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卫生院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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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3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3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食源性疾病是指由人吃进体内的食品或水中传播的疾病。

随着医院食堂的不断发展和扩大规模,食源性疾病在医院中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医院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制定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是必要而重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1. 目的:制定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医院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医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健康。

2. 意义:(1)明确责任:制度的实施能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中的职责和权利,保证监测和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2)规范操作:制度可以明确监测和报告的流程和标准,提高操作的规范性和可行性。

(3)加强预警机制:及时监测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的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的预警能力,防止疾病蔓延和食品卫生问题扩大化。

(4)提高管理水平:制度的执行和监测工作有助于提高医院食能源性疾病的管理水平和食品安全的质量。

三、内容和要求1. 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内容:(1)食品和用水中微生物污染的监测;(2)食品中化学物质残留的监测;(3)食品中重金属、农药等残留的监测;(4)食品中添加剂的控制和监测;(5)食品中毒素的控制和监测;(6)食品中致病菌和病原体的监测。

2. 食源性疾病监测的要求:(1)监测周期:定期进行监测,至少每季度一次;(2)监测对象:包括食品、饮用水、厨房环境等;(3)监测方法: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监测,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4)监测标准: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判定。

3. 食源性疾病报告的要求:(1)报告周期:及时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2)报告内容:包括监测对象、监测结果、评估和判定等;(3)报告对象:报告给医院领导、卫生部门和相关部门;(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确保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制度:(1)成立制度起草小组,确定制度起草的目标和内容;(2)收集相关资料,参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标准和要求;(3)讨论制定初稿,并进行内部讨论和修订;(4)征求意见,征集各方反馈意见并进行修改;(5)制定正式版,征求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签署。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群众健康,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及相关监管机构。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目的是及时、准确的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管理是指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在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章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第五条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并定期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

第六条监测机构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落实食品安全措施。

第七条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样本库,对食品样本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食品;(二)收集和分析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及时传达监测结果;(三)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确定食品中毒的病因和传播途径。

第八条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公众公开。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应主动配合监测工作,提供所需的样品和相关信息。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在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隔离病例,确保不再继续传播;(二)立即向当地卫生局报告,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所需的样品和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掌握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系统,及时接收、整理、分析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第十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结果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需要向公众公开。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4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4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品或饮用水传播的由各种微生物、化学物质或其他因素引起的人体疾病。

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危害性,因此建立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测体系的建立(一)监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确定监测的食源性疾病种类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性食物中毒、病毒性食物中毒、寄生虫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等。

同时对于每种食源性疾病,制定具体的监测内容和指标。

(二)监测网络的建立: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包括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等。

监测单位可以包括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农业部门等。

监测人员需要接受专门的培训,掌握监测方法和技术。

监测设备包括实验室设备、检测仪器等。

(三)监测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制定统一的监测数据采集表和相关记录表,监测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整理归档。

监测数据应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疫情分析、原因分析等。

(四)监测报告的制作和发布:根据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制作可视化的监测报告,将监测结果及时发布给相关部门和公众。

监测报告可以包括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疫情趋势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

二、报告管理制度的建立(一)报告流程的规范: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环节和责任人。

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二)报告信息的内容和准确性:报告信息应包括疫情的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病例信息、疫情扩散情况等。

同时,报告信息需要准确、真实、完整,不得隐瞒或虚报相关情况。

(三)报告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相关部门应对接收到的报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并根据报告数据和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政策。

(四)报告结果的反馈和应对措施:根据报告数据和分析结果,向上级部门反馈疫情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1.目的:进一步做好和监督我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

2.范围:全院医师。

3.定义3.1食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的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3.2食源性疾病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

3.3食源性异常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

4.权责4.1医师:为食源性疾病的责任报告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省卫计委《关于全面加强综合性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的通知》(卫食品秘〔2016〕52号)的要求报告。

4.2疾病控制办公室:负责对住院及急诊患者的食源性疾病进行网络报告、检测和管理。

4.3门诊部:负责对门诊患者的食源性疾病进行网络报告、检测和管理。

5.制度内容5.1首诊医师负责制: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要增强高度的食源性疾病筛查和报告意识,熟练掌握其临床特征、诊断标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5.2监测对象:所有符合病例定义的就诊病例,即:对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学、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或中毒性病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

重点(优先)监测对象包括:5.2.1感染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的感染性腹泻病人,临床表现为腹泻,可伴有腹痛、发热﹑恶心.呕吐等症状的病例。

5.2.2中毒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并具有生物学、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农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真菌毒素中毒、肉毒毒素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

