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认识与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当前,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成为衡量一个地方、一个城市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程度的晴雨表。能否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对地方党委、政府的执政能力是一个重大考验。孟建柱部长在今年公安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落实三项建设”专题培训班上强调,要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着力提高驾驭复杂局势能力。近年来,随着惠州市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也日益呈现多发态势。公安机关必须准确领会中央精神、全面把握基本原则,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牢牢把握维护一方平安工作的主动权,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为惠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的“四个转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产生。由各种新矛盾、新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地变化,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从个体自发的无序性向群体发动的组织性转变。过去,群体性事件通常都是因某个突发性事件而在短时间突然发生,或是某个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而突然爆发。但是,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组织性也越来越强。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有的还集资上访,并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
(二)从事关群体自身利益性向无直接利益性转变。以往参与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涉及切身利益的群体,而且大多数有一定的理由,如企业改制待遇保障、环境污染、征地补偿安置、劳资纠纷等。但近年来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象,一些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是认为事情处理不公正,抱着“伸张正义”、“打抱不平”的心态参与其中,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如在贵州瓮安事件中,参与的许多人员都和该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纯属借机发泄对当地社会治安等问题的不满。
(三)从事发的偶然性向不断蔓延扩散的效仿性转变。一些群体性事件在始发阶段,大多仅限于少数人及个别区域。随着事态的发展,影响力的扩大,引起周围区域或利益相关者的心理共鸣,一旦一个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当最初闹事的群体得到一定利益补偿后,其他地方类似的群体便纷纷效仿,互相传染,使参与人数及区域不断增多和扩大,甚至出现互相串联、互相取经的现象,从而引起连锁反应。如去年第四季度,受到重庆、海南等省市出租车司机罢驶事件影响,广东多个地方也相继发生出租车司机聚集罢驶和串联上访事件。
(四)从事件性质的单一性向复杂性转变。群体性事件通常是由一个问题或一个利益群体引发,相对单一。但近年来,随着群体性事件的增多,部分利益群体为达到各自的利益诉求,相互串连、相互支持,相约进行集体上访、闹事等。由于反映的问题错综复杂,不同的矛盾主体、不同的原因动机、合理的要求与不合法的行为、历史纠纷和现实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较为复杂,处置难度明显增大。一些地方的利益群体采取聚众闹事的方法促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与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部分利益群体“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往往企图通过群体性事件引起更大的关注,提出过高或无理的要求,从而造成长期缠访闹事。
二、着力做好“四项工作”,实现“四个确保”
(一)着力做好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精神的工作,确保全面贯彻落实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当前,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属人民内部矛盾,群众的诉求很多是合法合理的。但是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没有正确把握中央的精神,过于担心群体性事件会影响形象和妨碍经济发展,常认为但凡群体性事件就是与政府的对抗行为,甚至是“敌我矛盾”。凡事发生,还未细查就匆匆定性,做出诸如“有组织、有预谋”,“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煸动、教唆”,“黑恶势力操纵”之类的判断,将成百上千参与事件的群众称为“不明真相的群众”,人为地把政府和群众对立起来,结果处置工作打不开僵局甚至激化矛盾。为此,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始终,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坚决摈弃“见事不见人”的旧思维,坚决摈弃阶级斗争时代的思维定式。特别是要全面理解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的“三个慎用”原则,坚决防止发生死人事件。
(二)着力做好预防工作,确保群体性事件“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无声无息之中”。群体性事件是特定历史时期发生的社会现象,有极其复杂的社会背景。当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较多,主要有征地拆迁引发、劳资纠纷、山林权属纠纷、退伍军人请求政府保障、合同纠纷、企业改制、基层农村民主自治等各类矛盾。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触及很多群体利益,这些群体性事件往往影响很大,处置难度也很大,最好的处置方法就是及时发现、及早化解。因此,必须要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加强维稳情报信息研判,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尽量把不稳定因素苗头及时发现、清除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应立即多渠道调查了解事发起因,真正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通过分析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难看出,如同地震发生后有“黄金72小时”之律,群体事件发生后也有“黄金24小时”之策。如甘肃陇南拆迁户上访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于当地政府没能在“黄金24小时”内做出积极反应,浪费了平息事态的大好时机,导致事态随之升级。如果当地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快速反应,与诉求者及时对话、了解内情,第一时间公布准确、真实的讯息,提出解决问题的时间表,群体事件就会得以平息,不会激化成打砸抢、纵火、伤人等暴力行为,“被少数坏人利用”的可能性也会减少。
(三)着力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确保群体性事件不扩大、不升级、不激化。能否驾驭事件现场局势,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所在。鉴于当前群体性事件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始终处于一种非程序化的决策状态——有限的信息、资源和时间,给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带来极大挑战,也对党委、政府的执政能力带来严峻考验。一旦处置不当,往往会被问责追究,给指挥处置人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面对挑战,必须树立“勇气往往比能力更重要”的观念,敢于决策、善于决策,敢于负责、勇于负责,否则,该断不断、反被其乱。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责任主体的党委、政府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一把手”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临时建立决策处置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要增强“细节决定成败”意识,加强证据收集固定,实行处置全程录像,严谨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群体性事件不扩大。要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决、可顺不可激的“三可三不可”原则,把化解矛盾和稳定群众情绪贯穿工作始终,确保群体性事件不升级。要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震慑人,确保群体情绪稳定。要坚持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原则,强化对重点人的控制,一般不在现场抓人,但在矛盾可能升级而非抓人不可时,要在摸清重点人员底细情况下,采取及时果断措施,以压倒性优势控制重点人物,确保群体性事件始终处于可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