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2.2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2.2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二、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内容回顾和学前准备,请仔细听老师讲解。

当前讲授

(一) 网络服务商的一般分类

网络服务商一般意义上是指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即广义上泛指的所有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事实上,随着网络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专业化,网络服务商的种类越来越多,提供网络服务时的职能亦各不相同,这就导致它在网络空间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因此,如何对ISP的概念作出恰当的界定,不仅直接关系到ISP的法律责任问题及网络用户的利益,也关系到网络产业与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国内法学界对ISP的界定较为模糊。若想清楚的探讨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就有必要对ISP做更进一步的划分与定义。因为,所有提供网络服务的从业者,虽统称为ISP,但它们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因为地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美国法学界在探讨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时,通常将网络服务商分为两类——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和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此处的ISP采取的是狭义上的定义。这一点与我国的审判实践相吻合,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严格地区分出ICP和ISP这两种角色。这一点也体现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该《办法》第2条第1、2款对网络服务商进行了技术服务和内容服务上的划分:“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该《办法》第2条第3款“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即指本节中所称的网络用户。

ICP,指通过自身组织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上载至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的网络服务从业者。ICP主要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其通常对上载之信息进行选择、修改和编辑,供公众在域名(IP地址)范围内进行浏览、阅读或下载。ICP以网络内容建设为基础,其对所传播的内容有决定权,通常有能力实施技术上的监督、控制;ISP,指根据网络用户指令,通过互联网提供自动完成信息的上载、存储、传输、搜索等功能的网络服务从业者。ISP主要提供接入服务、主机服务、电子信箱、搜索引擎、数据库检索、电子公告或论坛系统等多种服务,其对网络用户上载、存储、传输、搜索的内容不进行选择、修改、编辑,对信息的作品内容不知情,对用户的行为不进行直接控制。狭义上的ISP 又包括:1.网络联线提供者(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指网络用户连接至互联网的联机系统的提供者。IAP通过租用的公用线路或自己铺设的专用线路为其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网络联线服务有拨接式与固接式两种。在我国,IAP的典型代表就是《电信法》所规定的取得相关执照的电信公司;2.网络平台提供者(Internet Platform Provider,IPP),指网络用户在连接通网络后使用的各项在线服务之系统的提供者。

一般地说,网络服务商若只是单纯的经营网络连接服务或仅仅提供网络内容服务,那么判断其法律责任并不困难。但是,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与商业形态的的改变,单一的网络服务从业者往往施行多方位、多元化的业务经营模式,这就导致同一企业可能同时兼具IAP、ICP、IPP中双重或多重身份。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越多样,它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就越复杂。

(二)网络服务商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几种可能

在英、美著作权法理论上,著作权侵权行为存在着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之分。英国著作权法对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作了规定,对直接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对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而美国著作权法仅对直接侵权行为做了规定,有关间接侵权行为的界定主要由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建立起来。美国判例法将间接侵权行为又分为代理侵权和辅助侵权两种;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区分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也没有明确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直接侵权责任(Direct Infringement)

直接侵权责任属严格责任,不依据行为人主观认知(已知或应知),即不考虑直接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发生了侵权的客观事实,法院即可以认定为侵权。例,只要著作权人在网络服务商的系统中发现著作权被侵犯之内容,无论该网络服务商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著作权人只需证明其对侵权内容享有著作权及著作权遭受侵害即可。

2.代理侵权责任(Vicarious Infringement)

代理侵权责任指行为人自身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对于该侵权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代理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有权利及能力控制直接侵权人的行为(Right and Ability to Supervise the Infringing Conduct);二是行为人直接因该侵权行为而获得了财产上的利益(Financial Benefit)。美国法院于1963年的“Shapiro”案确立了代位侵权的标准。

3. 辅助侵权责任(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辅助侵权责任,又称二次侵权责任,指行为人自身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对于直接侵权人的侵权有辅助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辅助侵权责任的要件为:一是行为人对侵权行为知情(Knowledge of Infringing Activity),包括“明知或可应知”(know or have reason to know);二是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有引诱、促使或物质上的帮助(Material Contribution)。美国于1971年

在“Gershwin”案确立了辅助侵权的标准。辅助侵权责任与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共同侵权责任相类似。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IC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ICP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向互联网提供信息,是重要的网络信息源。它主要通过创建网站,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其信息来源的主要方式是将其他网站及传统媒介的作品上载到自己的网站。对于IC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世界上多数国家依据著作权法之规定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指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即被侵权人无须就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行为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抗辩事由主张免除或减免责任。责令ICP承担严格责任的理由是:ICP对其通过网络传播的的内容有权并可以进行选择、编辑、控制、监督,它对于侵权内容有能力采取措施停止传播。所以,ICP应对其因自身的上载行为所导致的直接侵权承担严格责任。

