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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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PPT课件(共7章)第2章与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有关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PPT课件(共7章)第2章与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有关的法律法规
特征:(1)电子商务经营者首先是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 (2)电子商务经营者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 (3)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形态存在
网上交易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 电子商务消费者索赔问题 侵犯消费者隐私问题
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保护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保护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保护 消费者索赔权的法律保护 消费者其他权利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 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分类及特征
分类:(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2)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 (3)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学习目标
1.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分类。 2.了解和熟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规定。 3.理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的法律规制。 4.了解和熟悉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 5.掌握电子商务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课程思政目标
通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学习,使学生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熟 知电子商务活动主体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高自身的 法律素质。强调在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引导和制约下,电子商务主体要有 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够更自觉、更积极、更规范地在自主的基础上为人民、为社会服务。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商品交易、服务提供等经济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指在交易过程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五条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指为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安全,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对商品信息进行真实、准确的描述,并提供真实的商品图片。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价格、数量、质量、性能等。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提供退货、包装、维修等相关服务。

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第十四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要素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质量、性能等。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电子文本形式,但应当满足法定要求。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涉及商品质量、性能等方面的问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第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 第2章电子商务主体法

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 第2章电子商务主体法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合法经营义务 2)身份明示义务 3)信息内容记录义务 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 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 义务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
(1)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的义务 (2)提示身份的义务 (备案号) (3)保证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 (4)记录所提供信息的义务 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 及域名,记录备份应该保存60天。 (5)停止传输非法信息并报告的义务
1.在线自然人用户是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法律 关系行为的自然人。
2.电子商务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具体包 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以是否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为标准分为直接主体和 间接主体。 1.直接主体是指直接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当 事人。这方面的问题多数可以通过传统法律来调 整 2.间接主体是指不直接进行交易,但是交易的进 行和完成有赖于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可分为三 类: 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具体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 供商(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ISP 又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AP)和主机服务提 供商。 二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 三是在线金融服务提供商
3、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提供者 的义务和责任
(1)提示身份的义务(备案号) (2)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的义务 (3)不得发布非法信息并删除非法信息的义务 (4)信息监控的义务 (5)记录信息的义务 (6)保密的义务
4、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a.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b.对标的物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c.对标的物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 义务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1]本月修正2023简版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1]本月修正2023简版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电子商务法律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并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和性能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性宣传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实施价格欺诈、捆绑销售、违规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电子合同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用电子方式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条电子合同应当有明确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退换货政策等条款,方便消费者了解和选择。

第八条电子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明确的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措施,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电子合同签订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发送确认信件,确认交易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电子支付第十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方可从事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一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支付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第十二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交易主体的身份验证和资金来源的监管。

第五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提供者应当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涉嫌侵权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数据保护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电子商务法(全文)

电子商务法(全文)

电子商务法(全文)电子商务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购物、在线支付、电子商务平台等。

第三条国家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经营。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电子商务的监管,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六条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依法设立的证照,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得固定价格、强制交易。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网络购物退货指南》等相关规定废止。

第七十条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行使。

第七十一条电子商务发展和监管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规定。

附件列表:1. 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登记申请表格2. 电子商务平台规范管理办法3. 网络商品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电子商务: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购物、在线支付、电子商务平台等。

2.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以自然人身份购买商品或者获得服务,并为非营利目的使用的个人。

3.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4. 网络购物: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购买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电子商务法 第2章 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 第2章 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制度

2.1 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2.1.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特征
2. 平台内经营者的概念、特征 (1)概念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自然人、 法人、合伙等均可经营网店,成为平台内的经营者。 (2)特征
① 平台内经营者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② 平台内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内容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③ 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性质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可为之; 在C2C平台上进行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在B2C平台上进行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 者,B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C是消费者,可以是自然人。
2.1 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2.1.2 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权利、义务
1.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 (1)自愿,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从事或者不从事电子商务 活动; (2)平等,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公平,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应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章学习目标
➢ 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特征 ➢ 掌握数据电文的概念、特征
➢ 了解平台经营者的概念、特征
➢ 掌握电子签名的概念、作用
➢ 了解自建网站经营者的概念、特征 ➢ 了解电子商务主体的准入、退出制度
➢ 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的 ➢ 了解电子商务各环节间的法律关系
原则、权利、义务
本章学习重点
2.1 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2.1.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商品、服务交易和其他商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保证公平竞争,促进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电子商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安全、合法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和推动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监管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依法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像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自己的身份信息、经营信息和商品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信息安全等法定责任,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通过虚构交易、刷单等方式夸大销售业绩,不得提供虚假广告和欺骗性宣传。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信息。

