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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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4.20•【文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为促进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关于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其影响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一、上市公司发生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放弃权利、签署重大合同,以及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情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交易及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形。

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导致其并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如上市公司存在对拟出售标的交易标的提供担保,或者拟购买交易标的存在关联担保等情形的,相关担保需要按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终止或取消相关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四、上市公司与《上市规则》10.1.4条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仅仅受同一政府部门和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如同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五、上市公司在办理交易和关联交易披露业务时,应同时报备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见附件1、2);如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本身或因累计计算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或借壳上市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是国家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企业在报告期末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列报提出的具体要求。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准则,国家会计准则委员会还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以便企业能够正确、全面地执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列报。

这个应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指南详细解释了什么是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工具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具有金融特征,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合同。

根据其特定的特征和具体的交易条件,金融工具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三大类。

其次,应用指南明确了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的具体要求。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金融资产可以按季度、年度等时间段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需要根据相关合同或安排的实际情况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再次,应用指南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金融工具处理给予了具体指导。

比如,对与公司治理相关的金融工具交易应如何处理以及与业务交易相关的金融工具应如何处理等。

最后,应用指南还给出了一些实践指引和示例,以便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准则。

指南详细介绍了如何根据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使企业能够正确应用相关会计处理和列报规定。

总的来说,这个应用指南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解释,使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

通过准确的会计处理和列报,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为企业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企业应该认真学习并应用这个应用指南,以确保其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列报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以下简称“准则37号”)是中国财务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中国会计准则”)中的一个重要部分,针对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准则37号的应用指南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企业会计实务的影响。

首先,准则37号对于金融工具的定义进行了界定。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金融工具权益,它们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持有的各种金融权益和债权债务。

准则37号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包括根据合同条款分析确定是否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金融资产是否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摊余成本计量。

准则37号对金融工具的列报提供了详细的指引。

根据准则37号的要求,企业需要对持有的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应的计量方法进行列报。

例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需要按照其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进行列示,而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则按照其摊余成本减去减值准备的余额进行列示。

在金融工具的披露方面,准则37号也提供了详细的要求。

企业需要披露其持有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及其在财务报表日的变动情况。

此外,企业还需要披露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过程,包括对金融工具的风险敞口管理、对金融工具评估和处理的方法以及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准则37号还规定了对于金融工具减值准备的计量方法和披露要求。

企业需要按照准则37号的要求对可能发生减值的金融工具进行评估,并按照适用的计量方法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

在披露方面,企业需要披露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工具的类型、计提比例和计提额度,以及对可能产生减值风险的金融工具的评估和处理方法。

准则37号的实施对企业会计实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准则37号提高了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有助于用户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金融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其次,准则37号强化了金融工具减值准备的计量和披露要求,提高了企业对于金融风险的管理能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3•【文号】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按照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强化业务监督管理,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大宗商品价格和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对稳定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监管中也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集团管控不到位、业务审批不严格、操作程序不规范、激励趋向投机以及业务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等问题。

为督促中央企业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建立“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监管责任本通知所指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金融衍生业务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强化集团管控,建立健全统一管理体系,严格业务审批,落实监管责任。

(一)坚持专业化集中管理原则,集团内部同类金融衍生业务原则上由统一平台进行集中操作。

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集团负责审批年度业务计划。

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二)集团董事会核准业务资质时,要充分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严格审核评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核准事项应当明确交易场所、品种、工具等内容。

控股公司股权稀释丧失控制权后相关会计处理实例探析

控股公司股权稀释丧失控制权后相关会计处理实例探析

控股公司股权稀释丧失控制权后相关会计处理实例探析□张松实务中,因其他投资方对原控股 公司持有的子公司增资而导致原控股 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 但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会计处理因涉及股权成本 的重新计量、损益的重新确认、处置 利得的确认等方面,并且需要引入公 允价值理念,实务处理较为复杂,存 在以下难点:个别财务报表如何确定 增资扩股之后剩余股权成本、剩余股 权损益调整金额以及股权处置利得;合并财务报表如何确定剩余股权成本 以及增资扩股股权稀释处置利得。

本 文以案例为基础,依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 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相关规定对实 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 决思路。

案例背景A公司为H公司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于2x12年10月被H公司收购,收 购股权100%,收购价款6,216.16万 元,收购时A公司的评估值为6,216.16 万元,账面净资产为2,622.84万元 (其中:实收资本2,700.00万元,未 分配利润-77.16万元),评估增值 3,593.32万元,评估增值对应项目为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 x 17年4月,其他投资方S公 司向A公司增资,S公司以实物资产 作价16,426.94万元出资,其中价值 5,695.30万元部分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増资 扩股后,H公司对A公司持股比例从 100%稀释到了32.16%,丧失控制权 但具有重大影响。

