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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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典型案例

保险典型案例

保险典型案例保险是一种经济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它可以为个人和企业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提供财务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保险案例给人们带来了经验教训,下面将介绍一些典型的保险案例。

1. 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司机,他购买了一份全保险来保护自己的汽车。

某天,小明的车辆不慎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小明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关的事故证据和维修报价。

保险公司经过核实后同意赔付小明的维修费用,并协助处理与对方车主之间的理赔事宜。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及时申报索赔,并与保险公司保持密切联系是非常重要的。

2. 健康保险理赔案例小红是一名公司职员,她在之前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

一年后,小红被确诊患有严重的疾病,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和昂贵的手术。

小红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医疗报告和费用清单,并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核实了小红的医疗情况后,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向她赔付医疗费用。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健康保险时,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理赔条款,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申请材料是非常重要的。

3. 财产保险赔偿案例小张是一家工厂的老板,他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来保护工厂的设备和库存。

某天,工厂发生了火灾,导致大量设备和货物损坏。

小张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火灾证据和损失清单。

保险公司派出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查,最终同意赔付小张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财产保险时,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范围,并及时报案是非常重要的。

4. 人寿保险受益人案例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他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将他的父母作为受益人。

不幸的是,小王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

保险公司核实了小王的身故,并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了他的父母。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人寿保险时,确认受益人并及时更新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是一些保险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购买保险时,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在意外发生后及时申报索赔,与保险公司保持沟通。

指导案例 保险合同6篇

指导案例 保险合同6篇

指导案例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保险服务,乙方愿意提供保险保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保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双方行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以便甲方在遭受损失时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1. 甲方投保的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保险标的)。

2. 乙方对甲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列举具体保险责任范围)。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日内将保险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乙方;(3)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约定收取保险费用;(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3)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处理。

六、保险事故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赔偿。

3.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七、免责条款(列举本合同中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八、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王纠纷案件案情简介:王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称该保险事故不在合同范围内。

王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款。

2.新华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是新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张起诉新华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3.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刘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刘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指称该保险事故属于合同免责范围,拒绝支付赔偿。

刘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赔偿款。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与保险受益人赵纠纷案件案情简介:赵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将其儿子作为保险受益人。

然而,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向赵支付保险赔偿款,称其儿子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条件。

赵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起诉要求支付赔偿款。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李纠纷案件案情简介:李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偿,并称其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6.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陈纠纷案件案情简介:陈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陈起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其存在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

7.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2015十大人寿保险理赔案例一、“6•1东方之星旅游客轮翻沉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风险类型:意外风险赔付金额:7家寿险公司共计赔付4440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6月1日晚,“东方之星”号游轮在湖北荆州监利县境内发生翻沉,事故造成442人遇难,获悉客轮翻沉事件后,保险行业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积极开展客户信息查询,安抚被保险人家属,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开展异地理赔、上门理赔等。

在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征集过程中共7家寿险公司报送了理赔案件。

其中,太保寿险赔付合计3687万元、中国人寿赔付546.31万元、平安养老赔付170余万元、人保健康赔付20万元、光大永明赔付10.5万元、中邮保险赔付5.42万元、人保寿险赔付2.39万。

上述7家寿险公司共赔付4440余万元。

案件特点:该事件是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涉及险种多,保险业积极配合各方面快速应对、克服困难、积极理赔。

专家点评:在重大突发全体灾难事件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各项工作均做到了快速、及时、细致、周到,既做好了遇难家属的安抚慰问,又在最大化地尊重家属的诉求意愿的基础上完成了理赔工作,体现了保险公司专业的理赔服务,也体现了重大事故面前主动承担风险管理的社会责任,展现保险价值。

二、台湾复兴航空客机空难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风险类型:航空意外风险赔付金额:两家寿险公司赔付1588.89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2月4日台湾复兴航空ATR-72班机于上午近11时许在台北市基隆河坠河失联,空难事件共导致43人死亡,1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保险业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机制,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跟踪情况进展,及时开启绿色服务通道。

其中中国人寿积极为客户家属提供交通支持、协助客户家属办理入台手续,并对入台家属进行慰问,协助家属处理在台后续事宜。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规典型案例一、不如实告知的代价。