在我国,因《著作权法》没有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作出特殊规定,故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推导出在我国侵犯著作权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应该适用于ICP之著作权侵权行为。而且,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对ICP的归责原则也已经有了明确的意见,《解释》(2006)中关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有如下规定:“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可知,ICP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明知”这种主观意识状态为前提,其在“不知”或“应当不知”的情况下造成了侵权也无需承担责任。即,现阶段,我国对IC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法学界对于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一直处于讨论之中,其未来之发展必将影响或改变ICP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

在著作权侵权中,停止侵权对著作权人意义重大。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一般处于连续或正在进行的侵权状态。法律救济的关键首先在于停止对权利的侵害,然后才是恢复权利行使的状态。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对ICP实行严格责任,著作权人只要在网络上发现了侵权内容,不论ICP是否存在过错,其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阻止侵权状态之继续。并且,ICP的直接侵权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权利限制的范畴。如果ICP对自身上载到网站内的信息不能尽到审查义务,那么任该ICP 之行为发展,最终亦会损害公众和社会的利益。

(四) 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ISP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这从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演变过程可窥见一斑。1995年,美国《白皮书》主张对ISP适用现行的关于传播媒介的版权法规定,承担直接侵权的严格责任。那么无论ISP是否有能力对所传输的信息加以控制,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白皮书没有区分两类不同的服务商ISP和ICP,对二者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这无疑加重了ISP的法律责任,不利于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遭到了ISP业界的强烈反对。后随着理论的反复探讨和司法实践的发展,美国对ISP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认识日趋理性。美国于1997年出台了《在线版权侵权责任法案》(On-Line Copyright Liability Infringement Act)和《数字版权和技术教育法案》(Digital Copyright Clarification and Technology Education Act)。前者规定,若ISP未主动传输、选择、编辑受控之侵权作品及缓存时间未超过法律的限定,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者规定,ISP只有在收到著作权侵权通知并且有合理机会对所控之侵权行为进行阻止而未采取相应限制措施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此一立法方向,基本上沿袭美国《版权法》第111条(a)(3)有关转播之免责规定:“该转播是由对初次播送的内容或内容选择或对转播的特定接收者没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传送者进行的,而且该传送者的转播活动又仅限于为别人使用提供电线、电缆或其他电讯渠道”,即仅具有消极或中介性质的行为人,不必承担责任。这两部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法律对ISP的版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由“严格责任”向“过错责任” 转变。

美国DMCA对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做出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该法案对各国此后的著作权立法影响甚重。该法案的立法精神旨在减轻ISP责任,有关ISP责任限制之要件,与上文中所述之代理侵权责任、辅助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相符合。DMCA明确了单纯提供联机服务承担“过错责任”之原则,其第二编网络著作权侵害责任限制(Title II: Onlin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Limitation)主要目的在增订著作权法第512条,提供ISP免责之安全港(Safe harbor)原则,认为在以下四种条件下,ISP无须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1.暂时性数字化传输(Transitory communication), ISP在用户的要求下为其提供传输(transmit)、发送(route)、接入服务(provide connections for),对他人利用其系统或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侵权责任。条件包括:(1)信息的传输是由他人或其他的 ISP发起的;(2)传输、路由、连接、复制必须是通过自动化的技术过程实现的,且信息没有经过ISP的选择;(3)ISP不能选择信息的接收者;(4)ISP系统或网络中任何中间或暂时存储所形成的复制件,除能被预定的接收者获得外,通常不能被其他任何人获得,而且这些复制件保存的时间不能超过合理所需的时间;(5)信息的传输过程中不能有任何内容上的改变。

2.系统自动缓存(System catching),指ISP的系统对以前用户要求访问的信息的复制件自动存储一段时间,以满足后续用户对相同信息的访问要求而不需另行从源网站重新获得。此情形下,ISP可以免责。条件如下:(1)这种存储必须是中介和暂时性地通过自动化的技术过程实现的,其目的在于为后续访问者提供方便;(2)ISP不得改变缓存信息的内容;(3)ISP遵循了行业规范中有关信息刷新的规定;(4)根据行业标准,ISP没有干预用以获得用户点出信息的技术方法;(4)ISP必须根据信息提供者附加的访问条件限制不符合条件的网络用户访问;(5)一旦被告知其缓存的信息已在源址被除去、阻挡,ISP必须立即除去或阻止访问缓存在其系统中的信息。

3.用户指令下的存取于系统或网络的信息(Storage of information on systems or networks at direction of users),指ISP根据用户要求在其系统或网络中存储侵权信息,于一定的条件下可以

主张免责。其条件为:(1)ISP不知该信息或使用该信息的活动系侵害著作权,或在知悉、了解该侵权后立即采取措施删除信息或阻止对该信息的访问;(2)ISP对于侵权行为有权利及能力控制时,并没有因该侵权行为而直接获得经济上利益;(3)ISP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侵权通知后,须立即采取措施删除信息或阻止对该信息的访问。

