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停车场消防规范 车库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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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设计资料2006-10-08 22:23:15 阅读2896 评论7 字号: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1 总则3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3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34.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4.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34.2.0.1. 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34.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露天停车场消防规范 车库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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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车场消防规范车库防火规范一、消防疏散指示灯功能特点:1. 采用优质铝材、金属喷塑,超薄设计,外形新颖美观消防消防疏散指示灯应急指示灯2. 采用优质超高亮LED发光,表面亮度≧15cd/㎡,均匀、柔和、穿透力强.3. 应急转换时间≤0.2S,具有完善的过充、过放电保护功能.4. 选用顶级免维护镍镉电池组,应急时间≧90min.5. 为了确保应急时间足够长,使用前请必须充电24h.6. 选用顶级芯片,开关晶体管.消防疏散指示灯的使用: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包括事故应急照明、疏散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在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
但在日常的检查中发现,单位在消防疏散指示灯具的选型、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应此,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控制方式、接线方式,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直接影响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作用的发挥。
二、系统供电7.1 系统供电应符合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要求。
7.2 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负荷分级为一级时,应由两路电源供电;7.3 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负荷分级为二级时,应由两回电源供电;7.4 当安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建筑物用电负荷分级为三级时,应由进线总配电箱内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7.5 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应取自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高层建筑楼梯间宜单独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
7.6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交流单相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6A,消防应急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
7.7应急照明配电箱可同时给备用照明供电,但不应与消防应急灯具共用同一供电支路。
7.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宜取自低压配电室的专用消防电源回路。
7.9分配电箱和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的正常供电回路应取自本防火分区的(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分配电箱应急回路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
[url=]8[/url] 施工[url=]8.1[/url] 一般规定8.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中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等各类产品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_GB5006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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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项(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 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 空电力线的下面。 4.2 防火间距
2.0.5 高层汽车库 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 库。
总贮量 (t)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稻草、麦秸、芦苇等 1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15 20 25 20 25 30
15 20 25
停车场地下车库防火要求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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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赞同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推行日期:1998 年 5 月 1 日关于宣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 [1997]280号依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校正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赞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为逼迫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推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 同时撤消。
1 总则为了防范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拟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定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吻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汽车库 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保养、修原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 构) 筑物。
停车场 parking area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所和修筑物。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处坪面高度高出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建筑高度高出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施进行垂直或水平搬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施传达,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 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停车场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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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防火要求
内容:
停车场防火安全对于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非常重要。
停车场防火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停车场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灭火器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保证在火灾发生时可以迅速取得使用。
2. 停车场的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性能符合使用要求。
对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等应及时更换。
3.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禁止在停车场内使用明火。
4. 停车场内的油气系统应设置防火隔离装置,避免泄漏的油气接触明火而引发火灾。
5. 停车场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在通道内堆放杂物,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可以迅速逃生。
6. 停车场应设置必要的消防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并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7. 停车场应与当地消防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火灾,应第一时间报警,全力组织灭火救援。
停车场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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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防火规范停车场防火规范一、停车场的防火意识1. 停车场管理人员和停车场使用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意识,了解火灾的危害和防火常识。
