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矿产资源作业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除按《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种,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划要行规模化开采。
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省、地(市)、县(市、区)有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和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地壳中的具有经济开辟利用价值的矿石、非金属矿、能源矿、地下水和其他矿产。
第三条矿产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开辟、高效利用、保护环境、维护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利用、节约使用的制度。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第五条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国家依法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第六条国家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
1. 国家有重要的控制矿产资源资源区域的,可以设立矿产资源领域之上的专门机构。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矿产资源之上的专门机构。
第七条矿产资源的采矿权、许可证应当按照程序依法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第九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保护环境和生态。
第十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应当采取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降低采矿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应当依法组织,勘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依法取得采矿权和许可证。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应当注重节约使用,加强安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土地复垦第十四条国家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保护矿产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划定矿区边界。
第十六条对于开辟利用矿产资源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实施修复的,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当在开采过程中同步进行修复工作。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矿山土地复垦基金,用于矿区的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科学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鼓励投资者优先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治地方利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 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 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五)该项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六)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矿产资源评价 第三章 地质评价(2)
算公式。 这个值被保证在0~1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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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域价值估计法 (一)几个基本概念
6.地质相异性测度 地质相异性测度的3种计算法完全类似于矿产资源相异
性测度。按时代——岩性单位65个,得出以下3种算法: (1)简单记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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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区域矿产资源评价
五、丰度估计法
丰度估计法是建立在地质理论基础上的适用于单矿种的 评价方法。一个地区的某种矿产资源量与该地区的地壳丰度 有一定关系,地壳元素的这种丰度与矿产资源量之间的关系 是丰度估计法的地质理论依据。
目前使用的丰度估计法实质上是地质统计模型和地质经 验类比法相结合的一种评价方法,它把控制区的成矿元素的 地壳丰度和探明的累计储量作为已知参数,求得控制区内该 成矿元素在地壳中的富集系数,然后外推到地质和成矿条件 相似的预测区,估算评价区内该矿种的资源量。
(一)方法的基本依据
体积估计法是建立在下列两个假设基础上的: 1.一定的地质构造单元赋存的某种矿产资源与其含矿建 造的体积成比例。 2.地质环境类似或相近的建造中,赋存相同类型的矿产, 且其数量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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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积估计法 (二)体积估计法主要步骤
1. 选择开采年久而其开采资料保存完整的矿山或地 区(产油区,也可是产煤区)作为控制区,在控制区 要具有与矿产资源有关的确切数据。 2 .收集控制区内的地质资料,物化探资料、矿山的 历年累计产量、探明储量、开采地段采出矿体的厚 度、长度、延深、夹石、回采系数… …等等数据。 3.根据已知资料,建立合理的地质成矿模式,确定 某种矿产资源在地壳内单位体积内的平均含量。
第三种差值是在各地区矿产资源相异性测度频率分布图上,可 发现对某个评价区而言观测的矿资源相异性测度与根据回归方程算 出的资源相异性测度之间存在一个差值。这个差值同样预示了该评 价区内矿产种类增加的潜力。
企业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企业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矿产资源管理行为,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的矿产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矿产资源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高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
第四条企业矿产资源管理应遵循“先探明、后开发”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企业矿产资源管理应建立科学、规范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数据采集与应用。
第二章矿产资源获取及审批管理第六条企业在获取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开采管理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开采许可。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按照矿产资源获取审批流程,提出开采申请,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审批的资源开采规划进行生产。
第八条企业应对资源获取过程进行监测,确保资源开采过程符合法定标准,保护内部环境和地质环境。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重新申报资源的开采期限,保证资源开采期限的合理性。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资源获取后及时进行勘查评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三章矿产资源利用及保护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在矿产资源利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范围内进行资源开发利用,减少损耗和浪费,避免环境破坏。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搞好环境治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矿产资源产值进行监测,做好资源收益的核算,确保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第四章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绿色开采理念,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企业应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矿区,降低对环境的影响;拟定环境保护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做好环境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保证产业运作绿色化,避免产生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绪论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旨本制度的宗旨是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务和职责1. 本单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制定并实施矿产资源开发计划,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2.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1) 领导机关: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协调处理重大矿产资源管理问题。
(2) 相关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3) 监管机构: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4) 矿业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章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第五条矿产资源开发计划1. 按照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矿产资源开发计划。