4.信息搜索工具(Information location tools),指ISP在提供网络链接(hyperlink)、网络指引(online directories)、搜寻引擎(search engines)等信息搜索工具时,将网络用户带往侵权之内容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责。条件包含:(1)ISP实际不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2)ISP 没有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3)在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侵权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删除信息或阻止对该信息的访问。

2000年通过的《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四部分对ISP履行传输、系统缓存、服务器寄存功能时的侵权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指令》的相关规定与美国《版权法》512条之内容相符合,也规定对ISP的版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可以推定在我国对ISP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事实上,在我国针对ISP的相关立法中可以得出该结论。早在《解释》(2000)中,就规定了ISP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在知悉的情况下参与、教唆或帮助用户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2条第1款专门对ISP做了定义,并规定ISP在只有明知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才应承担著作权侵权的责任。2006年7月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参照DMCA之相关内容进一步规定了ISP著作权侵权责任之过错责任原则及免责条款,其中贯串了“安全港原则”的思想。

二、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典型案例

当前讲授

叶元兵诉搜狐案

该案例不提供脚本,请认真听老师讲解。

上海步声诉百度MP3搜索案

该案例不提供脚本,请认真听老师讲解。

雅虎网络视听侵权案(百代诉阿里巴巴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原告:百代唱片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

案青简介:原告公司对COLDPLAY演唱的专辑《PARACHUTES》、GORILLAZ演唱的专辑《DEMON

DAYS》、The Beatles演唱的专辑《PAST MASTERS VOLUME ONE》等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自2006年4月10日开始,通过其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上述六张专辑中共计11首歌曲的试听及下载服务,同时,通过对涉案歌曲《FEEL GOOD INC.》等歌曲信息进行人为的搜集、整理、分类、编排,按照歌曲风格、流行程度、歌手性别等标准制作诸如“歌曲排行榜”、“最佳男歌手”、“最佳女歌手”等不同的分类链接,便于网络用户搜索;提供涉案歌曲《YELLOW》、《FEEL GOOD INC.》和《HEY JUDE》的音乐盒服务,存储用户的歌曲链接,并可以实现共享等功能,方便其他网络用户通过“音乐盒”直接试听和下载。

原告诉称:被告的上述行为使网络用户无需离开被告网站网页即可实现歌曲的试听及下载,已经超出了普通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被告把第三方网站的资源变成自己的资源加以控制和利用,属于直接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歌曲的侵权行为;即使不构成上述侵权行为,被告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国际唱片业协会曾经代表原告与被告就涉案事宜进行过协商,原告也曾于2006年7月4日向被告发出于7日内断开相关链接的通知,但是被告直到7月底仍未删除相关链接。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答辩称:第一,其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提供的搜索服务的工作原理是:由蜘蛛程序从互联网自动搜索到各种音频文件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niform Resource

Locator,“URL”),并收录到索引数据库;当互联网用户在客户端输入关键字查询后,搜索引擎自动在索引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及逻辑运算,以链接列表的方式给出搜索结果。用户点击搜索结果进行试听和下载时,客户端直接被链接到目标文件所在的第三方网页。涉案试听和下载的歌曲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被告提供的仅是涉案歌曲的搜索和链接服务,并非歌曲的试听和下载服务。第二,通过分类信息,即关键字搜索推荐的方式查询,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普遍采用的服务方式;相关分类信息系由搜索引擎系统通过对用户提交的搜索关键字进行自然计算后得出,被告未对任何搜索结果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编辑或控制;被告通过关键字搜索推荐的方式提供的仍然是搜索链接服务,而非下载服务。第三,音乐盒服务只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空间,用来存储相关的链接地址,而非存储歌曲本身,其功能等同于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中的“收藏夹”,所以也不构成侵权。第四,被告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律义务,在接到原告合乎法律要求的相关通知后,于8月初完全断开了原告提供了URL 地址的相关链接,并在雅虎网站公告栏中进行了公告。原告要求断开所有侵权链接的

要求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雅虎中文网站音乐搜索网页上,无论通过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字的方式或者通过该网页提供的分类信息的方式对涉案歌曲进行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均仅为涉案歌曲不同URL地址的链接,且音乐盒服务中所存储的亦为涉案歌曲的链接,而非涉案歌曲本身。用户点击相关链接进行试听和下载,是通过将客户端链接到第三方网站,在第三方网站实现的。涉案歌曲能够实现试听和下载的基础是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上载了涉案歌曲,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被告网站。

被告网站通过其音乐搜索服务,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相关音乐盒服务,亦仅为存储相关网络链接地址提供了便利,并不能推导出其提供了涉案歌曲的内容本身;而且涉案歌曲的下载页面中显示了涉案歌曲的来源,不会使网络用户产生涉案歌曲来源于雅虎中文网站的误认。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设置专门的音乐网页提供“雅虎音乐搜

