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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凝漆—塗裝后漆面有單一的漆團,此漆團與噴點明顯不同。 溢漆—噴到不需要或不得噴到漆的地方。 魚眼—某個區域固定出現不同亮度的魚眼形亮點。 橘皮—表面出現類似橘子皮之狀況。 磨痕—指研磨后所造成的痕跡。 掉漆—漆異常脫落,如碰、撞…等。 異物殘留—在生產制程中,由于作業疏忽,致外物殘留于工件。 溢墨—指印刷的油墨于印刷時由于太稀或表面不平,而四處溢流。
1 表面等級區 電腦機殼等級面定義: 4.1.1.1 A 級面:指在操作或使用時客戶經常可見的表面,如產 品的正面、上面、兩側面。通常會進行重點的裝飾和表面處理,如 塗裝、咬花、裝飾性電鍍、印刷、燙金等。在上面與側面部份如果 未進行類似重點的裝飾和表面處理時可視為 B 級面。 4.1.1.2 B 級面:在操作或使用時客戶只是偶爾看到的表面,如 后面、底面邊緣部份。通常進行適度的裝飾和表面處理。 4.1.1.3 C 級面:正常的操作和使用時客戶基本上看不見,通常 只有通過正常操作外的移動、翻轉、拆卸等動作才能看見的面,如 底面、產品內部各面。
4
生鏽。 模痕—通常指衝壓過程中,材料表面處理層受到模面擠壓表面產
生的痕跡或殘破剝落,易發在折彎成形產品面之邊緣,或是需要衝制刻印 之處。
拉模—一般指衝制產品拉伸或卸料不良以及射出,壓鑄產品脫模 時被模具邊拉拖所造成之不良。
縮水—產品表面因材料熱脹冷縮作用,造成凹陷的現象。 短射或多料—灌料量不足或因模具缺失、位置不當而產生多余的材料。
4.1.2 電腦機殼等級面參考圖:
4.1.2.1 純直立式:
A 級面 兩側 面
A 級面 前面及
上面(
B 級面 后板面及底面邊緣部份
A面 左側面 (臥放 時的上面)
A面 上
4.1.2.2 兩用型:
A 級面 右側邊及底
C級
面
底面及內部
各面
B
級面
C級 面
內部 各面
后板 面
(兩 用 型 直 立 式 圖 示 )
目視檢驗條件 4.2.1 照明度:700-1100LUX 4.2.2 視 力:以上(含矯正后)
4.2.3 目視角度:45°±15°
2
A面(機台正前面)
700 - 1100 Lux 400mm〜 500mm 45°± 15°
4.2.4 目視距離:400mm〜500mm 4.2.5 觀察時間(見下表):
6
紋 路 方 向 — 指 結 構 紋 路 方 向 (如 瓦 楞 紙 )。 龜裂—材質破裂。 潮濕—材質濕潤,多水氣。 臟污—一般為加工過程中,不明污物附著而成。 字體圖案—字體和圖案的形狀與式樣。 錯位—未依規定的位置進行加工。 顏色—印刷圖案或材質的色澤。 材質不符—使用非指定的材料。 箱角漏洞—成箱后疊角處的漏洞。 壓痕線—折彎處的壓線。 切口—裁切的刀口。 箱釘—裝釘紙箱所用,一般使用帶有鍍層的低碳鋼扁絲。 搭接舌寬—為搭接紙箱所預留部分的寬度。 裱合—面紙與里紙使用規定的粘合劑進行粘合。 搖蓋耐折—紙箱搖蓋開合的次數與角度性能。
撞傷—材料受力撞擊而造成的損傷,且產品表面有破裂受損及斷 差感。 擦傷—指材料表面因相互接觸摩擦所導致的損傷。
臟污— 一般為加工過程中,不明油漬或污物附著造成。 雜質—通常是產品表面處理層中含有無法去除的雜物。 變形—指因扭曲、擠壓、撞擊等因素導致的外觀形狀與機構特性 的變異。 材質不符—使用非指定的原材料。 斷裂—部份材料与主體分离斷裂或產生裂紋。 毛邊—在產品邊緣棱角部位出現的粗糙或尖銳凸起物。 異色—與基材顏色有差異之塊、線、點狀不良。 修飾不良—人為的一些修飾動作不當所造成。 色差—顏色與標准的偏差。 氧化—金屬材料與空氣中的氧起化學變化,而失去原有特性,如
允許不得有露底 允許不得有露底
材之擦傷
材之擦傷
不允許
面積≦0.50mm2,允 許三處(距離大于 50mm)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表面鹽處 理產生的差異,其他 成因的色差可接受.