5.2.3异常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但无法明确病因诊断的病例,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肾结石病例。

5.3监测内容:对疑似与食品有关或符合病例定义的生物学、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或中毒性病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床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范本一、背景食源性疾病是通过食品、饮用水和环境传播的疾病,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制定并实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管理程序,确保及时、准确地监测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控。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场所,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的工作人员。

四、基本原则1.及时性: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要求必须及时,确保信息流通迅速,能够及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2.准确性:监测和报告的数据必须准确,信息内容完整,真实反映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

3.保密性:监测和报告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仅限于需要知悉的人员才能进行查询和使用。

五、责任部门1.食品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2.卫生部门负责食源性疾病的监测、诊断和防控工作。

六、监测实施步骤1.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场所应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2.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后,应立即将病例信息报告给卫生部门,并协助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

3.卫生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信息的准确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卫生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分析疫情趋势和风险等级,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七、报告管理流程1.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场所应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明确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2.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后,负责人应立即向卫生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3.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信息的准确性,并对病例进行诊断和调查。

4.卫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将措施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公众。

5.相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全面配合卫生部门的防控措施,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并主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024年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二篇)

2024年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二篇)

2024年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我院____年始被列为____市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之一,将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个案信息和标本的采集;标本的实验室检测;病例信息与标本(菌株)的报送;协助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可疑聚集性病例和暴发事件的报告等任务。

为规范我院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____机构及职责1、成立医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与报告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____副组长:____成员:信息网报员: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我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监测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____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督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____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医务科职责。

制定我院监测方案、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诊断、生物标本检验技术指导、____院内会诊。

预防保健科职责。

负责全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知识培训;由网报员将会诊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立即电话通知____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____区卫生局,并将“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会诊登记表》、病历复印件____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区预防控制中心。

检验科职责。

指导临床正确采集标本送检,按照规范要求出具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

临床医生职责。

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监测,收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和《疑似食源性异常事件报告卡》采集送检合格的生物标本。

2、成立食源性疾病会诊专家组组长:____组员: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要求(一)监测内容1、监测病例定义。

监测病例为以腹泻症状为主诉就诊的门诊病例,每日排便____次或____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

2、监测科室。

全院各科室(重点为急诊科、内科、儿科、感染性疾病科、妇产科等科室)。

3、监测对象。

本院接诊的全部门诊、住院患者中符合以上病例定义的患者,重点为年龄≤____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____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4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4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我院____年始被列为____市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之一,将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个案信息和标本的采集;标本的实验室检测;病例信息与标本(菌株)的报送;协助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可疑聚集性病例和暴发事件的报告等任务。

为规范我院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____机构及职责1、成立医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与报告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____副组长:____成员:信息网报员: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我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监测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____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督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____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医务科职责。

制定我院监测方案、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诊断、生物标本检验技术指导、____院内会诊。

预防保健科职责。

负责全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知识培训;由网报员将会诊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立即电话通知____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____区卫生局,并将“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会诊登记表》、病历复印件____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区预防控制中心。

检验科职责。

指导临床正确采集标本送检,按照规范要求出具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

临床医生职责。

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监测,收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和《疑似食源性异常事件报告卡》采集送检合格的生物标本。

2、成立食源性疾病会诊专家组组长:____组员: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要求(一)监测内容1、监测病例定义。

监测病例为以腹泻症状为主诉就诊的门诊病例,每日排便____次或____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

2、监测科室。

全院各科室(重点为急诊科、内科、儿科、感染性疾病科、妇产科等科室)。

3、监测对象。

本院接诊的全部门诊、住院患者中符合以上病例定义的患者,重点为年龄≤____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____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服务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责任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本管理制度,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四、报告流程1.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所属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对疑似病例进行初步调查和确认,并记录相关信息。

3.确认为食源性疾病病例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详细说明病例的发生情况、影响范围和采取的措施。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5.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指导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5.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众通报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和防控措施,并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

六、处罚与奖励1.对于未按照本管理制度要求报告食源性疾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进行防控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七、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各单位和个人的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此为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范文,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二)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提高报告效率和准确性,确保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人员。

三、工作流程1. 接收报告:接收部门/人员负责接收来自医疗机构、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渠道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报告。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模版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模版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模版一、背景和目的食源性疾病是指人通过食用被污染的食物或饮用水而感染引起的疾病。

为了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模板。

二、责任部门和人员1.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和防控工作;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3. 医疗机构负责对食源性疾病患者的救治工作;4. 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符合卫生要求;5. 公众负责自我保护,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调查工作。