老张啊,他身体一直有点小毛病。

在买人身保险的时候,保险代理人问他有没有过往病史,老张寻思着那些小毛病应该不碍事,就说自己身体倍儿棒,啥病没有。

结果呢,没过多久老张因为之前隐瞒的一个老毛病住院了,花了不少钱。

他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他之前没如实告知病情,就拒绝赔付了。

老张这时候可傻眼了,本来想着省点事儿,结果把自己坑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买人身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可别抱有侥幸心理。

你以为保险公司查不出来,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人家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这方面可是很有一套的。

二、代签名引发的纠纷。

有这么一对夫妻,丈夫给妻子买了一份人身保险。

当时办理手续的时候,妻子正好忙别的事儿不在场,丈夫就自己把字给签了。

后来呢,夫妻感情出现了点问题,闹到要离婚的地步。

这时候妻子突然想起来还有这份保险,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发现投保单上是丈夫代签的字,这就不符合规定啊。

按照保险合规的要求,投保单必须得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才行。

于是,保险公司就拒绝了妻子的理赔要求。

这夫妻二人就因为这个事儿闹得不可开交,还把保险公司也给告上了法庭。

可最后呢,法院也因为代签名这个不合规的情况,判定保险公司不用赔付。

所以说啊,保险合同上的签名可不能乱签,必须得本人亲自来,这可关乎到自己的权益呢。

三、保险销售误导的后果。

小李是个普通上班族,有一天碰到一个保险销售员,那销售员口才可好了。

跟小李说,只要买了他们公司的这款人身保险,啥都能保,生病、意外,连以后老了没钱花都能解决,而且收益高得很,比银行存款划算多了。

小李一听就心动了,也没仔细看合同条款就买了。

过了几年,小李因为一些意外情况需要一笔钱,他就想从这份保险里把钱取出来。

这时候他才发现,这个保险根本不是销售员说的那样,取出来的钱少得可怜,而且所谓的高收益也都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

小李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向保险公司投诉。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2010年与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财产进行全额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合同中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

2011年5月,企业厂房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

企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企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赔款。

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且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双方就理赔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是否按时缴纳了保险费?2. 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三、案例分析1. 关于保险费的缴纳根据合同约定,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

经查证,企业确实在2010年6月30日前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

因此,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 关于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在本案中,火灾事故是由于电线短路引起的,属于火灾事故范畴。

因此,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权以企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

因为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且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赔款。

关于雇主责任保险的典型案例

关于雇主责任保险的典型案例

关于雇主责任保险的典型案例下面就给你讲个雇主责任保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装修工人意外受伤。

老张开了一家装修公司,手底下有一帮工人。

有一次,他接了个大活儿,给一个商场进行部分区域的装修。

在装修过程中呢,有个工人小李,正站在脚手架上给天花板做造型的时候,脚手架突然腿儿一歪,小李“嗖”的一下就摔下来了。

这一摔可不得了,腿骨折了,胳膊也擦破了好大一块皮。

小李被紧急送到医院,住院费、手术费、药费啥的加起来花了好几万。

小李家里不富裕,这突如其来的灾难可把他愁坏了。

老张呢,虽然也挺心疼小李的,但这钱也不是个小数目啊。

不过好在老张之前有先见之明,给所有的工人都买了雇主责任保险。

老张就赶紧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来调查了解情况。

发现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的伤,而且老张的装修公司也没啥违规操作,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

于是呢,保险公司就按照合同,把小李的医疗费用都给报销了,还赔偿了小李因为受伤不能工作这段时间的误工费。

这一下,老张松了口气,小李也能安心养病了,这雇主责任保险就像个及时雨一样。

案例二:快递员送货途中的意外。

咱再说说快递行业的事儿。

王老板有个小的快递公司,手下的快递员每天风里来雨里去的,骑着小三轮满大街跑。

有个快递员小赵,那可是出了名的勤劳。

有一天,小赵像往常一样送快递。

在一个路口拐弯的时候,突然一辆小轿车开得飞快冲了过来。

小赵躲闪不及,连人带车就被撞了。

这一撞,小赵的三轮车报废了不说,小赵自己也被撞得头破血流,身上多处擦伤。

小轿车司机虽然有保险,但也不可能全包啊。

小赵被送到医院,又是各种检查、治疗,花了不少钱。

王老板知道这事儿后,一方面心疼小赵,一方面也担心自己要出一大笔钱。

但是他突然想起来自己给员工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啊。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发现小赵确实是在正常的送货途中,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出的事儿。

