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物权分析思维导图
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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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依次为:(1) 船舶优先权;(2)船舶留置权;(3)船舶抵押 权。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海商法》参照了上述 《1993年公约》的做法(充分考虑了银行作为船 舶融资方的利益),因此,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 的规定,所有留置权本应皆优先于抵押权《物权法》 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 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但在《海商法》下,只有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 置权才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而其他人的船舶留置权 (例如,拖航合同中承拖方对被拖船舶的留置权 《海商法》第161条规定:“被拖方未按约定支付 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 权。”)则应后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这才是符合立 法原意的正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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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A公司将其所属的一艘船舶光船租赁给B公司进行 经营,租赁期间为一年(从2006年7月1日至 2007年7月1日)。该船舶在租赁给B公司之前, 已பைடு நூலகம்A公司抵押给银行,抵押贷款额为1 000万元 人民币。2006年12月1日,该船因瞭望疏忽在中 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 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碰撞发生后,该 船进国内一修船厂进行修理,产生了200万元人民 币的修理费。由于B公司无力支付该修理费,船舶 被修船厂留置,后来又申请法院拍卖,拍卖款项为 800万元人民币;经查,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 拖欠了船员工资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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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物权的特点
1.船舶物权属于特别法物权 2.船舶物权公示方法具有特殊性 3.船舶物权的优先次序具有多重性、复杂性 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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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规范 • 船舶规范出于国家航运管理以及 收取有关费用的需要,应当确定船舶 吨位。船舶的大小通常以吨位、排水 吨、载重吨来表示
•
• 1. 总吨位。它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该公约于1969年通过,1982年生效 • 2. 净吨位。船内能够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 间的总和,即从总吨位减去机舱、驾驶台、 船员起居室、物料房和压舱后的容积 • 3. 排水吨。排水吨按重量计算。船舶漂浮 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水线(载重线)时, 船体所占水的容积称为排水吨,也即船体 和货物的总重量 • 4. 载重吨。载重吨是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 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得出的结果
•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申请注销登记:
• (1)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 • (2)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 踪。 • (3)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 (4)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
• 另外,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42条规定,以 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 照本条例第27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 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
四、船舶抵押权登记
• 船舶抵押权设定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 与债权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后,依法就 船舶抵押的有关事项向船舶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由其认可,并将有关事项记载 于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证书,向抵 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我国物权法第188条、海商法第13条第1 款、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也采登记对抗主 义。
七、船舶登记机关
• 船舶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 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八、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海上运输业者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 利用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建造或购买船舶, 同时,双方再签订船舶抵押合同,使利用贷 款建造或购买的船舶成为贷款合同得以履行 的担保物。 这一方面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有保障的投资机 会,另一方面也为海上运输业者解决了资金 匮乏的问题。这种融资方式被越来越广泛的 采用或接受,为了调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船舶抵押权这一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概念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三、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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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抵押权的定义,我国《海商法》第 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 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 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 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理解船舶抵 押权概念时,有必要说明的几点是:
第一,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对 于该债务的种类或性质,《海商法》并没有作 出任何限制 第二,船舶抵押权是以船舶为客体,而不包括 运费或租金等。 第三,船舶抵押人不应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 可以将自己的船舶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人 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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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完善“建造中船舶” (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的登记制 度的基础上,相应健全了“建造中船舶”抵 押权的制度 我国《海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建造中 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里未对船 舶作特殊说明,显然是指本法第3条所称船 舶,即“用于军事目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物权》课件
