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7个论述题
1、礼法结合过程(一)汉代礼法结合的开端汉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这是引礼入律的最重要的标志。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这一原则的确定“,是按照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的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
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入律。
融礼于法的产物,也是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重要表现。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新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的新阶段。
三国时,曹操、诸葛亮是以“重法”而著称的,然而,他们的“重法”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曹操说他的立法宗旨是:“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诸葛亮则主张立法要体现“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的精神,他说:“明君理其纲纪,政治当有先后:先理纲,后理纪;先理令,后理罚,……理纲则纪张,理令则罚行。
”这里所说的“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纪”,即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间关系的“六纪”,这表明他是推崇正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
(三)隋唐礼法结合的成熟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隋文帝杨坚就敕令尚书左仆射高颖、上柱国郑译等人,要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大致继承了《北齐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改为“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到了唐代,礼法综治的治国模式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在唐律中,礼不但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而且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复杂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唐太宗李世民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整理好)
1、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答:对唐以后封建法典起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各国日本、朝鲜、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
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的特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
答: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
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颁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
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
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生变化,共121门。
4、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哪些特点。
答: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历史背景不同。
前者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原则,边区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只要拥护抗日,不反共,皆可参加政府工作。
经济上调解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不立即消灭封建地主经济。
在民主与法制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如保障人权,建立逮捕与审判制度等。
5、试述明朝法律严惩贪官污吏。
答: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对封建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
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明律对“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般官吏80贯处绞刑;主管官吏不分首从满40贯处斩;监察官犯此罪加重二等处刑。
明初对于官吏的贪污行为,惩处尤其严厉。
洪武十八年,因户部侍郎郭桓与二司官吏共谋贪污国家粮食一案而受牵连着万人。
6、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共16条。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名词解释威侮五行:它是夏朝时期的一种罪名。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泛指天象。
“威侮五行”即不、威侮五行:敬上天,这是最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它体现了一种奉“天”罚罪的惩治观。
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以禹刑统称夏禹刑:朝的法律,是为了表示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昏、墨、贼、杀:夏刑的主要内容之一,见于《左传》。
“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首领汤“囚之夏台”。
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奴隶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行的奴隶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
即:黥、劓、刖、宫、大辟。
孥戮:是夏商的刑罚。
孥指妻子、儿女;戮即杀。
即把不遵从王命的人,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处死。
类似以后的族刑。
另一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人,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隶。
劓殄:劓,原为割鼻刑罚,在这里作割断、断绝解释。
殄,灭绝,绝尽。
即一人犯罪,株连全家,连同后代子孙都杀绝。
乱政、疑众:商朝法律。
乱政指破坏法制、用邪术扰乱政治;疑众指妄陈邪术,恐惧于人,或以装神、乱政、疑众:弄鬼的手段蛊惑人心的行为。
犯上述罪均处死刑。
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统称。
因为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音园)上围起圆墙,以防犯人逃跑,故称圜土。
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
、明德慎罚:是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
即强调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
制定法规、任命法明德慎罚:官、审理案件、特别是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
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其特点是族权宗法制:与政权合而为一,宗权与君权难解难分。
中国法制史期末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一、试述西周司法审判制度与原则(一)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②小司寇④士师(二)狱讼形式的划分: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
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起诉的案件的。
(三)司法审判原则: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
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四)监狱管理制度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
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司圜隶属于大司寇。
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汉末魏晋以来,豪族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实力不断扩大,官僚贵族集团的垄断地位日益加强。
他们以法律手段拼命维护自己的权益,巩固其等级制的社会统治秩序,进一步强化了官僚贵族特权法。
