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0〕4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一般纳税人认定辅导期管理办法培训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 次限量控制, 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 过25份。 25份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上 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 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3、税务所集体审核: 税务所集体审核:
按《沙坪坝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集体审核 审批制度》进行集体审核, 审批制度》进行集体审核,将纳税人基本情 审批意见逐户录入《XX税务所一般纳 况、审批意见逐户录入《XX税务所一般纳 税人认定清册》电子表格中,于每月24日前 税人认定清册》电子表格中,于每月24日前 随同《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随同《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2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份)、《新办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 )、《新办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 (1份)一并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一并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4、货物和劳务税科集体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科集体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到税务所报来的《 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到税务所报来的《新办一 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对照《 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对照《一般纳税人 认定清册》电子信息,对资料的完整性、 认定清册》电子信息,对资料的完整性、逻 辑性、吻合性进行审核。根据认定企业情况 辑性、吻合性进行审核。 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给出具 体的依据条款以及认定意见,逐户制作《 体的依据条款以及认定意见,逐户制作《新 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会议提交清单》 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会议提交清单》于每 月26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26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对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风险和涉税政策进行解读(涉税风险部分)
一、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分为几种类型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商贸企业提供互联网服务、广告信息技术服务的一些企业(类似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1、“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特点“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指在当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在当地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税款,而购销业务的交易对象均在所在县市范围外,且经营的货物没有进入本地仓储场地管理的商业企业。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特点:一是核算地与货物交易地分离。
纳税人货物在全国各地采购,并销售到全国各地,实行异地仓储或不需要仓储,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做直销交易。
二是交易对象广,业务流量较大。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货物购进与销售面向全国市场,交易量大,变动性强。
三是注册资金中,固定资产少,流动资金多。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一般在核算地采取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固定资产只有办公设备。
四是人员少,在本地常住人员少,流动性大。
人员只有3人~5人,还经常在外跑业务,直接见面少。
五是销售业务量大。
尤其是“两头在外”的经营煤炭业务的企业,销售收入特别大,但总体税负偏低。
二、兴起原因“两头在外”商贸企业异地兴起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相对落后,税收任务压力较大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逐年递增的财政收入任务,以纳税奖励的形式,采取按一定的比率返还地方所得部分税收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公司到本地落户,从而促进了“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蓬勃发展,“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税收成为地方经济税收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税收征管难点和执法风险由于“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投入少,企业获利快,流动性较大,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必然成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难点和风险点。
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无法及时掌控货物真实交易情况,只能了解或看到纳税人的签约合同和账面资金往来。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交易真实性核查工作量大,成本高,时间久。
三是“两头在外”商贸企业一旦发生逃骗税行为,就迅速进行资金转移,税务机关查证后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难度大。
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会有什么问题
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 级会有什么问题你知道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 级会有什么问题吗?你对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 级会有什么问题了解吗?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 级会有什么问题的知识,欢迎阅读。
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 级会有什么问题?
答:纳税信用评价为D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会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公开D 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都直接判为D 级;(GS 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企业都会被判为D 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供应25 份等)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ZF 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GS、工程招投标、ZF 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 级评价保留2 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 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政策依据:。
财务管理: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
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
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陶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
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税政管理类增值税管理岗试题
税政管理类增值税管理岗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范围,从()实施。
A、2013年1月1日B、2013年8月1日C、2014年1月1日D、2012年10月1日答案:C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2、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按照试点事项规定,规定的标准为()。
A、50万B、80万C、100万D、500万答案:D解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为纳税人。
A、承包人B、发包人C、分包人D、转包人答案:B解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4、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
A、2%B、3%C、4%D、6%。
答案:B解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5、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税务机关按照混合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B、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C、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医药代表的销售技能训练内容与实战(1).