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第十三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自愿达成合同。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违约。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应当遵守信息真实、完整和及时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交易安全和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退换货等权益。

第四章电子商务合同第十八条电子商务合同是指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具有交易内容和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合同应当经过各方自愿、真实和意思表示一致进行订立。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导论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导论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第一节电子商务概述第二节电子商务法概述第三节电子商务立法概况(一)名词解释1,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狭义的电子商务:仅仅将通过因特网进行的商业活动归属于电子商务。

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rnet、Intranet、LAN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2,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4、EDI商务:一般译作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不同计算机系统之间用电子手段传递按约定的电文标准组成的信息数据的应用技术。

5、互联网商务:互联网商务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采用开放的,依据TCP/IP的协议传递信息和交易的一种新的交易平台.6、Intranet商务:是在Internet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企业内部网,或称内联网。

它在原有的局域网上附加一些特定的软件,将局域网与互联网连接起来,从而形成企业内部的虚拟网络。

(二)简答题1,简述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首先,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

其次,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第三,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2,简述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1)按交易对象分类:(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C电子商务。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B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本月修正版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本月修正版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电子商务法律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并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和性能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性宣传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实施价格欺诈、捆绑销售、违规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电子合同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用电子方式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条电子合同应当有明确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退换货政策等条款,方便消费者了解和选择。

第八条电子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明确的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措施,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电子合同签订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发送确认信件,确认交易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电子支付第十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方可从事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一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支付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第十二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交易主体的身份验证和资金来源的监管。

第五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提供者应当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涉嫌侵权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数据保护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第2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问题

第2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问题

企业
是以营利为目的,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是以营利为目的,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也是社会组织 的一种。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的一种。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也不是所 有的法人都是从事营利活动的企业
我国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也有法人与非法人之分, 我国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也有法人与非法人之分, 但是多以公司形式存在。 但是多以公司形式存在。
增值电信业务 外商在合营企业中的最高股权
时间 加入 之初 1年后 年后 2年后 年后 所占 比例 30% 地理区域限制 北京、上海、 北京、上海、广洲 扩展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 扩展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 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 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 西安、太原、 西安、太原、武汉 取消地理区域限制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程序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关文件。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 产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 日内审查完毕, 产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审查完毕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4.2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股权比例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外方不得超过49%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外方不得超过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外方不得超过50%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外方不得超过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议定书及开放我国电信服务 的议定书及开放我国电信服务 根据我国加入 业的承诺《电信开放承诺文件》 业的承诺《电信开放承诺文件》在增值电信业务 与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寻呼业务方面, 与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寻呼业务方面,允许外商设 立合营企业,且合营企业的数量不予限制。 立合营企业,且合营企业的数量不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教材配套PPT课件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教材配套PPT课件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制度

• 电子商务特有的行政许可。
• 例如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的互联网信 息服务采取许可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采取备案制。
美团食品经营许可证
电子商务经营者类型
(2)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许可制度
【案例分析】淘宝店主无证经营书店获刑2年罚金3万 2013年4月至8月期间,雷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在淘宝网上
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平台并不等于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日常观念中经常把二者混同。目前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平台有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

平台
电子商务经营者类型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实务拓展】 常见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
பைடு நூலகம்
平台 淘宝 天猫 京东 拼多多 美团 携程 新东方
①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②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③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④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2)依法纳税义务
平台经营者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现实中平台经营者常常也不只是第三方这一个角色, 有的平台经营者会自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如京东上就 有自营商品和服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类型
(2)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许可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目前主要有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5 全文完)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5 全文完)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5 全文完)新华社模板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行为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以电子方式开展的商务活动。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众利益,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明示商品的名称、规格、产地、性能、使用方法、价格等内容。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第六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

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提供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家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国家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惩处,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以经营者身份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以电子方式开展的商务活动。

2.消费者:指在电子商务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电子商务经营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以经营者身份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电子商务平台条例范本

电子商务平台条例范本

电子商务平台条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在该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电子商务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支付结算等服务的网络经营场所。

