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运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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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

运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机组长周期安全运行提供人员保证,为了运行人员有一个严明的纪律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行劳动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责任体系

第三条分管生产的领导

(一)负责审批本制度。

(二)对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处理,

第四条发电运行部经理

(一)担任本制度的负责人。

(二)组织运行各专业编制或修订本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组织运行人员对本制度的培训,为本制度的实施提供支持。

(四)跟踪检查执行制度的绩效,并定期进行自评。

(五)收集改进运行管理的意见,并向上级提出修改建议。

第五条发电运行部各专业主管、值长、机组长

(一)熟悉本制度的所有内容和要求。

(二)按照本运行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三)向运行管理负责人提出改进本运行管理的建议。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六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离岗、串岗。

第七条运行班上班提前30分钟在宿舍楼前排队进入现场,下班排队离开生产现场至宿舍楼。运行人员接班必须按规定地点整队集中。

第八条班组人员有事或因病不能上班时,应提前一天请假,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九条女职工在婴儿哺乳期,当班期间有1小时喂奶时间,超过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第十条职工不准私自调换班次和互相顶岗带班,需要互相顶岗带班者(顶岗带班者必须为同岗位或高一级岗位者),写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值长签字后,并经发电运行部经理同意后,方可顶替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带班只能找休班人员,且同一天不得上二个班,连续上两个班的各扣200元,隔一个班的各扣100元。

第十一条上班期间严禁用电话聊天,不围坐闲谈,不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第十二条监盘人员注意力集中,不谈笑嬉闹,不谈与生产无关的事情。严禁在监盘期间吃饭、吃零食等。

第十三条值班期间,精神要饱满,不打瞌睡,头不爬在桌面上,严禁有睡岗现象。

第十四条严禁酒后上班,上班前至少8小时以内不能喝酒。

第十五条上班期间,服从领导工作分配,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绝,有不同看法,执行后再反映上一级领导(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例外)。

第十六条对厂领导带外公司人员到场参观时,除监盘人,其它人员均应站立礼貌待人。

第十七条发电运行部抽查各班组劳动纪律,发现上班无故迟到、早退人数每月达3人次以上者,扣当值(班组)200元。

第十八条上班期间擅自离岗或窜岗者,发现一次考核2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不按公司规定着装或不带胸牌者,发现一次考核50元。

第二十条在工作现场有穿高跟鞋、凉鞋者或留长发(披肩发)、长辫子未盘起者,发现一次考核200元。

第二十一条上班期间用电话聊天,看与生产无关的书刊、杂志者,发现一次考核200元。

第二十二条监盘人员纪律,发现违反一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一)监盘人员要注意力集中,不谈笑嬉闹,不谈与生产无关的事情。

(二)不准交头接耳、东张西望。

(三)不准回头讲话。

(四)不准在盘前吃饭、吃零食、喝水。

(五)不准在盘面干与操作调整无关的事。

(六)不准座姿不端,干与监盘无关的事。

(七)不准精神萎靡不振,打瞌睡。

(八)不准粗鲁操作,损坏公物。

(九)准将操作员站移做它用。

(十)不准踢踏盘面影响卫生。

(十一)不准打手机。

第二十三条上班期间,监盘精神不振有打瞌睡,经提醒无效后考核500元。有睡岗者考核责任人当月奖金1000元,考核值长100元,考核同集控值班人员各50元。

第二十四条酒后上班者,劝其离开岗位,并按旷工处理。酒后上班在生产现场闹事者,内部待岗一个月。若违纪者为值长,加倍考核。

第二十五条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者每分钟按5元考核。超过3小时,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不请假而未上班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并扣除当月奖金,情节严重者按待岗处理。有事外出未请假者或未填写假单者,考核当事人200元,值(班)长100元。

第二十七条上班期间,不服从领导工作分配,无正当理由者经批评教育的仍不执行者,按下岗一个月论处。

第二十八条上、下班整队不齐,考核值长100元。

第二十九条值班纪律松懈,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按以上相应条款考核。

第三十条值班期间发生赌博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分配无理取闹、消极怠工、盗窃公物等行为者,按待岗处理。凡因以上原因造成生产、工作严重后果者,交公司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事需请假应按请假制度办事,管理人员离开办公室,需向同室他人讲清楚去向。

第三十二条上班期间应按厂规定着装,并佩带胸牌。

第三十三条现场工作人员着装应符合安规要求,进入生产区严禁穿高跟鞋,进入生产现场的女同志严禁披肩发或长辫子。

第四章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发电运行部经理是本制度的执行人。

第三十五条发电运行部经理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每年一次。

第三十六条分管领导对本制度的合理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与评价,每年一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发电运行部起草、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发电运行部。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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