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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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邮箱:******************.cn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1.25
•【文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施行日期】2017.1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cn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环办科技〔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科技〔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指导和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24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指导和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预防和控制与健康损害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最大限度防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污染环境导致健康损害问题的发生或削弱其影响程度而开展的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等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预防和控制与健康损害密切相关的原生环境因素和职业环境因素。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环境健康风险指环境污染(生物、化学和物理)对公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对这种可能性进行定性或定量的估计称为环境健康风险评估。

(二)环境健康风险监测指为动态掌握环境健康风险变化趋势, 针对与健康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持续、系统开展的监测活动,监测内容包括环境健康风险源、环境污染因子暴露水平等。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

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生效)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生效)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第四条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二)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第六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滨海新区环境局,各区环保局: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以及其他(风险源)五类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排查工作,形成了《2018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并督促重点排污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

附件:2018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18年3月22日附件2018年天津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23家)序号行政区域企业名称1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2东丽区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3东丽区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4东丽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5东丽区天津钢管制铁有限公司6东丽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东丽区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8东丽区天津帝达地热开发有限公司9东丽区昂高(天津)有限公司10东丽区天津市金桥焊材集团有限公司11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站(大毕庄分站)12东丽区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站(无瑕分站)13东丽区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站(丽新二站)14东丽区天津市东丽区供热站(华明分站)15西青区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6西青区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17西青区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18西青区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西青区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燃机制造分公司20西青区天津市金晟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1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22津南区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3津南区天津荣程祥矿产有限公司24津南区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25津南区天津荣程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6北辰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27北辰区天津市晨兴力克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8北辰区天津振兴水泥有限公司29北辰区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30北辰区普利司通(天津)轮胎有限公司31天津大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32北辰区天津华电北宸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33武清区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4武清区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35武清区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36武清区天津静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37武清区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38武清区天津正安无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39武清区天津天狮生命源有限公司40滨海新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热电部4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炼油部42滨海新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化工部43滨海新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44滨海新区神华国能天津大港发电厂有限公司45滨海新区天津渤化永利热电有限公司46滨海新区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7滨海新区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48滨海新区天津国电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49滨海新区天津市汉沽合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0滨海新区天津市凯特隆焊接材料有限公司51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52滨海新区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53滨海新区天津耀皮玻璃有限公司54滨海新区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55滨海新区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56滨海新区天津市环皓化工有限公司57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房产供热中心58滨海新区天津金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9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万通供热有限公司60滨海新区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61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62滨海新区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63滨海新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烯烃部64滨海新区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65滨海新区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66滨海新区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67滨海新区华能临港(天津)燃气热电有限公司68滨海新区天津滨海电力有限公司69滨海新区天津鞍钢天铁冷轧薄板有限公司70滨海新区凯诺斯(中国)铝酸盐技术有限公司71天津市汉沽区津华化工厂72滨海新区华能(天津)煤气化发电有限公司(IGCC) 73滨海新区天津市汉沽津达碱厂74滨海新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75滨海新区天津华电南疆热电有限公司76滨海新区天津大港广安津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7滨海新区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78滨海新区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79静海区天津峰利蒙瑞特实业有限公司80静海区天津远东高盛实业有限公司81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82静海区天津天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3静海区天津市兆博实业有限公司84静海区天津市岐丰钢铁有限公司85静海区天津市静海县宝来利镀锌钢管有限公司86静海区天津金美达针织集团有限公司87静海区天津市友发德众钢管有限公司88静海区天津市津和双金属线材有限公司89静海区台玻天津玻璃有限公司90静海区天津市宝利金热镀锌有限公司91天津市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92静海区天津市鑫瀚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93静海区天津大强钢铁有限公司94静海区天津市富仁板带有限公司95静海区天津市仁通钢铁有限公司96静海区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97静海区天津市利宝丰科技有限公司98静海区天津市绍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99静海区天津市仁翼钢铁有限公司100静海区天津轧一冷轧薄板有限公司101天津市君诚金利管业有限公司102静海区天津胜达实业有限公司103静海区天津市坤峰益实业有限公司104静海区天津金都钢铁有限公司105静海区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三分厂)106静海区天津顺宇工贸有限公司107静海区天津市静海县龙发实业有限公司108静海区天津市泰峰钢铁有限公司109静海区天津市泽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110静海区天津保利达钢铁有限公司111天津市津久带钢有限公司112静海区天津坤源工贸有限公司113宁河区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114宁河区天津市星河纸业有限公司115宁河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116宁河区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117宁河区天津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118宁河区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119宁河区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120蓟州区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1天津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2蓟州区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23蓟州区天津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结束——。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8.01.10【实施日期】2018.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法信汇编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法信汇编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8.22•【文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环发[1999]9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环发[1999]9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正文:----------------------------------------------------------------------------------------------------------------------------------------------------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环发〔19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更有效地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或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作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者责任,强调守法激励、违法惩戒。