(一)“八议”制度入律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这八种特殊任务犯罪,不适用于普通诉讼审批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八议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
(二)“官当”制度的出现八议制度入律后,两晋南北朝政权又创立了“官当”制度。
所谓“官当”,原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违法犯罪后,允许他们以其官职折抵罪责,折当徒刑。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前言一、问答题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二、论述题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是什么?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一、选择题1.讨伐有扈氏时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周武王B.秦始皇C.黄帝D.夏启2.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B.威侮五行C.禹刑D."昏、墨、贼、杀"3.“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
A.昏B.杀C.墨D.贼4.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5.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 )。
A.禅让制B.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D.嫡长继承制E.遗嘱继承制二、问答题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2.什么是《禹刑》、《汤刑》?3.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4.什么是奴隶制五刑?三、论述题1.试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一选择题1.《吕刑》的制定者是(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侯2.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
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B.傅别C.狱D.讼3.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C。
大司寇D。
士师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朝B.商朝C.西周D.春秋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B.《誓命》C.《吕刑》D.《九刑》E.《九章律》二、问答题1.什么是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是什么?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4.什么是"五听"?三、论述题1.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什么是"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一、选择题1.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
A、竹简上B、鼎上C、纸上D.帛上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2.中古法制史3.近现代法制史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法制史作为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我们了解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演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并分析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
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制史主要包括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以礼法结合为主,礼刑并用,注重道德教化。
(2)法律体系以刑法为核心,民法、行政法等相对薄弱。
(3)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等级性,皇帝和贵族享有法律特权。
2.中古法制史中古法制史主要包括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典编纂频繁,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
(2)法律体系日趋健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逐渐发展。
(3)法律适用相对公平,对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有所限制。
3.近现代法制史近现代法制史主要包括鸦片战争至今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
(2)法律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3)法律适用日益公平,取消了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研究中国法制史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从中发现规律,为现实和未来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同时,研究中国法制史还有助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高国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结论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是一段悠久且丰富的历史,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摘要: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2.秦汉时期3.魏晋南北朝时期4.隋唐时期5.宋元时期6.明清时期7.近代时期三、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3.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传承4.司法体制的变迁四、结论正文:法制史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
中国的法制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和主要特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先秦时期,诸子百家提出了各自的法制思想,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等,为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秦律》,实行“法治”。
汉代继承秦制,又有所发展,出现了“律令”制度。
3.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受到玄学、佛教等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典权制度”,法律制度逐渐多元化。
4.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法制史进入繁荣时期。
隋朝编纂《开皇律》,唐朝编纂《永徽律疏》,形成了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法典体系,司法体制也日益完善。
5.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法律制度继续发展,出现了“刑统”制度,法律逐渐向社会下层普及。
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6.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7.近代时期近代时期,中国法制史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如清末的“预备立宪”、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等。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中国法制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法制思想始终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道家的无为而治等,这些思想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共同推动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
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中国法制史的法典编纂始于先秦时期,历经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典体系。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一、夏商论述题:1、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
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
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
