产品管理制度,保证仓库物资的正常运营和储存,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仓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仓库管理员等。

第二章仓库产品管理基本规定第三条仓库产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存储合理、仓存有效、管理严格、操作规范、核算准确。

第四条仓库产品管理的基本工作是分类存放、定期检查、定期清理、做好安全措施等。

第五条仓库产品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入库管理、出库管理、入库出库流程、库存管理、保管管理、盘点管理等。

第六条仓库产品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好仓库布局规划、合理设计仓库形式、分类存放物资、做好产品清单、做好入库出库登记、定时检查物资、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章仓库产品管理制度第七条仓库产品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仓库产品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分类进行存储,不得混存、混放。

第九条仓库产品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入库出库登记,填写货物流水账,清晰明了。

第十条仓库产品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仓库内货物存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绝不拖延。

第十一条仓库产品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清理仓库,保持仓库环境整洁,确保货物安全。

第十二条仓库产品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仓库安全。

第十三条仓库产品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做好货物的盘点工作,核对库存数量与实际相符,确保账目准确。

第十四条仓库产品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做好货物的保管工作,保证货物不被损坏,确保货物完好。

第十五条仓库产品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做好货物的运输工作,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十六条仓库产品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做好货物的装卸工作,确保货物不被损坏。

第四章仓库产品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七条入库管理:收到货物后,应及时验收货物,核对清单,填写入库登记,然后进行分类存放。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2年10月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2年10月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2年10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0.28•【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2年7月2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8月31日〔2022〕74号公告发布,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2022年9月2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0月28日〔2022〕85号发布,修订部分适用于红枣期货2312及后续合约,自红枣期货2312合约挂牌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境外经纪机构、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指定质检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由仓库或者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标准仓单持有人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根据申请注册的主体不同,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根据流通性质的不同,标准仓单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

根据期货商品完税状态的不同,标准仓单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各品种适用的标准仓单类型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第五条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标准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任一仓库或者厂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作为保证金数量等。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五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七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八条标准仓单充抵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九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

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按1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二条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

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仓单第三章标准仓单注册第四章标准仓单的流通第五章标准仓单注销第六章争议和处理第七章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6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砂糖(以下简称白糖)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白糖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白糖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白糖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凭证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第七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编码、品种、等级、制糖年度、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作为重要的期货交易平台,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本次修改草案旨在进一步优化标准仓单的管理流程,提高市场效率,降低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修改背景近年来,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品种日益丰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也更加多样化。

原有的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例如,仓单的生成、流转、注销等环节的流程不够简化,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误解和争议。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化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原有的管理办法在信息化方面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升级。

二、主要修改内容1、仓单生成环节简化了仓单生成的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提高了效率。

明确了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减少了不必要的繁琐手续。

加强了对仓单生成质量的监管。

要求仓库在生成仓单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仓单所对应的货物质量符合期货合约的要求。

2、仓单流转环节建立了更加便捷的仓单转让机制。

允许仓单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电子平台进行快速转让,减少了线下操作的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

完善了仓单质押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质押的程序、条件和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了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

3、仓单注销环节优化了仓单注销的流程。

缩短了注销的时间,提高了货物的出库效率,减少了库存积压。

加强了对注销后货物的监管。

确保货物的流向和用途符合相关规定,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4、信息化管理加大了对电子仓单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力度。

实现了仓单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方便了市场参与者的查询和监控。

加强了信息安全保护。

采取了一系列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电子仓单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的符合期货合约规定质量标准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按期货商品存放地点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按期货商品完税状态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交割,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提货、作为保证金等。

黄大豆2号、鸡蛋、苯乙烯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标准仓单使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标准仓单注册后在电子仓单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

交易所可以根据会员申请打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代表打印时点可流通的标准仓单数量。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打印后,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如有遗失、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形的,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会员办理与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相对应的标准仓单的交割、交易、转让、作为保证金、注销等仓单业务或者申请打印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时,应当将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回交易所。

第八条会员或者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手续。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订)发布部门 : 上海期货交易所发文字号 :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1〕39号发布日期 : 2021.04.27实施日期 : 2021.04.27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期货综合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1〕39号2021年4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设立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以及标准仓单线上质押等适用本办法。

交易所、仓单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指定存管银行、贷款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标的与交易时间第四条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交易所已上市品种的标准仓单。

第五条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仓单交易商第六条仓单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参与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活动的营利法人和其他主体。

第七条申请仓单交易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营利法人或者可以合规持有标准仓单的其他主体;(二)已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开立标准仓单账户;(三)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或者其关联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集运公司仓库管理制度