允許ψ0.2mm 以
允許ψ0.4mm 以
下1個
下兩個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判 定
次
次 主 次 次
(兩 用 型 水 平 式 圖 示 )
4.1.3 Notebook 等級面定義
4.1.3.1 A 級面:機台前面、上面(背蓋)及掀開 LCD 后機台正
面部分。
4.1.3.2 B 級面:機台兩側面。
4.1.3.3 C 級面:機台底部及機台后側面。
4.1.4 Notebook 等級面參考圖
A面 B面
C面(機台底部)
碰傷
面積≦0.2
面積≦1.0 mm2 允 面積≦2.0mm2 允許
mm2 允許 1 處 許 1 處
2處
斷裂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毛邊
須通過 UL 1439 不允許
測試或無刺手之感覺
材料厚度 5%以下
模痕 氧化 凹凸痕
允許不得有露底 允許無手感之模
不允許
材之模具痕
具痕
表面不允許
表面不允許(切
表面不允許(切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1.外觀允收標准
金屬件及其加工組成品質標准
7
缺點類型
A面
判定標准 B面
C面
允許寬
允許寬<0.2mm、
0.2mm、長 3mm 以
允許寬<0.4mm 以
長<10mm 以下無感刮
刮 傷 下無感刮傷二
下,長<40mm 以下,刮
傷三條,條與條之間距
條,條與條之間距
傷三條.
離在 70mm 以上.
離 70mm 以上.
斷 線 — 指 印 刷 的 油 墨 于 印 刷 時 由 于 太 濃 或 表 面 不 平 (如 咬 花、雜 質 ),而 無 法到達適當位置,而有中途不全的現象。 重影—指印刷圖案有兩層或以上的陰影,常出現于重覆印刷。 不全—指印刷作業過程中,因作業疏忽,造成圖案不完整。 字符圖案—字的形體以及圖的形狀與式樣。 錯位—未依規定位置進行加工。 缺件—未依規定數量進行加工。 錯件—未依規定零件進行加工。 欠鑄—壓鑄件因注料不足或因模具因素造成產品殘缺。 冷料—產品表面有一層未能完全溶合的材料。
(切斷面斑點鏽 斷 面 斑 點 鏽 蝕 不 允 斷 面 斑 點 狀 鏽 蝕 允
蝕不允許) 許)
許)
面積≦
面積≦2.0mm2 允
面積≦4.0mm2 允
0.3mm2 允許 1 處 許 2 處
許3處
擦傷
臟污
拉模 變形 材質不符
色差
針孔 電極黑影 電擊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檢測員 以上(含矯正后)
(示意圖)
待測物
Code Viewing Time
CiassA 7 秒/100mm×
100mm
CiasB 5 秒/100mm×
100mm
CiasC 3 秒/100mm×
100mm
所有的機構、電器特性、功能要求以圖面為准,關於機構尺寸公差如圖面 未直接於尺寸后標注其公差,則本公司孔的尺寸公差以±0.07mm 管制,其他尺 寸 以 ±0.20mm 進 行 管 制,除 非 客 戶 有 更 為 嚴 格 或 特 別 要 求。QE 人 員 可 視 需 要 在 SIP 制定時縮小其公差,以利於生產管制,如東驊供貨商的產品有因 SIP 縮小 公差管制的問題被判拒收,且可証實是東驊事前未有通知廠商時,當批可以東 驊盡量吸收的原則協調處理,但供貨商必須於下批改善。
次
次 次
次 次 主 主 次
次 次 次
8
缺點類型
白斑 水紋 吐酸 脫層翹皮 過度酸洗 電鍍堆積
A面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判定標准
