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物权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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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名词解释之类

物权法名词解释之类

1、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

3、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为一个物。

一物之上不能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例外: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4、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示是物权的象征。

经过公示,物权交易取得了公开可见的平台。

①设定力:不经交付或登记,物权变动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②推定力:是以占有取得或者登记簿上的登记推定权利的取得甚或存在。

③公信力: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的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5、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6、物权的特征:一是内容上的支配性(所谓直接支配,是指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的介入),而是主体方面的对世性,三是客体方面的特定性,四是效力方面的排他性,五是实现方面的绝对性,六是变动方面的公示性。

7、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的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

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

8、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9、优先效力:①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而非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②具体表现: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一般发生在一物多卖的场合;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无论成立先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皆优先于租赁权;担保物权的优先性……③物权与物权间的优先效力……10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11、物权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法期末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物权法期末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2、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观念性。

3、时效取得的概念答: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建筑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重要性、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答: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机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添附的概念答: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6、占有防御权的概念答:占有人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7、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质押的概念答:动产浮动抵押权:指经过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述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答:内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

法律后果:1.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2.当事人设立的权利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2、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的他物权优先于原所有权(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3)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物权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在我国,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回复登记和涂销登记等具体形式。

二、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都是物权法中的他物权。

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二者又有着质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的目的不同。

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其次,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

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中,因主债的设立而设立。

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

第三,标的物不同。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第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对于担保物权不产生影响。

但,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变化对权利有直接影响。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2.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3.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5.主物“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6.善意“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

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意,是指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知道甲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上的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

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7.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比如母畜生的幼畜、果树结的果实。

法定孳息,比如按照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

8.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个人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9.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一、名词解释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

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

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

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

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

优先效力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

即当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第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或者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物权,又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中的名词及名词解释

物权法中的名词及名词解释

物权法中的名词及名词解释一、物权法物权法是一国民法中的重要分支法,它涉及到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以及财产权的规范和保护。

在物权法中,存在着一系列与物权相关的名词,这些名词的正确解释和理解对于正常的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二、物权物权是指个体或集体对某个具体物体或财产享有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个体或集体对某个具体物体拥有的最充分、直接、完整的权利。

其他物权则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三、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物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所有权包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由等权利,是一个综合的、最高的权利。

所有权的产生和变动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如购买、继承、赠与等。

四、占有占有是指个体或集体以实质上的控制来行使对物体或财产的支配权。

占有是物权形成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占有了某个物体,才能主张物权。

占有有着明确的法律标准和要求,必须是实际的、意思表示的和持续的。

五、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其债权的物权。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和质权两种形式。

抵押权是债权人将其债权担保在抵押物上,以便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变卖抵押物实现债权。

质权则是债权人以占有质物的方式来担保其债权。

六、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某人可以以妨害人对抗留置物的占有,以实现其对抗留置物的债权。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具备一些法律上的条件,如债务的存在、留置物与债权之间的联系等。

留置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不能任意滥用。

七、排除原则排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表明在划定物权纠纷中应当排除其他非物权法律规定的干扰。

排除原则要求在物权纠纷中,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绳,而不应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或干扰。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物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八、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另一重要原则,它体现了对物权的保护和维护的法律要求。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亦即物权的种类及各种物权的内容均有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自定物权内容。

公示原则:是指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式,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即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权)而将此项权利予以登记。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成为社会观念上的一物,从而引起相关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

包括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动产附合于动产两种情形。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共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置或者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限定动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共同抵押权(总括抵押权、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是指规定个人或团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关系的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土地、房屋、建筑物、动植物、运输工具等各种物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指拥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个基本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是可以在相互协调、平衡中自由行使的。

拥有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对物的支配和支配能力,即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的使用和占有;收益权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的利益使用和收取;处分权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的转让、抵押、出租或销毁等行为。

在我国物权法中,还包括了一些特殊的物权制度。

比如,公共物权制度,指由国家或公民共有的土地、自然资源、水域等公共财产的保护和管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经营权制度,指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个人的土地经营权的关系和界定;超限物权制度,指关于空间、时间上对特定物权的控制和限制;动产抵押权制度,指个人或团体将动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权利。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个人和团体的物自由和物权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保护。

它规定了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消灭等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规范提供了基础。

物权法对于加强和改善私人财产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物权法是固定了个人和团体对物的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一系列权利关系的法律。

它不仅保护了私人财产权,也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通过合理的规范物权关系,确保了个人和团体在实际生活中对物的支配和使用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更正的条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

2又称长手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

3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物并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4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5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是指承包人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山、滩涂、水面等用于农业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7是指民事主体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8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之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9、是指占有人对某物具有管领力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于某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相对于其他物权或债权优先行使或实现的法律效力。

一般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债权的效力。

( 1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①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债权人。

( 2 )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1.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2. 物权行为理论的阐释者指出,“因为在交付中当事人要作设立、依转、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根据物权具有公示性的特点,那么创设、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其形式要件。

3.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

”这一条文规定的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4. 物权请求权,也称之为物上请求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广义的物权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5.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6.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7.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8.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9.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10.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11. 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12.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13.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部分份额的共同所有某项财产。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简答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

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2.简答质权的特征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

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一、名词解释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

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

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

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

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

优先效力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

即当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第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或者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物权,又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法律范畴。

其基本原则包括物权平等、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和物权优先原则。

物权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法定主义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以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

公示原则要求将物权设立的移转及物权变动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

公信原则规定,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征与其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

登记是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

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个人的事实。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物的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指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以无权占有以外非法行为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无权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他人行为或客观事物的影响,其物权受到危害或可能受到危害时,发生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以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或是特别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于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021物权法 答案