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其历史意义表现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
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
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春秋战国论述题: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
李悝制定了《法经》。
《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1.中国法制史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和社会主义社会时期。
在每个阶段,法律都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2.商朝的肉刑主要包括四种:墨刑、劓刑、剕刑和宫刑。
墨刑是在面颊上刺字并涂黑墨;劓刑是割掉鼻子;剕刑又称刖刑,是断足;宫刑是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西周缔结婚姻关系有以下几个条件:男女双方必须服从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年龄也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周礼》规定男子三十岁要娶,女子二十岁要嫁;双方还要符合“六札”的要求,包括纳采、问名、___、纳徽、请期和亲迎等程序;同时,同姓不得通婚。
4.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三个内容:首先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即不论身份地位,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其次是“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即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最后是行刑时要“重其轻者”,即对轻罪加重处罚。
5.___作竹刑是在春秋时期,他将法律条文写在竹筒上,方便携带。
后来被国家认可,成为法律。
然而,___被___执政___杀死,但___却被保留下来。
6.___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主要规定在《田律》中。
其中包括几个方面:春天是林木生长的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资源。
重罪十条”最初出自北齐律,是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十恶”之一。
它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犯罪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些罪行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这些罪行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
犯这些罪行的人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都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论述题
我所看到的中国古代,君王所下命令,是为了让自己的权力更加广泛,让政权更加巩固,群臣所进谏文书,是为了让国家保持一个稳定的状态,保住自己头上那顶乌纱帽;百姓的起义与暴动,是无法忍受君王的残暴,贪官污吏的自私。
我所看到的中国古代法律不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而是专权者将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来维护统治的手段,从统治者的利益出发,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也并没有实现人民的权利与义务。
秦朝的三公九卿制、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宋朝的三司三使制、元朝的中书省制、明朝的内阁制、清朝的军机处设立等,这些都是君主专制有效的政治统治模式,它解决的是君主个人专权与大臣民主集中的矛盾,也是君主与大臣的权力分配问题。
例如明朝胡惟庸案,胡惟庸是中国封建王朝最后一个名至实归的丞相被朱元璋借此谋反口号予以处死,无论他是奸是忠,他是最后一个敢向皇帝权威挑战的丞相,目的就在于解决君权与相权的矛盾,结果是彻底废除了宰相制度。
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特点有四:一是以武力为先导,控制宗教势力,专制时间漫长;二是经济基础稳固,土地国有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维护了专制者的统治;三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走向极端,以皇帝与以丞相为首的百官共同决策的机制逐步被皇帝独断所取代;四是对人身控制严密。
它的不断发展,使君主的权力不断得到扩大和强化,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人们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个人的意志凌驾于民主之上的现象越来越遭到人们的反对,随着社会发展,君主专制政体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桎梏,君主专制逐渐淡出了历史的舞台,并逐渐演变成为其他政体,如君主立宪制。
是的,君主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前期的确具有积极作用,例如有利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各地区间经济文化的交流,促进民族融合起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割据和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和统一。
但是他在封建社会晚期起了消极作用,例如皇权专制赋予了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民主政治无从发展,形成了长期的人治传统,派生了庞大的官僚队伍和特权阶层,扭曲了人格和灵魂,极易出现政治腐败的局面。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1)简述《六法全书》(2009-综-66)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建构中国的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28—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律,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律系统。
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其一,基本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其二,相关法规。
即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
这些相关法规作为补充,与各部门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法律部门。
其三,判例、解释例。
即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
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2011-综-66)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训政纲领》开宗明义地说,“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是纲领的制定宗旨。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论述题1.简述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社会主义社会时期。
加以论述2.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1)墨刑。
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
(2)劓刑。
割掉鼻子。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
(4)宫刑。
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简述西周缔结婚关系的条件?①男女双方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的之言。
②须达到一定的年龄。
《周礼》己男子三十而要娶:女子二十而嫁。
③须合乎“六札”的要求。
经过纳采。
问名、纳吉、纳徽、请期、亲迎六道繁琐的程序。
④同姓不得力婚。
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5.简述邓析作竹刑?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私人所作。
将法博条文写在竹筒上,便于携带。
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法律。
当时郑国的执政郑驷敞将邓析杀死,但用了他的竹刑。
6、试述秦律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
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
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音古)捕捉鸟兽。