船舶物权保护的方式
登记制度
通过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 舶抵押权登记等制度,确 认船舶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责任
对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 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
司法救济
当船舶物权受到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寻求救济,包括民事诉讼 和海事诉讼等。
船舶物权保护的途径
01
02
03
04
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船舶物权的法律地位
和保护标准。
加强行政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等行政机关应加 强对船舶物权保护的监管力度 ,打击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应提高对船舶物权纠纷的 审判效率,确保权利人及时获
得司法救济。
促进社共治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 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船舶物权保
权利变动公示方式特定
船舶物权的变动需要依法进行公示,如登记 、占有等。
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所有权
指对船舶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
指在不转移船舶占有的情况下,权 利人就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
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 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对方不 履行的,留置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结论
法院最终判决船东败诉,要求其立即支付船厂的修理费用,并确认船厂对该船舶的留置权。
THANK YOU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调整对象是船舶物权及其变动。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船舶物权人,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 人等。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内容提要:本章学习船舶的特殊法律性质;掌握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理解船舶物权的登记方式和效力、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船舶物权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1、定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船舶的特征1)可航性:具有自航能力2)吨位:20总吨以上3)目的性:商用和民用4)区域:海上3、船舶术语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公里,水深13至15米不等,最窄处为152米,最宽处为304米。
•运河高出两大洋26米,有6座船闸。
•通过运河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的轮船•一艘船过运河平均会有5200万加仑的淡水排放到两个大洋里处。
•靠近太平洋一侧的观花闸是运河航道最窄的地方,过往的轮船只能单行,不同方向的轮船必须分上下午分别通过•约占全球贸易运输量5%的货物都要通过巴拿马运往世界各地。
•中国为第二大用户,仅次美国。
每年有700多艘中国远洋货轮通过巴拿马运河,约占运河年船只通行总量的38%。
•巴拿马运河于2007年扩建,大约在2014年完成•运河通行费一直涨,2008年已涨至货轮每个货柜从原来的54美元增加到63美元,大型游轮每个床位收费由原来的100美元增加到115美元。
2010年6月巴总统府公布,2011年1月1日起,在涨8%至12%。
苏伊士运河吨•苏伊士运河是地中海和红海的通道。
是世界上最长的无船闸运河•苏伊运河于1869年开通,节省了5500---8000公里的航程。
•运河总长约190公约。
•最大船舶吃水允许值为66英尺,可允许最大24万吨的船舶通过,可接纳世界上92%的船只。
•通行费为,20尺货柜20美元,40尺货柜为40美元。
•中国每年有1000多艘船舶通过。
二、船舶的法律特性1、拟人性2、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3、整体性三、船舶的国籍1、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国际法上的重要性- 国内法上的重要性2、取得国籍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 船员为本国公民- 船舶在本国制造四、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政策※船舶拥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船舶与船舶旗国存在一定的联系2、方便旗船※方便旗的含义※方便旗船盛行原因※方便旗船的危害※对方便旗的管制3、中国的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第二章船舶物权
五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⒈因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⒉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具有船舶优 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 消灭,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⒊因法院拍卖而消灭; ⒋因船舶灭失而消灭 ⒌ 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不 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 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 日不行使的除外。)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指为担保特定债权而设定的, 使债权人能依法律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并 从出卖船舶的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 第21条)。
二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它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 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 付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它港口规费的 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 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 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海商法》第 22条)
(----------摘自 /tx/05-02-07.htm )
判例
二 船舶的法律性质
(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情况。
2004年2月17日14时许,大连造船 新厂发生意外,一个巨大的船体在 吊装合拢时突然滑落,将正在下面作 业的20名工人砸死或砸伤。
◆1980年,我国交通部为认真贯彻执行《1969年国际油污 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4月29日对我国 生效),特通知如下: 一、我国航行国际航线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 船舶,必须按公约规定,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担保 函或信用证等),持有我国港务监督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后,才准从事货油运输。 二、我国航行国内航线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 船舶,如已投保油污险,港务监督可按规定给予办理《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如尚未进行保险,作 为临时措施,船舶所有人需到船籍港港务监督为其所属船舶办 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附件三)。该证书每船一 式两份,经港务监督盖章认可后,一份留港务监督查存,一份 作为正式船舶证书留在船上供港口检查。自1980年10月 1日起,本条所指船舶持有此种证书,才准从事货油运输。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5