为强化落实排污者责任,《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五项制度。

企业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制度是排污单位自行判定达标、及时发现运行过程中的环保问题以及核算实际排放量的重要基础,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环保部门核查企业达标排放、判定企业按证排污的重要检查内容和执法依据。

信息公开制度是强化企业持证依证排污意识,引导舆论监督,形成共同监督氛围的基础和重要手段。

《管理办法》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延续、深化和完善。

《管理办法》在结构和思路上与我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保持一致,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和强化。

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结合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主要依据。

《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完整周期以及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种情形,规范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等内容。

《管理办法》强调技术支持。

《管理办法》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

《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试行规定》)印发实施以来,各地已经发布并更新2018年至2021年四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试行规定》存在较多不适应性,亟需修订。

根据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对《试行规定》进行修订,多次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形成《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管理规定》)。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考虑(一)落实有关法律要求,准确界定名录管理对象,并对文件名称进行修订。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中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细化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分别对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规定了实施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对其环境保护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

按照依法依规原则,《名录管理规定》将管理对象划分为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两大类,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大气、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包括大气、水、土壤和其他四类。

通过一个名录,实行差别化的筛选条件,针对性解决法律法规中对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的不同筛选和监管要求。

综上对文件名称进行修改,同时对筛选条件进行调整,不再保留有关法律未作要求、明显的短期属性特征、存在冲突或不合时宜的要求。

(二)提高《名录管理规定》发布规格,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的衔接。

充分协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文件要求,《名录管理规定》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定位为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的名录管理,明确筛选原则、确定主体和程序,以及名录社会公开要求,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管要求提出原则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环办土壤函〔2017〕1896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8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各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的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的统一管理。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负责企业用地调查技术支撑。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会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统称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支撑。

省级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的主要技术支撑单位,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是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支撑负责单位。

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按照全国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总体要求,制定全国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计划。

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要按照本通知和本省(区、市)详查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国家和各省(区、市)分别组建国家和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参与企业用地调查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审核纠偏及考核评估。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武汉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武环办〔2020〕4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武汉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武环办〔2020〕4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武汉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正文:----------------------------------------------------------------------------------------------------------------------------------------------------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武汉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区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文件要求,现将《2020年武汉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予以公布。