索”服务,通过在搜索框输入关键字等方式提供涉案歌曲的搜索链接;并根据歌手性别、歌曲流行程度等,制作了不同种类的分类信息;被告还提供“音乐盒”服务,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相关链接地址的网络空间。原告曾于2006年4月10日和7月4日分别向被告发函,告知其侵权事实的存在,提供了有关权利人录音制品信息的网址、含有涉案11首歌曲的音乐专辑及演唱者的名称,同时提供了《HEY JUDE》等3首涉案歌曲的具体URL地址各一个作为示例,要求被告删除与涉案专辑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即可以获取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相关信息及被控侵权的相关歌曲的信息,应知其网站音乐搜索服务产生的搜索链接结果含有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内容。但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3个侵权搜索链接,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百代唱片有限公司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法院将根据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被告主观恶意程度、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等因素酌情判定。鉴于原告主张的录音制作者权属于财产性质的权利,不适用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形式,故原告关于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ICP侵权责任案(老师没讲,可作参考资料)

该部分没有视频讲解,请阅读文字案例。

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

被告:北京无限新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限新空公司)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原告发现无限新空公司通过其所属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手机网站提供图书的下载和在线阅读服务,其中包括原告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创世战士》和《下一秒新娘》两书内容,共计716千字。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辩称:本公司WAP网站是提供手机上网获取信息的非营利性服务平台,只提供电子图书阅读服务,不能下载,阅读服务也不向用户和通信公司收取费用,且仅提供链接服务,内容存储在第三方

务,不能下载,阅读服务也不向用户和通信公司收取费用,且仅提供链接服务,内容存储在第三方网页上,原告提起诉讼之前没有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被诉后积极履行了删除义务,进行屏蔽并断开搜索链接。

法院认为, 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的域名持有者为无限新空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网站的经营者为北京电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公司的负责人均为李晋吉,网站首页底部显示的网页版权信息及ICP号均为无限新空公司所有。WAP则是该网站业务内容在形式上的延伸。无限新空公司认为其实际经营业务属ISP(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范围,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网站具体内容由第三方提供,故其仅应承担限制责任,被通知后予以删除即可免责。但根据无限新空公司与第三方红袖添香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在WAP产品方面是合作关系,共同实现对用户的服务,无限新空公司可以对第三方提供的内容予以审查并修改,这就与相关规定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有所不同。无限新空公司至今未能举证证实涉案两书的内容是通过链接第三方网站实现,即便其上述陈述属实,其在合作中可以对第三方提供的内容进行选择和控制,且用户通过手机并不能看到该内容实际所在网址及第三方的信息,使上述内容直接显示为无限新空公司提供,故该公司在其网站提供两书内容的行为并非限于ISP的服务范围,其行为性质应视为实现了ICP(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服务范围功能,不属于限制责任的范围,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无限新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一万五千三百二十元付,驳回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索引:

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无限新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诉被告北京无限新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限新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2006年6月,原告发现无限新空公司通过其所属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手机网站提供图书的下载和在线阅读服务,其中包括该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创世战士》和《下一秒新娘》两书内容,共计716千字。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限新空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8万元;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1000元。

被告无限新空公司辩称:第一、本公司WAP网站是提供手机上网获取信息的非营利性服务平台,只提供电子图书阅读服务,不能下载,阅读服务也不向用户和通信公司收取费用,且仅提供链接服务,内容存储在第三方网页上,原告提起诉讼之前没有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被诉后积极履行了删除义务,进行屏蔽并断开搜索链接。第二、原告网站显示的《创世战士》阅览记录为零,没有显示销售信息和收益证据,没有作者授权的说明和版权管理信息,也没有不允许转载的声明。《下一秒新娘》的内容则根本未显示。涉案两书出版时间早,传播广泛,很多网站可以在线阅读。原告诉本公司赔偿数额过高。第三、书生公司与作者的合同中未明确包含通过手机上网得到文字内容的WAP服务项目专有使用权。第四、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记载,其代理人使用自己的手机上网查验,手机因具有COOKI和缓存功能,固定的内容可能不是当时的状态。综合以上因素,本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的联系人为李晋吉,域名持有者单位为无限新空公司, 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的经营单位为北京电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晋吉,经营业务种类相同。通过互联网输入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网站首页底部显示“copyright?2005-2006北京无限新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ICP050789号”。

2005年4月28日,无限新空公司与北京红袖添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袖添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WAP产品方面进行合作,无限新空公司根据红袖添香公司拥有的中文原创文学内容等资源编制WAP产品,无限新空公司负责建设WAP站点文学频道,供双方合作产品独家使用,双方共同实现对用户的服务。合同第4.1.6条约定,无限新空公司享有内容产品的使用权,即在无线增值领域的复

对用户的服务。合同第4.1.6条约定,无限新空公司享有内容产品的使用权,即在无线增值领域的复制权、无线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应数字化要求的适当修改权;第4.2.5条约定,无限新空公司有权对红袖添香公司提供的内容产品予以审查并修改。合同约定如红袖添香公司提供的内容因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引起权利争议,给无限新空公司造成损害,红袖添香公司应予赔偿。

