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
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一、民法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有什么规定。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的,则不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如何区分1、首先看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合同,如果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则该规定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强制性规定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合同,分以下三种情况加以区分。
(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是否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则这类规范为管理型规范。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主要是结合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考虑,如果立法目的不仅仅是管理需要,更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则还是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如《保险法》和《证券法》有关保险业与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规定。
(3)分析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合同违反的禁止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一方的,而且这禁止规定完全是一方作为纪律条款来规定的,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4)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进行判断,如果其目的仅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以以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导语:效力,指依法成立受保护的,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拘谨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缺乏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展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展撤销,再视详细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时机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根本原那么。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那么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那么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
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开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
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展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平安,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如下一、相关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
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理论界,随着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为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轻微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简述影响合同效力及内容的强制性规定
简述影响合同效力及内容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指经合法程序订立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会对合同的效力和内容产生影响。
下面简述影响合同效力及内容的强制性规定。
一、合同订立时的强制性规定: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协议,双方具有自由意志。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各方有权自主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平等协商原则: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迫使对方订立不公平的合同。
3.真实意思表示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真实表达其意思,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4.公平交易原则:合同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合同内容的强制性规定:1.法律法规的约束: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道德。
3.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保护弱势群体(如消费者、劳动者等)的利益,不得对其不公平或不合理地牟利。
5.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得侵犯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在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或限制竞争。
三、合同的无效性:1.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条款无效。
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合同仍然有效。
2.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违反公序良俗的,该条款无效。
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合同仍然有效。
3.双方一致解除的合同无效:合同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的,合同无效。
影响合同效力及内容的强制性规定能够保护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合同的效力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避免纠纷和风险的发生。
合同法中的无效与有效的判断标准
合同法中的无效与有效的判断标准在合同法中,无效与有效是两个关键概念。
合同的有效性是指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而无效则是指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法中对于无效与有效的判断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规定了一些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但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这些规定,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内容要素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等,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2. 违背公共利益合同法中规定了一些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规定,如果合同违背了公共利益,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关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3. 欺诈、胁迫等行为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同意合同,该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这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公平交易原则。
二、合同有效的判断标准1. 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性首先要求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例如,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自愿和真实意愿合同的有效性还要求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是自愿的,并且表达了真实的意愿。
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诈。
只有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合同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3. 公平合理合同法强调合同的公平合理性。
合同的内容应当合理,不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合同内容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总结起来,合同法中无效与有效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共利益、欺诈、胁迫等行为等方面。
而合同的有效性则要求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自愿和真实意愿以及公平合理。
只有在满足这些判断标准的情况下,合同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合同问题中的认定及其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合同问题中的认定及其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为正确、妥当地适用本条规定,应当弄清有关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认定一个规定是否违反合同强制性规定;二是违反合同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违反合同强制性规定(一)强制性规定形式根据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就是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任意性规范,就是法律允许关系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制定目的来看,强制性规定的用意应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