2021物权法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C2. A3. D4. C5. B6. C7. D8. A9. C10.C二、多项选择题1.AD2.ABD3.ABC4.ABC5.ABD6.ABCD7.ABD8.AD9.AD10.B D三、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3.地役权: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所享有的用益物权。

4.质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5.间接占有: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对于直接占有其物的人本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其物有间接管领力者,为间接占有。

四、简答题1.(1)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2)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①标的物须为动产;②出让人须为多长的占有人;③出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④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所有权;⑤须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⑥受让人须为善意;⑦受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2.(1)留置权的概念: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企业之间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条件:①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②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企业之间留置权取得的消极条件:①债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占有动产;②动产的留置,与债权人承担的义务相抵触;③动产的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五、论述题1.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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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关于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事实。

在国内,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拟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确立了国内不动产登记种类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改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回答登记和涂销登记等详细形式。

二、简述不动产几种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关于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事实。

近、当代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大体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制度。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都是物权法中她物权。

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她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物使用和收益为目而设立她物权,两者又有着质区别:一方面,两者设立目不同。

担保物权设立目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用益物权设立目在于实现物使用价值。

另一方面,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担保物权多为具备从属性从权利中,因主债设立而设立。

而用益物权多为具备独立性主权利。

第三,标物不同。

担保物权标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标物重要为不动产。

第四,客体价值形态变化影响不同。

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变化对于担保物权不产生影响。

但,用益物权客体价值形态变化对权利有直接影响。

四简述抵押财产范畴。

答:在国内,抵押财产大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

但多为不动产。

这种财产大都具备价值功能,可以变卖为价金而优先受偿。

依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她土地附着物;以建筑物抵押,该建筑物占用范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该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此,经当事人书面合同,公司、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既有以及将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实现抵押权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动产优先受偿。

5、正在建造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送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其她财产。

而国内物权法还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除外;乡镇、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公司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教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她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财产;6、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其她财产。

五、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

答: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订立担保性质合同。

抵押人以一定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登记就是法定登记机关对抵押物已抵押状况进行登记公示,以获得具备公信力法定外部体现形式办法,分为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

六抵押与质押区别、抵押与质押同属于担保物权基本形式,都为保证债权得以实现而设,同样提供一定财产进行担保,并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变就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

但抵押与质押具备重大区别:1、在主体方面,抵押关系主体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质押关系主体则称为出质人和质权人。

2、在客体方面,抵押提供财产称为抵押物,质押提供财产称为质物,抵押物大多为不动产,而质物只能是在移动时不变化原物性质动产和权利。

3、在内容方面,抵押抽设立权利为抵押权,而质押设立权利称为质权。

4、在权利性质方面,抵押关系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担保。

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以出质人移送质押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

5、依物权法规定,抵押大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而,质押则通过质押合同履行,自质物或质权移送于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六、简述抵押权效力抵押权对担保债权效力。

答:一方面,抵押权对于担保债权效力。

重要是担保债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价款受偿。

另一方面,抵押权对抵押权人效力。

重要有:1、抵押权人保全权。

2、抵押权人处分权。

3、顺位权。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似,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三.抵押权对抵押人效力。

出租抵押财产权。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抵押权。

转让抵押财产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批准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某些归抵押人所有,局限性某些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批准,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除外。

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权利八,简述抵押权人权利在抵押担中,抵押权人重要有如下权利:保全权。

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规定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人处分权。

债权转让,担保该债权抵押权一并转让,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她债权担保。

顺位权。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似,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九简述地役权效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商定运用她人不动产权利。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规定登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效力重要有如下几种方面: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3、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4、地役权变动效力。

5、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规定登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地役权期限效力: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十、地役权与相邻权关系与区别联系相邻权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解决相邻关系时所享有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权重要有如下几种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2、产生因素不同。

3、作用不同。

4、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免费;地役权有偿或免费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契约中自由商定。

5、因相邻关系是由法定,无需登记便可固然发生;而地役权作为物权之一种,应以登记为必要。

6、互相毗邻两块权属不同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发生则不但在互相毗邻两块权属不同土地上也许发生,特殊状况下,可设立地役权两块土地甚至也许相隔了一段距离。

十一简述动产物权交付。

何谓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办法,动产占有事实移转成果状态。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动产交付分四种情形: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批示交付:1、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及动产直接支配权移转于受让人。

2、简易交付。

若受让人已占有或持有动产时,出让人与出让人达到合意即完毕了交付,又称无形交付。

3、批示交付。

第三人占有让与动产物权时,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返还祈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由第三方向受让人为现实交付。

十二、简述共有法律特性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涉及公民之间共有、法人之间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特性:①各共有人有拟定份额,她们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

②对共有财产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

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她人利益。

③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

但在出卖时,其她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④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均有权祈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补偿损失,以维护共有权益。

⑤在分割时按份分派。

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

共同共有特性:①共同共有基本是共同关系,最常用是夫妻家庭财产。

她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规定分割。

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所有权,她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

③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

④在共同关系终结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拟定各自份额。

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解决。

十三简述建筑物区别所有权客体、内容、以及权利行使方式。

答:建筑物区别所有权客体是建筑物。

所谓建筑物,普通指重要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她活动房屋或场合。

固然,并非所有建筑物都能成为建筑物区别所有权客体,只有具备如下3个条件建筑物:(1)建筑物在构造上可以区别为两个以上独立某些。

(2)建筑物区别各某些可以单独使用并能为不同所有人所专用。

(3)建筑物除区别专用某些外,还必要有共用某些。

也就是说,建筑物在使用性质上必要可以区别为专用某些和共用某些。

只有专有某些与共用某些并存,才干形成建筑物区别所有权关系客体。

建筑物区别所有权内容有:1、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某些享有所有权,对专有某些以外共有某些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

2、建筑区划内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乡公共道路除外。

建筑区划内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乡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除外。

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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