B面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C面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判 定
主 次 次 主 次 主
2.其 它 相 關 品 質 要 求
夾 渣 — 通 常 是 因 為 金 屬 中 含 有 雜 質 及 回 爐 料 使 用 過 多 所 造 成,多 分 布 在 铸 件的上表面和铸型不通气的转角部位。
切割痕—切割、裁剪作業后所造成的痕跡。 封孔不良—由于铝及其合金阳极化后,在其表面留有氧化膜膜孔。 表面紋路—結構所要求的表面紋理狀況。 脫層(翹皮)―表面浸、鍍層附著力不佳, 有剝落翹起的現象。 針孔—產品表面呈細小圓孔狀不良。 水紋—烘干作業不完全或水質不干淨造成。 電極黑影—指在電鍍時,掛鉤處因電鍍困難所產生之黑影。
產品因為工藝的特性或設計結構的影響,而存在固有外觀缺失(如衝壓模 具 痕;電 鍍 白 斑、水 紋;塑 膠 射 出 縮 水、短 射、結 合 線、拉 模、流 痕、頂 白 等 ), 這類缺失通常以樣品為基准進行判定,但其限度樣品的建立需充分遵照本准則 之要求,當未有建立樣品時也可根據本准則進行判定。
本指導准則已有定義而 SIP 另有規定則以 SIP 之規格為准;本准則如與客 戶標准有衝突時,以客戶之標准為准。如有未定義到的缺失類型,需以客戶為 導向,雙方協議處理。
對本指導准則規範項目若有爭議時,由品管部門主管人員裁決。
缺點類型
1.產 品 缺 點 類 型 (除 包 裝 材 料 以 外 之 產 品 ) 刮傷—因受外在影響對產品表面造成之線凹痕或痕跡 (分有感刮
傷和無感刮傷。以指甲輕刮受損部位,如有指甲受阻及斷差感則為有感刮 傷)。
凹 凸 痕 — 材 料 受 力 撞 擊 /擠 壓 或 加 工 作 業 造 成 表 面 異 常 凸 起 或 凹 陷 (表 面 並 未 出 現 目 視 可 見 的 破 裂 )。
水口—注塑、壓鑄工件的進料口。 頂針印—模具頂料銷所造成的印痕。 頂白—比背景顏色白,常出現于頂針背面。 結合線—也叫溶化線,像是重新交接線,這種結合可以是不同灌料口灌入 后之結合,也可以是因為零件外形使原料分支流動后結合。 過火—射出過程高溫高壓,材料燃燒,所留下的燒焦或黑痕。 咬花大小不一—此為塑膠模具成型循環時,因壓力不一所造成的。 流 痕 — 熱 塑 膠 流 質 因 潮 濕 空 氣 凝 聚 影 響,于 射 出 成 型 后 在 表 面 上 呈 現 波 浪 或條紋現象。 壓 力 痕 — 此 為 塑 膠 模 具 成 型 循 環 時,大 量 熱 塑 膠 流 質 流 動 受 到 循 環 壓 力 影 響,射出料會造成銀灰色閃亮條紋。 氣孔—加工時卷入氣體而產生的孔狀不良。 气泡—加工時卷入氣體而產生的泡狀不良。 起瘡—斑痕或銀灰色條紋,射出料氣泡造成。該氣泡形成一般是因為潮濕 空氣被凝聚。 濺渣—焊點周圍因焊接作業產生的小金屬顆粒。 脫焊—焊點分離。 燒傷—點焊或熔接作業因溫度過高而產生。 焊痕—焊接后留下的痕跡,塗裝后仍可見到。 膜厚—產品表面處理層的厚度。 硬度—塗料、材料質地堅固程度。 附著性—表面涂膜處理層或印刷,燙金與母材之間的結合力。 光澤度—產品表面的光澤反射率。 耐衝擊性—表面涂膜層與母材之間的結合程度及塗膜堅韌程度。 耐溶劑性—表面涂膜層,印刷及燙金與酒精的化學反應。 耐磨性—表面涂膜層,印刷及燙金的耐磨程度。 流漆—塗裝后表面有單個或多個如水滴般的漆點。
有爭議的缺點項目,若同時經五位以上檢驗員,判定為允收時,則該缺失 列為允收,如仍有質疑時,轉請品管部門主管人員裁示。
對模稜兩可的缺失,雖檢驗員初次檢驗判為允收,但第二次檢驗發現屬缺 失時,仍判定為不合格,若有爭議, 轉請品管部門主管人員裁示。
如產品在前段檢驗過程中發現各項品質標准所列缺失,而在后制程加工可 以掩蓋,其完工后品質特性未降低者,在制造者的申請下,該缺失項目可列為 允收(如鐵材外觀缺失在衝制過程中會被切除;電鍍、烤漆可掩蓋的缺陷;烤 漆 溢 漆 等 )。
