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劳薪〔1997〕115号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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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部队探亲假最新规定

2020年部队探亲假最新规定

2020年部队探亲假最新规定一、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三十天,车船费报销。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如两年全休可给四十五天,车船费报销。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二、配偶是军官的休探亲假的规定:1、军官本身已休过探亲假,有特殊情况需要探亲,可给一次探亲假,车船费自理。

2、军官本人当年不能休探亲假,可给一次探亲假,车船费报销。

3、工人、职员已享受探亲假,军官又休探亲假,工人、职员已报销的车船费原则上退回。

注:1、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

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3、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5、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探亲假的概念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199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6月7日以粤府〔1993〕83号文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第三条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管理和指导。

市、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指导、协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方式,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第五条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章保险基金征集第六条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共同所有;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养老专户。

第七条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保证待遇给付和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积累率测定(各市测定的计征比例须经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深圳劳动法丧假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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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是我们的直系亲属死亡之后我们才可以获得的假期,如果是婆婆外婆辈分的亲属去世,那么是没有丧假的。

那么⼤家知道深圳劳动法丧假是多少天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劳动法丧假是多少天
根据《⼴东省企业职⼯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四条的规定,员⼯的直系亲属(指⽗母、配偶和⼦⼥)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员⼯配偶的⽗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理。

本规定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母;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其中婚⽣⼦⼥、⾮婚⽣⼦⼥包括遗腹⼦⼥。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当依法⽀付⼯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带薪休丧假。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深圳劳动法丧假是多少天的相关知识,在直系亲属死亡的时候,员⼯能够享受到的假期,⼀般只有1~3天,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深圳市劳动法律法规依据汇总

深圳市劳动法律法规依据汇总

深圳市劳动法律法规依据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1988年9月1日起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 1989年1月20日起施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1990年1月18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 1991年9月2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1995年5月23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1995年8月4日起施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2008年1月3日起施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03-14国发[1981]36号)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探亲假1、探亲假的概念。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探亲假的规定是什么 探亲假

探亲假的规定是什么 探亲假

探亲假的规定是什么探亲假什么是探亲假我们都知道在劳动法中是有一项关于探亲假的,探亲假,是给职工探亲的假期,是企业对职工的人道关怀。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探亲假呢?探亲假应该放多久,有强制性吗?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军属探亲假申请怎么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探亲假请假条范文一尊敬的各位领导: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休探亲假x天。

请给予批准为盼!特此申请申请人:年月日探亲假请假条范文二员工探亲假审批单员工探亲假审批单申请人:入职日期:探亲对象:探亲地址:部门:婚姻状况:探亲时间:休假时间为:年月共计天,其中包括路程假特此申请!请求批准!日至天。

年月日,1、探亲假的概念。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2、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

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3、探亲假的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职工供养直系
亲属死亡待遇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5.06.13
•【字号】粤劳社函2005(546)号
•【施行日期】2005.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
亡待遇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546〕号
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是否享受丧葬补助费问题的请示》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此复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

广东省陪产假新规定

广东省陪产假新规定

广东省陪产假新规定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时,就明确了取消晚婚晚育假及独生子女假期。

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广东要落地怎么延长?答案是30天的奖励假。

这意味着一对夫妻从结婚到生育一孩、二孩时,所能享受到的法定假期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

其中晚婚假取消后,晚婚族的法定婚假将从13天缩减成3天。

夫妻双方各损失10天假期。

产假:男性增5天陪护假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某某某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这意味着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将原来独生子女父母的产假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当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但母亲一方的自愿生育独生子女假35天,以及晚育假15天都将取消,两相比较,母亲一方将减少产假20天时间。

现阶段的产假是这么放的。

根据现行版本(明年1月1日按新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老版本产假构成中包括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这个假明天之后就没有了);晚育的,增加15天(这个假明天之后同样没有了)。

考虑到目前广州的女职工、女白领们几乎都属于晚育的范畴,按顺产计算,新规实施之前能够享受到148天的产假,在新规实施之后将浓缩到128天。

当然,现在可以生二孩了,这128天的产假理论上是可以双倍的。

2010年各地男人陪产假规定

2010年各地男人陪产假规定

2010年各地男人陪产假规定一般来说,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

有的地方或企业就可以,有的就不行。

如果你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

以下列举部分城市的规定供参考。

上海陪产假规定: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

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

深圳市劳动法关于男士陪产假的规定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河北:晚婚晚育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重庆:护理假7个工作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广东省: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江苏省晚育护理假1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办事指南办理对象惠州市参保单位、参保人办理条件以下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死亡待遇:(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参保职工。