请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纳入《名录》企事业单位环境监管、环境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0年4月15日, serif;">2020年武汉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t序号辖区单位名称名录类型备注1江岸区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黄浦路污水处理厂水2江岸区中电建武汉铁塔有限公司水、气、土壤3江岸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水、气、土壤4江岸区长江航运总医院其他5江岸区武汉儿童医院其他更名(原名: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6江岸区武汉市中心医院其他7江岸区武汉市第八医院8江汉区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其他更名(原名:武汉市第十一医院)9江汉区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其他10江汉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其他11江汉区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北省新华医院)其他12硚口区武汉东运制版有限公司水13硚口区武汉市第四医院东院其他更名(原名:武汉市普爱医院东院)14硚口区武汉市第四医院西院更名(原名:武汉市普爱医院西院)15硚口区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湖北省中山医院)其他16硚口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其他17硚口区武汉血液中心其他18硚口区武汉市第一医院其他19硚口区武汉市肺科医院(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 其他20汉阳区武汉什湖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21汉阳区武汉汉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土壤汉阳区百威(武汉)啤酒有限公司水更名(原名:百威英博(武汉)啤酒有限公司)23汉阳区武汉博瑞环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气、土壤24汉阳区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水、气、土壤25汉阳区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水、气、土壤26汉阳区武汉市第五医院其他27汉阳区武汉市汉阳医院其他28汉阳区武汉国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水、气29武昌区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沙湖污水处理厂水30武昌区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水、气、土壤31武昌区湖北华电武昌热电有限公司气32武昌区湖北省人民医院其他33武昌区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其他34武昌区湖北省中医院其他35武昌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其他更名(原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36武昌区武汉市第三医院其他37武昌区武汉大学其他38武昌区武汉大学病毒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其他应对该单位加强日常监管,以防范生态环境风险39武昌区湖北省省直机关供暖中心水、气40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凤凰绿色贸易有限公司气、土壤41青山区(武汉化工区)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炼油)水、气、土壤更名(原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42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北湖云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气、土壤43青山区(武汉化工区)国电青山热电有限公司气44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土壤45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水、气46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水、气、土壤47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水、气、土壤48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武钢华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气49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鑫缘绿色冶金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气50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水、土壤51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钢日铁(武汉)镀锡板有限公司水、气、土壤52青山区(武汉化工区)华润武钢总医院其他53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中法水务有限公司水、土壤54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花山污水处理厂水55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博旺兴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壤56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气、土壤57青山区(武汉化工区)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片区)水、气、土壤58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水、气59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水、气60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鲁华泓锦新材料有限公司气、土壤更名(原名:武汉鲁华粤达化工有限公司)61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奥克特种化学有限公司水、气62青山区(武汉化工区)国电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气63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水、气、土壤64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湖北鑫雄邦实业有限公司土壤65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武汉聚焦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66洪山区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二郎庙污水处理厂水67洪山区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黄家湖污水处理厂水68洪山区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龙王嘴污水处理厂水69洪山区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落步嘴污水处理厂水70洪山区华中科技大学其他71洪山区武汉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水72洪山区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其他73湖北省肿瘤医院其他74洪山区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其他75洪山区华中农业大学农业微生物学实验室其他应对该单位加强日常监管,以防范生态环境风险76洪山区武汉齐菲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土壤77洪山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土壤78洪山区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昌南机务段水79洪山区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80洪山区武汉龙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气81洪山区浦项奥斯特姆(武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水、气82东西湖区武汉汉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83东西湖区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三金潭污水处理厂水84东西湖区武汉正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85东西湖区武汉市济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东西湖区污水处理厂)水86东西湖区武汉斯坦雷电气有限公司土壤87东西湖区武汉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水88东西湖区武汉世吉药业有限公司水89东西湖区荷贝克电源系统(武汉)有限公司水、气、土壤90东西湖区武汉森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土壤91东西湖区武汉虹之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气、土壤92东西湖区湖北武汉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水93东西湖区湖北友芝友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水94东西湖区湖北周黑鸭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水95东西湖区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水、气96东西湖区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武汉)有限公司水97东西湖区罗盖特生物营养品(武汉)有限公司水98东西湖区蒙牛乳制品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水99东西湖区