《创世战士》的作者为狼小京(原名于智也),该书于2003年10月由接力出版社出版,字数516千字,定价38元,印数1万册。《下一秒新娘》的作者为入江茜(原名王茜),该书于2005年8月由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字数200千字,定价20元,印数5000册。于智也和王茜分别于2005年9月26日和11月30日与书生公司签订数字作品合作协议,将包括涉案两部图书在内的其作品的数字形式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的专有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授予给书生公司,授权期限不少于十年。书生公司提取作品数字版发行收入的15% 向作者支付版权使用费,每年结算一次。书生公司网站上没有关于《下一秒新娘》的内容,《创世战士》的用户阅览、评论记录均没有显示,没有作者授权的说明,也没有不允许转载的声明。书生公司网站提供书籍浏览、下载服务,用户须购买读书卡,借阅扣取1元,下扣取3-5元不等。

原告书生公司提交了(2006)京国证字第12049号公证书及封存光盘,并附公证费发票,证实2006年6月,书生公司发现手机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上提供涉案图书的在线阅读服务。书生公司委托代理人郝冉冉于同年9月8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手机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网站,搜索并查阅该网站所载涉案两书相关内容,并将操作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内容如下:打开手机,进入互联网服务,进入移动梦网,输入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选择栏目“15000本手机小说”,进入书吧导航,在搜索中输入《下一秒新娘》,出现该书内容。《创世战士》的公证过程同上,两书均为阅读全部内容。整个过程中,均没有显示上述内容所在的网址。书生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书生公司认可上述过程显示可以对两书内容在线浏览,不能下载,亦认可现两书内容已经从上述位置删除。

无限新空公司表示使用手机上网应当可以看到内容所在网址,并当庭使用其手机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所属书吧,页面上出现书旗网的字样,其称现已改由书旗网提供内容。该公司亦承认公证的时段上网后的确看不到红袖添香公司的名称,但确由该公司承包了书吧内容的项目。对此,书生公司认为即便无限新空公司所述由第三方提供内容的情况属实,但其屏蔽或删除了其所称提供内容的第三方的所有信息,使涉案两书完全成为其网站内容。

法院认为, 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的域名持有者为无限新空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网站的经营者为北京电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公司的负责人均为李晋吉,网站首页底部显示的网页版权信息及ICP号均为无限新空公司所有。WAP则是该网站业务内容在形式上的延伸。无限新空公司认为其实际经营业务属ISP(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范围,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网站具体内容由第三方提供,故其仅应承担限制责任,被通知后予以删除即可免责。但根据无限新空公司与第三方红袖添香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在WAP产品方面是合作关系,共同实现对用户的服务,无限新空公司可以对第三方提供的内容予以审查并修改,这就与相关规定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有所不同。在整个公证过程中,手机画面始终未显示信息内容所在网址,也不能看到第三方标志信息,无限新空公司虽在庭审中以其手机当庭演示可以看到其他图书内容所在的第三方网址,但开庭当时已经距公证较长时间,该公司也已经更换了内容提供商,其手机显示方式也可能已经修改,故应以书生公司公证当时的情况为准。无限新空公司所称手机缓存等功能可能影响公证的真实性,但其未对公证过程提出任何疑点,其上述仅称怀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无限新空公司至今未能举证证实涉案两书的内容是通过链接第三方网站实现,即便其上述陈述属实,其在合作中可以对第三方提供的内容进行选择和控制,且用户通过手机并不能看到该内容实际所在网址及第三方的信息,使上述内容直接显示为无限新空公司提供,故该公司在其网站提供两书内容的行为并非限于ISP的服务范围,其行为性质应视为实现了ICP(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服务范围

内容的行为并非限于ISP的服务范围,其行为性质应视为实现了ICP(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服务范围功能,不属于限制责任的范围,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涉案两书的作者通过与书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将包括涉案两书的文字作品数字形式的各项权利授予书生公司,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和转许可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WAP这一通过手机上网获取内容的无线网络传播方式符合上述性质,这一使用方式应当基于对作品内容享有网络传播权,获得的内容亦为数字形式,属于书生公司的权力范围,不因取得方式的延伸受到影响。

无限新空公司领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作为网络服务和内容提供者,进行经营活动。该公司提供手机上网业务的服务平台,并自述与第三方合作提供内容,使手机用户只需通过该网站上网,即可满足浏览图书的需求。上述服务虽然未向用户收费,但经营性网站的最终目的在于获利,经营初期可能选择通过提供免费服务的方式,扩大网站影响,吸引更多用户,以利于最终获取广告和用户付费收益。该公司上述通过手机上网方式向公众传播涉案两书内容的行为,具有经营性质,对传播内容有进行权利审查的注意义务。无限新空公司对其所称第三方提供的图书内容来源是否取得授权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涉案两书内容,在其手机网站传播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客观上给书生公司的权利造成损害,已构成对书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有其他网站经营者或原始内容提供者应当与其共同承担责任,也应当是连带责任的性质。因此,书生公司单独起诉无限新空公司并无不当。