(三)2011年7月1日后死亡且未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失业人员。

属于单位管理的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单位(移交社区管理的由所在管理机构)或遗属(遗属受托人)申报,其中,由单位(所在社区管理机构)申报的,申报表的单位申报意见栏里须加盖单位公章;失业人员死亡、无单位或未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或受托人申报。

委托他人申办的,须同时提供个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受理单位惠州市所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基本流程(一)窗口办理流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人员死亡后30日内,其遗属向社保局申请申领死亡待遇。

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网上办理流程1.参保单位或个人登录广东省人社厅网上服务平台-网办平台-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系统-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2.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料,将及时对申办业务进行受理或预受理。

受理通过的单位或个人,无需再到前台窗口办理。

预受理通过的单位或个人,邮寄或带齐相关材料到我局前台,将有关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

所需材料(一)有遗属签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二)申领死亡待遇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未注销的,可优先提供该账户,须为激活状态)。

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的,提供申领死亡待遇遗属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需要通过“单位代发”方式发放死亡待遇的,须提供遗属授权同意将死亡待遇发放至参保人单位账户的声明书。

非因工死亡法律依据

非因工死亡法律依据

非因工死亡,是和因工死亡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 是指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员工, 因工 作以外的原因发生死亡,且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法定情形,不能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因工死亡相关赔偿的死亡。

因非因工死亡而发生的相关赔偿纠纷,称为非 因公死亡 纠纷。

如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非因工作原因发生死亡,或者虽然在工 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生死亡,但与其工作无任何关联,因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 规定,故不能被依法认为工伤。

举例说明,如一员工下班后,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因触电身 亡,这个员工的死亡就是非因工死亡。

对于非因公死亡的赔偿,如果地方有规定的,按照当地法规政策执行。

在地方没有相关规定 的情况下,按195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按照其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有:1. 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2个月。

2. 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 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 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 元。

(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一)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二) 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三) 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 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 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 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2020深圳劳动法对产假的规定

2020深圳劳动法对产假的规定

2020深圳劳动法对产假的规定正常产假2、独生子女增加35天;3、晚育增加15天。

流产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3、怀孕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4、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产假75天。

难产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增加产假15天。

陪产假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陪产假。

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拥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产假遇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请假时间内。

请假流程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不同企业单位有所不同)流程:出示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难产的出示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用人单位填写有薪假申请。

上海深圳劳动法关于男士陪产假的规定: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第一胎双胎的话,男方没有护理假。

河北晚婚晚育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重庆护理假7个工作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广东男方看护假10天。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员工各种假期和假期待遇规定

员工各种假期和假期待遇规定

员工各种假期和假期待遇规定一、周休息日期限: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给予补休,如不能补休则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依据: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全民节日期限: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依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婚假期限:1、正常婚假为3天;2、晚婚婚假为13天。

依据:1、《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59年6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2、《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穗劳函字[1997]9号):职工属晚婚年龄的,经向单位申请,单位应给予三天婚假和十天晚婚假,晚婚假不宜安排与产假一起休。

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2019年全国各地关于陪产假的规定word版本 (3页)

2019年全国各地关于陪产假的规定word版本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全国各地关于陪产假的规定我国没有统一的关于男性陪产假的规定,各个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护产假的天数等问题,但也有地区没有男性陪产假这一说法。

小编为你整理了各地陪产假的相关规定,快来找找你的城市是怎么规定男性陪产假的吧。

上海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

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

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

深圳劳动法关于男士陪产假的规定: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第一胎双胎的话,男方没有护理假。

河北晚婚晚育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重庆护理假7个工作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广东省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汇编(广东版)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汇编(广东版)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广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二)休息休假1、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2、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3、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三、劳动报酬(一)综合类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复函-粤劳薪[2000]60号最低工资规定(200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0929)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686号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二)高温津贴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09〕20 号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四、社会保险类(一)综合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二)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修正)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三)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GB/T 16180-201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关于上下班“必经路线”问题的复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五)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1999)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六)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929)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穗劳函字[1997]24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废止)五、职业病防治、鉴定职业病目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六、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七、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八、特殊职工(一)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2005修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护法(二)未成年工、童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三)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务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修正)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九、就业促进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十、工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十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粤劳仲[2003]8号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十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十三、广东省(含各地市)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指导意见、会议纪要(一)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071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广东省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二)广州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参考(20170328)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10-2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三)深圳市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017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深劳人仲委[2017]4号(四)佛山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声明:•(一)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粤劳薪〔1997〕115号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1997〕115号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

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6.《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

26.《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

26.《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
粤劳薪〔1997〕233号
惠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否按供养关系给予的请示》(惠市劳薪[1997]7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标准,是在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提高的,同时增加了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慰问,因此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

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必须是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

此复。

?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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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1997〕115号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

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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