最后呢,保险公司把小赵的医疗费用报销了,还赔偿了三轮车的损失,并且给了小赵一笔营养费,让小赵能尽快恢复健康。

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篇一:保险典型案例】泰康人寿妥善处理一起高额寿险理赔案[案情]一位刚去世的父亲于1997年为自己的两个儿子分别投保了泰康人寿的小博士计划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这一保险能够同时为孩子和父母提供保障;父亲本人则拥有另一份全面的保障,包括保额10万元的永相伴终身保险,附加保额1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保额3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险。

1998年5月,被保险人不幸患脑部恶性肿瘤住院手术。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得知消息后,迅速派理赔服务人员前往探望,并多次到医院慰问患者和家属,在患者手术后向其支付了第一笔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金。

1999年患者不幸去世,泰康安慰家属并做认真调查,妥善处理理赔工作。

[分析]根据小博士计划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高度残疾或身故,其子女每年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额的60%作为养育年金直到22岁;根据永相伴终身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可获得两倍于保险金额的赔付。

此次理赔,除被保险人未遭受意外伤害而免赔意外伤害保险金外,其他全部保险均已履行。

[处理]北京一对10岁的双胞胎男孩收到了泰康人寿保险送来的首笔12万元养育年金,这两个男孩成为迄今为止国内赔付金额最高的个人寿险理赔案的受益人。

他们因病去世的父亲生前所投保的泰康人寿小博士计划保险为他们今后13年间的生活、教育提供了充分的经济支持——两个男孩每人每年可以得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6万元养育年金,直至二十周岁;被保险人满15周岁以后,每人每年可以领取2万元的教育年金;22岁时,每人可领取10万元的满期保险金。

泰康人寿除向这两个男孩支付首笔12万元养育年金外,还在他们的父亲生前向其本人支付了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和6万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在身故后向其它受益人支付了20万元身故保险金。

据统计,在这起国内赔付金额最高的个人寿险理赔案中,泰康人寿将在13年中累计支付保险赔款240万元。

[启示]泰康人寿作为一家成立近三年的新型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注重信誉和服务,已经妥善处理多起高额理赔案,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至今在保险行业协会的记录中,仍保持无投诉记录。

保险理赔典型法律案例(3篇)

保险理赔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先生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2020年3月,张先生在驾驶该车行驶过程中,不幸遭遇车祸,车辆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20年3月15日,张先生驾驶该车行驶至某市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一辆逆行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张先生车辆严重受损,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2. 报警处理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立即报警,交警部门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先生负次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3. 车辆维修张先生将事故车辆送至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4. 理赔申请事故处理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等。

5. 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发现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前未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且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

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存在部分过错,决定对理赔金额进行相应扣除。

6. 理赔争议张先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扣除理赔金额的理由不充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是否存在部分过错,以及保险公司扣除理赔金额的合理性。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前未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且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扣除相应理赔金额。

但考虑到张先生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扣除张先生理赔金额的30%,即扣除人民币1.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张先生因未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导致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

这说明,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自身权益。

2. 保险条款的理解本案中,保险公司对理赔金额的扣除,是基于保险条款的规定。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保险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模糊等原因,时常出现保险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保险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情简介】甲某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甲某女儿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某女儿在投保前已有该疾病的迹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女儿已有疾病的迹象,构成故意隐瞒。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赔保险金。

【启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影响自身权益。

三、案例二:保险理赔时效争议【案情简介】乙某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乙某丈夫在工作时不幸受伤,被诊断为肢体残疾。

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乙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赔材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理赔时效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自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作出理赔决定的,视为拒绝赔偿。

本案中,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但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构成拒绝赔偿。