对于无限新空公司称在书生公司网站上无作者授权和不准转载的声明的抗辩理由,因无限新空公司使用涉案两书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故其侵权性质不因书生公司是否作出上述声明而改变。无限新空公司称两部作品已广泛发表,很多网站都在提供在线阅读、下载、转载服务的辩解,也不能作为其作出相同行为而不被视为侵权的理由。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书生公司主张两书均为畅销书,按每千字5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对此法院认为,书生公司网站上所显示的《创世战士》的阅览记录为零,没有书评数,《下一秒新娘》的内容并不存在,且其没有提供任何相关收益的证据,因此,上述侵权行为给书生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现不能确定。无限新空公司提供手机用户在线浏览,未收取费用,其违法所得亦不能明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两书对于书生公司的价值,无限新空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其手机网站上仅对涉案作品提供在线浏览服务,不能下载,该公司被诉后主动删除侵权作品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书生公司主张的3.58万元赔偿金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书生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系为证明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应由无限新空公司一并补偿。

因无限新空公司已经将涉案两书从网站删除,本院在判决时对书生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停止侵权一节不再赘述。关于该公司提出的另一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无限新空公司的侵权行为系对书生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不涉及人身权利,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书生公司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 法学0801 王哲 40882008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 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 1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的观点,有很多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但因原则理论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不重视或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判裁、辩论的说理和法律引用、适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无所适从。本人作为最低层法律工作者结合自己实践、体会,查找、参考了大量资料,在此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作比较全面深入的阐析、归纳,不妥之处欢迎指教。 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性、文明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变化着的。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一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危险作业和契约关系的增多,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弱者和诚信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又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 因过错责任产生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所以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讨论。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如故意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而过失致人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刑罚的规定差别很大,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为基础,而预见能力和范围,一般根据三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造成损害时的业务的性质;二是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三是行为人的个人才能。如一位老猎手打兔子,不远处有人,兔子未打中,却将人打伤,因其是位老猎手,具有多年打猎经验,枪法一直很好,据此分析其开枪时的心态为相信自己不会伤到人,主观过错应 为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如果是一位新猎手,自知枪法不是很准却开枪,放任致人受伤的可能,其主观过错应为故意,是间接故意。 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免除_以避风港规则适用为视角_王思义

中国集体经济 CHINA COLLECTIVEECONOMY 摘要:避风港规则是旨在平衡服务商、数据权人与网络用户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各参与方广泛质疑,有必要通过明确“通知”、“接到”与“知道”的具体标准,细化规则适用范围与幅度,推动网络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免除;避风港规则;判断标准 一、避风港规则的简要分析 新生行业总是孕育着危险与疯狂,网络服务诞生之初就伴随着大量侵权行为。服务商掌握较多物理资源,拥有预见并阻止危险发生或降低已发生危险损害程度的能力。“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状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区域,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能力”,服务商不仅必须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还应当有范围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过重责任又会给网络服务永续发展带来毁灭性影响,因此不得不寻找既能维护用户虚拟权益,又给服务商留有理想生存空间的方式方法,避风港规则应运而生。 源于美国司法实践的避风港规则体系正式确立于《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 )。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在“Hendrickson v.e - Bay ”一案中认定,由于eBay 公司沒有权利 也没有能力控制网络用户在其网站拍卖盗版物品的非法行为,免于承担版权侵权责任,明确了网络服务商是否承担间接责任的衡量标准主要是“是否知道”。随着全球范围内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很多国家面临相似困境,皆有类似的免除服务商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如德国的《多媒体法》、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日本的《特定电气通信提供者损害赔偿责任之限制及发信者信息揭示法》等。 我国亦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尤其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出台意味着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 从著作权侵权领域扩展到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财产权等多种权利范畴,却未详细阐释“通知”要件与“知道”标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明知”和“应知”的区别,却未能改变司法实务界的混乱状况。2014年3月7日,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青年出版社中青文传媒公司(简称“中青文公司”)诉百度文库侵权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对中青文公司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一书在百度文库中的使用和传播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起足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具有应知的过错,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社会各界由于对避风港规则的不同理解而产生多样分歧,有必要切实明确“通知”、“接到”与“知道”的标准。 二、“通知”、“接到”与“知道”的判断标准 (一)“通知”的要件 服务商长期利用避风港规则的“通知”要件为自己开脱,如之前备受关注的快播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依据避风港规则,仅在权利人通知被告后,才有义务进行处理。避风港规则给服务商铸造了逃避责任的良好避风港,如康卡斯特公司等惯常遵循“通知—删除”程序以避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美国《数学千年版权法案》规定,承担通知义务的权利人仅需“指明被侵权的作品”和“指明要求删除或断开的侵权内容”,提供足以使网络服务商寻找到侵权内容的线索,而不需要列明侵权行为的具体网址。我国《条例》第14条规定了避风港规则中“通知”的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亦可能适用《条例》第23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要求服务商承担已提供“被侵权作品”或“侵权内容”的权利人的损失。当服务商借口避 风港规则容许他人将著作权人作品刊登在互联网站或采用搜索链接方式为使用者提供信息服务时,著作权益实际上处于“悬空状态”。服务商在收到著作权通知前很可能为众多使用者提供了共享服务。事实上,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作品的消费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是否列明具体网址”不仅在各国法律规范中有不同表述,学术界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一些学者认为,网络服务中侵权信息复杂多样,权利人不具备逐一查明的能力,不应要求其提供具体网址。另一些则认为,“要求凭作品名称或侵权内容删除或断开涉嫌侵权的作品,意味着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审查义务……无疑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而且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事实上,要求服务商对用户已提出涉嫌侵权且提供了查找线索的信息进行查验是对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权利人承担指明侵权内容与提供线索的责任出于其对著作内容更为熟悉与关注的考虑;网络服务商承担接到通知后的查验义务,则是出于其对网络技术与网络服务的强大控制能力。这与让其承担海量审查义务截然不同。 传统侵权法理论将注意义务分为三个层次: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义务,即应尽到像日常处理自己的事务时一样的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具有相当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应尽的注意义务。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服务商多为网络信息存储服务商或网络中介服务商,其与权利人对网络服务的控制能力事实上严重不等。服务商具有极为丰富的网络知识与管理经验,权利人甚至基本未接触过网络,仅要求服务商承担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看似公允,实质大幅提高他人权益受侵风险。这也是各国在施行“通知—删除”制度后,网络服务商的侵权问题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法律本是制止违法、恢复社会正常秩序的利器,不能演变为侵权人逃避责任的保护伞。随着网络产业发展成形 ,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免除 ———以避风港规则适用为视角 ■ 王思义蒋洁 117 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 本文摘自中国集体经济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其他情形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补充: 【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损害责任除丧失意识是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外,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3、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或者精神药品等;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杨立明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一文中对此做出了如下汇总: 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