到七月便解除禁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3.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4、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5、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6、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7、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8、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9、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10、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11、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12.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13.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5、试析唐律的特点。
16、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17、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18、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19、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20、简述中国古代贵族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1、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2、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23、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24、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25、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26、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27、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28、简述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29、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30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3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2、简述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33、简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34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35、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6、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37、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38、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39、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参考答案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影响非常大,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的重要社会制度。
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1.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与儒家法律思想比较及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解题思路】比较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和观点。
分析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在政治、社会和道德上的异同。
讨论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包括法律体系、刑罚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
2.秦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对统一中国法制的贡献。
【解题思路】探讨秦始皇时期的法律制定和改革,如法典制定和普通民众的法治。
分析汉武帝时期的法律体系建设,如刑律改革和行政法规。
讨论秦汉法律体系对统一中国法制和中央集权的贡献,以及其对后代法律发展的影响。
3.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
【解题思路】比较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变化。
讨论唐宋时期法律制度对中国古代法治的贡献,包括刑法、民法、官制等方面的演进。
探讨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优缺点以及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4.明清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对现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解题思路】分析明清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如刑律、律令和科举制度等。
讨论明清法律制度对中国古代法治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探讨明清法律制度对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以及在法律传统和文化中的传承。
5.近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历程与西方法律传入的影响。
【解题思路】回顾近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和动因,如清末维新和民国时期的法律变革。
探讨西方法律在近代中国传入的渠道和影响,如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律传统。
讨论近代中国法制改革中引入西方法律的意义、挑战和效果。
6.法治与社会稳定: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影响。
7.司法制度改革:从封建时代到现代社会的演变与趋势。
8.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制在文学、艺术和传统习俗中的表现。
9.法家学派与儒家学派:两种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交汇与对立。
10.中国传统社会的仲裁与调解制度:从古代到近现代的变化。
11.古代刑罚制度的变革:从酷刑到现代刑罚的转变。
12.法律传承与现代法制建设: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当代的价值与应用。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六、论述题1.试述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⑴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根据。
⑵“以法治国”论。
法家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具有强制力,而刑法是加于违法犯罪的人。
他们对法的性质和特征作了较全面的论述:⑶法的纲要——赏与刑。
法家认为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
其实质在于重刑。
⑷“势治”论。
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
慎到强调人君要牢牢掌握权势,但不能脱离臣民。
商鞅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人君只有大权独揽,才能树立自己的威势。
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势治”思想,主张将法和势结合起来。
他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君主实行绝对专制。
⑸“术治”论。
法家的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
韩非特别强调把法和术结合起来。
⑹文化专制论。
法家极力反对儒书儒术。
商鞅把儒家作为打击的重点,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所有文化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
总之,法家的思想理论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需要,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理论。
2.试述子产“铸刑书”的重大意义。
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
新刑书的公布,使“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体现了春秋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商人和劳动人民保护私有财产、人身权利和执法公平的要求,使定罪量刑有一个公开、统一的标准。