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水100东西湖区武汉径河化工有限公司水101东西湖区武汉深能环保新沟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气、土壤102东西湖区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水103东西湖区武汉娃哈哈恒枫饮料有限公司水104东西湖区武汉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气105东西湖区武汉众志实业有限公司水106东西湖区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水、气107东西湖区武汉光明乳品有限公司水108东西湖区湖北达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水109东西湖区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厂水110东西湖区天喔(武汉)食品有限公司水111东西湖区武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水、气112东西湖区伟福科技工业(武汉)有限公司土壤113东西湖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其他114东西湖区武汉市金银潭医院其他更名(原名: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115东西湖区武汉中化长城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水116东西湖区武汉国光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水117东西湖区武汉市华中特种油有限公司水118东西湖区武汉市润佳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水119东西湖区本田制锁(武汉)有限公司水120东西湖区武汉艾特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水121东西湖区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水122东西湖区TCL空调器(武汉)有限公司水123东西湖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水124东西湖区武汉市华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水、气125如意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辛安渡厂区水、气126东西湖区武汉和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水、气127东西湖区东风(武汉)实业有限公司水、气128东西湖区武汉富拉司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水、气129东西湖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气130东西湖区联塑科技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气131东西湖区武汉市石代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气132东西湖区建华建材(湖北)有限公司133东西湖区武汉市帝源粘合剂有限责任公司气134东西湖区武汉大安制药有限公司水、气135蔡甸区武汉华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常福分公司气136蔡甸区武汉博奇装饰布有限公司水、土壤137蔡甸区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水138蔡甸区武汉星光热镀锌有限责任公司气139蔡甸区蔡甸区人民医院其他140蔡甸区武汉华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土壤141蔡甸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医院中法新城院区其他142蔡甸区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气143蔡甸区武汉市蔡甸城投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水更名(原名:武汉市石洋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44蔡甸区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土壤145蔡甸区武汉绿淼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土壤146蔡甸区武汉凡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土壤147蔡甸区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气148蔡甸区湖北友宁门业有限公司水、气149蔡甸区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气150蔡甸区拜尔斯道夫日化(武汉)有限公司水151江夏区武汉金方元水务有限公司水152江夏区武汉诺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土壤153江夏区延锋彼欧武汉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气、土壤154江夏区延锋汽车饰件系统武汉有限公司土壤155江夏区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武汉分部水、气、土壤156江夏区中百集团武汉生鲜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水157江夏区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水、气、土壤158江夏区武钢资源集团乌龙泉矿业有限公司气159江夏区武汉金凤凰纸业有限公司水、气、土壤160江夏区武汉绿孚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161江夏区武汉启瑞药业有限公司水162江夏区国营武汉长虹机械厂水163江夏区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水164江夏区武汉市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土壤165江夏区武汉顺乐不锈钢有限公司气、土壤166江夏区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气167江夏区武汉中粮肉食品有限公司水168江夏区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协和医院江南分院)其他169江夏区武汉客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水、气170江夏区华伟表面处理技术(武汉)有限公司水、气171江夏区江夏污水处理厂水172江夏区武汉瑞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水、气173江夏区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水174江夏区博世华域转向系统(武汉)有限公司土壤175江夏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气176江夏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气177黄陂区武汉凯迪新龙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178黄陂区武汉上实新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179黄陂区武汉上实新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180黄陂区武汉汉口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气、土壤181黄陂区武汉市明翔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水182黄陂区武汉益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水183黄陂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其他184黄陂区周大福珠宝文化产业园(武汉)有限公司水185黄陂区程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水、气186黄陂区翰宇药业(武汉)有限公司水187黄陂区武汉市琰珑牛肉加工有限公司水188黄陂区武汉明瑶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土壤189黄陂区武汉市欣慕沛环保有限公司土壤190黄陂区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水、气191黄陂区武汉鑫运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水、气192新洲区武汉市沃特科凌投资有限公司水更名(原名:武汉市沃特科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193新洲区武汉市阳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194新洲区武汉环投城市废弃物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土壤195新洲区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陈家冲工厂土壤196新洲区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水、气、土壤197新洲区湖北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气198新洲区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气199新洲区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新洲区娲石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气201新洲区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水、气、土壤202新洲区武汉裕大华纺织有限公司水203新洲区武汉中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水204新洲区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水、气、土壤205新洲区升阳食品(武汉)有限公司水206新洲区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土壤207维他奶(武汉)有限公司水208新洲区武钢维尔卡钢绳制品有限公司水209新洲区湖北玉如意芽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210新洲区武汉市新洲区人民医院其他211新洲区湖北金汕世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土壤212新洲区武汉环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阳逻分公司土壤213新洲区湖北中能木业有限公司气214新洲区武汉三永格林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