產品設計為可開啟的面板內面、拉門內面等,該面列為 A 面。如零部件產 品有用於散件出貨,則其等級面定義比照進行,通常定為 A 級面,可明顯判斷 為背立面時定為 B 級面。
產品的平面度需符合圖面或客戶要求。通常以不超過該部位全長的 2/1000 為驗收標准。
3
當所述之相關品質標准有衝突時,以符合所有品質標准之水准為原則進行 判定。
電擊—電鍍過程中,工件碰觸大電流產生異常的缺口。 白 斑 — 材 料 鍍 前 表 面 鏽 蝕 深 及 底 材 時,電 鍍 后 因 光 線 折 射,產 生 白 色 斑 紋。 吐酸—電鍍藥水殘留于夾縫無法完全烘干,靜置后逐漸流出,常造成腐蝕 現象。 過度酸洗—電鍍時浸漬酸液時間過久,造成金屬表面過度腐蝕。 電鍍堆積—電鍍不均,造成在某處堆積。 2.包 材 類 缺 點 類 型 穿刺孔—不明造成的孔洞。
鉚合件須鉚合到位且牢固平整,不可有毛刺、松動之現象。
抽牙孔須完全,不得缺角或殘留毛頭且其孔徑需符合要求。
拉 釘 (包 括 所 有 鋁 制 拉 釘 和 鐵 制 拉 釘 )拉 完 后 , 須 完 整 , 不 得 破 損 、 殘 尾 、
凝漆—塗裝后漆面有單一的漆團,此漆團與噴點明顯不同。 溢漆—噴到不需要或不得噴到漆的地方。 魚眼—某個區域固定出現不同亮度的魚眼形亮點。 橘皮—表面出現類似橘子皮之狀況。 磨痕—指研磨后所造成的痕跡。 掉漆—漆異常脫落,如碰、撞…等。 異物殘留—在生產制程中,由于作業疏忽,致外物殘留于工件。 溢墨—指印刷的油墨于印刷時由于太稀或表面不平,而四處溢流。
1 表面等級區 電腦機殼等級面定義: 4.1.1.1 A 級面:指在操作或使用時客戶經常可見的表面,如產 品的正面、上面、兩側面。通常會進行重點的裝飾和表面處理,如 塗裝、咬花、裝飾性電鍍、印刷、燙金等。在上面與側面部份如果 未進行類似重點的裝飾和表面處理時可視為 B 級面。 4.1.1.2 B 級面:在操作或使用時客戶只是偶爾看到的表面,如 后面、底面邊緣部份。通常進行適度的裝飾和表面處理。 4.1.1.3 C 級面:正常的操作和使用時客戶基本上看不見,通常 只有通過正常操作外的移動、翻轉、拆卸等動作才能看見的面,如 底面、產品內部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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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鏽。 模痕—通常指衝壓過程中,材料表面處理層受到模面擠壓表面產
生的痕跡或殘破剝落,易發在折彎成形產品面之邊緣,或是需要衝制刻印 之處。
拉模—一般指衝制產品拉伸或卸料不良以及射出,壓鑄產品脫模 時被模具邊拉拖所造成之不良。
縮水—產品表面因材料熱脹冷縮作用,造成凹陷的現象。 短射或多料—灌料量不足或因模具缺失、位置不當而產生多余的材料。
4.1.2 電腦機殼等級面參考圖:
4.1.2.1 純直立式:
A 級面 兩側 面
A 級面 前面及
上面(
B 級面 后板面及底面邊緣部份
A面 左側面 (臥放 時的上面)
A面 上
4.1.2.2 兩用型:
A 級面 右側邊及底
C級
面
底面及內部
各面
B
級面
C級 面
內部 各面
后板 面
(兩 用 型 直 立 式 圖 示 )
目視檢驗條件 4.2.1 照明度:700-1100LUX 4.2.2 視 力:以上(含矯正后)
4.2.3 目視角度:45°±15°
2
A面(機台正前面)
700 - 1100 Lux 400mm〜 500mm 45°± 15°