因此,公布成文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
子产的贡献,是在思想上使过去的礼、刑相分走向礼、刑统一,把公布成文法说成礼治的体现。
其次,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
子产铸刑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服那些骄奢不法的强宗大族,贵族们犯了法也要按照刑书的规定,与平民同样对待。
虽然从实质上看,子产的刑法只不过是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这就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摘要:一、中国法制史概述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2.中国法制史的历史分期二、夏商西周法制1.夏商西周法制的特点2.主要法律法规及制度三、春秋战国时期法制1.春秋战国时期法制的变革2.代表性法家思想家及其主张四、秦汉法制1.秦汉法制的统一与完善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五、魏晋南北朝法制1.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2.主要法律法规及制度六、隋唐法制1.隋唐法制的繁荣与成熟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七、宋元明清法制1.宋元明清法制的演变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八、近现代法制改革1.近现代法制改革的主要阶段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正文: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学科,它涉及的时间跨度长,内容丰富。
从远古时代的部落习俗,到夏商西周时期的礼法制度;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到秦汉时期的法制统一;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变革,到隋唐时期的法制成熟;从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制演变,到近现代的法制改革,都充分展示了中国法制史的丰富多彩。
夏商西周法制以礼法制度为核心,强调礼法并用,维护社会秩序。
夏商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西周时期则发展出系统的礼法制度,如“五礼”、“三公九卿制”等。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兴起,提倡以法治国,代表性法家思想家有管仲、商鞅、李斯等。
秦汉时期,法制得到统一和完善,代表性法规有《秦律》、《汉律》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各民族、各地区的法制相互交流、融合。
隋唐时期,法制达到繁荣与成熟,代表性法规有《隋律》、《唐律疏议》等。
宋元明清时期,法制继续发展,元代有《元典章》,明代有《大明律》,清代有《大清律》等。
近现代以来,面对列强的侵略和国内的动荡,中国开始了艰辛的法制改革历程。
从鸦片战争后的鸦片战争后,林则徐、魏源等人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改革主张;到戊戌变法时期的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提出变法图强的方案;再到辛亥革命后的民主法治改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的法制改革不断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唐律的主要特点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把黥改为髡钳城旦,把劓改为笞三百,把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弃市。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一是把原先斩右趾的刑罚上升为死刑,这是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及劓刑分别改处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既多,也难保活命。汉景帝时期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成笞一百。这样就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从而使这一新的刑制逐渐完善。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改革后的汉朝刑罚,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法制史论述题
法制史论述题1试述西周审判制度的特点(1)审判制度是自上而下的审级程序。
(2)区分“狱”“讼”相当于刑事和民事的区分。
(3)审理案件注重两造具备,即两曹,指诉讼双方,即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法官才能审理案件。
(4)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2试述根据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人民调解制度的缘起.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但发展,定型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解放战争时期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调解的范围.一般以民事案件为主,但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3﹚调解的形式.从形式上讲,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当属全民型的调解,包括民间调解,群众组织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四种.﹙4﹚调解的原则.三大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必须自愿,不能强迫;调解不能不讲原则,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民间善良风俗.﹙5﹚调解的方法和纪律.调解的方法一般分为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等.至于调解的纪律主要有调解人必须廉洁奉公,遵守纪律等.﹙6﹚调节制度的意义.一是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不但易于被群众所接受,还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的激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形成;二是通过动员社会各种力量解决纠纷,使大量的纠纷快速解决于民间,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大案和要案,提高办案质量;三是由于边区政府坚持调解必须以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因而,调解的过程既是解决问题的过程,又是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的过程,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重要历史意义。
一、它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原则。
二、它正式宣告了中国是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国内各民族团结统一的民主国家。
三、它在经济上明确保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四、它明确保护言论、结社、集会、出版等自由和权利。
五、它在全过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
六、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亚洲一部最优秀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在亚洲的资产阶级宪政运动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4试述中古时期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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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述题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试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敬德”,“以德配天”。
“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
所罚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
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2、试述西周的礼治思想。
答: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
礼治的思想在西周达到完善,从此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涵。
(1)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
西周的礼已经发展成为维护等级制度、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加强专制统治的重要工具,是治理国家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的核心原则为亲亲和尊尊。
