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8江西省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江西省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85a3e108a1284ac850437d.png)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76号06-0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近几年,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的业务问题。
经研究,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的资金费用的分摊问题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发生的资金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一)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分别按纳税人取得的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摊。
(二)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三、关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问题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当销售总量未达到85%之前,必须按已确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总量达到85%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不进行清算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按核定税款扣除预征税款后的余额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一)住宅住宅所在地在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5%(南昌市暂定为1.8%);住宅所在地在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3%;住宅所在地不在设区市所在城市、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3dc5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1b.png)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
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结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110d559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2f.png)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赣地税发[1996]038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038号)为加强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跑、冒、滴、漏,各地多年来特别是机构分设后,基层征收单位和人员在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过程中探索和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省局为推广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经过整理,制定了十四个地方税种单项或行业征管办法,并经过多次召开税政、征管科长、部分县市局长、基层税务人员座谈会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更加适应地方各税征管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分包和转包人为纳税人。
(三)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四)销售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fecf5a2b160b4e767fcfbc.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发﹝2008﹞76号【发文日期】2008-06-03【实施时间】2008-06-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的业务问题。
经研究,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的资金费用的分摊问题 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发生的资金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分别按纳税人取得的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摊。
(二)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三、关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问题 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当销售总量未达到85%之前,必须按已确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总量达到85%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不进行清算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按核定税款扣除预征税款后的余额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efd32d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b3.png)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正文: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3-7%的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分住宅,非住宅确定,报省局备案。
目前各地已按省局的要求确定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但存在执行时间不统一的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为公平税负,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现就各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执行时间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以本公告公布之日界线,凡在2011年6月20日前实现的销售收入,土地增值税按原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凡在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结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10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e665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43.png)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101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基层和纳税人所反映的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以团购形式销售商品房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以团购形式销售商品房,是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的一种方式,依照现行政策规定,其纳税主体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对以团购形式销售的商品房,应按有关政策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其预征率暂按1%执行,清算时多退少补。
二、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视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的问题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与教育费附加相同。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因转让房地产而随营业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三、关于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问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及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对所承接的清算项目应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反映查补税款金额偏离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查补税款金额2倍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该项目清算审核结束后的次月将税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单位名称、鉴证项目、鉴证结论、税务机关审核结果等)按程序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省局将对从事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予以通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5138f30fd0a79563d1e725e.png)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99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省局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具体标准为: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暂定1%;
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预征率暂定3%,其中店面的预征率暂定5%。
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
对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度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其转让并取得收入时,能分别正确核算收入项目金额的,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相应的预征率分别预征,否则一律从高预征率预征。
二、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律先按建筑面积分摊扣除项目金额后计算增值额,然后按税法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
三、省局下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第2点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41af97a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f4.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赣府厅发[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84号2012年11月2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省地方税务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信息技术飞速变革、税源状况深刻变化以及税收管理跨区域化趋势日益明显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地方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地税征管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全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收好税,服好务,执好法,带好队”的工作总要求,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以健全有力的综合治税体系和专业化人才队伍为保障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二、主要内容(一)明晰征纳权责,规范征管程序。
1.着力建立和完善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代扣(收)缴税款、规范财务核算、报送涉税信息等方面责任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和责任。