4.2.4 目視距離:400mm〜500mm 4.2.5 觀察時間(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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紋 路 方 向 — 指 結 構 紋 路 方 向 (如 瓦 楞 紙 )。 龜裂—材質破裂。 潮濕—材質濕潤,多水氣。 臟污—一般為加工過程中,不明污物附著而成。 字體圖案—字體和圖案的形狀與式樣。 錯位—未依規定的位置進行加工。 顏色—印刷圖案或材質的色澤。 材質不符—使用非指定的材料。 箱角漏洞—成箱后疊角處的漏洞。 壓痕線—折彎處的壓線。 切口—裁切的刀口。 箱釘—裝釘紙箱所用,一般使用帶有鍍層的低碳鋼扁絲。 搭接舌寬—為搭接紙箱所預留部分的寬度。 裱合—面紙與里紙使用規定的粘合劑進行粘合。 搖蓋耐折—紙箱搖蓋開合的次數與角度性能。
撞傷—材料受力撞擊而造成的損傷,且產品表面有破裂受損及斷 差感。 擦傷—指材料表面因相互接觸摩擦所導致的損傷。
臟污— 一般為加工過程中,不明油漬或污物附著造成。 雜質—通常是產品表面處理層中含有無法去除的雜物。 變形—指因扭曲、擠壓、撞擊等因素導致的外觀形狀與機構特性 的變異。 材質不符—使用非指定的原材料。 斷裂—部份材料与主體分离斷裂或產生裂紋。 毛邊—在產品邊緣棱角部位出現的粗糙或尖銳凸起物。 異色—與基材顏色有差異之塊、線、點狀不良。 修飾不良—人為的一些修飾動作不當所造成。 色差—顏色與標准的偏差。 氧化—金屬材料與空氣中的氧起化學變化,而失去原有特性,如
允許不得有露底 允許不得有露底
材之擦傷
材之擦傷
不允許
面積≦0.50mm2,允 許三處(距離大于 50mm)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表面鹽處 理產生的差異,其他 成因的色差可接受.
允許ψ0.2mm 以
允許ψ0.4mm 以
下1個
下兩個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判 定
次
次 主 次 次
(兩 用 型 水 平 式 圖 示 )
4.1.3 Notebook 等級面定義
4.1.3.1 A 級面:機台前面、上面(背蓋)及掀開 LCD 后機台正
面部分。
4.1.3.2 B 級面:機台兩側面。
4.1.3.3 C 級面:機台底部及機台后側面。
4.1.4 Notebook 等級面參考圖
A面 B面
C面(機台底部)
碰傷
面積≦0.2
面積≦1.0 mm2 允 面積≦2.0mm2 允許
mm2 允許 1 處 許 1 處
2處
斷裂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毛邊
須通過 UL 1439 不允許
測試或無刺手之感覺
材料厚度 5%以下
模痕 氧化 凹凸痕
允許不得有露底 允許無手感之模
不允許
材之模具痕
具痕
表面不允許
表面不允許(切
表面不允許(切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1.外觀允收標准
金屬件及其加工組成品質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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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點類型
A面
判定標准 B面
C面
允許寬
允許寬<0.2mm、
0.2mm、長 3mm 以
允許寬<0.4mm 以
長<10mm 以下無感刮
刮 傷 下無感刮傷二
下,長<40mm 以下,刮
傷三條,條與條之間距
條,條與條之間距
傷三條.
離在 70mm 以上.
離 70mm 以上.