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于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忠”与“孝”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观。
(2)礼的基本内容:五礼。
周礼的内容非常丰富,大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小到个人的言行视听,社会的风俗习惯、礼节仪式,无不包括在其中。
但周礼最主要的内容大体可分为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及嘉礼,总称“五礼”。
大都是具法律效力,起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并最终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具有“法”的性质。
(3)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①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②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须补充。
③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
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
3、试述西周的行政法制。
答:(1)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建立的最突出特点便是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过分封制,将政治、经济的组织套在血缘系统之上,以血缘为基础,封邦建国,构建起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
宗法制通过分封,在行政组织上体现为国家行政组织的构建,在经济上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划分。
(2)在宗法制下,周王是全国最大的族长,称为“天子”;天子之位由嫡长子继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将其余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兄弟和亲属,称为“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土地进行分赐,受封者为“士”。
士是贵族的最低层,西周还通过分封异性诸侯和与异姓联姻等方法,使天下为一家,整个国家形成以周王为中心,下领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
(3)通过分封构建起全国的统治秩序的同时,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也确立起来,其原则是“小宗”服从“大宗”。
周王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最高统治者,是全国的大宗,对自己领地范围内的事务有相对独立自主权。
(4)在这种政治与血缘紧密结合的统治模式中,官吏的选拔完全采用“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高低,父死子继,世代相传,保证夺取政权的家族对全社会进行家族式的专制统治,实现了“家天下”。
这样一来,礼制的“亲亲”、“尊尊”原则不仅在一个家族之内,在整个国家内部也得到了体现。
第三章春秋战国暑期的法律制度4、试述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
答:(1)厉行法治。
作为先秦时期最重视法律作用一个学派,法家认为法能确定名分,防止争夺。
法还能够禁止恶民乱臣犯罪,制民胜民,通过法律使民众致力于农业与战争,以求富国强兵。
国此,法家强调厉行法治,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也就是不管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不管爵位贵贱,只要违法犯罪,一律按法律论罪处刑。
(2)法律公开。
法家主张用来治国的法律必须是向百姓公开的,一方面,法令要公开,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另一方面,“以法为教”,让官吏与民众都明白法律,“以吏为师”,由通晓法律的人担任法官,并向其他官吏和民众传授法律,教育的内容也是以法令为主要内容。
(3)轻罪重罚。
法家主张适用刑罚时采用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
商鞅认为:对轻罪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就不致产生,轻罪没有了,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以刑去刑”。
商鞅的这一观点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义。
在社会动荡的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主张非常适合于当时社会的需要,所谓“治乱世用重典”,这使得法家在战国时期逐步成为最主流的思想。
5、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答:(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此后中国封建各朝的主要法典一般均称为“律”。
商鞅推行“法治”,主张“法必明,令必行”,主张轻罪重罚。
“明法”,即强调法律要公开,要使人人皆知,并强调法律必须要被贯彻实施。
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商鞅强调“重刑”,体现为“刑用于将过”,即在将要犯罪而尚未着手实施的时候,就对其施以刑罚,以此来预防犯罪,这就意味着对人们的思想进行重罚,而不是依据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来进行惩罚。
商鞅还发展法家“刑无等级”原则,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无论是谁犯了罪决不宽宥。
(2)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
商鞅变法的重要举措是废除世卿世禄制,将旧有奴隶主贵族依靠其血缘所获得的一切特权予以剥夺,实行按军功赐爵授禄的制度。
废除分封制,奖励耕织。
还规定统一度量衡、增加赋税收入等措施。
这些措施彻底改变了旧有的社会基础。
对于秦国的作战与生产非常有利,但由于这些措施大大消除了旧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招致了他们的强烈反对,为商鞅的悲剧命运埋下伏笔。
(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在全国设置31个县,县下设乡、邑,乡下设里、亭,民按什伍之制进行编制。
县设有县令,为一县之长,还设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
县制的普遍推行,打破了以宗法血缘为基础,依靠分封制所构建起来的国家组织方式,有利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和农业经济的发展。
(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商鞅主张厉行法治,专任法治,取缔儒、墨、道等各家各派异端学说,尤其是儒家的“德治”、“礼治”等学说,主张用封建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还主张不能让那些凭着博学广识、能言善辩、信义廉洁、结党友众的人,取得富贵,非议法令,也不能让他们散布自己的主张;禁止请托、游说求官的活动。
在意识形态领域进行新兴地主阶级的文化专制。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6、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1)事皆决于法。
秦王朝建立后,确立“事皆决于法”的原则。
在这一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在立法上越发细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所谓“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2)法令由一统。
秦始皇确立“法令由一统”的立法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即“海内郡县,法令由一统”。
在这种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3)轻罪重刑。
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奉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王朝建立后,更是将严刑峻法推向极至。
秦朝统治者将法家重刑理论诉诸实践,迷信刑罚,导致用刑的残酷和刑罚的滥用,这成为秦朝仅二世灭亡的直接导因。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7、试述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汉高祖至汉武帝即位的六十多年间,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
(1)黄老“无为而治”。
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道、法兼容,排斥儒术,但至汉初黄老学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
“道”的基本内容就是“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
贯彻黄老“清静无为”思想,汉初统治者施行轻徭薄赋,减轻民众负担。
约法省刑,使法律内容应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民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