2.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正确的灭火方法和紧急疏散程序。
3.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消防设施,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停车场内火源的防控1. 禁止在停车场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汽油、天然气等。
2. 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明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等。
3. 禁止在停车场内吸烟,并设立合适的吸烟区。
4. 确保停车场内的电气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查维修。
5. 确保停车场内有足够的灭火器、灭火器和其他消防设施,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
三、停车场内的防火安全设施1. 停车场应设有足够数量和正确种类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维护。
2. 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和指示牌,确保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3. 停车场应配备灭火器和消防器材的专用储存室,确保储存安全。
4. 停车场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可靠性。
5. 停车场应建立灭火疏散演练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以提高员工和使用人员的应急能力。
四、停车场内的火灾应急预案1. 停车场应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并确保所有员工和使用人员都了解和熟悉该预案。
2. 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灭火等具体措施,以及与相关单位的紧急联系方式。
3. 停车场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预案。
五、停车场内的定期检查和维护1.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消防设施,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 停车场应定期清理储存室和通道,防止阻塞造成火灾隐患。
3. 停车场应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检验和维修,确保其工作正常。
总结:停车场的防火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停车场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意识,遵守防火规范,做好预防工作。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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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1. 防火分区:1)根据建筑面积和车辆数量,将车库或停车场分为合理的防火分区。
2)每个防火分区之间应设有防火墙或其他适当的隔离措施,以防止火势蔓延。
2. 防火材料和构造:1)使用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材料进行建筑结构和装饰装修,如防火板、防火涂料等。
2)车库或修车库的门和隔断应选择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等具有防火性能的设备。
3. 灭火系统:1)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适当的灭火设备,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扑灭或控制火势。
2)对于修车库,还需要考虑安装适当的排风系统,以排除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烟雾。
4. 紧急出口和疏散通道:1)设置足够数量和合理位置的紧急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
2)使用防火门或防火窗等设备来隔离紧急出口和疏散通道,以防止火势传播。
5. 灭火器和报警系统:1)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易于获取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2)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等,以便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措施。
6. 电气设备和线路:1)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电气设备和线路,以避免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2)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7. 安全管理和员工培训:1)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
2)培训员工掌握基本的火灾报警、灭火和疏散技能,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需要根据具体的场所和规模进行优化和完善设计,并遵守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同时,与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沟通和咨询,以获取更详细的防火规范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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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本规范是我国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我国汽车库建设的建筑防火设计提供依据,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停车问题是城市发展中出现的静态交通问题。
静态交通是相对于动态交通而存在的一种交通形态,二者互相关联,互相影响。
对城市中的车辆来说,行驶时为动态,停放时为静态。
停车设施是城市静态交通的主要内容,包括露天停车场,各类停车库、修车库等。
因此,随着城市中各种车辆的增多,对停车设施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近几年来,大型汽车库的建设也在成倍增长,许多城市的政府部门都把建设配套汽车库作为工程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并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予以保证。
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经营增多,在新建大楼中都配套建设了与大楼停车要求相适应的汽车库,由于城市用地紧张、地价昂贵,近几年来新的汽车库均向高层和地下空间发展。
我国许多大城市,近年来车辆增长速度都比较快,一些特大城市,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沈阳、重庆等,虽然机动车的绝对数量与经济发达国家比仍有差距,但由于增长速度快,使原本已很落后的城市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加上对静态交通问题认识不足,停车设施的建设远远不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致使城市停车问题日益尖锐,不仅停车困难,由于占用道路停车,使已经拥堵的城市动态交通进一步恶化。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_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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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2.0.1. 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2J8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2J814](https://img.taocdn.com/s3/m/1eedb03f192e45361066f5ed.png)
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汽车库 garage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 parking lot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
【图示】2.0.5 半地下汽车库 semi-underground garage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
【图示】〖条文说明-摘录〗第2.0.4条和第2.0.5条条文中的净高一般是指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值。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H—地下或半地下车库房间净高;h—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
2.0.6 多层汽车库 multi-storey garage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图示1】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图示2】2.0.7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图示1】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04625418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55cc346.png)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标准》(GB-97)为了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但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平安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除本标准外,车库的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标准的要求。
术语定义:汽车库: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修车库: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停车场: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建筑物。