通常认为,法条中出现“不得”、“必须”、“禁止”、“不准”、“严禁”、“应该”、“应当”的即为强制性规定。
还有一类就是没有出现以上术语的,但也应认为是强制性的规定,如“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类的规定。
(二)不同效力层次法律规范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意义在于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调。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中的强制性规定适用于判断合同效力时,其地位和性质应予以正确理解和运用。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强制性规定从法条形式上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调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
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担保法》、《保险法》。
强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法律”为狭义法律,其意义可通过比较而看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里的“法律”应当如何理解,我国民事特别是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很长时间以来都认为凡是具有立法权限的单位制订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本条规定中的法律,导致了过分强调无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适当地扩大了无效的范围,[3]所以必须对关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中“法律”理解进行限制。
强制性(效力性)禁止性与管理型禁止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
强制性(效⼒性)禁⽌性与管理型禁⽌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丁丁⾦服 我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性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效。
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的效⼒性强制性规定呢?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个抽象⽽复杂的问题,没有严格、统⼀的判断标准,⽽且也很容易发⽣争议。
现笔者就合同效⼒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谈⼀下⾃⼰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们进⾏探讨。
⼀、⾸先的判断标准是,看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效。
如果该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效的,则该强制性规定为效⼒性强制性规定。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百⼀⼗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效。
”该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性法规、⾏政规章为依据。
”但是,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以致审判⼈员对此不时发⽣争议。
⼀种观点认为,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不包括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另⼀种观点认为,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
前⼀种观点的理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为“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并不包括“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后⼀种观点的理由是,“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如何正确适⽤法律规范所作出的有权解释,对各级⼈民法院处理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应当视为⼴义上的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没有明确将“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排除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外。
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People's Livelihood Guarantee‖民生保障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强制性规定的识别(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在我国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合同行为为主的市场主体间交易活动占据了我国市场的半壁江山,在我国《合同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的背景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行为日益频繁,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随着合同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合同纠纷中的疑难问题也随之显现。
在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如何准确适用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致使合同无效,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过程中,颇具争议。
为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条对此问题作出回应,本文以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发展作为切入点,对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判别加以探讨。
[关键词]合同效力问题;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范 [中国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168X(2021)05-0037-02邢思宇一、以合同法的作用与基本原则切入市场经济是动态的过程,始终处于运行的状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多以市场主体间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庞杂的交易活动又构成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市场,合同成为调整市场资源配置和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主要手段。
在合同自由与鼓励交易原则的背景下,当事人意思自治成为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多数基于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合意,并排斥国家权力的不当干涉。
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不能跳脱法律体系而独立存在,上述行为仍然要受法律与道德的约束,故合同效力的问题也应在法律规制的框架之内。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正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对于当事人合意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应当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断更新其应有的内涵。
二、关于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演变对于无效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自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之后,便在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书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书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规定。
它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规定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一旦劳动合同生效,雇主和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作和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其次,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且不能随意减少或拖欠工资。
再次,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休假权利,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劳动者休假,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劳动者的休假权。
最后,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且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对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的强制约定,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违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雇主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其次,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雇主不得随意减少或拖欠工资。