• “登记对抗主义” • 善意第三人 4)船舶所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 • 鼓励海运业的发展 三、内容 1、船舶所有人的权利和不特定义务人的义务 2、所有权人的权利 1)占有—把握或控制船舶的能力 • 一般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实现 • 租船情况下该项权能受到限制,其实是以收益权
能的形式实现所有权。 2)使用—基于船舶的用途而进行事实上的运用 • 船舶使用价值的体现 • 大部分情况下使用权能也不是由所有人直接的行使及于船舶的全部,不 因船舶的分割或转让、主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 或让与而受影响。
3、物上代位性
•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 CMC.Art.20: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
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
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以)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法、违 章建筑--担保法解释#48)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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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抵押登记
• 1、不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
• a.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 建设用 地使用权;c.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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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若干问题
• 一、动产质权 • 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 1、不转移占有质权不成立 • 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 担保法解释 第88条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2、质权人曾进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 担保法解释 第87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
船舶及船舶物权课件
四、船舶吨位
• 总吨位:指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 位的丈量总和。它反映船舶的建造规模。港口费及码头 停泊费的计算一般依据总吨位。
• 净吨位:指船内能够运载旅客或货物的空间总和。它是 衡量船舶营运能力的数值。海关吨税一般依据净吨位来 计算。
• 排水吨:指船舶满载时的排水重量。船舶满载的标志是 船舶载货吃水至载重线。
• 船舶国籍的取得 –封闭登记制 –开放登记制 –半封闭登记制
• 方便旗船
六、船舶登记
• 船舶登记的概念 • 船舶登记种类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抵押法登记 –光船租赁权登记 • 我国的船舶登记条件:在中国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 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且中 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 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船舶的权利登记在民法上意义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权利推定的效力 –公信力
• 载重吨: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之间的差额。 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
•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分别由巴拿马运河和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位是收取运河 费的依据。
五、船舶国籍
• 何谓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 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3. 以当事船舶的船东、光船承租人与经营人为义务主 体
4. 以当事船舶为客体 5. 从属性 6. 秘密性 7. 追及性 8. 优先性
9. 有独立的除斥期间,并因法院拍卖等法定原因而消 灭
10. 必须通过法院扣押当事船舶的程序行使
第二章第三章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英国:P50船舶一词所包含的范围较广,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之区分。
《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Ship” as referred to in this Code means sea-going ships and other mobile units, but does not include ships or craft to be used for military or public service purposes, nor small ships of less than 20 tons gross tonnage. The term “ship” as referred to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also include ship’s apparel.)(二)船舶的特点1.须是水上浮动装置(mobile units);2.必须能供航海使用;3.必须用于商业之目的;4.船舶规模必须在容积20总吨以上。
二、船舶的种类(一)以船舶的航行能力划分——海船与非海船(二)以船舶使用目的划分——商船与非商船用于“商业目的”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
(三)以船舶动力装置划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四)以船舶所有人划分——国有船和非国有船(五)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六)以船舶航行区域划分——远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三、划分船舶大小的依据1. 总吨位(gross tonnage)全船的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加起来的丈量总和称为总吨位,或者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总的立方米数除以2.83,得出的数字称为总吨位。
2. 净吨位(net tonnage)舱内所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间的总和。
第三章船舶物权介绍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 • • • • 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一是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登记对抗主义 一是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登记生效主义 2001年7月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会议纪要: “二、关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在审理有关海事案件中,涉及船舶所有权或者抵押权未经登记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1.对根据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船舶租购合同等合法方式 接受船舶,但没有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委托建造方或者买受方,其 与合同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保护; 但其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的船舶所有权主张(包括以船舶所有人名 义向他人请求船舶损害赔偿等)或者抗辩,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和保护。 2.未经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买受人不能以其不是船舶登记所有 人为由主张免除对他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者义务,即当该船舶没 有其他登记所有人时,买受人应当独立承担船舶对第三人的侵权民事 责任和义务;当该船舶有其他登记所有人时,由登记所有人承担对第 三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和义务。买受人对在接受或掌管该船舶之后发生 的对第三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亦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 [审判] • 一审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海商法》第9条第1款 的规定,船舶的最后受让人张三、李四不得以未经登记为 由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但在本案中其以权利人的身 份主张权利,则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其合法权利应 予支持,故本案的船舶碰撞赔款应直接付给张三、李四。