一般纳税人登记后续管理风险建议为加强一般纳税人后续管理,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结合现行规章、制度,针对一般纳税人管理各环节中的风险要点,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登记环节业务概述:对提出申请并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风险要点:(一“应当”和“可以”提出申请的风险应当提出申请的情况:1.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2.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 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3. 按照政策规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适用本业务。
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的情况:1.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2.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万元的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风险管理建议:1. 对应当提出申请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履行告知的义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18号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年应税销售的监控,对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履行告知义务。
对按照政策规定必须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办理税务登记环节及时告知纳税人,并督促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程序。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报税区别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 数额在10万元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国税发[2010]4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 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 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 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 经过加工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植物类 三 零税率 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 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某些货物,不适用零税率。不适用零税率的出 口货物包括原油,柴油、援外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 白银、糖、新闻纸等。 零税率不等于免税,免税只是规定某一纳税环节的应纳税额等于 零。实行零税率不但不必缴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所纳的 税,也就是说,零税率意味着出口退税。 四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应税销售额依据税率(17%、13%)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取得的进项税额依法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抵扣后的余额交纳。这样可以避免重复交税.一般纳税人除税法规 定以外,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资格 动物类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100题)前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和基层国税部门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们归集和整理了纳税人及基层国税干部咨询频率较高、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或者规定不太明确的增值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讨论研究,根据现行规定做出解答。
本次解答主要包括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等内容共100题。
现提供给广大纳税人和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具体执行中以文件为准。
如对具体问题及解答存在疑义,请及时告知。
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新的咨询问题,望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便我们今后不断补充完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一)基本政策1.问: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具体规定?答: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2)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问: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应如何划分?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发票管理操作规范
如何办理普通发票申请手续
纳税人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接收审验资料
否 (一次性告知)
申请资料是否 符合要求 是 受理
审核审批
接收《发票领购 簿》
录入核定信息打印 《发票领购簿》
申请农产品收 购环节使用发 票转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审批
如何购买普通发票?
适用范围: 办理完普通发票领购申请手续 ,领取《发票 准购簿》便可购买普通发票
1.对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 个体工商户,逐步推行机打发票(各地标准根据情 况规定上报备案) 2.对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使用通用手工发票 (百元和千元版)
3。对使用剪贴式发票的地区只使用通用手工发票 (百元版)和安徽省货物销售剪贴式有奖统一发 票(千元版),不启用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 4。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只允许使用通用 手工发票(百元版)。
如何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手续
纳税人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提出行政 许可申请
接收审核资料
否(一次性告知)下达 《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资料是否符合 要求 是
受理
领取《税务行政许 可受理通知书》
受理并制作《税务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 单》
是否审批
否
是 下发《准予行政许 可通知书》 20个工作日 下发《不予行政许 可通知单
(皖国税函〔2007〕125号)
纳税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出示即可)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发票专用章印模 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 《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 (核)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 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皖国 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为优化纳税服务,我们承诺当 税函〔2011〕69号) 场办结(不包括申请核定农产品收购的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1.18•【文号】国税函[2005]1097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31-税种认定.doc
3.1 税种认定一、业务描述在对纳税人进行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和应税项目进行核定,即税种核定。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三、办理流程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或政务中心受理、审核、办结——资料归档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1.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 工商营业执照;3. 验资报告或投资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种登记。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3.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3.2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业务描述增值税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以下简称“达标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80号)三、办理流程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办理——资料归档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增值税会计核算详细讲义(一):2月22日小陈税务会员每周微课第2讲
增值税会计核算详细讲义(一):2月22日小陈税务会员每周微课第2讲增值税会计核算详细讲义(一):2月22日小陈税务会员每周微课第2讲原创2017-02-23何广涛何博士说税简要回顾下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政策:1、《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2、《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以上两个文件,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自2011年2月21日起失效。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4、《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根据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以上两个文件,自2016年12月3日起废止。
除上述专门的会计核算规定以外,其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如《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准则》等,也有关于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内容。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因此,22号文及其解读将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所有行业所有纳税人关于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的唯一的、有效的,自然也是最重要的规定。
要明确的一个基本原则: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涉税会计核算,要把握「会计服从税法」这个基本原则,通过会计的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报表列示等会计的专门方法,准确、及时、明细的反映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也正是因为会计和税法各有自己的目标,会计要素确认的时间与税法关于税额抵扣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通常是不同的,由此所产生的税会时间性差异,也要单独明细反映,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
为帮助大家明确思路,加深理解,本讲围绕三个问题进行概览式介绍:「应交税费」(科目代码:2221)这个科目,除用来核算增值税以外,还用来核算其他先计提后缴纳的税种,因此它所属其他二级明细科目,如应交所得税、应交城建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等,仍然按照现行制度进行核算。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1-6号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不征收增值税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为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现就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依据国家电监委、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价财〔2009〕47号)及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的具体实施意见,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是对列入节能发电调度年度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但排序靠后、处于冷备用状态而少发电量的发电机组给予的经济补偿。
受偿电力生产企业收到的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1-11-04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一些争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以下简称GB/T14885-1994)中,既在构筑物类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除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以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不得抵扣的外,可以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二、在GB/T14885-1994中没有列举的固定资产,可以比照功能相似的固定资产办理。
三、在GB/T14885-1994中列为工业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商业纳税人购买使用,按照一致性原则办理。
四、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1-5-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解读: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零售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
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
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2、批发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
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
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3、“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二是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这三个条件之间是并列关系,即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辅导期纳税人,只要其中任何一个不符合,就可以不经过辅导期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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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号:【大中小】【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10〕40号
【发文日期】2010-04-07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
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
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
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
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
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
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
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条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
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