【启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并关注理赔时效,避免因超时导致权益受损。

四、案例三:保险合同解除权争议【案情简介】丙某为其房屋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若房屋因火灾等原因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2021年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6篇

2021年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6篇

2021年典型案例保险合同6篇篇1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公司通过承担经济风险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021年,涌现了一些典型的保险合同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下面为大家介绍几起典型案例。

一、车辆保险欺诈案202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车辆保险欺诈案。

被告刘某在购买车辆保险时,虚报车辆价值,并篡改了保险合同中的相关信息。

事发后,保险公司发现了保险欺诈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需赔偿保险公司相应的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案件反映出车辆保险欺诈问题的严重性,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务必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避免因虚假信息导致的法律纠纷。

二、健康保险理赔案在202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健康保险理赔案。

被保险人小王在投保健康险时,并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糖尿病等疾病。

不久后,小王因疾病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小王在投保时存在隐瞒病史的情况,最终拒绝了小王的理赔请求。

这起案件提示被保险人在购买健康保险时,务必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情况,避免因隐瞒病史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三、财产保险争议案202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财产保险争议案。

受益人小李在购买财产保险时,未按要求对被保险物进行评估,并投保了远远超出被保险物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

不久后,被保险物发生损坏,小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通过鉴定认为小李存在恶意购买高额保险的情况,最终拒绝了小李的理赔请求。

这起案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财产保险时,务必了解被保险物的实际价值,避免因投保过高额保险金额而受损失。

以上几起案例反映出保险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争议,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避免因虚假信息或隐瞒病史而导致保险纠纷和争议。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引起社会对保险合同重要性的重视,为保障双方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篇22021年, 保险合同领域发生了一些典型案例, 彰显了保险合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市场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终身寿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终身寿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5年,张某为了给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稳定的保障,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每年需缴纳保费1万元,缴费期限为20年。

保险期间,张某按时缴纳了保费。

2016年,张某因突发疾病去世。

张某的妻子发现,张某生前并未领取过保险金。

经查询,张某的妻子得知,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张某的死亡证明材料未及时提交至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给付保险金。

张某的妻子遂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A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及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张某的妻子不服,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张某未及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本案中,张某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费,且保险公司未能及时给付保险金是由于自身工作人员的失误,而非张某的过错。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 关于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及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未及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但这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张某未及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妻子保险金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终身寿险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保险合同典型案例的例子:
1. 汽车保险:一位车主购买了汽车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如果车辆发生意外损坏,保险公司将支付维修费用。

一天,他的汽车被另一辆车辆撞击,并受到了严重损坏。

他联系保险公司,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和文件,并最终成功获得了维修费用的赔偿。

2. 家庭财产保险:一位房屋所有者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如果他的房屋发生火灾、盗窃或其他损失,保险公司将支付修复和替代费用。

一天,他的房屋被闯入并遭到盗窃,他立即报案并联系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向他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

3. 健康保险:一位个人购买了健康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如果他因疾病或意外受伤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支付医疗费用。

不久后,他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他向保险公司提供了有关治疗费用的详细账单,并最终获得了合同规定的医疗费用的赔偿。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的典型情况。

每个案例中,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经济保障,让他们能够在遭受损失或困境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保险合同涉及到多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需要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共同遵守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履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南通市某工业技术科技与某财产保险股份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5号;审结日期:2015.05.12】案例简介: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投保单载明保险财产地址位于海门市海门港、青龙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代保管财产、在建工程等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及保险金额等。

后某保险公司向某公司签发保险单,载明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为海门市青龙港等内容。

其中,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约定不一致。

争议焦点:1、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等内容约定不一时,应如何处理?2.保险合同签订后新增的资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最高院裁判要旨:1.由于保险单是在投保后签发的,如两者内容有冲突,以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在投保时是确定的,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非保险标的实物形态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成不变。

就本案而言,作为案涉保险标的某公司流动资产即可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果在投保之后取得的流动资产不能作为保险标的,则该保险对投保人毫无价值。

故一审法院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必须确定为由认定之后进场的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不妥。

二、云南某物流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567号;审结日期:2015.04.30】案例简介:2011年8月16日下午5时36分,某公司人员采用手机电话投保汽车公路运输货物,某财保某公司的业务员用笔记录了口述投保内容,后又作了补录。