2.强化地税部门依法行使税收管理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3.规范申报纳税、税收评定、税务稽查、强制征收、法律救济的税收征管基本程序,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促进税法遵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a97462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8b.png)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5.26•【字号】赣国税发[2003]119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119号2003年5月26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一)充分认识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税收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措施,是贯彻落实《征管法》,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也是规范税收征管行政行为、树立良好税务形象的有效途径。
为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深刻理解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意识。
(二)大力转变纳税服务的工作观念。
一是要全面、准确理解税收执法的内涵,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二是要淡化权力意识,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三是要将过去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变为对税务人员具体的行政行为规范;四是要从片面追求服务形式的误区中解脱出来,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五是要充分认识到提供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由有偿服务向无偿服务转变。
(三)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
新型的纳税服务工作是税收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手段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纳税服务工作。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b46eeed0aa00b52acfc7cabc.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标 签】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13-12-31【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为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现就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则上都应采取查账清算方式,少数纳税人确实无法查账清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对符合条件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组织人员开展核定征收清算的审核工作;清算审核结果报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合议批准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或退税手续。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四个档次:转让普通住宅,5%;转让非普通住宅,6%;转让非住宅,8%;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10%. 三、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1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正式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经确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新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条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1.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赣地税发[2007]2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赣地税发[2007]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b4e3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3e.png)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22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全省范围内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5.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https://img.taocdn.com/s3/m/1899c72d852458fb770b56b5.png)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赣市地税函〔2011〕1号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住宅1.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3%。
2.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住宅1.店面核定征收率为7%。
2.其他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其中杂物间(或贮藏室)与普通住宅捆绑销售的,按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执行;与非普通住宅捆绑销售的,按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执行,单独转让的,按其他非住宅核定征收率执行。
(三)转让土地的,核定征收率为7%。
二、“二手房”转让业务,不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核定征收率征收税款。
三、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参照房地产企业的相应标准确定。
四、本通知有关政策执行时间以省局《公告》规定时间为准。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二○一一年一月五日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1月5日印发校对:国际税收管理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各地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进行清算。
各地清算时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的计算,可按下列办法处理:1.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其土建造价按企业的招标价与事先、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即:企业建造的房产,凡是通过招投标价进行建造的,其土建造价以招投标价为准;企业确定下来的招投标价格,在一月之内书面报告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5日之内核实招投标价的真实性;对中途由于市场变化或项目增减因素造成招投标价有波动的,波动价凡与实际发生价超过招投标价的10%以上情况,企业应在一星期之内将波动情况书面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0日之内核实波动情况的真实性;当企业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有关企业发生土建造价以中途波动并经当地地税机关核实的价格,在清算时准予扣除。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https://img.taocdn.com/s3/m/032e85168e9951e79b8927b8.png)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1.总局的规定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具体我们通过下面的政策来了解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2.北京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3.上海的规定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8df112ca524de518964b7d56.png)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
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6.20
【实施日期】2011.06.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6号)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
1 / 1。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a6f1977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19.png)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02•【字号】赣国税函[2004]269号•【施行日期】2004.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函[2004]269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结合江西国税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税务登记认定管理(一)开业(变更)登记。
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变更)登记实行登记备查制,纳税人符合开业(变更)条件、手续完备的,即由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再由办税服务厅将办理情况及时移送征管部门复核;征管部门复核后根据征管范围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核查后进行税种、票种核定。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由办税服务厅移送征管部门复核后,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先进行实地核查再办理开业(变更)登记。
内、外资纳税人开业(变更)登记、出口退税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办法,由纳税人主管县(市)国税机关办理。
政府部门设有统一办证中心的,在设区市城区可以实行集中受理。
(二)停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实行登记备查制,即由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下户核查;征管部门通过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掌握并监督纳税人停业登记、核查情况,并进行实地抽查。
对纳税人停业到期未申请延续的,视同复业处理,不再办理复业登记。
(三)注销登记。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实行审批制度,即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组织清算,税源管理部门清算结束转征管部门复核审批后注销。
清算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由征管部门复核后统一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39a6b44b307e87101f696b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6月4日 8:55:25 税务总局网站【大中小】【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e5a2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ce.png)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前,应严格按省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2006﹞99号)文件规定进行预征,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率代替预征率。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征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清算规程》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时点在清算审核阶段,核定征收方式要按省局2010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二)省局2011年底6号公告规定,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单位,应将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之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标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现明确这个时间界线的销售收入确认是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应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文件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金额归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https://img.taocdn.com/s3/m/387e1ffd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75.png)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各地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进行清算。