2. 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应当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内容,明确开发目标、任务和安排。
3. 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应当依法报批,并公开发布。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1. 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按照勘查规划进行,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
2. 矿产资源勘查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的评估,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3. 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按照勘查结果进行资源评价,做出合理利用和开发决策。
第七条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1. 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应当依法取得矿业权,按照矿业权期限和规模进行开发。
2. 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权益。
第八条矿产资源保护1. 矿产资源保护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测和管控,控制资源开采的总量和速度。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25•【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的公告《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依法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政府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实施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七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探矿权。
矿产开采操作规程
矿产开采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确保矿产开采作业的安全与高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依法规范矿产开采过程中的操作行为,制定本矿产开采操作规程。
第二章开采前准备1. 核实矿产资源情况在进行矿产开采作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确认矿产资源的类型、分布、储量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开采作业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2. 编制开采方案根据核实的矿产资源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
方案中应明确开采的目标、时间进度、采矿工艺、采矿设备及相关安全措施,并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3. 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开采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警示标识、设备维护保养等,确保开采过程中的人员安全与设备安全。
第三章开采作业1. 遵守操作规程所有从事矿产开采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操作规程,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进行作业操作,严禁擅自违规操作。
2. 质量控制所有开采作业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保证矿石的质量与纯度。
作业过程中,应及时监测矿石品质,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3. 设备操作与维护开采作业人员应熟悉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
发现设备异常时,应及时报修或更换,并按照设备维修注意事项进行操作。
第四章安全与环保1. 安全意识教育开采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增强自身安全防范能力。
2. 安全设施与标识在矿区范围内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与标识,包括矿区出入口标识、禁止通行区域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等,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矿区环境保护在开采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当地环境的保护,严禁非法排放污水、废弃物等有害物质。
同时,加强资源回收与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第五章结束与终止1. 结束评估矿产开采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开采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为下次开采作业提供参考。
2. 环境修复在开采作业结束后,对矿区内的地表和地下设施进行修复与整理,恢复到原先的自然状态。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7•【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科学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鼓励投资者优先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在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利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与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除按《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禁止任何组织与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与综合利用的方针。
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与矿种,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规模化开采。
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障探矿权与采矿权不受侵犯。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与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省、地(市)、县(市、区)有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与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第三篇 矿产资源管理06
第三篇矿产资源管理第一章矿产资源管理第一节矿产资源管理内容一、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矿产资源管理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者和国家行政管理者身份,在勘探、开采、消耗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质和量的监督管理。
通过相关信息的分析,制定矿产资源政策、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等宏观调控措施,以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
其管理对象是矿产资源总量,包括矿产储量(资源量)。
管理相对人是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乡镇个体采矿者,涉及地质勘查的各个阶段和采矿生产的全过程。
二、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目标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目标包括两方面:1 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通过对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依法律形式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登记储量、汇交地质资料义务等方式,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意志2 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通过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宏观配置,通过矿产资源政策研究、制定与实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满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历史和现状自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三项最基本的职责是储量审批、储量统计、地质资料汇交,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步入依法管理轨道。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于1994年设立的。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管理,国务院授权原地质矿产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1997年,第一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并上报国务院。
四、矿产资源管理现状评价经过40多年的实践。
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做法,在储量审批管理方面,制定了17条管理规章和52种技术规范,在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和地质汇交管理方面,也形成了相应的规章和操作规程。
《矿产资源》教案
