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卫生院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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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卫生院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及食源性疾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

副院长

成员:临床医生兼卫生监督协管员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的处理工作,制定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处理程序和相关的制度。报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在工作中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

(二)信息收集方式与内容

1、做好信息记录,尽可能记录下列内容: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地位、地址、电话。

(2)事故发生或中毒病人发生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

(3)可疑中毒中毒食品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

(4)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

(5)信息报告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

2、通知事发的相关单位和医疗服务机构保护事故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的引发事故食物以备取样送检。

3、公众举报信息和媒体披露与和报道信息进行现场核实。

(三)信息报告

1、对事故进行初步核查后,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给县卫生监督所,同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2、紧急报告范围、标准及方式

(1)凡中毒人数超过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

(2)凡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的。

3、紧急报告的方式及时限

在对事件初步核实后,立即采用电话和传真形式报告县卫生监督所。

4、紧急报告内容

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可能时间、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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