斷 線 — 指 印 刷 的 油 墨 于 印 刷 時 由 于 太 濃 或 表 面 不 平 (如 咬 花、雜 質 ),而 無 法到達適當位置,而有中途不全的現象。 重影—指印刷圖案有兩層或以上的陰影,常出現于重覆印刷。 不全—指印刷作業過程中,因作業疏忽,造成圖案不完整。 字符圖案—字的形體以及圖的形狀與式樣。 錯位—未依規定位置進行加工。 缺件—未依規定數量進行加工。 錯件—未依規定零件進行加工。 欠鑄—壓鑄件因注料不足或因模具因素造成產品殘缺。 冷料—產品表面有一層未能完全溶合的材料。
(切斷面斑點鏽 斷 面 斑 點 鏽 蝕 不 允 斷 面 斑 點 狀 鏽 蝕 允
蝕不允許) 許)
許)
面積≦
面積≦2.0mm2 允
面積≦4.0mm2 允
0.3mm2 允許 1 處 許 2 處
許3處
擦傷
臟污
拉模 變形 材質不符
色差
針孔 電極黑影 電擊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檢測員 以上(含矯正后)
(示意圖)
待測物
Code Viewing Time
CiassA 7 秒/100mm×
100mm
CiasB 5 秒/100mm×
100mm
CiasC 3 秒/100mm×
100mm
所有的機構、電器特性、功能要求以圖面為准,關於機構尺寸公差如圖面 未直接於尺寸后標注其公差,則本公司孔的尺寸公差以±0.07mm 管制,其他尺 寸 以 ±0.20mm 進 行 管 制,除 非 客 戶 有 更 為 嚴 格 或 特 別 要 求。QE 人 員 可 視 需 要 在 SIP 制定時縮小其公差,以利於生產管制,如東驊供貨商的產品有因 SIP 縮小 公差管制的問題被判拒收,且可証實是東驊事前未有通知廠商時,當批可以東 驊盡量吸收的原則協調處理,但供貨商必須於下批改善。
次
次 次
次 次 主 主 次
次 次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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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點類型
白斑 水紋 吐酸 脫層翹皮 過度酸洗 電鍍堆積
A面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判定標准
B面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C面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判 定
主 次 次 主 次 主
2.其 它 相 關 品 質 要 求
夾 渣 — 通 常 是 因 為 金 屬 中 含 有 雜 質 及 回 爐 料 使 用 過 多 所 造 成,多 分 布 在 铸 件的上表面和铸型不通气的转角部位。
切割痕—切割、裁剪作業后所造成的痕跡。 封孔不良—由于铝及其合金阳极化后,在其表面留有氧化膜膜孔。 表面紋路—結構所要求的表面紋理狀況。 脫層(翹皮)―表面浸、鍍層附著力不佳, 有剝落翹起的現象。 針孔—產品表面呈細小圓孔狀不良。 水紋—烘干作業不完全或水質不干淨造成。 電極黑影—指在電鍍時,掛鉤處因電鍍困難所產生之黑影。
產品因為工藝的特性或設計結構的影響,而存在固有外觀缺失(如衝壓模 具 痕;電 鍍 白 斑、水 紋;塑 膠 射 出 縮 水、短 射、結 合 線、拉 模、流 痕、頂 白 等 ), 這類缺失通常以樣品為基准進行判定,但其限度樣品的建立需充分遵照本准則 之要求,當未有建立樣品時也可根據本准則進行判定。
本指導准則已有定義而 SIP 另有規定則以 SIP 之規格為准;本准則如與客 戶標准有衝突時,以客戶之標准為准。如有未定義到的缺失類型,需以客戶為 導向,雙方協議處理。
對本指導准則規範項目若有爭議時,由品管部門主管人員裁決。
缺點類型