第二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四条资质和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履行以下义务:1. 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安全;2. 核实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3. 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4.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禁止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2.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3. 提供违法商品和服务;4. 利用技术手段干扰市场秩序;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六条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平台上准确、真实、完整地公示其身份信息。

第七条禁止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 发布虚假商品信息,误导消费者;2.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3. 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4. 提供违法商品和服务;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八条权益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者应当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九条退货和售后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退货、售后服务等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管职责相关部门负责对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秩序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本条例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电子商务经营者[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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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

网络环境中,商事主体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分析不同语境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新业态下的法律关系,更好地指导实践。

通过本单元内容学习,你将达到以下学习目标并完成能力训练任务:本单元内容学习建议学时:3学时模块1 平台内经营者立法只能够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确定一个底线,这个底线需要企业自律提高相应的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

法律只能够是底线,但企业不能够进行探底竞赛,企业应该追求更高的标准,电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往往存在密切互动。

电商企业的诚信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有助于塑造良好的中国电商经营者的社会形象,改善电商行业的外部舆论环境,真正推动中国商业互联网的转型,帮助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走向世界。

【导入案例】电商侵权,网络平台“连带”担责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元旦起正式实施。

“民不举,官不究”将成历史之前,侵权案件往往是有人举报了,执法部门才来查,而且在维权过程中,受‘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现状的影响,明知侵权而仍然为之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时有发生。

旧版专利保护条例规定,只有设区市人民政府才有执法权,这跟浙江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对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相应的专利行政执法权。

也就是说随着新条例的实施,之前的“民不举,官不究”年代就要过去了。

政府部门打破了原来设区市人民政府才有执法权的壁垒,创新了高效的工作流程。

加大网络执法技术支撑浙江省作为电商发达的沿海省份,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大特色和难点。

据了解,之前电商侵权案件频率高、异地取证难、恶意投诉多,很难用传统侵权案件的处理办法处置。

新《条例》加大了网络执法的技术支撑,《条例》中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中明确指出:电商平台有承担通知删除、管理的义务,设置假冒侵权产品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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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

网络环境中,商事主体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分析不同语境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新业态下的法律关系,更好地指导实践。

通过本单元内容学习,你将达到以下学习目标并完成能力训练任务:本单元内容学习建议学时:3学时模块1 平台内经营者立法只能够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确定一个底线,这个底线需要企业自律提高相应的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

法律只能够是底线,但企业不能够进行探底竞赛,企业应该追求更高的标准,电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往往存在密切互动。

电商企业的诚信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有助于塑造良好的中国电商经营者的社会形象,改善电商行业的外部舆论环境,真正推动中国商业互联网的转型,帮助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走向世界。

【导入案例】电商侵权,网络平台“连带”担责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元旦起正式实施。

“民不举,官不究”将成历史之前,侵权案件往往是有人举报了,执法部门才来查,而且在维权过程中,受‘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现状的影响,明知侵权而仍然为之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时有发生。

旧版专利保护条例规定,只有设区市人民政府才有执法权,这跟浙江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对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相应的专利行政执法权。

也就是说随着新条例的实施,之前的“民不举,官不究”年代就要过去了。

政府部门打破了原来设区市人民政府才有执法权的壁垒,创新了高效的工作流程。

加大网络执法技术支撑浙江省作为电商发达的沿海省份,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大特色和难点。

据了解,之前电商侵权案件频率高、异地取证难、恶意投诉多,很难用传统侵权案件的处理办法处置。

新《条例》加大了网络执法的技术支撑,《条例》中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中明确指出:电商平台有承担通知删除、管理的义务,设置假冒侵权产品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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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学习目标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及其分类;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规定;掌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特殊规定。

目 录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第二节 一般规定第三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第九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活动电子商务赖以进行的媒介手段电子商务的内涵电子商务的落脚点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其他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从事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淘宝平台上的自然人网店:苹果公司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络商城销售苹果手机:微信上的微商、个人代购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其他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应法条第二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应法条第二章的第二节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①电子商务产业的兴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强势崛起,成为电子商务活动的主导者;②在平台化的时代,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自己去建立自己的网站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是采取入驻的方式,进入第三方平台去进行经营活动,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由于提供网络服务,同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不宜由自然人个体来运营,而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2、其他类型的经营者1)平台内经营者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平台内经营者占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中的绝大多数。