S公司作为出资对价的实物资产已经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值为16,426.94万元,増资协议约定作价金额与评估值一致;増资前A公司股权价值已经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值为7,787.74万元,上述评估最终结论均选取收益法评估值。

截至2 x 17年4月,A公司账面净资产为2,119.80万元,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

截至2x16年12月,A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568.89万元,2x17年1-4月净利润-11.31万元。

长源电力: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2011-04-13

长源电力: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2011-04-13

1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Zhongrui Yue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Co., Ltd.电话:+86(10)8809118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 座8-9层 Add:8-9 /F Block A Corporation Bldg.No.3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PRC Tel : +86(10)88091188 传真:+86(10)88091199 邮政编码:100140Post Code:100140Fax : +86(10)88091199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中瑞岳华专审字[2011]第0583号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长源电力通过国电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征求意见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意见的通知编制和披露汇总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证据是长源电力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长源电力2010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本审核报告仅供长源电力2010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闫丙旗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锦荣2011年4月11日2长源电力通过国电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编制单位: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12-31单位: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金融工具列报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报的情况,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情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其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但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以及企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且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对上述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子公司的相关投资适用本准则。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相关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中涉及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1号——股份支付》。

但是,股份支付中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及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的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以下简称“准则37号”)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涉及金融工具的列报。

金融工具作为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准则37号的颁布,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金融工具列报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准则37号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金融工具,例如现金、存款、债务证券、股票、衍生金融工具等。

准则37号要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并对其进行分类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和充分竞争市场中交易的价格。

准则37号强调了公允价值的重要性,要求企业根据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的市场评估方法对金融工具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准则37号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包括两大类:债务金融工具和权益金融工具。

债务金融工具是指包含确定的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例如债券、贷款等。

权益金融工具是指企业尚未承担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合同,例如股票等。

根据准则37号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金融工具的特征和合同条款对其进行分类,并采用相应的计量方法进行列报。

准则37号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方法,主要有两种: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是指企业按照金融工具在市场上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适用于权益工具和部分债务工具。

摊余成本计量是指企业按照合同金额减去偿还本息的金额进行计量,适用于一些具有固定利率和固定到期日的债务工具。

准则37号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减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是根据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的。

减值准备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对可能产生的损失做出充分的准备,并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准则37号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

企业需要对其所持有的金融工具的种类、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减值准备等进行披露,以提供给用户更多的信息。

这样,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企业的金融风险和财务状况。

浅析如何提高集团资金集中度

浅析如何提高集团资金集中度
(一)自上而下,战略引领,全面加强资金归集考核
B 财务公司作为 A 集团内部资本运作平台及金融中介,即具有金融 专业优势,又了解自身产业运行规律的特点。由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部 财务资源配置和外部融资的牵头人,一方面可将集团内部有限的财务资 源整合利用,提高集团整体资金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可将集团内部的融资 需求统一,发挥规模效益,且可依托集团信用,以较低成本筹集资金,降低 集团整体财务负担。与此同时,借助财务公司的平台,加强对各成员单位 资金计划的监督管理,资金计划的管理可形成从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到资 金回收的闭环管理,不断推动和完善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水 平,对于提高集团资金运作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提升资金管控水平有着 重要的意义。
二资金集中度影响要素一监管政策掣肘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各监管机构对管辖范围内企业资金使用及存放做出明确监管规定如中国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定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及其规范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等
2.重沟通,提规模。B 财务公司需加强与 A 集团内成员单位及合作银 行的沟通,逐户走访,了解成员单位资金管理现实情况,用多存放资金、贷 款资金归集后留存比例不低于限定额度等多种手段归集贷款专户资金, 一户一策,逐步增加资金归集总量。
财务公司行业虽发展迅猛,但行业资金集中度却增长缓慢。2017 年 末,全行业平均资金集中度为 47.91%,较 2016 年末仅增长 2.33 个百分 点,且历年来这一指标基本处于 45%以下,资金集中度偏低是全行业面 临的普遍问题。
二尧资金集中度影响要素
(一)监管政策掣肘 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各 监管机构对管辖范围内企业资金使用及存放做出明确监管规定,如中国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定、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 司关联交易及其规范》、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等。金融监 管政策对集团公司资金归集提供政策指导,但随着财务公司行业日益发 展与规范,监管政策一方面未根据市场适时调整,另一方面为博弈资金提 供不可归集的政策“保护”。 (二)多方利益博弈 目前,A 集团未实现归集的资金主要包含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各类 专款专户资金、上市公司资金及境外资金等。其中,对 A 集团影响较大的 主要为贷款资金和上市公司、合资公司资金,无法归集的原因主要是建立 在监管政策下的银企利益博弈、股东利益博弈及公司管理层的认识和价 值观念,很大程度阻碍了项目贷款资金及上市、合资公司资金归集。 (三)自身业务局限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较为 单一,其主要依靠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吸收集团成员单位闲散资金及向商 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拆入短期资金等。截至 2018 年 11 月底,B 财务公司主 要的资产和负债约 90%以上来源于成员单位,而 A 集团内成员单位因高 速公路行业特点,融资需求巨大,难以将账面资金全部长期存放于 B 财 务公司,且资金支付的季节性波动较大,B 财务公司又无法获得长期稳定 的外部资金来源。相对于集团巨大的融资需求,财务公司无法通过发行 金融债券等业务,为集团从外部获得较为稳定的长期大额资金。 (四)支持力度有限 A 集团的产业类型决定了其用于生产建设和营运期还本付息的资金 缺口是巨大的,而 B 财务公司自身因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政策等因素无 法解决全部集团内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各业主单位及其下属公司需主 要通过银行及发债进行大规模融资。在建设期内,各成员单位因受限于 银行贷款条件及其利益诉求,会形成资金归集的外向力。克服这种外向 力必须集团上下意志高度统一,措施有力。

