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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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三权分置的意义
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一)“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拓展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宪法明确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改革开放初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赋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实现了解决温饱问题的基本目标。现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从而使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相对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丰富和细分,新的制度安排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顺应了土地要素合理流转、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效益和竞争力的需要。 “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史上翻开了新的一页。
(二)“三权分置”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内涵,展现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既维护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又赋予了承包农户相对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利,通过农村土地的“两权分离”,促进了集体统一经营、农户承包经营“统和分”两个层次的形成。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迁移,家家包地、户户务农的局面发生变化,催生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了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享有承包权、新型主体行使经营权的新格局,实现了“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逐步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转变。在新格局下,“统”的层次从过去单一的集体经济,向集体经济、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转变;“分”的层次从单一的传统承包农户,向普通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多元经营主体共存转变,两方面共同构成了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注入了更加持久的活力。
(三)“三权分置”顺应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为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开辟了新路径。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一方面,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可能,而且发展要求迫切;另一方面,承包地的就业保障功能虽有所弱化但仍发挥着重要的托底作用。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既要考虑农业问题,也要考虑农民问题,要着眼于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实行“三权分置”,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权能,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这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开辟了新的路径。
(四)“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三农”理论的重大创新,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断探索其有效实现形式,就是为了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确保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农民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三权分置”继承了“两权分离”制度安排的精髓,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增加财产收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也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新型城镇化,实现城乡、工农、区域协调发展,因而是充满智慧的制度安排、内涵丰富的理论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三权分置”极大地丰富了党的“三农”理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和理论魅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三农”领域新的理论与制度基础。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合理性分析(原因)
(一)顺应土地关系变革的现实需要
土地关系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上人们在利用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土地制度、土地政策、土地改革、土地金融和土地税等问题的概述。土地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关系依赖于土地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而土地关系也反过来对土地生产力起作用。当土地关系适合土地生产力的性质时,它就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当土地关系不适合土地生产力的性质时,它就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关系已经难以实现。因此,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是对土地生产力发展的土地关系的变革,将对土地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符合产权激励作用的内在要求
产权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通过明确经济利益的收益分配制度实现对权利主体的激励功能。为了充分发挥农村土地产权的激励作用,需要对农村土地产权结构进行合理化调整,对产权的各个权利主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进行明确划分,并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予以肯定,使其获得产权最大程度的激励,从而有效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落实到不同的权利主体当中,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结构的有效调整,能够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作用,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适应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需要,促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经济效益,防止土地过度开垦以及耕地抛荒造成的资源浪费,促进经济的长足发展。
(三)遵循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
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之后的制度选择。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情况,遵循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我国的土地产权关系在所有权上实现了从地主所有到农民所有再到集体所有,在经营权上实现了从农民分散经营到集体经营再到家庭经营的巨大变革。从历次变革所确立的土地产权关系可以看出,每一阶段的土地产权制度都是对前一阶段制度的既否定又继承,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性。这种路径依赖,导致实行农地产权国有化存在着较高的制度转换成本;并且由于意识形态的限制,农地私有化在我国行不通。因而,在当前社会条件下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仍然是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以此为基础进行探索。“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既坚持了农地集体所有的公有制性质,同时又实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化落实,对当前农地产权制度既有继承又有创新,能够更好地向着产权明晰的方向发展。
(四)充分考虑制度变迁中非正式规则的影响
在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时,要充分考虑农村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因为非正式制度构成了农地产权制度合法性基础,影响着农地产权制度的执行成本,制约着农地产权制度执行效率和变革方式。当前,非正式制度中的公有观念、家庭本位观念、平均思想和恋土情结,对农地产权制度创新具有重要影响。“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可接受性,使“三权分置”制度作为正式规则的改革与现有的农村非正式规则充分结合,采用温和的渐进方式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能够避免震荡式的社会变革所造成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和社会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