• 问:一审法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用法律是否恰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第2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 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 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 第11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 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第2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 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 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 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 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 的船舶。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 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 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船舶与第三章船舶物权
船舶物权具有国际性。由于船舶的跨国流动 性和航运业的国际性,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遵守国际公约和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船舶物权具有特殊性。由于船舶的 特殊用途和价值,船舶物权的设立、 变更和消灭等需要遵守特殊的法律 程序和规定。
船舶物权的重要性
1
保障航运业的发展。船舶物权的保护和维护有利 于保障航运业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交流。
船舶留置权的设立应当在合同 中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 产生。
船舶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 权,其目的是保障造船人和修 船人的利益。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 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
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输标02入题
船舶优先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行使 权利等。
02
船舶物权法律保护的措施
包括船舶登记制度、船舶检验制度、海事法律制度等,旨在保障船舶物
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03
船舶物权法律保护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船方和货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贸易
和航运业的发展。
船舶物权的限制与禁止
船舶物权限制的情形
01
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船舶留置权的行使、船舶买
船舶物权消灭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灭失、船舶失踪、船舶报废等,这些情 形均会导致船舶物权的消灭。
船舶物权丧失的情形
例如,船舶被盗、被抢、被扣押等,这些情形均会导致船 舶物权的丧失。
船舶物权消灭与丧失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防止船舶被用于非 法活动,保障船方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 维护航运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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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主题 4
船舶物权
船舶优先权 (Mariti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e Lien)
分支主题 5 船舶留置权 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定义:指船舶优权人对于依法设定的基于船舶所 产生的特定债权,不论该船舶的所有权或登记或 船旗是否发生变更,都可以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 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起源:起源于英国的海事判例
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自动发生的,当 事人不能通过协议任意创设,法定要件具备时它 便当然地产生
如“帕莫娜”轮案
秘密性: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就是不公开性,它 的存在不以登记或占有为要件,也不用公开
如“贝尔·比”轮案
二、特点
追及性:船舶优先权一旦产生便随船而行,不论 船舶所有权或登记事项是否发生任何变更,由船 舶优先权担保的请求都随同船舶的转移而转移, 因船舶的存在而存在,是一种不能消除的权利
最早出现于1851年约翰·杰佛斯宣读枢密院对 “The Bold Buccleugh"一案的判决书中
一、概念
渊源:其渊源为冒险抵押贷款和船舶抵押制度, 源于商事习惯法
标的:在中国,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为船舶
立法现状:1926年公约;1967年公约;1993年 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 第21—-30条
三、项目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 付请求
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 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 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 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公共政策原则
原则
同等地位原则
倒序原则
四、受偿顺序
不同项目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前述五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第四项海事请求,如果后于第一、二、三项发生 的,应当先于第一、二、三项受偿
同一项目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 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 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 偿
优先性:指由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其 它债权受偿
程序性:船舶优先权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实 现,这个程序就是扣押船舶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 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 用的给付请求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
五、船舶优先权与其它海事请求权之间的受偿顺 序
船舶抵押权 法定留置权
一般海事请求权
六、途径
实现船舶优先权的唯一方式或必要途径就是扣 船,这既是法律程序的需要,也是以船舶作为优 先权唯一标的的必然结果
船舶扣押阶段
七、行使
诉讼审理阶段 变船舶阶段
清偿债务阶段
八、消灭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是指权利在本质上消灭,除了 有民法上因时效届满的原因而消灭外,还有因船 舶优先权特性所决定的由海商法特别规定的原因 而消灭
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 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自优先权产生之 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船舶灭失
一、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