1.產 品 缺 點 類 型 (除 包 裝 材 料 以 外 之 產 品 ) 刮傷—因受外在影響對產品表面造成之線凹痕或痕跡 (分有感刮
傷和無感刮傷。以指甲輕刮受損部位,如有指甲受阻及斷差感則為有感刮 傷)。
凹 凸 痕 — 材 料 受 力 撞 擊 /擠 壓 或 加 工 作 業 造 成 表 面 異 常 凸 起 或 凹 陷 (表 面 並 未 出 現 目 視 可 見 的 破 裂 )。
水口—注塑、壓鑄工件的進料口。 頂針印—模具頂料銷所造成的印痕。 頂白—比背景顏色白,常出現于頂針背面。 結合線—也叫溶化線,像是重新交接線,這種結合可以是不同灌料口灌入 后之結合,也可以是因為零件外形使原料分支流動后結合。 過火—射出過程高溫高壓,材料燃燒,所留下的燒焦或黑痕。 咬花大小不一—此為塑膠模具成型循環時,因壓力不一所造成的。 流 痕 — 熱 塑 膠 流 質 因 潮 濕 空 氣 凝 聚 影 響,于 射 出 成 型 后 在 表 面 上 呈 現 波 浪 或條紋現象。 壓 力 痕 — 此 為 塑 膠 模 具 成 型 循 環 時,大 量 熱 塑 膠 流 質 流 動 受 到 循 環 壓 力 影 響,射出料會造成銀灰色閃亮條紋。 氣孔—加工時卷入氣體而產生的孔狀不良。 气泡—加工時卷入氣體而產生的泡狀不良。 起瘡—斑痕或銀灰色條紋,射出料氣泡造成。該氣泡形成一般是因為潮濕 空氣被凝聚。 濺渣—焊點周圍因焊接作業產生的小金屬顆粒。 脫焊—焊點分離。 燒傷—點焊或熔接作業因溫度過高而產生。 焊痕—焊接后留下的痕跡,塗裝后仍可見到。 膜厚—產品表面處理層的厚度。 硬度—塗料、材料質地堅固程度。 附著性—表面涂膜處理層或印刷,燙金與母材之間的結合力。 光澤度—產品表面的光澤反射率。 耐衝擊性—表面涂膜層與母材之間的結合程度及塗膜堅韌程度。 耐溶劑性—表面涂膜層,印刷及燙金與酒精的化學反應。 耐磨性—表面涂膜層,印刷及燙金的耐磨程度。 流漆—塗裝后表面有單個或多個如水滴般的漆點。
有爭議的缺點項目,若同時經五位以上檢驗員,判定為允收時,則該缺失 列為允收,如仍有質疑時,轉請品管部門主管人員裁示。
對模稜兩可的缺失,雖檢驗員初次檢驗判為允收,但第二次檢驗發現屬缺 失時,仍判定為不合格,若有爭議, 轉請品管部門主管人員裁示。
如產品在前段檢驗過程中發現各項品質標准所列缺失,而在后制程加工可 以掩蓋,其完工后品質特性未降低者,在制造者的申請下,該缺失項目可列為 允收(如鐵材外觀缺失在衝制過程中會被切除;電鍍、烤漆可掩蓋的缺陷;烤 漆 溢 漆 等 )。
產品設計為可開啟的面板內面、拉門內面等,該面列為 A 面。如零部件產 品有用於散件出貨,則其等級面定義比照進行,通常定為 A 級面,可明顯判斷 為背立面時定為 B 級面。
產品的平面度需符合圖面或客戶要求。通常以不超過該部位全長的 2/1000 為驗收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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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所述之相關品質標准有衝突時,以符合所有品質標准之水准為原則進行 判定。
電擊—電鍍過程中,工件碰觸大電流產生異常的缺口。 白 斑 — 材 料 鍍 前 表 面 鏽 蝕 深 及 底 材 時,電 鍍 后 因 光 線 折 射,產 生 白 色 斑 紋。 吐酸—電鍍藥水殘留于夾縫無法完全烘干,靜置后逐漸流出,常造成腐蝕 現象。 過度酸洗—電鍍時浸漬酸液時間過久,造成金屬表面過度腐蝕。 電鍍堆積—電鍍不均,造成在某處堆積。 2.包 材 類 缺 點 類 型 穿刺孔—不明造成的孔洞。
鉚合件須鉚合到位且牢固平整,不可有毛刺、松動之現象。
抽牙孔須完全,不得缺角或殘留毛頭且其孔徑需符合要求。
拉 釘 (包 括 所 有 鋁 制 拉 釘 和 鐵 制 拉 釘 )拉 完 后 , 須 完 整 , 不 得 破 損 、 殘 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