《矿产资源》教案第一章:矿产资源概述1.1 教学目标:了解矿产资源的定义和特点掌握矿产资源的分类和分布规律理解矿产资源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1.2 教学内容:矿产资源的定义和特点矿产资源的分类和分布规律矿产资源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1.3 教学方法:采用多媒体演示和讲解相结合的方式,让学生直观地了解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分布情况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深入了解矿产资源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1.4 教学评价:通过小组讨论和问题解答,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的理解程度通过课后作业,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分类和分布规律的掌握情况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勘探2.1 教学目标:了解矿产资源的勘查方法和流程掌握矿产资源的勘探技术和应用理解矿产资源勘查与勘探的重要性2.2 教学内容:矿产资源的勘查方法,包括地面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等矿产资源的勘探技术,包括钻探、槽探、井探等矿产资源勘查与勘探的重要性2.3 教学方法:通过实地考察和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矿产资源勘查的方法和流程通过实验演示和模拟操作,让学生掌握矿产资源勘探的技术和应用2.4 教学评价:通过小组讨论和问题解答,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勘查方法的理解程度通过实验报告和实地考察报告,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勘探技术的掌握情况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3.1 教学目标:了解矿产资源的开采技术和方法掌握矿产资源的利用和加工技术理解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环境影响和可持续发展3.2 教学内容:矿产资源的开采技术,包括露天开采、地下开采、水力开采等矿产资源的利用和加工技术,包括选矿、冶炼、化工等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环境影响和可持续发展3.3 教学方法:通过参观矿山和加工企业,让学生了解矿产资源开采技术和加工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让学生深入了解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环境影响和可持续发展3.4 教学评价:通过小组讨论和问题解答,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开采技术的理解程度通过参观报告和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加工技术的掌握情况第四章: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4.1 教学目标:了解矿产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掌握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和策略理解矿产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关系4.2 教学内容:矿产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措施、环境监测等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和策略,包括资源规划、合理利用、循环经济等矿产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关系4.3 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让学生了解矿产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通过模拟演练和实地考察,让学生掌握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和策略4.4 教学评价:通过小组讨论和问题解答,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保护的理解程度通过模拟演练报告和实地考察报告,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掌握情况第五章:矿产资源案例分析5.1 教学目标:了解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成功案例和存在的问题分析矿产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具体实践和经验教训提高学生对矿产资源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能力5.2 教学内容: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成功案例,包括国内外典型矿山和企业矿产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具体实践,包括政策法规、技术措施、环境治理等矿产资源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技巧5.3 教学方法:通过案例讲解和讨论,让学生了解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成功案例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小组分析和报告,让学生分析矿产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具体实践和经验教训5.4 教学评价:通过小组讨论和问题解答,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案例分析的理解程度通过小组报告和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问题的解决能力第六章:矿产资源的经济与管理6.1 教学目标:了解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掌握矿产资源管理的原理与方法理解矿产资源市场机制和政策调控6.2 教学内容: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评估方法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框架与政策体系矿产资源市场机制和价格形成矿产资源政策调控和国有资产管理6.3 教学方法:通过数据分析和经济模型,让学生理解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评估通过法律文本分析和角色扮演,让学生了解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框架和政策实践通过案例研究和模拟市场交易,让学生掌握矿产资源市场机制和政策调控6.4 教学评价:通过小组讨论和问题解答,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经济价值的理解程度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市场交易报告,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管理方法的掌握情况第七章: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7.1 教学目标:了解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框架掌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利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理解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作用7.2 教学内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利用的具体法律要求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管机制7.3 教学方法:通过法律文本解读和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框架通过角色扮演和模拟法庭,让学生掌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利用的相关法律条文通过小组讨论和问题解答,让学生理解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管理中的作用7.4 教学评价:通过小组讨论和问题解答,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通过角色扮演和模拟法庭报告,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法律条文的掌握情况第八章:矿产资源的科技创新与应用8.1 教学目标:了解矿产资源科技创新的重要性掌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利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理解科技创新在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中的应用8.2 教学内容:矿产资源科技创新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利用的新技术,如遥感技术、地球物理勘探技术等科技创新在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中的案例分析8.3 教学方法:通过科技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矿产资源科技创新的现状与发展趋势通过实验演示和技术模拟,让学生掌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利用的新技术通过小组讨论和问题解答,让学生理解科技创新在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中的应用8.4 教学评价:通过小组讨论和问题解答,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科技创新的理解程度通过实验报告和技术模拟报告,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新技术的掌握情况第九章:矿产资源的全球化与国际合作9.1 教学目标:了解矿产资源全球化的背景和影响掌握国际矿产资源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机制理解国际合作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中的作用9.2 教学内容:矿产资源全球化的原因和趋势国际矿产资源合作的主要形式和机制,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国际合作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中的成功案例分析9.3 教学方法:通过国际新闻报道和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矿产资源全球化的背景和影响通过模拟国际谈判和角色扮演,让学生掌握国际矿产资源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机制通过小组讨论和问题解答,让学生理解国际合作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中的作用9.4 教学评价:通过小组讨论和问题解答,评估学生对矿产资源全球化的理解程度通过模拟国际谈判和角色扮演报告,评估学生对国际合作的掌握情况第十章:矿产资源的未来展望10.1 教学目标:了解矿产资源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掌握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策略理解矿产资源未来的发展方向和人类的责任10.2 教学内容:矿产资源面临的全球性挑战,如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等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实践,如循环经济、绿色开采等矿产资源未来的发展趋势和科技创新的潜力10.3 教学方法:通过未来情景分析和案例研究,让学生了解矿产资源面临的挑战和机遇通过战略规划讨论和角色扮演,让学生掌握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策略通过小组讨论和问题解答,让学生理解矿产资源未来的发展方向重点和难点解析在《矿产资源》教案的编写中,有几个环节是值得重点关注的。