三、监测与报告机制1. 卫生健康部门监测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及时收集疫情信息;2.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或怀疑食源性疾病时,应立即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3. 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确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4. 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监测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5. 食源性疾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四、报告内容1. 食源性疾病报告的基本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等;2. 食源性疾病报告应明确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体特征、发病时间等;3. 食源性疾病报告必须包含食品相关信息,包括疾病患者可能食用的食品,食品的来源等;4. 食源性疾病报告中应包含病例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结果,以便做出相应的防控措施;5. 食源性疾病报告应有相关证据支持,如实验室检测结果、现场调查照片等。

五、报告流程1. 发现或怀疑食源性疾病,立即通知所在单位的卫生健康部门;2. 卫生健康部门对接收到的食源性疾病报告进行初步核实和登记,并收集相关信息;3. 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保持信息畅通;4. 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执行;5. 卫生健康部门对食源性疾病报告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对食品安全形势进行评估。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范文(二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范文(二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范文一、引言食源性疾病是由食物或饮水中的病原微生物或其毒素引起的疾病,在医院中尤其需要加强监测和防控工作。

为了及时掌握医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制定了本报告制度。

二、监测内容1. 食源性疾病的定义、分类和病原微生物信息介绍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或饮水摄入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病毒和其产生的毒素等导致的疾病,包括细菌性食物中毒、寄生虫性疾病、病毒性食物中毒等。

本报告将对常见的食源性疾病进行分类介绍,并针对不同的病原微生物进行详细的描述。

2. 医院食品供应流程和管理体系介绍食品供应流程包括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配送等环节,医院应建立完善的食品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本报告将对医院食品供应流程和管理体系进行详细介绍,以便更好地掌握医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

3. 医院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方法和技术医院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方法和技术包括病原微生物检测、毒素检测、营养成分检测等。

本报告将介绍常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法和技术,并对其优缺点进行评价。

4. 医院食源性疾病的监测结果分析与分享根据医院食源性疾病的监测结果,报告将对不同时间段、不同科室、不同食品等进行分析与分享,为其他医院提供经验和教训,帮助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步骤1. 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对医院各个科室的食品供应环节进行调查和数据采集,包括食品采购的来源和质量、食品加工的卫生条件、食品配送的温度和时间等。

采集的数据需及时整理,并记录在监测报告中。

2. 监测报告的编写监测报告由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小组负责编写,报告中需包括监测的目的和内容、监测方法和技术、监测结果的分析与分享等。

报告需清晰明了,语言简洁,不使用过多的分段语句。

3. 监测报告的审核和发布监测报告需要由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小组成员进行审核和修订,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审核通过后,报告将在医院内部发布,供相关部门和人员参考。

4. 监测报告的反馈和改进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发布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可根据报告内容进行反馈和改进意见,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患者及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食堂、餐厅、小吃店等食品经营场所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

第三条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早期发现、及时报告、有效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食品安全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三)对食品经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四)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六)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指导食品经营场所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临床科室、食堂、餐厅、小吃店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场所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并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章监测与报告第七条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污染事故的监测与报告;(二)食物中毒事故的监测与报告;(三)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与报告;(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报告。

第八条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表》,并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第九条食堂、餐厅、小吃店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治能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调查、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对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第七条疾控中心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和分析,为食源性疾病报告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食源性疾病报告责任人,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发现、报告和相关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三章报告范围与程序第九条食源性疾病报告范围包括疑似食物中毒、食源性感染病例、食源性中毒病例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立即进行诊断,并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报告至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四章信息管理与共享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源性疾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共享。

第十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机构等应当及时向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系统报告食源性疾病相关信息。

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食物中毒报告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是一种旨在监测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制度,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该制度涵盖了报告、调查、监测和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的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

一、报告食物中毒事件1.1 食物中毒事件的定义:食物中毒事件是指因食用或者接触食品而导致的人体健康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

1.2 报告渠道:建立多渠道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机制,包括公众举报、医疗机构报告、食品企业自查报告等。

1.3 报告内容:报告应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地点、时间、涉及的食品种类、症状表现、人数等相关信息。

二、调查与监测2.1 调查食物中毒事件:在报告收到后,相关部门应即将展开调查,包括对食品来源、加工环节、配送链等进行追踪调查,以确定食物中毒的原因和责任。

2.2 监测食物中毒事件:建立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和分析食物中毒事件的数据,以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趋势,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三、预防措施3.1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食品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3.2 加强食品监管: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3.3 加强食品检测:建立食品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加强对食品的抽检和检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4 加强食品追溯: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追踪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以便在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追溯到问题食品的来源和流向。