地下汽车库: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高层汽车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复式汽车库: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敞开式汽车库: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具体规定见表 3.0.1.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及Ⅰ、Ⅱ、Ⅲ、Ⅳ类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和三级,分别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执行。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4.1一般规定4.1.1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https://img.taocdn.com/s3/m/d5b1a89fb14e852458fb57ab.png)
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本规范是我国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我国汽车库建设的建筑防火设计提供依据,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停车问题是城市发展中出现的静态交通问题。
静态交通是相对于动态交通而存在的一种交通形态,二者互相关联,互相影响。
对城市中的车辆来说,行驶时为动态,停放时为静态。
停车设施是城市静态交通的主要内容,包括露天停车场,各类停车库、修车库等。
因此,随着城市中各种车辆的增多,对停车设施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近几年来,大型汽车库的建设也在成倍增长,许多城市的政府部门都把建设配套汽车库作为工程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并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予以保证。
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经营增多,在新建大楼中都配套建设了与大楼停车要求相适应的汽车库,由于城市用地紧张、地价昂贵,近几年来新的汽车库均向高层和地下空间发展。
我国许多大城市,近年来车辆增长速度都比较快,一些特大城市,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沈阳、重庆等,虽然机动车的绝对数量与经济发达国家比仍有差距,但由于增长速度快,使原本已很落后的城市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加上对静态交通问题认识不足,停车设施的建设远远不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致使城市停车问题日益尖锐,不仅停车困难,由于占用道路停车,使已经拥堵的城市动态交通进一步恶化。
车库、司机防火制度样本(2篇)
![车库、司机防火制度样本(2篇)](https://img.taocdn.com/s3/m/f97b3573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20.png)
车库、司机防火制度样本(一)停车库防火安全应遵守下列规定:1、车库内不准存放汽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品,不准堆放其他杂物。
2、车库内严禁停放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3、车库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4、车库内的电器及照明设施应符合电气安装规范要求,采取防暴措施,以保证防火安全。
5、车库内不准人员留宿,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设施。
6、在办公区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和堵压消火栓,车辆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留有足以保证调车的宽度。
7、严禁在车库范围内加注燃油和排除油电系统故障。
8、保养维修车辆时,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车库内。
9、车库车辆应与其他设施进行防火分隔,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不准存放其他设备,使用电器应采取防火措施。
10、特种车辆与其配套设备必须分库保管。
中间应设防火隔断,其互通部位应设常闭防火门。
(二)入库的机动车辆和其他特种车辆,必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1、车辆的电气线路绝缘必须完好,不得被挤压。
带电线路接线端头必须牢固紧定,不得松动脱落,各种线路须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车辆燃油系统必须严密,不得漏油,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处置。
3、驾驶室、车箱车门(包括安全疏散门),必须开关灵活、门锁完好。
4、车辆必须按灭火器配置标准配置灭火器:指挥车、防爆和低污染货车车辆配置____公斤灭火器____具。
(三)使用单位和司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车辆油路。
2、机动车在行使里程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入汽油。
3、机动车电瓶充电必须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机动车上直接充电。
4、给机动车加油时,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5、检修机动车应在专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
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全车电源,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和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6、车辆入库后,司机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7、车辆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应急措施疏散人员并及时扑救。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https://img.taocdn.com/s3/m/39c8ae46bb68a98271fefa84.png)
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总则??1.0.1本条阐明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本规范是我国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我国汽车库建设的建筑防火设计提供依据,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停车问题是城市发展中出现的静态交通问题。
静态交通是相对于动态交通而存在的一种交通形态,二者互相关联,互相影响。
对城市中的车辆来说,行驶时为动态,停放时为静态。
停车设施是城市静态交通的主要内容,包括露天停车场,各类停车库、修车库等。
因此,随着城市中各种车辆的增多,对停车设施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近几年来,大型汽车库的建设也在成倍增长,许多城市的政府部门都把建设配套汽车库作为工程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并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予以保证。
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经营增多,在新建大楼中都配套建设了与大楼停车要求相适应的汽车库,由于城市用地紧张、地价昂贵,近几年来新的汽车库均向高层和地下空间发展。
??我国许多大城市,近年来车辆增长速度都比较快,一些特大城市,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沈阳、重庆等,虽然机动车的绝对数量与经济发达国家比仍有差距,但由于增长速度快,使原本已很落后的城市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加上对静态交通问题认识不足,停车设施的建设远远不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致使城市停车问题日益尖锐,不仅停车困难,由于占用道路停车,使已经拥堵的城市动态交通进一步恶化。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_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_97)](https://img.taocdn.com/s3/m/76d78a10aaea998fcc220e3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目次1总则2术语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5.1防火分隔5.2防火墙和防火隔墙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6安全疏散7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7.1消防给水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3其他固定灭火系统8采暖通风和排烟8.1采暖和通风8.2排烟9电气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2.0.1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repair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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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车场消防规范车库防火规范一、消防疏散指示灯功能特点:1. 采用优质铝材、金属喷塑,超薄设计,外形新颖美观消防消防疏散指示灯应急指示灯2. 采用优质超高亮LED发光,表面亮度≧15cd/㎡,均匀、柔和、穿透力强.3. 应急转换时间≤0.2S,具有完善的过充、过放电保护功能.4. 选用顶级免维护镍镉电池组,应急时间≧90min.5. 为了确保应急时间足够长,使用前请必须充电24h.6. 选用顶级芯片,开关晶体管.消防疏散指示灯的使用: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包括事故应急照明、疏散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在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
但在日常的检查中发现,单位在消防疏散指示灯具的选型、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应此,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控制方式、接线方式,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直接影响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作用的发挥。