当天22时35分案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

第二天,某公司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特别约定:“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保险责任”,并在投保单中明确保险人已履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某公司在这一天交付第一笔涉案保险费。

劳动法规五险法律案例(3篇)

劳动法规五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劳动法规中五险一金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参考。

案例一:养老保险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于2010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3年12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后,李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判决公司补缴李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二:医疗保险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5月入职某医院,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4年7月,张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

然而,张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一切险法律案例(3篇)

一切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其业务涉及货物进出口、运输、仓储等多个环节。

为保障公司财产的安全,XX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

某日,XX公司一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货物部分损坏。

XX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XX公司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事实:1. 投保情况:XX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一切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XX公司所有或代管的位于全国范围内的货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2. 事故发生:2020年5月15日,XX公司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雨,导致货物部分损坏。

经评估,货物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0万元。

3. 理赔申请:事故发生后,XX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4.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此次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5. 诉讼请求:XX公司不服保险公司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涉及以下两点:1. 自然灾害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各类风险。

本案中,XX公司投保的财产一切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然灾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告知投保人,并经投保人同意后才能生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已经经XX公司同意,因此,免责条款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XX公司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财产一切险理赔纠纷案。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保险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的作用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本文将针对一些经典的保险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保险在现实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汽车保险理赔小明购买了一辆新车,并为其购买了全保险。

不幸的是,在一个月后,他的车被一辆闯红灯的司机撞坏了。

小明立即拨打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并提供了事故的详细信息和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确认小明的车辆确实遭受了损坏。

最终,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了小明的修理费用,使他的经济损失最小化。

这个案例中展示了汽车保险在理赔方面的典型应用。

保险公司提供赔偿服务,帮助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损失时减少经济压力。

同时,保险公司也通过调查事故真实情况,减少了欺诈行为对理赔的影响,保护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健康保险的重要性小红是一家中小型企业的老板,为员工购买了健康保险。

其中一名员工小王在某天突然病倒,被紧急送往医院。

在得到适时治疗后,小王康复了,并在保险的帮助下承担了很小的费用。

如果没有健康保险的支持,小王的医疗费用将会给他和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

这个案例突出了健康保险在个人和企业层面的重要性。

通过购买健康保险,人们可以减轻由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负担。

对于企业来说,健康保险可以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同时降低员工因健康问题导致的工作中断和产能损失。

案例三:财产保险的保障某天,一家大型超市因火灾导致全面烧毁。

幸运的是,该超市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迅速响应并启动赔偿程序。

超市方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详细的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

在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对超市进行了赔偿,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

这个案例展示了财产保险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通过购买财产保险,企业可以将潜在的经营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减少经济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的快速响应和赔偿有助于企业恢复经营,减轻了火灾对企业的影响。

职校实习中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职校实习中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职校实习中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一、案例一:“意外摔倒的小A”小A是一名职校学生,被安排到一家工厂实习。

实习期间呢,有一天他在车间里正常走动,不小心被地上一根翘起的电线绊倒了,这一摔可不得了,手臂骨折了。

还好啊,学校在安排实习的时候,给每个学生都买了人身保险。

小A被送到医院后,他的家人就赶紧联系了保险公司。

但是呢,问题来了。

保险公司在调查的时候发现,小A实习的这个工厂啊,车间地面管理有点混乱,电线乱拉,这属于工厂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保险公司就想啊,这是不是应该工厂来负责赔偿呢?可是工厂也有话说啊,他们说我们给了实习岗位,学生自己不小心摔倒,而且学校买了保险,应该保险赔。

这时候就体现出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啦。

这个保险合同里规定了,只要是被保险人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都在赔偿范围内,不管这个意外事故有没有其他方面的责任归属。

最后啊,经过一番交涉,保险公司还是按照合同给小A支付了治疗手臂骨折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啥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在这种职校实习的意外情况中,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依据,可不能含糊。