从银监37号文看“家族信托

从银监37号文看“家族信托

从银监37号文看“家族信托凌娜“家族信托”这个词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出现由来已久,很多文章报道将资金端是个人或家庭成员,受益端是家庭成员且做了一定的受益安排的信托业务均一概称为“家族信托”。

笔者理解此并非中国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家族信托”。

经查,“家族信托”在中国法律法规中并未有明确定义。

该词最早出现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22)32号文)中,该文为规范性文件,规定“4家族信托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但该文也没有规定何为“家族信托”。

2022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向各级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下发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22]37号)(简称“银监37号文”),此文亦为规范性文件,对“家族信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至此,“家族信托”定义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但仍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家族信托”。

笔者尝试从银监37号文看“家族信托”,拍砖引玉,以供探讨。

关于受托人由于该文件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向各级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此文将“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规定为“信托公司”,这是基于部门职责权限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随着金融服务的迅速发展,金融工具的重要性也不断提升,并成为企业和公司记录金融交易情况的重要参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了金融工具的列报要求,要求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依法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第一,对金融工具列报的基本要求。

金融工具的列报应基于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根据规定的金融工具识别准则,以及当期交易的特殊情况,分类计量其金额,金融工具的列报在当期的影响反映在当期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

第二,金融工具列报的计量要求。

金融工具的列报应根据其市场价值计量,即会计科目金融工具市值折现,及现金流量表上的受益流动性折现,以及考虑其他因素,如权益成本、重组条款以及所涉及的当期价值,以确定金融工具的实际价值。

第三,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要求。

金融工具的列报应按照是否可以转让、可能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进行分类,将金融工具分为:非流动性金融资产、流动性金融资产、非流动性金融负债和流动性金融负债,并根据不同情况将其分类计量。

第四,金融工具的列报及审计要求。

对金融工具的列报,会计人员应对其进行适当的审核,以确保列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及确保可以提供有效的指引,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缺陷。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为企业和公司提
供了金融工具的列报要求,要求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依法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要求企业在列报金融工具的同时,应仔细审查其金融工具的内容,确保金融工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度,以便在金融服务过程中保护经济利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doc 114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doc 114页)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10月19日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2018年2月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分析与建议

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分析与建议

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分析与建议作者:周翌星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04期摘要:资金集中管理是财务公司的核心功能。

财务公司通过建立考核机制、结算系统支持、上门服务、金融产品创新等方式积极推进集团的资金归集。

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确实存在一些制约和影响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内外部因素,重点体现在“不可归集的专户资金”。

搞清楚影响资金归集的因素有哪些方面、不可归集的专户资金包括哪些范围,对于提高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效率和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某集团企业专户资金分析为切入点,找出影响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并对如何推进资金归集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财务公司资金归集制约因素分析与建议一、某集团成员企业专户资金的现状从某集团2013年全年的统计结果看,专户资金占集团银行存款总数的月均占比约为15%,且在年底有上升的趋势,专户资金已成为影响该集团资金集中度提高的主要因素之一。

某集团成员企业的专用账户主要分为6大类:住房公积金专户、税款专户、社保类专户、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票据单证保证金专户和其他专户。

后三类专户资金占总专户资金的占比达到90%以上。

其中,票据单证保证金专户中资金量占比较大的有: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担保公司客户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等;其他专户中资金量占比较大的有: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煤炭企业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的托管资金、工程承包企业的工程共管账户资金、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等。