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22•【字号】•【施行日期】1994.12.2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正常秩序,促进本市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分配、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对划归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工作范围和矿区范围,逐步实行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和选矿厂、洗煤厂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矿山企业、选矿厂、洗煤厂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选矿厂、洗煤厂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非国有选矿和洗煤厂进行监督管理。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矿产资源管理法修订稿
矿产资源管理法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
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的资源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的资源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的资源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产资源按其性质分为固体矿产资源、液体矿产资源和气体矿产资源。
第四条国有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前提下,国有矿产资源可以依法收益、转让、抵押和以其他方式实现增值。
第五条矿产资源的管理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保护优先,提高综合效益、保证安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发利用,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限制和禁止性要求。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七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包括地质勘查、测量和调查。
第八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应当进行详细的地质工作,包括地质勘查、地质测量和地质调查。
第九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要进行合理安排,提供充足的经费和技术支持,确保勘查结果真实可信。
第十条对于已发现的矿产资源,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储量申报,经批准后取得矿业权。
第十一条国家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推动技术进步和资源保护工作。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科学开采、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二)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三)合理规划、统筹兼顾,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四)依法保护和利用传统矿产资源;(五)实行节约性矿产资源适度开采制度。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公平竞争。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和科技创新。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管理第十七条矿产资源的管理由国家按照分级负责制原则进行。
矿物资源开发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包括勘查、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节约资源,提高效益;(三)科技创新,绿色开发;(四)依法管理,规范经营。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
第五条勘查单位在勘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勘查设计进行勘查作业;(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三)如实记录勘查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四)及时报告勘查成果,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第六条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开采单位在开采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二)采取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提高资源利用率;(三)加强矿山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四)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实施生态修复;(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第四章矿产资源加工第八条矿产资源加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加工许可证。
第九条加工单位在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二)加强环境保护,控制污染物排放;(三)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四)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第五章矿产资源运输第十条矿产资源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运输许可证。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运输合同约定进行运输;(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安全;(三)保护运输过程中的矿产资源,防止流失;(四)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六章矿产资源销售第十二条矿产资源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提供矿产资源信息,不得欺诈;(二)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三)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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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待分选的矿物给入跳汰室筛板上,构成床层。
随着水流的上升下降,床面先是浮起,然后被压紧。
在浮起状态,轻颗粒加速较快,运动到床面物上面;
在压紧状态重颗粒比轻颗粒加速快,钻入床面物的下层中,从而使物料分层。
4、简述化学选矿的一般过程。
化学选矿有六个基本作业:
准备作业
焙烧作业
浸出作业
盘区:在开采水平和微倾斜矿床时(倾角小于5°),如果矿床的厚度不超过
允许的阶段高度,则在井田内不再划分阶段。统称为盘区
采区:当开采缓倾斜矿床时,则要将盘区再细分为一个个采区进行开采。
2、简述地下开采的步骤,并说明每步的主要内容。
地下开采的步骤:矿床开拓、矿块的采准、切割和回采
矿床开拓:从地表掘进一系列巷道通达矿体。
浮选:利用矿物表面物理化学性质的差异(特别是表面润湿性),在固-液-气三相界面,有选择性地富集一种或几种矿物,从而分离矿物的一种选别技术。
磁选:利用各种矿物的磁性差异,在不均匀磁场中实现矿物分选的一种选矿方法。
焙烧:在适宜的焙烧气氛和低于矿物原料熔点温度等相应条件下,通过加热升法是把在矿体内掘进的坑道所采出的全部矿石作为样品的方法。
10、矿产化学样品的分析分为全分析、普通分析、组合分析、物相分析。
11、破碎机可按工作原理和结构特征划分为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辊式破碎机和冲击式破碎机。
12、磨矿细度与选矿指标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用矿物的回收率随着磨矿细度的减小而增加。
17、目前国内外处理金银矿物原料的常规方法是氰化浸出。矿石或选矿产品中的固体自然金在浸出剂、氧化剂和碱的综合作用下,形成溶于水的金氰络合物。为防止HCN的生成,需加入石灰CaO或片碱NaOH。
18、金属矿床按矿体形状分为层状矿体、脉状矿体、块状矿体。
19、机械能破碎的五种方式为压碎、劈碎、折断、磨碎、击碎。
固液分离作业
净化作业
制取精矿作业
5、简述露天开采的优缺点。
优点
资源利用充分、回采率高、贫化率低
适于用大型机械施工,建矿快,产量大
劳动生产率高,成本低,劳动条件好,生产安全
缺点
需要剥离岩土,排弃大量的岩石,尤其较深的露天矿
占用较多的农田
设备购置费用较高,故初期投资较大
受气候影响较大,对设备效率及劳动生产率都有一定影响。
1、什么是阶段和矿块?什么是盘区和采区?