再次,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利,雇主不得随意加班或侵犯劳动者的休假权。
最后,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雇主不得随意减少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并且必须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论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
规 定 , 同 确 定 无 效 。 违 反 管 理 性 强 制 性 规 定 , 同 效 力 一 合 合
般不作无效处 理。
确 区 分 。可 见 , 述 论 述 有 积 极 的 意 义 , 依 然 没 有 满 足 到 上 但 可 以判 断 所 有 强 制 性 规 范 的 程 度 。 还 有 学 者 认 为 , 以从 强 制 性 规 定 所 针 对 的 对 象 来 对 可 效 力 性 和取 缔 性 规 定 进 行 分 类 。也 共 分 三 类 。第 一 类 禁 止
关键词 : 力性规 定 ; 法性 ; 源性 ; 补 正性 ; 效 悖 策 失 当罚 性
中图 分 类 号 : 9 3 6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0 —2 90 1 7 —1 8 2 1 ) 10 4 —2
1 问题的提 出
三 分 法 : 一 , 律 、 规 规 定 违 反 该 规 定 , 导 致 合 同无 效 第 法 法 将
摘
要 : 反 法律 、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合 同 无 效 。 司 法 解 释 对 强 制 性 规 定 进 一 步 明 确 为 “ 力 性 强 制 性 规 定 ” 违 行 效 。
至 于 如 何 认 定 “ 力性 强 制 性 规 定 ” 在 吸 收 以前 学 者 积 极 观 点 的 基 础 上提 出 了判 断 “ 力性 强 制 性 规 定 ” 方 法 。 效 , 效 的
为 第 法 法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5 中 第 2条 对 有 关 合 同 无 效 情 或 不 成 立 的 , 当 然 的效 力 性 规 定 ; 二 , 律 、 规 虽 然 没 违反其 规定 , 将导 致合 同无 效或 不成 立 。但违 反该 形 进 行 了列 举 性 说 明 , 中 第 ( ) 规 定 , 反 法 律 、 政 有规定 : 其 五 项 违 行 规定若使 合同继 续有 效 将 损 害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 法规 的强制性规 定的合 同无 效 。对 于“ 制性 规定 ” 《 高 强 ,最 第 法 法 违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合 同 法 司 法 解 释 ( ) ( 下 简 称 《 同 法 解 这 也 属 于 效 力 性 规 定 ; 三 , 律 、 规 没 有 规 定 : 反 其 规 - 》以 合 定 , 导 致 合 同 无 效 或 不 成 立 , 然 违 反 该 规 定 , 若 使 合 将 虽 但 释 二 》 把 “ 制 性 规 定 ” 用 语 进 一 步 明 确 其 是 指 “ 力 性 ) 强 的 效 而 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法律 规范 原 本进 一步 包 含“ 管理 性规 同 继 续 有 效 并 不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只 是 损 属 管理性规定) 。 范” 效力性规范 ” 合 同法解 释 二》 这一 限制 性解 释 , 害当事人 利益的 , 于取 缔性规 定( 和“ 。《 用 以上 规定 , 正面 归纳 了什么 是效 力性 强制性 规定 , 从 简 把 管 理 性 规 定 从 强 制 性 规 定 中剔 除 , 判 定 合 同 效 力 时 “ 在 强 明 、 序 。 助 于 区 分 效 力 性 强 制 性 规 定 。 但 是 , 分 法 还 有 有 此 制 性 规 定 ” 指 “ 力 性 强 制 性 规 定 ” 这 样 , 学 地 缩 小 了 专 效 。 科 只是对《 同法 》 五十二 条规 定 的概括 。法律 明确规 定无 合 第 判 定 合 同无 效 的依 据 范 围 。 避 免 了 因 把 “ 制 性 规 定 ” 合 强 同 效的 。 合同 当然 无 效是 应 有 之 义 。《 同法 》 五 十二条 有 合 第 同 效 力 一 律 关 联 , 于 区 分 立 法 目 的 、 分 干 涉 意 思 自治 , 疏 过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同 无 效 : 一 ) 方 以 欺 诈 、 迫 的 手 段 合 ( 一 胁 造成对违反法律“ 强制性 规定” 的合 同皆武 断 做 出无 效 处理 订 立 合 同 , 害 国 家 利 益 ; 四 )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述 归 损 ( 损 上 局 面 的 继 续 出 现 。 《 同 法 解 释 二 》 善 了 合 同无 效 制 度 , 合 完 纳的第二种情 况正好 合 同法 第五 十二 条第 一项 和第 四项 一 援引违反法律 、 政法 规的“ 制 性 规定 ” 判 定合 同无效 , 行 强 来 致 , 是 如 何 认 定 “ 家 利 益 ” “ 会 公 共 利 益 ” 今 缺 乏 明 但 国 、社 至 就 需 要 进 一 步 确 定 “ 制 性 规 定 ” 底 属 于 “ 理 性 ” 规 定 强 到 管 的 确 的 标 准 , 而 导 致 第 二 种 情 况 同 第 三 种 情 况 还 是 无 从 准 从
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法院审理案件中,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并未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界限作出明确规定,以至于因部分地方法院包括最高院对两者理解不一,时长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引发法学界热议。
本文尝试分析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供读者参考。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定义关于两者的定义,目前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理解:所谓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所谓管理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对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方法,王利明教授提出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
比如,企业未经批准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因为根据《商业银行法》(法律)规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行政法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文 对 其 效 力 予 以 明 确 规 定 前 两 种 情 况 . 律 有 明 确 的 法
效力规定 , 第 三种情况 由于没有规 定行 为的效 力 . 而 到
对 自我 财 产 的 处 分 安 排 , 合 同利 益 落 空 。 了保 护 公 使 为
共利 益 , 护 公平 正 当的社 会 秩序 . 是必 要 的手段 . 维 这
力 一 般 不 作 无 效 处 理
但 是 准 确 认 定 强 制 性 效 力 性 规 定 .是 个 复 杂 的 事
交 警 过 于 “ 为 ” 任 凭 车 辆 横 冲 直 撞 . 么 道 路 也 会 是 无 . 那 凶 险 异 常 交 警 的 处 罚 和 帮 助 两 种 方 式 要 有 良好 的平 衡 所 以交 警 在 无 碍 交 通 秩 序 的 前 提 下 . 尽 可 能 地 少 要 封 路 、 车 , 而 让 车 辆 行 人 走 得 了 、 得 好 。同 样 公 法 拦 从 走 对 私 法 的 规 范 进 行 规 制 就 是 通 过 强 制 性 规 范 来 进 行 依 法 律 的强 制 性 效 力 性 规 范 宣 告 合 同无 效 .是 公 法 性 权 力 对 私 法 意 思 自治 权 利 的 彻 底 否 定 . 打 破 了 当 事 人
保” 金 审计 人员 及 时将调 查情况 向上 访人 进行 了说
明 . 心细致 解释 宣传 相关 政策 。信访 人 当即表示 不 耐
再上访 . 对审计 部 门深入 基层调 查 核实情 况表示 感 并 谢 ( 田丽君 690 ) 2 0 0
果 部 门规 章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规 范 如 果 交 警 过 于 频 繁 地 动 用 处 罚 措 施 . 时 地 封 路 不
如何认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5日,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下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把自己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私宅租给贸易公司做职工宿舍.“合同一直很顺利地履行到了去年8月”,徐女士称此后贸易公司开始拖欠房租,并于去年11月提出退房要求。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徐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贸易公司需支付所欠房租和违约金等费用。
“这份合同从开始就是无效的。
”在法庭上,贸易公司的代理律师翻开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表示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我们公司租用私宅的行为并没有经过政府批准,这份合同当然是无效的,那么解除合同时就不应该补交房租或支付违约金。
"某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贸易公司举作证据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在去年8月1日被废止,但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在此时间之前,因此受条例约束。
那么贸易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吗?合同是不是因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导致当然无效呢?(武侯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贸易公司举作证据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在去年8月1日被废止,但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在此时间之前,因此受条例约束。
“根据相关法律理论,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这一条款显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主审法官对四川新闻网记者解释说,我国民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均认可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仍然有效。