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交强险保险条例。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将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首先,过错是归责最根本性的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所以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当事人只有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其次,过错责任是依照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的,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加以比较,根据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条款中提到了“过错程度的比例”的问题,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还是

道路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说起

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 本课题将研究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准确确认与归责,对解除争端纠纷、及时赔偿损害、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责任,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在事实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有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事实的除外)。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进而认为我国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原则。 [关键词]1 归责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责任《民法通则》过错推定原则 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险无过错责任

目录

引言 (3)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 (4) 2 加入WTO,经济法所表现的功能 (4) 2.1系统综合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4) 2.2对社会经济发展施加直接、导向性影响 (5) 2.3实现最大效益的经济法法律目标 (6) 2.4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7) 3 对经济法定位的思考 (8) 4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9) 5 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制建设的任务 (9) 5.1对照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修改我国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9) 5.2制定完善符合WTO规则的防止国内产业损害的有关法律法规 (9) 5.3根据WTO规则中的有关例外和减免义务规定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 (10) 5.4适应加入WTO后新的经济形势,积极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10) 5.5加入WTO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走向国际化 (11) 6 结束语 (12)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文摘要 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2、二元论说。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3、三元论说。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

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2、历史意义。3、现实意义。 关键词:侵权; 归责; 原则 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及核心——归责原则 什么叫侵权行为法?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侵权行为法是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概念、种类、制裁及对侵权行为后果予以弥补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调整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内的侵权行为,还对环境领域、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等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调整,毫无疑问,侵权行为法是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财产和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规范。 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就是归责原则问题。据悉,在我国《民法典》(草案)起草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民法典》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作者:王迎迎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16期 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及举证责任等问题。脱胎于加害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当前民事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归责原则,涵盖了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规则方式的产生使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受到修正。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变化,无过错责任规则方式产生并被广泛接受。公平责任原则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效平衡方式。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甚至是决定性影响。司法机关在推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如何迅速有效的确定民事责任成为解决诉讼纠纷的关键。本文对民事归责原则进行探讨,从而实现对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民法归责原则概述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一共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和方式,我们通过对立法和归责原则发展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明确这三个原则的基本情况。 立法现状。我国立法中对民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认的是过错原则;第三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对因高空坠物、饲养动物商人等问题进行的规定,采取的是客观归责方式而对主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予考虑,只要产生的损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第132条,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起作用在于衡平和填补规则原则的空白。《侵权责任法》以上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第6条、第7条和第23 条。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在探讨责任追究过程中,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要件,行为人无过错的就无需承担责任,行为人只需对自己的故意或者过错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并非对加害原则的否定与抛弃而是通过对其修正和发展产生的。在承认“遭受不法侵害的权利应得到恢复”的前提下,进一步强调可“原宥的行为可以免除责任”。这将过错的不同程度进行区分,行为人的主要责任依据其过错程度进行确定,并严格区分加害人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当事人依据自己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这对侵害人个圈的赔偿、恶意侵权行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习题分解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1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第其