有限公司水、气215新洲区武汉华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水216新洲区武汉华源丰建材有限公司水、气217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景川天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218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高木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土壤219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气220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法比特电源有限公司水、气、土壤221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气222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水、气223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南太子湖污水处理厂水更名(原名: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南太子湖污水处理厂)224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225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车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黄陵污水处理厂)水226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汉氏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土壤227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瑞赛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土壤228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新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土壤229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鑫朗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土壤230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湖北吉隆危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土壤231武汉经开区(汉南区)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第一工厂水、气、土壤更名(原名: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232武汉经开区(汉南区)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第二工厂水、气、土壤233武汉经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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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科技[2016]94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科技[20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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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性监测等一并开展调查。 问卷调查对象应覆盖各区、各层、各类。一般情况下不少于行
业企业总数的 10%或不少于 100 家企业,且每区、每层、每类至少选 取 3 家企业,少于 3 家的企业全部作为问卷调查对象。
调查表可结合实地调研现场填写,也可由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协 调,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下发企业填写。
明显差异的信息进行核查,统计有效问卷数量比例,并确保问卷信 息的完整性、有效性。
4.6.3 现场监测 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时,环境监 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 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 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同时还应符合《环 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等相关要 求。 5 评估重点 5.1 达标情况分析 5.1.1 标准执行总体情况 汇总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执行标准(包括地方标准) 的情况,对比分析实际执行标准和被评估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及 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等差异。 5.1.2 达标情况分析 (1)达标率 基于现有收集数据和典型企业现场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给出 被评估标准各单项因子的达标率和全因子达标率(要求所用数据来 源统一)。 单因子达标率指某一因子达标的样本数占该因子样本总数的百 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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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质量控制 4.6.1 数据资料 (1)数据筛选 数据资料来源应为环境保护部、地方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监测 站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有资质保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评估单位应 从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与可比性等角度进行分析筛选, 选取适合评估工作需要的数据资料。 (2)数据处理 应保证所处理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对原始 数据、拷贝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进行校核,数据处理还应符合相应 规范的要求。 4.6.2 调查问卷 (1)问卷制定阶段 通过文献回顾、专家咨询等方式设计调查问卷,掌握需要调查 的主要内容,明确每一个指标的定义和解释,对问卷中可能引起争 议的指标进行诠释。 (2)调查实施阶段 对调查人员和问卷发放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调查内容及可能出 现的问题,选取合理的调查方式,如座谈、走访、发放问卷等,建 立核查制度,确保填写内容真实。 (3)问卷统计阶段 对原始信息、拷贝信息及分析结果进行校核,对与实际情况有 — 10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学习心得: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学习心得: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学习心得:与我司现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工作有关的事项有:1、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二)自行监测方案;(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七)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3、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哪些大气排放口需要安装自动监测,什么情形下可暂不安装?

哪些大气排放口需要安装自动监测,什么情形下可暂不安装?

哪些大气排放口需要安装自动监测,什么情形下可暂不安装?《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源往往很多,哪些排口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呢?什么情形下可暂不安装?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其要求执行。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要求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

“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1 / 9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

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

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

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中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一种或几种废气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

废气主要污染物指标是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

筛选排放量限值根据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放总量的65%。

(二)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火力发电、热力生产和热电联产,有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制造业,有烧结、球团、炼铁工艺的钢铁冶炼业,有色金属冶炼,石油炼制加工,炼焦,陶瓷,平板玻璃2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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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11.25
【实施日期】201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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