二、案例二:“机器伤人的小B”小B在职校学的是机械专业,实习就到了一家机械制造企业。

有一次,他在操作一台新机器的时候,由于没有经过足够的培训(这里企业有培训不到位的责任哦),机器突然出故障了,一个零件飞出来直接砸到了小B的腿上,那血一下就流出来了,小B疼得直冒冷汗。

小B被紧急送到医院,学校和企业都很重视这个事情。

学校觉得买了保险,保险应该赔。

企业呢,觉得自己有一定责任,也在犹豫是不是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查看保险合同条款。

合同明确说,在实习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都在保障范围。

虽然企业培训不到位是有责任的,但这并不影响保险的赔付。

不过呢,保险公司在赔付之后,根据保险合同里的代位求偿权条款,又去找企业协商了。

保险公司说:“你看,你企业有责任,我们已经按照合同赔给学生了,现在我们要代替学生向你企业追究一部分责任。

保险利益案例

保险利益案例

保险利益案例1、赵某为其公公老王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20000元,指定受益人为赵的儿子,即老王的孙子小王。

期间,赵与被保险人老王的儿子大王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经法院判决,小王由大王抚养,但赵某仍支付这笔保费,从未间断。

3年后,老王因病去世,赵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额20000元。

与此同时,大王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益人小王由他抚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金。

赵某认为投保人是她,缴费人是她,同时也是小王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保险金理应由她领取。

——保险金应当由儿子的监护人大王领取。

母亲为投保人,儿子为受益人,可以看做是母亲对儿子的一种赠与。

离婚之后,母亲选择继续缴费,保险事故发生,保险金应当为儿子所得,不产生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时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所以应该由大王得到这笔保险金。

2、胡的弟弟花400万买了一套别墅,小胡爱弟弟心切,用自己的名义为弟弟的别墅购买了一份家财险,三个月后别墅因保险约定的责任发生损失,小胡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结论:不赔付,原因为小胡对别墅不具有保险利益。

关于以上案例引发的问题:1、假如小胡与其弟弟之间有租赁合约,小胡在使用这栋别墅,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小胡还是小胡弟弟?还是特约中约定即可?2、假如小胡是长期住于这栋别墅中,为这栋别墅的实际使用中,但无租赁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小胡是否具有索赔权?3、企业财产保险:租用的厂房,使用者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特约未约定受益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理赔中确认索赔权问题时是否要求厂房所有者同意赔付给被保险人?——首先搞清楚保险利益是什么~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
1、当事人存在的过失: 被保险人:是属于有意识的带病投保,是一桩(ZHOU)密策划的骗赔案,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失, 2、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及主要依据: 结果合理,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代理人违规操作,核保人过失疏忽和投保人不
如实告知引起的比较复杂的赔案, 主要依据: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风险的情景,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上存
针对上述疑点,理赔人员随即到医院进行调查,得知被保险人确系 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但既往无任何特殊病史,也没有对被保险人不利 的主诉,公司理赔人员没有轻易放弃,继续深入到被保险人居住地了解 ,到生活环境中调查访问,得知被保险人曾于2003年5月向公安部门申 姓名变更,更改为现用名,至此案情发生重大转折,以此为突破口再到 其他医院调查时,理赔人员终于发现几份患者姓名为被保险人原名的 住院病例,其地址,联系人均与此次出险的被保险人相同,由此可以证 明病例既为被保险人的,根据病例显示被保险人几年前便被确认患有 病毒性肝炎,而不是像他在投保单上声明的那样为健康体,
庭审中,原告声称在办理投保手续填写相关表格时,代理人并没有 向他们进行详细说明,很多内容他们都不知道,代理人就叫他们在签名 栏中签名,并没有询问他们过去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等 问题住过医院,因此她认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终身保险合同时 未尽说明义务,明显存在过失,况且保险公司采用的是格式条款,根据合 同法第39条及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不但不提投保人注 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也未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由此所产生的 法律后果是该保险合同中有关责任免除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 投保人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等等,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同对杜先生的解释依据相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 时车辆没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号牌,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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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作者:天润华邦阅读次数:804次更新时间:2009-5-31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原告刘某某通过银行按揭的方法购买了一台“神钢牌”液压挖掘机。

随后刘某某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96万元,保险期限从2004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止。