集运公司仓库管理制度

集运公司仓库管理制度一、仓库管理制度的目的和范围为规范集运公司仓库管理工作,确保货物的安全、准确和高效流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集运公司各仓库的管理工作,包括货物收发、存储、盘点、出入库、保管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责任部门和人员1. 仓库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制定并执行仓库管理制度和规范;(2)制定货物入库、出库、保管等操作流程;(3)负责仓库货物的接收、入库、存储、配送等工作;(4)负责盘点、清点仓库货物,并及时上报情况;(5)负责仓库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6)负责仓库安全监管和防火工作。

2. 仓库管理员负责具体的仓库管理工作,包括货物接收、入库、出库、整理、包装、盘点、清点等操作。

三、仓库管理的基本流程1. 货物接收仓库管理员根据收到的货物清单,对货物进行验收、清点,并进行入库登记。

同时,将收到的货物及时分配到相应的存储位置。

2. 货物存储货物入库后,仓库管理员按照库存管理制度,对货物进行分类、整理、包装,并合理存放在仓库中。

不同类型的货物应分开存放,避免混淆。

3. 货物出库按照订单要求,仓库管理员对需要出库的货物进行核对、包装,并填写出库单。

出库后,及时更新系统信息,保持货物库存信息的准确性。

4. 货物盘点定期对仓库中的货物进行盘点,记录实际库存量与系统库存量的差异,并做出调整。

盘点结束后,及时上报盘点结果。

5. 仓库安全管理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仓库设施完好,安全设备齐全。

另外,仓库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防盗等安全检查,保障货物和员工的安全。

四、仓库管理的实施与监督仓库管理部门要确保仓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对仓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组织对各仓库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仓库管理的改进与优化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及时对仓库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优化仓库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仓储公司仓单管理制度

仓储公司仓单管理制度

仓储公司仓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仓储公司的仓单管理工作,保障仓单安全、有效、便捷的流转和利用,提高仓单使用效率,确保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的正常运转,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仓单管理机构1. 仓单管理机构是仓储公司设立的专门负责仓单管理的机构,直接隶属于仓储公司的领导机构,负责仓单的统一管理、发行、认证、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2. 仓单管理机构设立仓单管理部门或专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仓单管理工作,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并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仓单的发行与注册1. 仓储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仓单的发行和注册制度,确保仓单的真实有效。

2. 仓单的发行应当经过审查核准,并在仓单管理机构注册备案,确保仓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仓储公司应当对出入库的物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仓单与物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相符。

四、仓单的管理与监督1. 仓储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系统,对仓单的流转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和追踪。

2. 仓单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仓单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仓单的真实有效。

3. 仓储公司应当建立仓单信息公开和查询的渠道,便于仓单相关信息的查询和核实。

五、仓单的使用与流转1. 仓储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对仓单的使用和流转实施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相关业务的正常运作。

2. 仓储公司应当建立仓单流转的记录和档案,便于仓单的追溯和核查。

3. 仓储公司应当加强对仓单使用方的信用审核和监督,确保仓单的正常使用和流转。

六、仓单的挂失与补发1. 如果仓单丢失或损坏,持有方应当及时向仓单管理机构申请挂失,并填写申请补发的申请。

2. 仓单管理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仓单的真实性,审核通过后应当及时补发新的仓单。

3. 挂失和补发的仓单应当作出相应的记录,并通知仓单持有方和有关方面。

七、仓单的风险防控1. 仓储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风险管理体系,并对仓单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 仓储公司应当做好仓单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仓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XX银行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适应市场需求,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期货交易所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是指用信人以其自有的、有效的标准仓单为质押,向农业银行申请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授信业务。

标准仓单质押项下仅限于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即期信用证、180天以内(含)远期信用证以及其它总行已批准开办的国际结算项下短期贸易融资等短期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仓单是指由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经交易所确认可以在交易所内进行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

第四条开办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上市品种的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由一级分行指定辖内具体机构(以下称为账户管理行)向交易所申请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开立标准仓单账户,并办理相关业务;开办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或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上市品种的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由总行向交易所申请“质押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并授权交易所支行协助各承办行办理相关业务。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是指由上期所研发、维护和管理,用于办理该所上市品种标准仓单的生成、转让、质押登记等相关业务的计算机系统。

标准仓单相关业务参与者通过在该系统上开立标准仓单账户实现相应的业务需求。

质押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以下简称专用通道)是指郑商所和大商所为协助商业银行开展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规范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及质权行使行为,保护标准仓单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业务办理渠道。

第五条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当事方(一)用信人(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农业银行要求的标准仓单为质押申请办理授信业务的企业法人。