法院据此支持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贸易公司腾退房屋、补交房屋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一、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的无效,依据本条规定,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由于违反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便产生无效的结果,如果简单的依据此规定就认定合同的无效有违《合同法》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的立法宗旨,也直接关系到市场交易的稳定、有序、安全和高效。
【新法解读】《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
【新法解读】《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九民会议纪要》第30至35条就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虽然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认定、撤销、解除等作为民法基础原理,在法律法规等各个层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适用中仍常伴随着争议,特别是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九民会议纪要》通过六个条款对此予以规范,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也有助于统一司法审判尺度。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效力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
这从狭义的法律层面确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则。
合同法施行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标准不完全一致,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不但破坏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
为解决此问题,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即《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定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但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作进一步说明,其仍旧是一个过于抽象的概念。
相关案例: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台州市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吉煌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东石化公司为吉煌公司向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最高额保证,在吉煌公司违约后,上海银行杭州分行诉请中东石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而中东石化公司则辩称,为吉煌公司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通过,而本案中东石化公司没有任何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案保证应属无效,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浅析效力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的区别
浅析效力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的区别1000字效力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是我们在法律中经常会遇到的两个概念,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很大的区别。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深入浅出地解析,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款。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效力性规定是什么。
简单来说,效力性规定是一种在法律上存在的规定,它确定了法律文件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条款、准则、章程等。
这些规定通常会明确规定法律文件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效力,以及具体的实施方式和标准。
从法律角度来看,效力性规定是一种明确的约束,可以帮助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与之相对的是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是指在法律中存在的规定,要求行为主体必须遵守,并且不允许有任何的违反或规避。
强制性规定通常会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的后果和惩罚。
例如,在法律中规定了“不得伤害他人身体或财产”的规定,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任何人都不能违反。
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个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在实际应用中,效力性规定往往是通过强制性规定来实现的。
也就是说,强制性规定是保障效力性规定的一个手段。
例如,在一份合同中,效力性规定可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而强制性规定则可以规定必须遵守的内容和后果。
如果某个合同中违反了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个合同就会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或剥夺效力。
总体来看,效力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是法律中两种不同的规定类型。
效力性规定确定了法律文件的效力范围和具体实施方式,而强制性规定则要求行为主体必须遵守,不允许有任何的违反或规避。
在实际运用中,两者之间通常会相互关联,以保障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司法解释]解读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解读】 本条系对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的生效时间及合同生效时间的解释。
依照《合同法》第47条、48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均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方能生效。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是效力待定合同确认生效的主要事由,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口头方式作出,也可通过书面方式作出,追认通知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即只需追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需相对人同意。
因成立表见代理,被代理人需履行合同,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行为人追偿,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解读】 本条系关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的解释。
一直以来,对于何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导致法院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尺度不一,对于相类似的合同,有的法院认定为有效,有的法院认定为无效,都归咎于关于“强制性规定”的不同理解。
正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需注意以下四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且该格式条款本身符合法定无效情形,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3、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4)该格式条款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怎么判断法律条文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怎么判断法律条文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为何要判断?对于法律条文是否为“强制性”规定,很好把握,因为有明确的关键词“不得”。
但《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合同只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无效,而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并非无效。
问题是,如何区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却没有明确的答案,给广大企业家朋友出了一道难题。
1.《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如何判断1.判断前,需要明确其效力等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我国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等级很多,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以及无数的红头文件等。
对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起判断作用的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判断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主要看制定单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品的为法律;国务院出品的为行政法规。
2.形式判别法若明文规定“违反…的合同无效”,则为效力性规定。
例如,未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合同无效;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特许经营的,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签订的烟草买卖合同无效。