原告刘某某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了保费,被告也依约定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

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九寨沟县城至沟口公路改扩建工程中从事按掘机作业时,因挖掘土石方的下部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塌,造成挖掘机受损。

2004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到事故现场勘验,在审查了原告刘某某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查勘人员在保险索赔申请书中,初步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

原告刘某某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修复。

经被告核定,挖掘机的车损为177702元,施救费38000元,共计215702元。

随后原告刘某某找被告,要求其履行保险义务。

2005年1月13日,被告以保险事故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为此,原告委托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黄晓波律师、谢步强律师代理该案。

[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答辩]
一、根据原告提交的驾驶员余某某的描述,引起事故发生系山体滑坡,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山体滑坡属附加险中的地质灾害险,原告刘某某未投保,保险公司无义务进行理赔。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及庭审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的拒赔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本案投保标的物挖掘机的受损不属于《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免赔范围。

(一)、通过庭审审理确认了: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省九寨沟沟口实施挖掘作业时,在挖掘机挖掘土石方的下部时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踏将投保挖掘机砸坏。

事发后,原告刘某某当即通知了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等工作。

并及时地向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审查了原告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见被告的证据附件第7页),也正因为如此,在事发后保险公司也从未派人到事发现场调查了解。

因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当时就认可了该保险事故及造成该保险事故的原因。

随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车损核定及修复。

作为投保人的原告已经按照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其提供给被告的相关资料业已得到被告的认可,证实了此次保险事故属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在除去原告提交的保险索赔资料外,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根据一份讯问笔录中的“山体突然滑坡”就认定属《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责范围,进而作出拒赔的决定是不能成立的。

前已论述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索赔申请的相关资料已初步认定本次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依法应当赔偿。

但被告却在现场已被破坏多日后,没有任何现场勘察了解,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根据一分讯问笔录作出了拒赔决定。

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活动中应当遵循的“禁反言”原则,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保险人拒绝保险请求权人的索赔请求从而排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就必须为其拒赔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属责任免除范围内。

综合本案,作为发出《拒赔通知书》的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对其《拒赔通知书》中认定的事实举证。

即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发生本次保险事故的原因是《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三条第二款“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

通过今天的庭审审理可知:被告并没有举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发生本次保险事故的原因是“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

更为可笑的是被告竟然在开庭时书面向法庭申请对造成本次保险事故的原因进行鉴定。

也就是说被告可以在没有任何权威专家和鉴定机构的有效证据前提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及时出险的情况下,在保险事故现场已被损坏的情况下,可以不负责的先做出《拒赔通知书》,在当一方起诉到法院后,再申请鉴定。

这也充分的说明了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作出的《拒赔通知书》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也是极其不负责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不能举证证明造成本次保险事故属其免赔责任范围,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明确告知义务,《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二)项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作为投保人与作为保险人的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条款是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

此格式条款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原告刘某某协商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知,第一,保险人对一般条款尽“说明”义务不是“提醒”义务,而对最重要的免责条款,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第二,保险人的义务是主动性义务,并不是将保险条款或者保险合同给投保人,由投保人向保险人进行询问。

第三,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如果保险人不能证明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责任免除条款,该等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人对投保人所负说明义务的答复(法研[2000]5号)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或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综合本案庭审情况与证据,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出具保险单时向刘某某提示注意过免责条款,更没有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或其法律后果等,向原告作出过解释,甚至连合理的提示原告刘某某注意的保险一般条款的义务也无法证明。

因此,《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第(二)项“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的免赔条款因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而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为此,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引用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要求免除其赔偿责任也是不能成立的。

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庭审中以本案的保险事故是地质灾害险的保险责任之一——“滑坡”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本案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是审理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损失险纠纷问题,而不是审理地质灾害险,地质灾害险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因为,本案原告购买的就是车辆损失险,同时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在其《拒赔通知书》中也明确是以《机动车辆综合险》中关于车损险的免责范围为依据作出拒赔决定的。

本案审理的问题是该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及被告作出该拒赔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因此,作为代理人认为地质灾害险与本案的审理没有任何关系。

同时,《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一)项中明确规定: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因此,保险人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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