阶段:在开采缓倾斜、倾斜和急倾斜矿床时,在井田中每隔一定的垂直距离,掘进一条或几条与走向一致的主要运输巷道,将井田在垂直方向上划分为若干矿段,这个矿段就称为阶段。
矿块:在阶段中沿走向每隔一定距离,掘进天井连通上、下两个相邻的阶段运输平巷,将阶段再划分为独立的回采单元,我们把这样的回采单元称为矿块。
矿块的采准:在已完成开拓的矿块中,掘进采准和切割巷道,将阶段划分成矿块,并在矿块内创造行人、凿岩、放矿、通风等条件的工作。
切割:在进行或已完成了采准工作的矿块里,开辟自由面和自由空间,为大规模回采矿石创造良好的爆破和放矿条件并把漏斗颈扩大成漏斗等工作。
回采:在进行或已完成切割工作的矿块中,进行的大量采矿工作。
6、某选矿厂每昼夜处理原矿石重量为500t,铜的品位为1%,获得精矿产量为30t,其中铜品位达15%,求精矿产率、选矿比、富集比。
精矿产率γ=Q1/Q*100%=30/500*100%=6%
选矿比K=Q/Q1=500/30=16.7
富集比E=β/a =15%/1%=15
13、浮选药剂分为捕收剂、起泡剂、调整剂。
14、焙烧是指在适宜的焙烧气氛和低于矿物原料熔点温度等相应条件下,通过加热升温使目的矿物发生物理和化学变化的工艺过程。分为热分解、氧化焙烧、还原焙烧、氯化焙烧、钠化焙烧、硫化焙烧。
15、化学浸出中根据浸出剂的运动方式,分为渗滤浸出和搅拌浸出。
16、孔雀石的酸浸-置换沉淀工艺中,常用稀硫酸浸出含孔雀石的铜矿石,再用铁屑置换溶液中的铜离子,得到海绵铜。
第三章
1、矿产资源开采方式可分为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
2、矿体三要素:矿体形状、矿体厚度、矿体倾角。
3、地下开采时,采矿方法按回采时的地压管理方法划分为三大类:空场采矿法、崩落采矿法、充填采矿法。
4、露天开采中,垂直方向上的最小开采单元是台阶。其由坡顶面、坡面、坡底面。
组成。
5、掘沟工作中,最小沟底宽度是满足采运设备基本的作业空间要求的宽度。其值取决于
电铲的作业技术规格、采装方式、汽车的调车方式。
6、露天开采工艺过程为穿孔、爆破、采装、运输与排岩。
7、矿产取样根据取样目的任务不同可分为化学取样、岩矿鉴定取样、开采技术取样、地球物理取样。
8、刻槽法是指在矿体或围岩上按一定的规格开一个槽,该槽中凿下的为样品,槽子称为样槽sampling channel,这种采样方法叫做刻槽法。
20、重力分选利用不同矿石颗粒间的密度差异进行分离的过程。
21、浮选是根据矿物颗粒表面物理化学性质的不同,按矿物可浮性的差异,从矿浆中借助于气泡的浮力,选分矿物。
22、尾矿坝是由初期坝和后期坝组成。
名词解释:
平硐:直接与地面相通的水平巷道。
石门:与煤层走向正交或斜交的岩石水平巷道。
重力分选:利用不同矿石颗粒间的密度差异进行分离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