二、系统供电7.1 系统供电应符合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要求。
7.2 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负荷分级为一级时,应由两路电源供电;7.3 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负荷分级为二级时,应由两回电源供电;7.4 当安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建筑物用电负荷分级为三级时,应由进线总配电箱内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7.5 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应取自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高层建筑楼梯间宜单独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
7.6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交流单相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6A,消防应急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
7.7应急照明配电箱可同时给备用照明供电,但不应与消防应急灯具共用同一供电支路。
7.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宜取自低压配电室的专用消防电源回路。
7.9分配电箱和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的正常供电回路应取自本防火分区的(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分配电箱应急回路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
[url=]8[/url] 施工[url=]8.1[/url] 一般规定8.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中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等各类产品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
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2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应正常。
检验方法:充电24h后放电,期间观察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测量放电时间。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3 疏散指示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只。
8.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8.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8.1.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8.1.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url=]8.2[/url] 安装8.2.1 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 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 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
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 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5 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暗装。
6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 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
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9 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
10 消防应急灯具及标志牌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8.2.2 消防应急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底边距地面距离宜在2.0m至3.0m之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2 标志灯严禁安装在门扇上。
顶棚高度低于2.0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
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3 标志灯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安装距离不应大于10m。
疏散走道内高位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4 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
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试验。
5 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宜安装在本层墙上。
地上首层与地下室合用楼梯时,指示出口的标志灯应安装在首层出口内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6 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标志灯在安装时,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8.2.3 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宜安装在棚顶或2.0m以上的侧面墙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24 照明灯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照明灯安装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m~2m之间侧面墙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5 配接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照明灯,其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矿物绝缘电线(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url=]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url]检测方法:目测、尺量。
8.2.4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蒸气、易燃物及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有碱性物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仓库等场所,室内长期温度不宜超过35℃。
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支路严禁连接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外的其他负载。
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同一配电回路不宜同时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看现场温度计。
8.2.5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内,若无消防控制室应安装于经常有人值守的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2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目测。
3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4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5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
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 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8.2.6 蓄光型疏散指示牌(以下简称标志牌)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时,其指示疏散方向的方向应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 蓄光型标志牌必须设置在正常情况下光照度大于100lx的场所。
3 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
4 标志牌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5 标志牌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尺测量距离,用照度计测量照度。
8.2.7 系统的供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配电方式应能保证系统在正常照明关断后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并保证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消防工作场所及其相关疏散区域、避难层、直升飞机停机坪区域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在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防火分区内的自带电源型及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电源应直接取自该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4 当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配带分配电箱供电方式时,分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要求。
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每一个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备用应急照明和疏散应急照明,不宜接入同一分支供电回路。
6消防应急灯具的配电回路中不宜设置开关;工作方式可控的消防应急灯具配电回路中设置的开关,不应影响该配电回路中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