四、信息发布与公众参预4.1 信息发布:建立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布食物中毒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已确认的事件、预防措施、食品召回等。

4.2 公众参预:鼓励公众参预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和报告,提供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增加公众的参预度和监督力度。

综上所述,食物中毒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通过建立健全的报告、调查、监测和预防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食物中毒事件,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乡卫生院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乡卫生院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乡卫生院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及食源性疾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院长副组长:副院长副院长成员:临床医生兼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的处理工作,制定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处理程序和相关的制度。

报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在工作中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

(二)信息收集方式与内容1、做好信息记录,尽可能记录下列内容:(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地位、地址、电话。

(2)事故发生或中毒病人发生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

(3)可疑中毒中毒食品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

(4)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

(5)信息报告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

2、通知事发的相关单位和医疗服务机构保护事故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的引发事故食物以备取样送检。

3、公众举报信息和媒体披露与和报道信息进行现场核实。

(三)信息报告1、对事故进行初步核查后,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给县卫生监督所,同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2、紧急报告范围、标准及方式(1)凡中毒人数超过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

(2)凡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的。

3、紧急报告的方式及时限在对事件初步核实后,立即采用电话和传真形式报告县卫生监督所。

4、紧急报告内容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可能时间、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制度一、报告内容所有调查处置完毕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二、报告主体达拉特旗各级医疗机构。

三、报告对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置完毕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 人及以上,或死亡人数为1 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四、报告流程㈠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个案或事件,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㈡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完毕后一周内,由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完成事件的报告。

㈢省级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审核。

㈣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登陆“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查看各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发生情况,并且完成季度、年度全省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分析报告并提交省卫生厅。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实施方案一、监测内容。

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异常病例,以及由两例或两例以上异常病例构成的异常健康事件。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二、监测范围。

威海市立医院、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为监测点医院。

三、监测对象。

监测点医院接诊的符合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定义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为婴幼儿和儿童,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当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四、报告流程。

1.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一、为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食物中毒事
故处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食物中毒,是指因食用后被生物、化学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
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而引起的急性和亚急性食源性疾病。

三、食物中毒实行首接报告制度,卫生主管问责制,法人代表负责制。

1.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接电话或接见报告人的员工应询问中毒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相关内容,并立即向卫生主管领导报告。

2、卫生主管领导在调查核实后,将情况报告法人代表,并按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
6小时内报告省卫生监督所;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中毒事故发生在
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立即上报.
3.中毒人数不足30人的,在基本查明原因后24小时内,向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厅
报告。

四、在法人的授权下,卫生主管领导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抢救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材
材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安全措施。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食物中毒或者疑
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得隐瞒、拖延、恐慌。

六、按照奖惩制度的规定,对食物中毒报告、处理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延误或者
处理不当造成失误的人员、领导分别给予一定的处罚,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追究
沙子很小
2021年4月15日。

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

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

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
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
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
1、建立群防群控,盖边沉底的工作网络。

调动师生全员参与防控的工作的积极性。

2、认真落实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个人清洁卫生制度。

3、认真落实重要场所一周一消毒,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度。

4、增加经费投入积极改善学校卫生条件。

5、食堂必须有干净卫生的流动水供学生清洗碗筷。

6、制定应急预案,确定在第一时间内控制疫情的发展。

7、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8、分管食堂的工作人员要把每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给校长。

9、若出现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要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0、因不及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21年3月。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主体和内容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承担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疾病扩散,并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食源性疾病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疾病名称、诊断依据、食物来源、暴露食品、暴露方式、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等。

第三章报告流程和时限第八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第九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第十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报告的食源性疾病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信息管理和保密第十二条食源性疾病信息应当纳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信息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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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卫生院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及食源性疾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
副院长
成员:临床医生兼卫生监督协管员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的处理工作,制定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处理程序和相关的制度。

报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在工作中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

(二)信息收集方式与内容
1、做好信息记录,尽可能记录下列内容: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地位、地址、电话。

(2)事故发生或中毒病人发生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

(3)可疑中毒中毒食品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

(4)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

(5)信息报告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

2、通知事发的相关单位和医疗服务机构保护事故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的引发事故食物以备取样送检。

3、公众举报信息和媒体披露与和报道信息进行现场核实。

(三)信息报告
1、对事故进行初步核查后,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给县卫生监督所,同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2、紧急报告范围、标准及方式
(1)凡中毒人数超过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

(2)凡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的。

3、紧急报告的方式及时限
在对事件初步核实后,立即采用电话和传真形式报告县卫生监督所。

4、紧急报告内容
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可能时间、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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