3.实质判别法看该规范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均不可以违反的,一般即为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仅仅限制某类人,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进行的规定,一般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禁止买卖枪支毒品,禁止拐卖妇女儿童等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签订的该类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禁止未办理餐饮许可证而开办饭馆的规定为管理性规定,即使该饭馆没有餐饮许可证,但与其签订的餐饮服务合同也是有效的。
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判断标准
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判断标准合同是人们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具有有效性。
在法律上,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是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判断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判断标准。
一、合同的有效性标准1. 自愿性合同是基于各方的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合同的有效性首先要求各方的真实意愿和自愿达成合意。
如果合同是在欺骗、威胁、强迫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下达成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 完整性合同应当包含完整的条款和内容,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存在模糊、不完整或不明确的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3. 合法性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共利益。
如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例如违反公序良俗、违反竞争法规定等,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4. 可能性合同的履行必须是可能的。
如果合同的履行存在明显的不可能性,例如合同的目标已经不存在或无法实现,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二、合同的无效性标准1. 无效合同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合同,其效力被法律认定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或经过一定程序后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2. 无效合同的后果无效合同的后果是合同被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各方不再受合同约束,无效合同的效力不具备法律保护。
当然,如果无效合同涉及到财产交付、债务偿还等具体行为,法律会对此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判断1. 自愿性的判断判断合同的自愿性需要考察合同的成立过程,是否存在欺骗、威胁、强迫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可以通过证据、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判断。
2. 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判断判断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需要详细审查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是否存在模糊、不完整或不明确的情况,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3. 可能性的判断判断合同的可能性需要考察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可能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
作者:史秀永
发布时间:2011-12-21 10:31:05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呢?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问题,没有严格、统一的判断标准,而且也很容易发生争议。
现笔者就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们进行探讨。
一、首先的判断标准是,看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
如果该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的,则该强制性规
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该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但是,该司法解释没
有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以致审判人员对此不时发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不包括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
前一种观点的理由是,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并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后一种观点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有权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应当视为广
义上的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没有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排除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外。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则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售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该条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
二、其次的判断标准是,看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
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
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有观点认为,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才能认定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则不能认定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应当区别对待。
笔者对这种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应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区别对待,应当将上述四个方面的利益放置于同一位次加以考虑。
因为,我国《宪法》、《物权法》已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放置于同一位次加以规定,并予以平等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三、再次的判断标准是,看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
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我国的每部法律,均在总则中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
在民法领域中,《合同法》属于特别法;在商法领域中,
《合同法》属于一般法。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立法宗旨”所指的相关法律系涉案合同所涉及的特别法,并不包括一般法和其他法律。
如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有关保险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为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如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有关公司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为我国《公司法》
的立法宗旨。
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是衡量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一个兜底性判断标准。
在具体操作时,如果适用前两个标准均不好衡量的时候,则可采
用该标准加以综合判断。
例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因自然
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调整的,并经民主
议定等特别程序进行调整外,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
如果发包方违反该规
定调整承包地的,则违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
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
村社会稳定”这一立法宗旨,故可以认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效
力性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在判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不能仅以法律的表述“禁止”、“不得”、“应当”、“必须”等加以衡量,还应当从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
的后果是合同无效,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等方面进行综合
分析。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