对于这种类型的经营者,需要予以特别的关注。

由于平台内经营者依托于他人搭建的平台来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相应的经营自主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约束。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在法律层面上:一方面要认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组织管理权限;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平台内经营者面对平台经营者时所处的弱势地位所带来的问题,还要应对平台经营者滥用其优势地位过度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问题。

故本法第二节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做了专门介绍和规定!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2)自建网站经营者:是指自己搭建网站,然后在自建的网络上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但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企业建有自己的门户网站或者官方网站,在网站上介绍、宣传、推广自己的企业以及其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

如果只是建立这样的网站,但是不通过相关的网站来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属不属于自建网站经营者?不属于自建网站经营者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思考:运用APP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属于哪一种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虽然在很多情况下APP必须依托于一个大的应用软件系统如IOS或Android,但是从法律属性来看,APP本身仍然是一种形式的自建网站。

所以利用APP 自己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该界定为自建网站经营者。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3)通过其他网络从事电子商务经营者①这一表述是在电子商务法第三次审理稿中出现的,在先前的审议稿中并未提起。

②主要是考虑到随着电子商务模式和渠道的发展变化,很多人依托于社交网络来从事商品销售或者服务的提供,这被称为社交电商。

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主体当然也属于本法所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③认定其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要依据这种类型的主既非自己建立独立的网站从事电子商务经营行为,也不是通过入驻电子商务平台从而成为平台内经营者,而是依托于其他本质上不是商业而是社交或者娱乐性质的网络平台来事实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

对于这种类型的主体,主要依据其行为的性质:即持续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来认定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四、电子商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五、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经营义务六、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业务的信息公示义务七、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服务信息八、不得通过定向搜索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九、禁止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十、电子商务经营者交付商品或服务的在途风险和责任十一、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十二、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十三、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第二节 一般规定思考题:有人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出于自身经营的目的,对平台内经营者一般都进行了身份信息采集和实名认证,所以,电子商务经营者没有必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对此,你怎么看?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平台经营者为了增加自己的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利润,往往倾向于吸引更多的经营者入驻自己的平台,基于这个因素,平台经营者对于进入平台内的经营者所进行的身份审查往往流于形式。

举个例子,曾经有曝光的事实:有从事餐饮外卖服务的平台经营者为了吸引更多的餐饮外卖经营者入驻其平台,纵容甚至变相地帮助他们造假来达到形式上满足国家对餐饮行业设定的特别要求。

要求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可见,《电子商务法》将市场主体登记规定为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义务,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利于促进就业,通过但书的方式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于登记。

思考:1、如果相关的经营者此前没有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而只是进行传统的线下经营活动,但已经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工商登记),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经营者决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是否需要额外办理一个线上的市场主体登记?理由是什么?线下(已登记),可直接开展线上经营,不需要重复登记,先前线下的登记已经足够。

思考 2、如果有关的主体决定开始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而此前没有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该主体是否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如果办理了线上市场主体登记,该主体能否同步开展线下经营活动?不可以。

仅限于线上经营活动。

第二节 一般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登记豁免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二)登记豁免的情形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1)必须是自然人的行为;2)销售的是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以及家庭手工业产品,而不能是从其他农户那里收购过来然后集中通过网络进行转卖;3)必须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销售。

(二)登记豁免的情形符合上述条件,虽然也可能是一种持续的经营活动,但由于是小额的而且数量也不会太大,因此基于立法政策的考虑,不要求此类经营者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如:钟点工、修理工、生活护理、老年人照顾等。

(二)登记豁免的情形2)必须是通过网络来提供。

1)相关的活动必须属于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如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相关的活动必须要取得许可,如幼儿教育,就必须要以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为前提条件。

3、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对于偶发的、非持续性的网络上从事小额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的主体,强制要求市场主体登记并无必要。

至于说,在实践中如何把握零星小额的认定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日后做进一步明确。

(二)登记豁免的情形对此,也有人提出,将小额的界定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相统一,也即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为小额。

对此也需要未来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明确。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二)登记豁免的情形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三)总结归纳非自然人经营者:强制登记制(必须登记,没有登记豁免的情况)自然人经营者: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四)市场主体登记中还需要注意的事项1、登记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登记的经营场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四)市场主体登记中还需要注意的事项第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2、登记的经营场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四)市场主体登记中还需要注意的事项第四条: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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