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仓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仓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仓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A省内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仓单管理,保障贸易粮(含食用油,下同)现货交易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贸易粮交易细则(试行)》、《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仓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粮食现货交易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交易中心”)、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交易中心”)、会员、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库”)等单位,通过交易平台的电子仓单信息化管理系统办理仓单业务。

第三条交易平台粮食现货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仓单,是指会员(交易平台成交合同的买方,以下同)按照交易平台规定提交注册申请,经交收库审核确认、交易中心注册登记,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粮食现货权属、数量、质量等信息的有效凭证;现货仓单标的物均为非政策性粮食,政策性粮食一律不得作为现货仓单标的物。

第二章仓单的生成第五条仓单生成包括交收预报(入库申报)、粮食入库、验收、会员提交申请、交收库审核确认、武汉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等环节。

第六条会员通过交易平台填写《交收粮食预报表》提出申请,交收库根据仓库实际条件,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是否准许入库。

第七条交收库准许入库后,会员与交收库自行协商后通过交易平台交纳交收预报金,并与交收库签订《粮食仓储保管合同》后组织粮食入库。

第八条交收库根据《交收粮食预报表》完成粮食入库确认后,交收库与会员签署《交收粮食入库验收确认单》,明确到货日期、货种、产地、生产年限、入库数量、入库件数、货位号、质量检验结果等内容。

第九条会员在有效期内按照交收预报完成粮食入库的,交收预报金可按规定予以返还或充抵仓储费用。

第十条交收库根据《交收粮食入库验收确认单》,在1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上对已入库粮食进行信息登记。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拥有仓单资产(如仓单、提单、仓单质押凭证等)向银行进行融资,以仓单资产作为抵押物,通过质押仓单实现借款。

为了规范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流程,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制定如下《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流程,保护融资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组织和运作的仓单资产为基础,以其信息化平台和物流体系为支撑,通过融资渠道向企业提供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资金融资服务。

第三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合规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各项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银行应当设立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部门,实行业务专人负责、平台、产品、服务齐头并进、风险分散化、业务信息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并向客户负责。

第六条银行应当对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申请审批、贷后管理和业务风险管控,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内部监管有效。

第七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客户申请:企业将拥有的仓单资产提出质押融资申请,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书、担保物品清单等资料。

(二)银行审核:银行应对客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实担保能力,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

(三)融资发放:银行根据客户各项信息和综合能力核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和发放贷款,并将相应的贷款发放入客户指定的账户或进行现金交付。

(四)贷款管理与监控:银行对融资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提供资金结算、资金管理等服务。

(五)贷款偿还:融资客户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方式进行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用等费用。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八条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风险控制、合理定价、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流程。

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促进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建设,提升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加快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更好地服务和引领实体经济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登记服务的机构运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大宗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能源、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等商品。

第三条(机构定位)支持设立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仓单登记中心),作为全国性大宗商品流通领域基础性平台,为大宗商品仓单提供集中登记、查询等相关服务。

仓单登记中心的服务面向全国,业务参与主体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四条(基本原则)仓单登记中心的相关服务活动,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商务、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仓单登记中心运营活动的相关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构运营条件)仓单登记中心运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营业场所、业务设施、营运资金、专业人员;(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参与各方进行自律管理;(三)辐射全国的数字化信息系统平台;(四)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五)机构运营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机构运营规则)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制定仓单登记、查询等相关活动的运营规则,明确仓单登记流程、业务操作细则、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商业秘密保护、股东利益回避等内容。

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在运营规程制定或者修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仓单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仓单登记中心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建设大宗商品仓单登记系统,通过联盟链等形式建立各区域联盟,通过仓单登记中心汇聚登记,实现各区域联盟登记业务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鼓励仓单登记中心通过直接投资、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建立跨区域信息子系统。

第九条(机构服务内容)仓单登记中心为各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下列相关服务:(一)仓单注册登记、流转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等仓单登记服务;(二)仓单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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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4年7月4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8月8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仓库或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根据申请注册的主体不同,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库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以下简称厂库仓单)两种。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

会员或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手续。

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

会员或客户在开通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将标准仓单质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在该银行的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下,建立不超过质押标准仓单数量的空头头寸。

该头寸只能进行实物交割,不得平仓,但因交易所监管需要专项批准的除外。

在交易所开通标准仓单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出现会员或客户到期未归还仓单质押贷款时,可通过转让仓单或建立对应期货空头头寸以交割等方式处置质押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厂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经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方可适用于与期货相关的业务。

