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的劳动合同法论文范例鉴赏(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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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的劳动合同法论文范例鉴赏(共5篇)
第1篇: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此文在充分调查多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后结合《劳动合同法》,科学性地对比《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相关情况,依据具体情况探讨我国企业现阶段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概念等多方面內容,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提升管理员工间的相关关系,减少劳资冲突的发生,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的优化配置。
近年来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劳动者和企业间的冲突和矛盾越来越多,这说明了我国社会两极分化情况极为严重。如伺改变劳动者和企业间的冲突现象以及不和谐关系,协调劳资双方关系,保护弱势群体权利,面对众多问题国家及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不同阶段,其内容让企业和员工间在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候能够有所依据,在处理法律纠纷时有法所依。《劳动合同法》对所有企业都十分重要。
现阶段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重点正逐步转移。我国经济形势以劳动力输出为主,以往众多企业在管理经营期间都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样不仅造成了人才流失,而且导致了人力资源成本的浪费。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深入发展,众多企业逐步发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组份。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存在追求眼前利益情况。现阶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着重于控制企业人力投资上的投入,在管理过程中,大多数企业更看重控制员工,而忽视了员工自身的发展,企业为了能够减少成本投入增加收益,过多的追求眼前利益,放弃职工进一步提升的培训机会,这样导致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缺乏创意,员工的人生规划和企业的发展理念和文化不能相融合,在工作中没有主人翁意识和参与感,最终导致人才流失和劳资双方关系紧张。
企业文化培养上投入严重不足。好的企业文化提示该企业具有成功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体系,同时也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而对
员工来说,在受企业文化熏陶的同时也会凸显自身特点,而中国现阶段很多企业都没有自己的企业文化。
《劳动合同法》中的新规定
和《劳动法》相比,企业在用工期间没有签到书面劳动合同将遭受严重的处罚。《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企业在用工期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违法,企业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劳动合同法》新添加了两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仍需要继续签订的;二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满一年。
除非劳动者个人原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企业仍要为员工做出经济补偿。以往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无需再为员工支付补偿金,因此导致很多企业更喜欢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防止后期纠纷的发生。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了明显改变,这充分保护了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了企业任意终止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督促企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减少损失。
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不能随意设立。《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能够在合同中随意设定违约金条款,劳动者违反合同相关服务期限约定以及劳动者违法合同中相关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外。此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转型的几点建议
重视企业文化健康,提高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给予了劳动者更多的选择权。同时也提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单纯依靠提高工资的方法已经不能吸引和留住有效人才,反而会降低职工的忠诚度,人才不断流失,企业间出现各种工资竞争的恶性循环。好的企业文化会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增加企业良好工作氛围,促进员工自身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完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合理的薪酬制度,形成系统的绩效考核体系,切实维护员工自身利益,有助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通过增加技能培训以及学历深造的机会来提升员工个人能力,让员工不再将薪酬作为考虑的唯一因素。
严把招聘关,提升员工外出培训深造机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位必须把好员工招聘这道关,招聘是不能只注重学历、专业,要形成完善的招聘管理体系,根据需要的人才形成系统、科学的考核标准,综合评估应聘者是否符合企业文化、价值观以及岗位的需求,在企业内形成长效的培训机制,促进员工不断成长,久而久之能够有效减少人才流失,降低解约解雇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妥善地处理好企业与劳动者间的关系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面临的首要问题,这既能够吸引和留住人才,又能够减少人力成本上的浪费。企业只有把员工的利益和发展放在第一位,才能够实现企业和员工双发展。
作者:高卫林
第2篇:劳动合同法的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研究
一、双倍工资的规定及属性界定
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第二个月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的法律责任,即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在法学界,二倍工资的法律属性主要有“劳动报酬说”和“惩罚性赔偿说”两种意见。关于“劳动报酬说”主要以陈玉江等学者为代表,其要认为“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即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不存在歧义,所以要对“双倍工资”赋予另外的法律属性,应当通过立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惩罚性赔偿说”的理解是,劳动者获得“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并非是通过劳动且不符合“有损失才有赔偿”的法理,对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很不公平。笔者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性质应当是惩罚性赔偿,其和劳动报酬取得的方式不同,而且对其支付的期限,法律是有着明确的规定,也不同于正常情况下约定的劳动报酬。
二、双倍工资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