特点在于: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3严格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 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章专门对“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由此可见,“民事责任”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同时民事责任又约束着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与精髓,因而要建立一个逻辑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便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公平原则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

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 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其中,第三类民事责任具体又包括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中受益人不偿付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拾物人拒不返还拾得物的民事责任、失主不偿还拾物人支出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拒不返还所有人不明物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责任中除违约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等。(注:笔者赞成有的学者的观点即合同责任不等同于违约责任,前者范围大于后者。参见①) 由于民事责任纷繁复杂,因而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有争议,尤其是当前民法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分歧最多,当前民法学界对前面所划分的第一类民事责任和第三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较为统一,即认为第一类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少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争议颇多,因而本文重点介绍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2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二、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内容回顾和学前准备,请仔细听老师讲解。 当前讲授 (一) 网络服务商的一般分类 网络服务商一般意义上是指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即广义上泛指的所有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事实上,随着网络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专业化,网络服务商的种类越来越多,提供网络服务时的职能亦各不相同,这就导致它在网络空间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因此,如何对ISP的概念作出恰当的界定,不仅直接关系到ISP的法律责任问题及网络用户的利益,也关系到网络产业与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国内法学界对ISP的界定较为模糊。若想清楚的探讨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就有必要对ISP做更进一步的划分与定义。因为,所有提供网络服务的从业者,虽统称为ISP,但它们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因为地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美国法学界在探讨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时,通常将网络服务商分为两类——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和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此处的ISP采取的是狭义上的定义。这一点与我国的审判实践相吻合,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严格地区分出ICP和ISP这两种角色。这一点也体现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该《办法》第2条第1、2款对网络服务商进行了技术服务和内容服务上的划分:“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该《办法》第2条第3款“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即指本节中所称的网络用户。 ICP,指通过自身组织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上载至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的网络服务从业者。ICP主要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其通常对上载之信息进行选择、修改和编辑,供公众在域名(IP地址)范围内进行浏览、阅读或下载。ICP以网络内容建设为基础,其对所传播的内容有决定权,通常有能力实施技术上的监督、控制;ISP,指根据网络用户指令,通过互联网提供自动完成信息的上载、存储、传输、搜索等功能的网络服务从业者。ISP主要提供接入服务、主机服务、电子信箱、搜索引擎、数据库检索、电子公告或论坛系统等多种服务,其对网络用户上载、存储、传输、搜索的内容不进行选择、修改、编辑,对信息的作品内容不知情,对用户的行为不进行直接控制。狭义上的ISP 又包括:1.网络联线提供者(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指网络用户连接至互联网的联机系统的提供者。IAP通过租用的公用线路或自己铺设的专用线路为其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网络联线服务有拨接式与固接式两种。在我国,IAP的典型代表就是《电信法》所规定的取得相关执照的电信公司;2.网络平台提供者(Internet Platform Provider,IPP),指网络用户在连接通网络后使用的各项在线服务之系统的提供者。 一般地说,网络服务商若只是单纯的经营网络连接服务或仅仅提供网络内容服务,那么判断其法律责任并不困难。但是,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与商业形态的的改变,单一的网络服务从业者往往施行多方位、多元化的业务经营模式,这就导致同一企业可能同时兼具IAP、ICP、IPP中双重或多重身份。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越多样,它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就越复杂。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一)适用情形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页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呢?详情请看本文介绍。 一、交通安全法所涉归责原则 (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 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 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二)对交通安全法关于归责原则规定的理解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呢?从理论上来说,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是怎么表现的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掌握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来完成的。显然,适用过错推定等于免除了主张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应由被告(行为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毫无疑问,更有利保

《网络信息传播权司法解释》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

《网络信息传播权司法解释》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关键字:网络服务提供商教唆侵权审查义务应知 互联网作为一种全新的作品传播途径对传统的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和冲击。最高院根据《著作权法》、《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制定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网络用户等进行利益平衡的的前提下,对其义务和责任承担有一系列的规定,例如在下述案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对其教唆侵权形式的间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4月15日审结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文在线”)诉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智珠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令北京智珠公司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万余元。此为首例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认定教唆侵权的著作权案件。 现将本案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和解释: 中文在线经作家流潋紫(原名吴雪岚)授权,即取得《后宫甄嬛传》六部作品全球范围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另,根据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178游戏网Apple粉丝站(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3e14033256.html,)下的ePub 电子区由北京智珠公司运营,其版主通过论坛发帖形式非法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下载服务,并对涉案载有侵权内容的帖子有编辑等推介行为,而其行使版主的权利是北京智珠公司经审查后授予的,且北京智珠公司经营的涉案电子书区版规中的提供资源奖励的方式亦会对网络用户实施其安全行为有实质诱导和鼓励,因此,法院认定北京智珠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已经构成教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经济损失部分,法院认为中文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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