各地清算时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的计算,可按下列办法处理:1.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其土建造价按企业的招标价与事先、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即:企业建造的房产,凡是通过招投标价进行建造的,其土建造价以招投标价为准;企业确定下来的招投标价格,在一月之内书面报告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5日之内核实招投标价的真实性;对中途由于市场变化或项目增减因素造成招投标价有波动的,波动价凡与实际发生价超过招投标价的10%以上情况,企业应在一星期之内将波动情况书面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0日之内核实波动情况的真实性;当企业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有关企业发生土建造价以中途波动并经当地地税机关核实的价格,在清算时准予扣除。
2.对不搞招投标自行建造的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包含的道路、绿化费用,能查实的,以查实为准;不能查实的,按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道路、绿化费用。
即:开发项目在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3%;开发项目在10亿元以内(含10亿元)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5%;开发项目在10亿元以上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7%,作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费用。
别墅、渡假村按上述确定的比例往上浮两个百分点。
二、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企业的查账征收。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提是要查清企业的账目,弄清企业往来资金的来龙去脉,重点是明确扣除项目的真实性,从而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水平。
对能采取查账征收进行清算的,一律要采取查账清算。
少数企业确实无法清算的,采取核定征收,其核定征收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低于5%。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3e06215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7c.png)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赣地税函[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函〔2014〕2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税总函〔2014〕101号)和全省地税系统财产行为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加大清算力度,现就进一步加强2014年全省地税系统土地增值税相关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分解落实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已列入2014年总局和省局的绩效考核指标,省局根据各地上报数据情况,制定了《2014年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计划》(见附件1)。
各设区市局要在对本地区项目进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将清算审核计划分解到县(市、区)局,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调配必要力量,确保计划任务能够保质保量落实到位。
二、加强面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
大力宣传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的政策规定,强化纳税人对清算义务的认识。
大力宣传清算申报的相关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一次普遍性的纳税辅导,让纳税人熟悉政策,在达到清算条件后主动地自行清算申报。
大力宣传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追责措施,引导和督促纳税人规范财务管理,主动配合地税机关开展清算审核工作。
三、规范执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及时、认真做好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审核工作;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的要求严肃处理。
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完善对房地产项目从立项、施工、竣工、销售全流程的监管,准确掌握各项目开发、销售情况,对项目是否达到清算条件及时进行判断和处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1996]03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1996]0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b6de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f1.png)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1996]038号)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收代缴单位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二)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三)房地产评估报告;(四)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帐务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无帐可查的帐务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
第四条纳税人缴税的方式:一、对纳税人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
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即对纳税人所取得的预收款,当地地税机关先确定一个征收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全部转让完毕后再清算,多退少补。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房地产的。
税务机关可先根据合同规定的售价来计算增值额,以每期收到的价款来确定征收比例,分期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售房歉付清后,再清算,多避少补。
三、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地产的。
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其土地增值税额后,规定一个缴税期限,下达缴税通知书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征管,土地增值税,问题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0-10-20
【实施时间】2010-10-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注释:部分条款废止。
第二条规定废止,参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各地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进行清算。
各地清算时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的计算,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其土建造价按企业的招标价与事先、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即:企业建造的房产,凡是通过招投标价进行建造的,其土建造价以招投标价为准;企业确定下来的招投标价格,在一月之内书面报告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5日之内核实招投标价的真实性;对中途由于市场变化或项目增减因素造成招投标价有波动的,波动价凡与实际发生价超过招投标价的10%以上情况,企业应在一星期之内将波动情况书面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0日之内核实波动情况的真实性;当企业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有关企业发生土建造价以中途波动并经当地地税机关核实的价格,在清算时准予扣除。
2.对不搞招投标自行建造的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包含的道路、绿化费用,能查实的,以查实为准;不能查实的,按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道路、绿化费用。
即:开发项目在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3%;开发项目在10亿元以内(含10亿元)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5%;开发项目在10亿元以上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7%,作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费用。
别墅、渡假村按上述确定的比例往上浮两个百分点。
二、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企业的查账征收。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提是要查清企业的账目,弄清企业往来资金的来龙去脉,重点是明确扣除项目的真实性,从而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水平。
对能采取查账征收进行清算的,一律要采取查账清算。
少数企业确实无法清算的,采取
核定征收,其核定征收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低于5%。
我省确定,核定征收率按3%-7%的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分住宅、非住宅确定,报省局备案。
对采取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由企业写出报告报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执行。
三、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
为确保国家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对建造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凭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保障性住房文件,确定建造的建筑面积,且按规定出售给应享受保障住房家庭的这部分建筑房屋,在预征环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整个保障性住房销售面积达到整个面积的85%时进行清算;清算后,若增值额未达到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本公告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局2008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76号)中的第三条和2008年7月15日下发的《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102号)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
1.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