第七条标准仓单根据流通性质不同,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两种。

仓库或厂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

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

第八条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任一仓库或厂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品种包括小麦、PTA、菜油、菜粕、早籼稻、晚籼稻、甲醇、玻璃、白糖1。

1甲醇、玻璃品种适用通用标准仓单至505合约,白糖品种适用通用标准仓单至511合约。

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九条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仓库或厂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品种为棉花、菜籽、动力煤、粳稻、甲醇、玻璃、白糖2、硅铁、锰硅。

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仓库或厂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三章仓库仓单的交割预报第十条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仓库预报。

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

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要求仓库优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仓的交割预报。

第十一条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

自接到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仓库缴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

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对已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

2甲醇、玻璃品种自506合约开始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白糖品种自601合约开始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一)仓单普通小麦(以下简称仓单普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菜油、菜粕、早籼稻、晚籼稻、粳稻、甲醇、硅铁、锰硅为40天。

(二)白糖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广东、广西及云南三省(区)等交易所认可的白糖主产区仓库为15天(公历日);其他时间和其他地区仓库为40天。

(三)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为15天。

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入库通知单》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交易所公告暂停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仓库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货主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发货前,须将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仓库。

第四章仓库仓单的商品入库第十七条交割商品入库时,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扦(采)样由仓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货主应到场监督,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

仓库、货主应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

入库商品未经仓库、货主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棉花样品的扦取由承检机构实施,仓库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仓库及货主有权对样品扦取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入库商品质量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仓库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客户。

第十九条交易所认可的免检商品和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入库后,仓库应当对货主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货主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入库商品质量检验结束后,检验单位将检验报告以数字认证方式上传至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

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仓库或由仓库领取。

货主或者仓库业务急需的,质检机构可先行告知检验结果。

第一节小麦入库第二十一条仓单普麦、强麦重量验收应当在库内整车过地磅。

强麦不同品种须分开储存,不得混存。

第二十二条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易所组织实施。

强麦降落数值、稳定时间、拉伸面积和湿面筋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其他质量指标由交割仓库或质检机构检验。

仓单普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割仓库组织实施,入库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车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

入库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注册。

需由质检机构检验的强麦质量指标,样品由交割仓库扦取,交易所、客户到场监督。

客户未到场监督的,视为对扦样无异议。

样品扦取后由交易所进行封样,并寄(送)质检机构。

质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为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不予复检。

强麦样品的检验时间由交易所公告。

第二节棉花入库第二十三条自新年度(每年九月一日)起,交易所开始接受新年度一号棉的报验申请。

第二十四条棉花入库时,仓库按《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

第二十五条棉花重量和质量检验实行公证检验制度。

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入库棉花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花包装》(GB6975-2007)规定的Ⅰ型号棉包(227±10公斤),且须附有检验证书及原码单。

第二十七条一号棉入库过程中和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割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一)掺杂使假的;(二)不符合GB1103.1-2012组批规则的;(三)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或者有异味的以及包装不完整的;(四)未经检验,棉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五)崩包率大于5%的;(六)非本棉花年度生产的;(七)单包回潮率大于10%的;采用塑料套包法包装的,一批棉花中单包回潮率超过9%,或者按批计算的平均回潮率超过8.5%的;(八)经检验发现颜色级有51、32、13、23、33、14、24,长度有小于27毫米,长度整齐度有U5档,马克隆值有C级C1档,断裂比强度有S5档的棉花;(九)其他不符合交割规定的。

第三节白糖入库第二十八条白糖包装应当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规定。

第二十九条白糖入库的,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单证:(一)国产白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进口白糖:允许该批白糖在中国境内销售(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该批商品报关口岸当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批商品出具的《卫生证书》;生产厂商或者该批商品出口商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并签署《进口白砂糖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第三十条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方式,或者单独抽包检斤方式。

第三十一条质量检验:一个垛位扦取一个样品,样品一式两份,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

货主也可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第三方扦样,仓库配合并监督扦样,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包括仓库配合扦样费)由货主承担。

第三十二条自收到每批白糖样品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第四节PTA入库第三十三条生产日期超过90天的境内生产的PTA和自境外发运之日起超过60天的进口PTA,仓库不得接收入库。

境内生产的PTA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PTA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PTA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船运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

商品所有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口PTA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PTA应当分开预报。

第三十四条重量验收:PTA单包净重为1吨或者1.1吨。

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或单独抽包检斤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PTA质量检验按每55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550吨的按550吨计。

样品一式三份,双方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两份。

自收到每批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免检交割品牌生产厂家直接申请入库的,入库PTA质量可以免检;货主向交易所和仓库提交指定生产厂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PTA质量可以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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