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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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程计量概述
•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 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资料。
•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 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 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 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 2.1 工程计量概述 • 2.2 工程预付款 • 2.3 工程进度款的计量与支付(中间结算) • 2.4 工程价款调整规定 • 2.5 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 2.6 质量保证金 • 2.7《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价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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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程计量概述
• 2.1.1 工程计量的概念
• 2.1.3 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 (1)工程计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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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程计量概述
• 工程计量的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 内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 款、价格调整、违约金等。
• (2)工程计量的依据。工程计量的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合同图纸;工程变更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 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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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程计量概述
•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 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 4. 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 •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 5.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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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工程预付款
• 2.2.1 工程预付款的概念和性质
• 1. 预付款的概念 • 工程预付款是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
包人的储备工程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工程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 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 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根据工程承发包合同规 定,由发包人在开工前拨给承包人一定限额的预付备料款,作为承包 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构配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实现约定,并在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1)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 算规则计算。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即工程必须满足 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质量上的要求,同时,有 关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满足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管 理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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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程计量概述
• 2.1.4 工程计量的方法
• 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 算。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 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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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程计量概述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 不予计量。通常区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规定不同的计量方法,成本 加酬金合同按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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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程计量概述
•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 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 3. 总价合同的计量 •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
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 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 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 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 所谓工程计量,就是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 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具体地说,就是双方根据设计图纸、技 术规范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和计算方法,对承包人已经完成 的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并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 然计量单位进行表示、确认的过程。
•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数量,通常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数量,是 对合同工程的估计工程量。
2.1 工程计量概述
•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 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资料。
•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 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 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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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程计量概述
• 工程施工过程中,通常会由于一些原因导致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不一致;工程变更;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 现场签证;暂列金额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等。因此,在工程合同价款结 算前,必须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完成的实际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 2.1.2 工程计量的原则
• (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 期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受合同文件所 约束,其中工程量清单(说明)、技术规范、合同条款均会从不同角 度、不同侧面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在计量中要严格遵循这些文件的规 定,并且一定要结合起来使用。
•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 发包人不予计量。
• 1. 计量周期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 2. 单价合同的计量 • 单价合同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
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如图21所示。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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