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思修法律基础补充部分详细整理30-32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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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有两方面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A民事权利能力: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依据年龄及精神状态的不同而进行划分——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年满18周岁,并且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属于这一类。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上述两种人的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A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被撤销或解散
B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
(法人之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不平等的)
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A民事权利的内容:会表述意思
(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
(可以做什么)
(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可以要求别人做或不做什么)
(3)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B民事权利的特征:
(1)利益性:民事权利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中心内容,是权利主体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享有或获取一定利益的资格。
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物权),也包括非财产利益(人身权)。
(2)法定性:权利主体所享有和获取利益的范围和限度由民法加以规定,并在这个范围和限度内由民法加以保护。
(3)依赖性:与民事义务密不可分,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
一、物权——所有权
(它是一种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又称“完全物权”。
)
A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①绝对权:不需要借助他人帮助就能完成(是我的就是我的)
②对世权:所有权人是特定的个体,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大家(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③排他权:一物一权,一个物体只有一个所有权(房产证,一个物权可两人共享)
B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包括通过劳动生产、孳息、没收(国有化)、拾得、埋藏、添附等方式取得。
(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取得所有权。
包括通过交易、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
以下内容了解:
A.占有:指所有人对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或管领。
B.使用:
包括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
C.收益:指权利主体在物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滋息)
原则上归所有人所有。
包括自然收益和法定收益。
D.处分: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所有权的核心
包括事实处分(消费)和法律处分(转让)
二、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写成特定的债务人也行)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
A债权的特征:
①流转权(动态的权利)
②请求权(依赖债务人履行债务为前提)
③对人权(与对物权相对应)
④兼容权(同一抵押物可以有多个债务人,甲将房子卖给了乙和丙,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可
以同时有效)
B债产生原因:
①合同: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称为合意债权,是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类债权。
②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实施侵权行
为的人有义务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利请示侵害人赔偿。
受害人和侵害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③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
受益人应将不当利益
返还受害人,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不当得利一般是消极取得的(捡钱),而非积极取得的(捡了卡自己去取钱)
④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
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受益人负有偿还这种费用的义务。
e.g.小马归乙(收益归所有人),但乙要给钱(无因管理之债)。
三、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由婚姻法予以保障。
了解
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离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了解
A婚姻的法定条件
①必备条件
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符合一夫一妻制②禁止条件
禁止直系血亲(不禁止拟制,如收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无效婚姻——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1)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B.离婚(唯一标准——感情破裂)
①基本原则: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②两种方式:1)协议离婚双方都同意、对子女财产达成一定意见
2)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或未对子女财产达成一致意见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性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8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时除外 e.g.隔壁老王易考
③损害赔偿制度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继承权
自然人死后,按照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定是个人财产,说“个人存款”的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把另一半的那一半先分出来
继承的方式会判断,判断+法律依据
1.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遗嘱继承
遗嘱的有效条件会判断
①立遗嘱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遗嘱是立遗嘱者的真实意愿(未胁迫、欺骗)
③内容合法,即为胎儿和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即是死体属于遗嘱有效
④形式合法,口头(至少两个无利害关系人作证)、书面(至少两人作证)、公证(最高法律效力)
3.法定继承答题格式:因无遗嘱(遗嘱无效),所以按法定继承来分割
①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按人头平均。
若有人放弃继承权,剩下的人按人头平均。
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除非材料让你明显感觉是“主要”,不要随便把他们放到第一顺序,不要见了儿媳女婿几个字就当成第一顺序
“子女”:1)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只要是他生的,就平等)2)养子女
3)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有继承权e.g.18岁以下
②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
第一顺序人全部放弃遗产继承权或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分配。
知识产权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
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六、人身权了解
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特定人身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
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与权利主体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不具有财产内
容、与财产权有一定联系。
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阶级性),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什么是犯罪+如何处罚犯罪)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A立法体现:
①犯罪及刑罚的法定化
e.g.疑罪从无
②取消了类推制度(即采用相似的罪名)
e.g.(类推弊端)80s中期三个小伙子偷开吉普车撞毁了车,若按盗窃罪判刑≥10年,若按交通肇事≤3年或拘役。
到底归哪儿?自由裁量权太大。
③重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若从犯罪行为发生到判罪之间法律有变更,(必须是未判决或判决未生效案件),旧刑法生效期间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刑法,而新刑法较轻时可以适用新刑法。
④分则罪名的规定详细完备
⑤法条的可操作性增强。
B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二、罪刑相当原则
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
A.立法体现: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B.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不能以功抵罪。
犯罪及犯罪构成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①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intention
②刑事违法性
e.g.关于尸体的罪名只有侮辱(以诋毁死者人格为目的)或偷窃(据为己有,卖器官),该医生情况不属于这两类,无罪。
③刑事受罚性(时效):没有立案且超时不追究
一、犯罪构成四要件
A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法人。
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定职务身份)。
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智力)——
①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14(从过生日第二天算)或丧失辨认和自控力的精神病人
②(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14-16除八大犯罪以外(杀人、抢劫、强奸、贩卖毒品不包括运输、防火、爆炸、投毒)
③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4-18从轻或减轻;聋哑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不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
从轻或减轻
④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B犯罪客体
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不等于具体客观事物:不是林木,而是国家对林木的所有权。
按犯罪客体划分十类犯罪e.g.抢夺(只侵犯财产权)→抢劫(还侵犯生命健康权,双客体)C犯罪主观方面
①故意
认识因素:明知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直接故意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
②过失
按正常情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
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 e.g.知道刹车不灵但以为自己能控制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疏忽大意的过失 e.g.不知道刹车不灵
△意外事件:不能预见。
按年龄智力等也不应当、不可能预见
不可抗力:预见但无法避免。
马受惊伤人
#③动机和目的
动机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可能没有动机或目的,如激情犯罪(愤怒)
D犯罪客观方面
①危害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有法律义务且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未救助e.g.法律规定的义务——夫妻、子女老人;职务——医患)
↓直接因果关系
#②危害结果
#③其他客观要件:时间(战时临阵脱逃)、地点(偷越边境)、方法手段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
A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成立的条件——
①目的:保护合法权益(赌资不算)
②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不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度)且正在进行
③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者本人
④限度: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必要限度一般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
超过限度就不叫“正当防卫”了!
△无限防卫权: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B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起因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危险的来源包括自身的生理或病理所引起、他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大自然自发力量所引起的、来自动物的侵袭;危险正在发生;避险对象是第三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
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或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有特殊责任的人不得借紧急避险逃避责任。
人身权永远大于财产权。
三、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停止于)。
①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条件制造工具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轻减轻或免除
②犯罪未遂:已在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轻减轻
③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念头或自动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造成损害的减轻,未造成损害的免除
④犯罪既遂
四、共同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从犯、胁从犯(被迫)、教唆犯(教唆别人犯罪)。
A成立条件
①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e.g.儿子十四岁以下,不算共同犯罪)
②客观方面是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主观方面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B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彼此罪过形式不同的;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二人以上同时或先后实施某种故意犯罪,但主观上缺乏联系;二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