二、影响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分析通过对某集团成员企业专户的具体分析,包括专户开立的具体用途、开立专户的政策依据、该专户能否在财务公司开立、专户资金能否进行归集等内容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我们发现影响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的政策限制;二是成员企业自身业务特点限制;三是财务公司业务开展的限制。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XX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XX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3月15日制定、2011年12月30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管理事项,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制定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内幕知情人档案。

二、上市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及时报备内幕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备忘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我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包括但不限于:(一)获悉公司被收购;(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前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6股以上(含6股)。

关于对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关于对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贷款审批委员会:对总经理负责,对信贷业务的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审批 决策;对信贷业务部申报的信贷业务和其他业务进行审批决策。贷款审批委员会由财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结算中心、综合管理部、法律与风险部/稽核审计 部负责人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重大投资业务进行审批的决策机构,公司投委会成员为: 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稽核以及投资业务部、计划财务部 /结算中心、业务发展部、法律与风险部/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为投委会负责 人。
6
2015年1-6月份,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平均余额为2,851.04万元;截止2015 年6月30日,本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余额为22,750万元。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 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财务公司因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同时,本公司已 制定了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并严格执行,以进一步保证本公司在财务公司 存款的安全性。
业务部门:财务公司的综合管理部、业务发展部、计划财务部/结算中心等业务部 门包含了财务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在日常工作中直接面对各类风险,是财务公司风险管 理的前沿。各业务部门承担以下风险管理职责:(1)充分认识和分析本部门各项风险, 确保各项业务按照既定的流程操作,各项内控措施得到有效地落实和执行。(2)将评估 风险与内控措施的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准确、及时上报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日常风险监 测报表。 (3)对内控措施的有效性不断进行测试和评估,并向法律与风险部提出操作流 程和内控措施改进建议。(4)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出现的风险类别,并提出风险管理建 议。
4
照程序和权限审查,审批贷款。建立和健全了信贷部门和信贷岗位工作职责,信贷部门 的岗位设置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 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 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季度财务风险分析报告(通用3篇)

季度财务风险分析报告(通用3篇)

季度财务风险分析报告(通用3篇)季度财务风险分析报告篇1根据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要求,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通过查验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并审阅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本公司之关联方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与财务风险。

经评估、审核,本公司认为:一、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具体风险评估说明如下:一、财务公司基本情况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批准(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XX1H2440XX001 ),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440000000014615 ),由XX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60% )、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次比例25% )、XX省沙角(C 厂)发电公司(出资比例15% )于20xx 年12 月共同出资通过净壳收购重组原万家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0xx 年5 月,财务公司收购深圳天鑫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96%股权,从而使天鑫公司成为财务公司控股子公司。

财务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财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下设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预算审计委员会。

财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根据业务发展以及监督牵制的要求设有结算部、信贷部、资金部、稽核部、投资部、财务部、综合部七个部门。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财务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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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6月29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质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二、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之间,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行为适用本备忘录。

三、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等的规定,否则上市公司不得将其货币资金存放于该财务公司。

四、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六、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的,该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不应当超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

七、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 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限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
2、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关联财务公司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

(二)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

八、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5条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限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2、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关联财务公司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

(二)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九、上市公司拟发生达到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披露标准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需要分别对金融服务协议、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处置预案报告等发表意见);
(四)金融服务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风险处置预案;
(七)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八)财务公司营业执照及《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上市公司应单独披露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在披露中,除按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要求披露相关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外,至少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财务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范围、成立日期、住所、主要股东、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首次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二)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类型;
2、协议期限;
3、预计金额。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应当明确约定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
4、交易的定价,包括存、贷款利率与同期银行利率的比较情况;
5、为确保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如存在下述第十三条的情形,应当约定财务公司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的义务等事项。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做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况,重点关注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该办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
3、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取得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年报,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上市公司董事应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充分认识到对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安全性所承担的主要责任,审慎进行与关联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公开
披露。

十二、针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宜,上市公司应制订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应当针对下述每项风险事项提供解决或处理方案,并做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一旦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当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7、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8、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10、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上述风险处置预案必须明确相应责任人,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十三、关联交易期间,财务公司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中规定的任一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关联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
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五、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一次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该说明应当按照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类别统计每一年度的发生额、余额,比照本备忘录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是否公平、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明确发表意见并披露。

十六、与上市公司发生存贷款关系的关联财务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法人资质的,该行为视同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提交资金占用清偿方案。

本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同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对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实施其他特别处理。

十七、在本备忘录发布实施前已经发生上述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于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按照本备忘录要求进行自查,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八、本所将重点关注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一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将从严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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